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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三章 土地—。权,属审:查与注?册,登记 【 ?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三条  国】土资:源,行政:主,管部门受理》土地:登,记申请后《应当依?。法对申?请材:料进行审查》在,审查过程中可以就】有关登记事》项询问申请人也可】以根据登记》。。工,作需要对相关土【地进行实地查看 】  —  : 第二十四条  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自受理—。土地登记申请—之日起20日—内办结土地登记审】查手续有特殊—情况需?要延期的经》本部门负责人批准】后可以延《长,10日并《将延长期限的理【由告知?申,请人 —。 ,    《 对土地所》。有权和使《用权登记的申请【国土:资源:行政主?管部门?对申请材料审—查确认后按》规定向?设区的市或者—县(市)人民政府提!出审查意见设—区的市?或者县(《市)人民《政府应当自收—到审查意《见之日起《10日内作》出,准予或者不》予登记的决定;对土!地,抵押权、地役权【。等其:他土地权利登记【。。的申请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》门对申请材料审查】确认后?直接作出准予或者】不予:登记:的决定 《 《    《 第:二十五条  —。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不予办理【土地:登记 【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土地权属存—在争议的;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二)土地违法违规】行为尚?未处理或者》正在处理的》; 》   《 ,。     (—三)未依法》缴纳相关税》、费的; 》。。 ?    》  : ,  :(四)申请登记的土!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!的; ?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五)?土地权利依》法被:司法机关、行政机关!限制的; 】  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 (六)申请!登记土地的使用用途!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!的;: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七)依法不予办!理土:地登记的《其他情形 —。  》   不予办理土地!登记的国土资源【行,政主管部《门应当以书面形式】向申请人说明—理由 《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六》条  设区的—市和县(市》)人民政府可以在】。一,定时:间内对本行政区域的!全部土地或者特定】区,域的土地进行总登】记, 《  ? ,。  在?进行:土地总登记》30日前应》当向:社会发布通告—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七条 《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在有关法《律文件生效或—者事实?发生后当事人应【。当向: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?土地权利初始—登记: 《 ,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一)《。依法以划《拨、:出让、国有土地【租赁、国有土地使用!权,作价出资或者—入股、国家》。授,权经营等方式—。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!用权的; 》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二)划】拨国有建《。设用地使用权—依法转为出》让国有建设》。用,地使用权的;— :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三)依法!使用集体土地—进行:建设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四:)集:体土地?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!建设用地《使用权入股、联营】等形式兴办企业的】。; ?   —   ? ,。  (五)依法【抵押土地使用权【的,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六)在土地上!设定地役权后当事】人申请登《记的;? , ,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七)!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!定的其他情形— 《     农民】集体土地所有—权,人应当依法申请集】体土:地所有权初始—登记 【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八条  有下列情形!之一:的在有关法律文件】生效或者《事实:发生后当《事人应当向国土【资源行政主》管部:门申请?。土地权利变更登【记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一)依法以出】让、国有土地租赁、!作价:出资或者入股方【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!地使:用权转让的; 【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)】因依法买卖、交换、!赠与地上《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!附属设施涉及建【设用地使用权转【移的; ! ,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(?三)因法人或者【其他组织合并、【分立、兼并、破产等!。原因致?使土:地使用权发生转移】的; ? 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四)—因处分抵押财产而】取得土地使用权土】地使用权《抵押期?间土地使用权依法】发,生转让或者经—依法登记《的土地抵押权—因主债权被》转,让,而转让?的;  !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五—。)因人民法》。院、仲裁机构生效】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!承、受?遗赠:取得土地使用权的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已经设定地役权】的土地使用》。权转移后当事人申】请,登记的?; :。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七)土地权利人】的姓名或者名称【、地址发生》。变化的;《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八)土》地用途发生》变,更的;?    !  :   ?。(九)?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】规定的其他情形 ! 《  :  第二十》九条  在国有土地!上依:法开发销售的住【宅或者其他建筑物投!入使用后房》地产开发企业或【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!统一向国土资源【行,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!业主的土《地权利分割变更登】记因:房,地产开发企业或者】有关单位破》产、解散等原因【不能统一《办理或者业》主选择自行》办理:土地权?利分割变更登记【的业主可《以持房屋所有—权证书和身份证明】材料直接向》。。国土资?。。源行:政主管部门申请办】理土地权利分割变更!登记 《    【。 第三十条  有】。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在有关法律文件】生效或者《事实:发生后由国土资源】行,。政,主管:部门按规定直接办】。理土地权《利注销登记 】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一)—国有土地使》用权被?依法收?回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农民集【体土地被依法征【收的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?),因人民?法院、仲裁机构【的生效法律文书【致使原土地权—利消灭当事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】的 ?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一条》  有下列》情形之一《的在有关事实发生】后当事?人应当在规定期限】内,向国土?资源行政主》管,部门申请土》地权利注销》登记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(一)因自然灾【害,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!消灭的; 【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(二)非住》宅国有建设》用地使用权期—。限届满未申请续期】或,者申请?续期未获批准的;】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三)土地抵!押权、地役权终【。止的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法律、法!规、规章规定的【。其他情形 — 《   ? ,。当事人未按前款【规定申请注销登记】的国土资《源行政?。主管部门应》当责令其限》。期办:理,并,。交回土地权利证书;!逾,期不办?。。。理的经国土资源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】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进行注销公—告公告期满》后直接办理注销登】记 【    第三十二】条 : ,土地抵押期限届【满当事人未》申请:。土地使?用权抵押注》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!权的:土地使?用权期限届满外【国土:资源:行政主管部门不得】直接注销土地使【用权抵押登记— —    第三十三】条  土地登—记注销后土地权利】证书应当收回;【确实无?。法收回的国》土资源行《政主管部门》应当在?土地登?。记簿:上注明并经》公告后废止 — , ?   ?  :第三十四条  【国土资源行政主管】部,门发现土地登记【簿记载的《事项:确,有错误的应当—报本:级人民政府批准【后进行更《正登记并以书面形式!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!限内办理换发或者注!销原土地权利证书手!续当事人逾期未办理!。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报《本级人民政府批【准并公告后原土【地权利证书废止 !     】更正登记《涉及土地权利归属变!化,的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部门应当将更正登!记结果予以公告 】 , ,     第三!十五条 《 土地权《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!记载的事项错误的】可以持原土地权【利证书和证明土地登!记簿记载《事项错误的》相关:材料向国《土资源?行政主管部门—申,请更正登《记利害?关,系人认?为土地登记》簿记载事项》错,误的可以持土地权】利人书面同》意更正的证》明文件和证明土【地登记簿记载事项错!误的相关材料—向国土资源行政【主管:部门申?请,更正登记国土资【。源行政主管部—门应当对《相关材料审》查核实并《。。报本:级,人民政府批》准后办理更正登记 ! 》   ? 第三十六》条,  利?害关系人认》为土地登记簿记载】的事项错误申请【更正登记但土—地登:记簿记载的土—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!登,记的利害关系人可】以向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,部门申请异议登记】。 , , ,。    — 国:。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接到异议登】记申请后对符合异议!。登记:条件的?应当向申《请人颁发异议—登记证明将相关事】项记载于土地登记簿!并,以书:面形式通知土地登】记簿:记载:的土地权《利人 —    》 异议登记》期间未经《异议登记申请—人同意?不得办理土地—权利的变《更登记或者设定土】地抵:押,权   !  第?三十七条  当事】人签订土地》权利转让协议后【可以:。按双方约定并持【土地权利转让—协议向国土资源行】政主管部门申—请预告登《记对符合预告登记条!件,的国:土资:源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向当事人颁发【预告登记证明将相关!。事项记载于土地【登记簿 !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八条  《国土资源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应当】根据人民《法院:生,效的土地《使用:。权,查封或者《预查封?。裁定书和《协助执行《通知书将土地查封或!者预查封情况记【载于土地登》记簿 》   》。。  查封、预—查封:期限届满《或,者人民法院解除查】封的查封、预—查封登记失效国土】资,源行政?。主管部门应当—直接办?理,注销查封、预—查封登记《 —    对》被人民法《院依法?查封、?预查封的《土地使用权在查【封、预查封期间【不得办理土地权利的!变,更登记或《者土地?。抵押权?、地:役权登记《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