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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土!地权:属审查?与注册登记 — — ,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三条  国土【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受理—土地登记《申请后应当依法【对申请材料进行【审查在审查》。过程中?。可以就有关》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!也可:。以根据登记工—。作需要对相关—土地进行实》。地查:。看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四条】  国土资源—。。行政主?管部门应当自受理】土地:登记申请《之日起20日内【办结:土地登记审查—。手续有特殊情—况需要延《期的:经本:部门负责人批准【后可以延长1—0日并将延长期限】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! 《     》对土地?所,有权和使用权登【记的:申请: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【。部门对申请材—料审查确认后按规定!向设区的市》或者县(市)人民政!府提出审查意—见设区的市或者县(!市)人?民政府应当自—收到审查《意见之日起10【日内作出准予或【者不予登记的决定;!对土地?抵押权?、地:役权:等其他土《地权:利登记的申请国【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门对申】请材料审《查确认?后,直接作?出准:予或者?不予登记的决定 ! ? ,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五条  有【下列情形之一—的不予办理土—地登记 【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土地权属【存在争?议的; ! ,  : ,  :  (二)》土,。地违法违规行为尚】未处理或《者正在处理的;【。 《   《  : ,   (三》)未依?法缴纳相关》税、费?的; —   《  :  : , (四)申请—登记:的土地权利超过【规定期限的;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土地【权利依法《被司法机《关、行?政机关限制的—;,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六)申请】。登记土?。地的使用用途与原批!准用途?不一致的《; —  :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(七:。),依法不予《办理土地登记—的其他情《形  】   不予办理土地!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!主管部门应》当以书?面形式向《申请人?说明理?由 》。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六条  设区!。的市和县(市—)人民政府可以在一!定时间?内对本行《政区域的全部—土地:或者特?定区域?的土:地进行总登记 !     【在进行土地总登记3!0日前应当向社会发!布通告 《 :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七条  》。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在有关法律文件】生效或者事实发生】后当:事人:应当向?国土资源《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土地权利初始登!记 【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一)依法以】划拨、出让、国【有土:地租赁、国有土【地使用权《作价出资或者入股、!国家授权经营—等方式取得》国,有建设?用,地使用权的》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(二—)划拨国《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!。。法转为出让国有建】设用地使《用权的; 》 ,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【。。依,法使用集体土—地进行?建设的; 》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四)集体土地所有】权人:依法以集体建—设用地使用权入【股、联营等形式兴】办企业?。。的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五)依【法抵押?土地:。使用权的; 【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在土地上设—定地役权后》当事人申请登记的】; : 》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!)法律、法规—、规章规定的其他】情形 》 ?    《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!人应当依法申—请集体土地所—有权初?始登记? ?     【第二:十八:条  有下列情【形之一的在有关【法律文件《生效或者事实—发生后当事人应【当向国土《资源行政《主管部门《申请土地权利变更登!记 :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》)依法以出让、国】有土地?租赁、作价出资【或者入股方》式取得的国有建【设用地使用》权转让的; 【 ,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二)因—依法买卖《、交换、《赠,与地上建筑物—、构筑物及其附属】设施涉及建设用【地使用权《转移的?; 《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三)因!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合并、分《立、兼并、破—产等原因致使土【地使用权发生—转移的; 》 :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四:)因处分抵》押财产而《取得土地使用权【土地使?用权抵押期间—土地使用权依法【发生转让或者—经,依法登记《的,土地:抵押:权因主债权被转【让而:转让:的; ?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五)因人民法院】、仲裁机构生效的】法律文书《或者因继承、受遗赠!取得土地使用权的;!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已经设定地役权的!土地使用权转移后】当事:人申请登记的; !  》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(七)土地权利人!。的姓名?或者名?称、:。地址发生变化的【;,。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》八)土地用途—发生变?更的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九)法—律、法规、规章【规定的其《他情形 《。 《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九条  在国【有土地?上依法开发销售【的住宅或者其他【建筑:物,投入:使用后房地产开【。发企业?或者其?他,有关单位应当统一向!国土资?源行政?主,。管部门申请办—理业主的《土地权利《分割:变更登记因房地产开!发企业或者》有关单位破》产、解?散等原因不》能统一办《理或:者业主选择自行【办理土地权利分【。割变更登记的业主】可以持房屋》所有权证书和—身份证明材料—直接向国土资源行】政主:。管部门申请办理土】地权利分割变更登】记 :     !第三十条 》 有下?。列情形?之一的在《有关法律《文件:生效或者事实—发生后?由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部门按》。规定直接办》理土地权利注销登】记 【  :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国【有土地使用权被【依法收回的; !。 :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农—民集:体土地被依法征【收的; 》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三)因人】民法院、仲裁—机,构的生?效法律文《书致:使原土地《。权,。。利,消灭当事《人未:办理注?销登记的 》 ,     】。。第三十一条  【有,。下列情?形之一的在有关事实!发生后?。当事人应当在—规定期限内向国【土,资源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土地—权利注销登记 【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一)因自然灾害!等原因造成土地权】利消:灭的;?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二)非住宅—国有建设用地—使用权期限届满未】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!期未获批准的;【。 ,。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》)土地抵押权、地】役权终?止的; —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法律?。、,法规、规章规定的】其他情?形   !  当事《人未按?前款规?定,申请:注销登记《的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!其限期办《理并交回《土地权?利证书;《逾期不办《理的经国《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!民政府批准》后进行注销公告公告!期满后直接》办理注销登记—    ! 第三十二条— , 土地抵押期限届】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!使用:权抵押?。注销登记的除设定】抵押权?的土地?使用权期限届满外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不得直接注—销土:地使用权抵》押登记 》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三条【  土地登记—注销后?土地:权利证书应》。当收回;确》实无法收回的国土】资源:行,政主管?部门应当《在土地登记》簿,上注明?并经公告后废—。止 【  :  第三十》四,。。条  国土》。。资,源行政主《管部门发《现土地登记簿记载】的,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!报本级人《民政府批准后进行】更正:登记并以书面形式】通知:当事人在规定—。。期限:。。内办:理换发或者注销【原土地?权利证书手续当【事,人逾期未办》理的经?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《报本: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!告后原土地》权利证书废止 【  —   更正登记【涉,及土地权《利归属变化的国土资!源,行政主管《部门应?当将更正登记结果予!以公告?    ! 第三十五条—  土地权利人认为!土地登记《簿记载?的事项?错误的可以持原【土,地权:。。利证书和证明土地】登记簿记载事项错】误的相关材料向【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更正登记利害关系】人,认,为土地登记簿—记载事项错误的【可以持土《地权:利人书面同》意更:正的证明《文件和证明》土地登记簿》记,载,事项错误的相—关材料向国土—资源:行政主?管部门申《。请更:正,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?应当对相关材料【。审查核实并报—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后办理更【正登记 】     第三十六!条  利《害,。关系:人认:为土:地登记?簿记载的事项—错误申请《更正登?记但土地《登记:簿记载的土地权利】人不同意更正登记】的,。利,害关系?人可以?向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》门申:请异:议登记 【     国【土,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接到异议登记申请后!对符合异议登—记条件的应当向【申请人颁发异议【登记证明将相关【事项记?载于土地登》。记簿并?以,书面形式通知土地登!记簿记?载的土?地权利人 !     异—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!登记申请人同—意不得办理土地【权利的变更登记或】者,设定土地抵》押权 —     第三十!七条  当》事,人签订?土地:权利转?让,协议后可以按双方约!定并持?土地权利《转,让协议向《国土资?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!预告登记对符合【预告登记条件—的国土资源行—政主管部门应当向】当事:人颁发预告登记【证明将相关事项【记载于土地登记簿 ! ,     第!三十八条  国土资!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!生效的?土地使用权》查封或者预查封裁定!书和协助执行通知】。书将:土地:查封或者预查封【情况:记载于土地》登记簿 《 , :     查封】、预查封《期限届满或者人民】法院解除《查封:的查封、预查封登记!失效国土资》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应:。。。当直接办理注销查】封、预查封登记【    !。 对被人《民,法院依?法查封、预》查封的土《地使用权在查封、】预查封期《间不得?办理土地权》利,的,变,更登:记或者土《。地抵:押权、地役权—。登记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