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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土:地登记?申请 》 《   ?  第十条》  :土地登记依当事人】申,请进:行但:法律、法规》、规章另有规—定的除外《。 ,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一条  !土地登?记,应当由当事》人共同申请但—有下列?。情形之一的可—以单方申请 —。。 《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一【),土地总登《记,。。; : 《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国有土地!使用权、《集体土地《所有权、集体土地】使用权的初始登【记,; — ,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因继《承或者?遗赠取得土地权【利的登记; —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,四)因?人民政府已经发【生法律效力的土地】权,属争议处理决定而】取得土地权利—的登记; 】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: (:五)因人民法院、仲!。裁机构已经发生【法,律效力的法律文书】而取得土地权—利,。的登:记; 》 ?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六)更】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!; 》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七)名称【、地址或《者用途?变更登记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八)土地—权利证?书的补发《或,者换发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 (九《)其他按规定可以由!当事人单《方,。。申请:的情形 《 ,  》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两个《以上土地使》。用权人?共同使用一宗土【地的: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!。记  】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集体土地《属于村农民集体【所有的由村集—体,经济组织或者村民】委员会申《请土地登《记,;已经分别属于村内!两,个以上农村集—体经: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!有的由村《内各该农村集—体经济组织或者【村民小组申请土地】登记;属《于乡(镇)农民【集体所有的由乡(镇!)集:体经:济组织或者乡(【镇)人民政府申请】土地登?记   !  宅?基地使用权》由,依法:享有该宅基地使【用权的当事人—申请:登记 《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省《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!款的:省属事业单位土【。地使用权登记的申请!办法由省人民—政府管理机》关事务工作的机构】会同省?。国土资源部门及其】他,有关部门制》。定 》 , ,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:  城镇基础设施、!市政公用设施的【土地使用权由其经】营管理单位申请登记!经,营管理单位不具备法!人资格的由其主管部!门或者具备法—人资格的《上级主管单位申请登!记   !  第十《六条  与地表土地!。使用:权分离的经批准独】立使:用的地上或者地下空!间可以由当事人单独!申请地?上、地下空》间的:。土地使用权登记 !     】第十七条《  申请《土地登记应当—根,据,不同的登记》事,项提交下列材料 】 :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一【。)土地?登记申请书;—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申请!人,身份证明材料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土地权!。属来:源,依据、?证,明,等材:料共同使用一—宗土地的一并提【交共同使用该宗【土地的合同或者其他!。材料; — 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四):符合国?家有关技术规程【要求的地籍调—查表、宗地图—及宗地?界址坐标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地?上附着物的权属证】明; 《   — , ,    《(,六)法律《、法规?规定的?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!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七)法律、!法规、规章》规定的其他材—料   !  第十八条  前!条,第四: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!、宗地图及宗—地界址坐标》可以委托《具备相应资质的专】业技术单位》经地籍调查获—。得 ?    【 在进行地籍—调查时?当事人和《相邻利害关系人【应当共?同在现场指认拟申】请登记的土地权属界!线相邻利害关—系人无正当》理由未到《现场指认土地权属】界线:或,者拒绝在地籍调查表!上签字的负》责地籍?调查的单位可以根】据有关地籍资料【。、现状界址及当事人!指认的土《地权属界线》确定拟申请登—记的土地权》属界线并《以,书面送达或者公告】送达:的方:式通知相邻利—害关系人相邻利害】关,系,人自收到通知—之日起15日内【未提出异议》的按地?籍调查结果认定【拟申请登记》的土地权属界—线;提出异议—的依:照土地管《理法律、法规和【国家其他《有关规定处理 【 《     第—十九条  未成年人!的土地权《利应当由其监—护人代为申请登记】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!地登记?的除:提,交本办法第十七【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!当向国?土,。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提交?监护人的身份证明】材料 》     【。第二十条 》 委:托代理人申请进行土!。地,登,记的除?提交:本,办,法第十七条规定的】材,料外还应当向—国土资源行政—主,管部:门提交授权委托【。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!明,材料 【   ?  第二十》一条  申请土地】登记提交《的材料应《当是原?件不能提交原—件的应当提交与原】件一致的复印件 】 》 ,   申请人—应当对提交材—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!、有效?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!情况或者《提交虚假材》料 —     第—。二,。十二条  国土资源!行政主管部门对【申请人提出的—土地登记申》请应当依照下列规】定处理 《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申请登记—的土地不在》本登记?辖区:的当场作出不—予,受理的决定》并告知申请人—向有管辖权的国土】资源行政主管部【门提出申《请;: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《。)申请材料不符【合要求但可以当场】更正、?补充:的允许申请》人当:场更正、补》充;申请材料—不,符合要求且》不能当场更正、补充!的当场或者在5【日内一次性告知申】请人需要更正、补】充的全部材料;【 ?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》申,请材料?符合要求或者申【请人按规定更正【、补充并提交全部】申请材料的应当受】理申请人的土地登】记申请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