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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土地权【属审查与注册登记】  !   第二十三条 !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受?理土地登《。记申请?后应:。当依法对申请—材料:。。进行审查在审查过】程中:可以就?。有,。关登记事项询—问申请人也可以根据!登,记,工作需要对》。相关土地进行实地】查看 】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  》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】理,土,地,登记申请之日起【20日?内办结土《地登记审《查手续有特殊情况】需要延期的》经本部门《负,责人:批准后可以延长10!日并:。将延长期限》的理由告知》申请人 —   》  :对土地?所,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的!申请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对申请【材料审?查确认?后按规定向》设区:的,市或者县(市—)人民政《。府提出?审查意见设区的市】或者县(市)人民】政府应当自收—到审查意《见之日起10日内作!出准予或者不—予登记的决定—;对:。土地抵押权》、地役权等其他土地!权利登记的申请国】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对申请材【料审查确认后直接】作出准?予或者不予登—记的决定 】。  ?   第二》。十五:条  ?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!予办理土地登记 !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》)土地?权属存在争议的【; —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二):土地违法违规行为】。尚未处理或者—正在处理的; !    —。。   ?  (三)未依法】缴纳相关税、费的;! 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申请【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!规定期限《的; 【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五【)土地权利依法被】司法机关、行政机】关限制的;》 : 《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六)申】请登记土地的使【用用途与原批准【用途不一致的; 】 ?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? (七)依法—不予办理《土地登记的其—他情:形, —    《不予办理土地登记的!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应当以书》。面,形式向申请》人,说明理由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六条  设区!的市:和县(市《)人民政府可以【在一定时间内—对本行政区域—的全部土地或—者特定区域》的土地进行总—登记 《     】在进行?土地总?登记30日》前应当向社》会发:布通告 — : ,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七条  有】下列情形之》一的:。在有关法《律文件生效或者事】实发生后当事—人应当向国土—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申请土地】权利初始登记 !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一)依】法以划拨、出让、】。国有:土地租?赁、国有土地使【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!股、国家授权经营】。等方式取得国—有建设用地使用【权的; 】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。二)划拨国有建【设用地使用》权依法?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!地,使用权的; !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三)!依法使用《集体:土地进行建设的【。;   ! ,     (四【)集体土地》所,有权:人依法以集》体建设用地使—用权入股《。、联营?等形式兴《办,企业的;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五)依法!抵押土地使》用,权的;? :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六)在?土地上设定》地役权后当事人【申请登记的; !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《。七)法律、法规、】。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!    ! 农民集体土地所】有权人应当依法申请!集体土地所有权初】始,登记 【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,八条  有下列【情形之一的在—有关法律文件生【效,或者事实发生后当】事人应当向国土【资源行政《主,管部门申《请土地权《利变:更登记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一)依法】以出让?、国有土《地租赁?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!方式取?得的国?有建设用地使—用,权转让?的;: :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【)因依法买卖、交】。换、赠?与地上?建筑物、构》筑,物及其?。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!地,使用权转移的—。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)因!法人或者其他—组织合并、》分,立、兼并《。、破产等原》因致使土《地使用权《发,生转移的《; 《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四)因处分》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!使用权?土地使用《权抵押期间土—地使:用权依法《。发生转让或者经依】法登记的《土地抵?押权因主《债权被?转让而转让》的;: ?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)因人民法院、!仲裁:机构生效的法律【文书或者因继—承,。、,受遗:赠取得土《地使用权的》;,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六—)已经设定地役【权的土地使用权【转移后?当事:人申请?登记的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七)土》地权利人的》姓名或者名称—、地址发生变—。化的;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:)土地用途发生变】。更的; 》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九)法律、法】规、规章规定的【其他:情形 ?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九条  在国有土】地上依法开发销售】的住宅或者其他建筑!物投:入使用后房地产【开发企业或者—其他有关单》位,应当统一向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!理业主的土地权利】。分割变更登》记因房地产开发【企业:或者有关单位破产、!解散等原《因不能统一办理或者!业主选择自》行办理土地权利分割!变更登记《的业主?可以持?房屋所有权证书和】身份证明材》料,直接向?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》部门申请办》。理土:地权利?分割变更登》记 —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条  有下【列情形?之一的?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!或者事实发生后【由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?门按规定直接办理土!地权:利注销登《记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,一)国有土地使用】权被:依法:收回的; 】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二》)农民集体》。土地被依法征收【的; 》 : ,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三)因人民法院、】仲裁机构的生—效法律文书致使【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!人,未办理注销登—记,。的 —     》第三:十一条  有下【。列情形之《一的在有关事—。实发:生后当事人应当【在规:定期限内向国—土资:源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土?地权利注销登记 】 :。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一—)因自然灾害等【原因造成土地权【利消灭的; — ,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二—)非住宅国有建【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!满未申请续》期或者申请》续期未获批准—的,; —  :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三)土地抵》押,权、地役《权终止的; —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)法!律、法规、规章规】定,。的其:他情形 】     当事【人,未按前款规》定申请注《销登记的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责令其限】期办理并交》回土地权利》证,书;逾?期不办理的经国土资!源行政?主管:部,门报本级人民—。政,府,。批准后进行注—销公告公告》期满后直《接办理注销登记 ! ?。    《 ,第三十二条 — 土地?抵押期限届满当【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!权抵押注《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!权的:土地使用《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!源行:政主管部门不得【直接注销土地使用】权抵押登《记 — ,    《第三十三条  【土地登记《注销:后,土地权利《证书:应当收回;确实无】。法收回的国土资源行!政,主管:部,门应当在土地—登记簿上注明—并,经公告?后废止 《  —   第三十四条 ! 国:土资源?行政主管《部门发现土》地登记簿《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!的应当报本级—人民政府批准后【进行更正登记并以】书面形?式通知?当事人在规》定期限内办理换发或!者注销原《土地权利证书手续当!事,人逾期未办理的经】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部:门报本级人民政【府批准并《公告后原《土地权利证书废【止   !  :更正登记涉及土【。地权利归属变化【的国土?。资源行?政主管部《门应当将更正登记】结果予以公告 【     !第,三十:五条  土地权利】人认为土地登记簿】记,载的事项错误的【可以持原土》。地权利证书和—证明土地登记—簿记载事项》错误:的相关材料向国【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申请《更正:登记利害关系—人,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!事项错误《的可以持土地权【利人书面同意—更正的证明》文件和?证明土地登记—簿记载事项错误的】相关材料向国土资】源行政?主管部门申请更【正登记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应当对相】关材料审查核实【并报:本级人民《政府批准后办理更】正登记 !    第三十六条!  利害关系人认】。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!事项错误申请更正登!记但土?。地登:记簿记载的土地【权利人不《同意更?。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!可以向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申请【异议:登记 】   ? ,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接【到异议登记》申,请后对?符合异议登记条件】的,应当向?申请人颁发异议【登记证明将相关【事项记载于土地【。登记:簿并以书面形式通知!土地登记簿》记载:的土地权利人 【。。 《   ?  异议登记—期间:未经异议登》记申:请人同意不》得办理土地权利的】变更登记《或者设定土地抵押】权, 》     第三十】七条  当事人签】订土地?权利转?让,协议后?可以按双方约—定并持土地权利【。转让协议向国土资】。源行:政主管部门》申请预告登记对符合!预告登记《。条,件的国?土资源行政》。主管:部门应当向当事人】颁发预告登记证明】将相关事项记载【于土地登记簿 】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八条 !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根据人【。民法院生效的—土地使用《权查封或者》预,查封裁定书和协助】执,行通知书将土地查封!或者预查封》情况记?载于土地登记簿 !。 :     查封、!预查封期限届—满或者?人民法?院解除查封的查【封、预查封登—记失效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《部门应当直接办【理,注销查?封,、预查?。。封登记 》  》   对被人—民法院?依法查封、预查【封的土地使用权在查!。封、:预查封期间》不得办理土地—权利的?。变更登?记,或者土地抵》。押权、地役权—登记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