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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土!地权属审查》与注:册,登记 《 ?     第】二,十三条?  国土《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受—理土地登记》申请后应当》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!审查在审查过程中】可以就有关登记【事项询问申请人【也,可以根据登记工作需!要对相关土地—进行:实,地查:。。看  】。   ?第二十四《条,  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: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!登记申请《。之日起?20:日内办结土》地登记审查手续有特!殊,情况需要《延期的经《本,部门负责人批—准后可以《延,长1:0日并将《延长期限《的理由告《。知申请人 !。     对土地所!有权和使用权登【记的申请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。门对申请《材料审查确》认后按规定向设区】的市或者县(市)】人民政府提出审查】意见设?区的市或者》县(市)《人民政府应》。当自收到审查意见】之日起1《0日内作出》准予:或,者不予登记的决【定,;对土地抵押权【、地役权等其他土地!权利登记的申—请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】请材料审查确—认后直接作》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!。的,决定  ! ,。  第二十五条【  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,不,予办理土《地登记?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土地权】属,。存在争议的;—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土地违法违规行!为尚未处理或者正】在处理的;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未依法缴!纳相关税、》费的;? 》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四)申请!登记: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!期限的; 】 ,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五《)土地?权利依?。法被司?。法机关、行政机【关限制?的; 《 ,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六)申《。请登记土地的使用用!途,与原批?准,用途不一致的;【 :    【。。     (—七)依法不》予办理土《。地登记的其他情【形  】   不予办理【土地登记的》国土资源行政主【管,部门应当以书面形】式向:申请人说明理由 】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六【。条  设区的市和县!(市)?人民政府可以在一】定时间内《对本行政区域的全】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!的土:地进行总《登记:    ! 在进行土地—总登记30日前【应当向社《会发布通告》 , 》   ?。 第二十七条—  有下《列情:形之一?的在有关法律文【件生:效或者?事实发生后当事人应!当向国土资源行【。政主管部门申—请土地权利初始登】。记 》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一)依法】以划拨、出让、国有!土地租赁、国有土地!使用权作价》出资:或者入股、国家【授权经?营等方式取得国有建!设用地使用权的;】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划,拨国:。有建: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!为出让国有建设用】。地使:用权的; 【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三)依法使》用,集体土地进行建设】的;: :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四)集体土地所有!权,人,依法:以集体建设用—地使:用权入股、》联营等形式兴办企】业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(五:)依法抵《押土地使用权的; !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六)在土》。地上设?定地役权后当事人】申,请登记的;》 ? ? ,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七)?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》。规,定的其他《情形 】。    农民集【体土地所有权人应】当依法申请》集体土地所有权【初始登记 — ,。 ,。    》 第:二十八条  —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在有关【。法律文件生效—或,者事实发生》后当事人应》当向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门申—请土地权利变更【登记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依法以出!让,、国有土《地租赁、《作价出?。资,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!。国,有建设用地使—。用权转让的; !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因【依,法买卖、《交换、?赠与地上建筑物、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】施涉及建设用—地使用权转移的; !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(三)】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!合并、分立》、兼并、破产等原因!致,使土地?。使用权发生转移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因处分抵》押财产而取得—土地使用权》土地使用权抵押【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!发生转?让或者?经依法登记的—土地抵?押,。权因主债权被—转让而转让的; 】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五【)因人民法院—、仲:裁机构生《效,的法律文书或—者因:继,承、受遗赠取得【土地:使用权的;》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六)已经设定地役权!的土地使用权转【移后当事人》申,请登记的; !   《 ,。     》(七)土地权—利人的?姓名或者《名称、地址》。发生变化的;— 》  : , ,     (八【)土:地用途发生》变,更的; 》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九)》法律、?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!他情形? ,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九条 【 在国?有土地上依法—开发销售的》住宅或者其》他建筑物投入使用后!房地产开发企业【或者其?他有关单位应当【统一向国土资—。源行政主管》。部门申请办理业【。主的:土地权利《分割:。变更登记《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】或者有关单位破【产、解散《等原因不能》统一办理或者业主选!择自行办《理土地权利分—割变更登记的业主】可以持房屋所有【权,证书:和身份证明》材料直接向》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:部门申?请,办理土地权利分割变!更登:记 《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条  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》在有关法《律文件生效》或者事实发》。生后:由国土?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按规定直接办—理土:地权利注销登记【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被依法收回的; ! 》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》二)农民集体土地被!依法征收《的; 】。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三)因人】民法院、仲裁机构】的生效?法律:文书致使原土地【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!理注销?登记的 !  :  第三十一条  !。有下列情《形之一的《在有关?事实发生后》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!限内向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!请土地权利注销【登记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因—自,然,灾害等原《因造成土地权利【消灭的?;, 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(—二)非住宅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!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!或者申请《续期未获批》准的; 《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三【)土地抵《。押权、?地役权?终止的; !。。      —。。   (四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其他情?形  】   ?当,事人未按前款规【定申:请注销登记的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!当责令其限期—办,理并交回土地权利证!书,;逾:期不办理《的经国土资》源行政主《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!府批准后进行注销公!告公告期《满,后直接办《理注销登记 ! :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二条?  土地抵押期【限,届满当?事人未申请土—地使用权抵押—注,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!权,的土地使用权期【限届:满,外国土资源》行政:主管部门不得直接】注销:土地使用《权抵押登记》 , ?。 ,。    《 第三十三》条  土地登—记注销后土地权【。利证书应当》收回;确实无法【收回的国《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》门应当在土地—登记簿上注明并经】公告后废止 !。    》 第:三十四条  国土资!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!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!。项确有错《误的:应当报?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!进行更正登记并【以,书面:形式通知当事人【在规定期限内办理】换发或者注销原土】地权利证书手续当事!人逾期未办理—的,经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报本—级人民政府批准并】。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!书,废止 ? ?  ?   更正登记涉】及土地权利》归属变化的国土资】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应当将更正】登,记结果予以公告 ! ? ,   ?。 ,第三十五条 — 土:地,权利人认为土—。地登记簿记载的事】项错:。误的可以持原—土地权利证》书和证明土》。地登记簿记载—事,项错误的《相关材料向国土【资,。源行政主管部门申】请更正登记》利害关系人认—为,土地登?记簿记载事项错误】。的可:以持土?地,权利人书面同意【更正的证明》文件和证明土—地登记簿记载—事项错误的》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!行,政主管部《门申请更正登—记国土资《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!对相关?材,料审查?核实并报本级人【民政府?。批准后办理更正【登记 】    第三—十六条  利害【关系:人,认,为土地登记》簿记载的《事项错误《申请更正《登记但土地登记簿】记载的?土地权利人》不同意更正登记【的利害关系》人,可以向?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申请异议登记 ! 》    国土—。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!。到异议登记申请【后,对符合异《议登记条《件的应?当向申?请人颁发异议登记证!明将相关事项记【载于:土地登记《簿并以书面形—式通知土《地登记簿《记载的?土地权利人》 ,。 》    异议—登记期间未》经异议?登记申请人同意不】得,办理土地权利的变】更登记或者设定土地!抵押权 !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七条  》。当事:人,签订土地权》利转让协议后可【以按:双方约?定并持土地权利转让!。协议向国土资源行政!主,。管部门申请预告登】记对符合预》告登记?条件的?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门应当向当事【人颁发预告登记证】明将相关事项记【载于:土地登记簿 】   》 , 第三十《八条 ? 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人!民法院生效的土地使!用权查封或者—预查封裁定》书和协?助执行通知书将【土地查封《或者预查封情况【。记载:。于土地登记簿— :     查!封、预查封》。。期限届?满或者人民》法院解除查封的【查封、预查封登【记失效国土》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应当直接办理注销!查封:、,预查封登记 !  ?  : 对被人民法院【。依,法查封?、预查封《的土地使《。用权在查《封、预查《封期间不得办理【土地权?利的变更《登记或者土地抵押】权、:地,役权登记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