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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 】总则 】     第一条!  为规范土地【登记:行为维护《土,地权利人的合—法权益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?国物权法、中华【人民共和国土地管】理法等法《律、:法规的有关规—。定结合本省实际制】定本办法 】     第二条!  本办法》所称:土地:登记:是,指将:。国有土地《使用权、集体土【地所有?权、:集体:土地使用权和—土地抵押权》、地役权以及依照法!律、法规规定需【要登记的其他土【。地权利?记载于土地登—记簿公示《的行:为 【 ,   第三条—  在本省行政【。区域内进行土—地登记应当》遵守:本办法 — ,  ?。。   林《地、草原的》所有权、使用—权和水面、滩涂【的养殖使《用权: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!的登记?分别依?照森林、草》。原,、渔:业和土地《承包法律、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】理   !  第四条》  :省、设区的》市和:县(市)人》民,政府国土资源—行政主?管,部门主管《本行政区域的土地】登记和相关》监督管理工作— ,    】 第五条  —土地登记实》行属地登《记原:则, :     】进行土?地登记当《事人应当依法向土】地所在地《设区的市或》者县(市)》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】经,。设区的?市或者县(市—)人民政府》批,准后登记造》册核发土地权利【证书但土地抵押权、!地役权由《设区的市或者县(市!)国土资《源行政?主管部门直接登【。记造册核发土地他】项权利证明书— 《 :    《第六条  土—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!登记:  【   宗地是指【被土地权属界线【封闭的地块或者空】间, 《 ,     第—。七条  设区—的市和?县(:市)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:部门应当建立本登记!辖区内统一》的土地登记簿—。   】  土地登》记簿是土地权利归】属,和内容的根据土地】权利的设立》、变更、转让—和消灭?。依法应当登记的【。自记载?于土:地登:记,簿时发生效力 【 》    土地登记簿!应当加盖设区的市】、县(?市)人民《政府:的印章或者土地登】记专用章并永久【保存  !   第八条 【 土地登记审批表、!土地登记簿》等土:地登记资料》应当按规定填写【并如实记载 !    》 任何单《位和个人不得伪【造、涂改《土地登记《资料、土地权—利证书 】  :  : 第九条  本【省实行土《地登记?人员持证上》岗制度从事土地【权属审核《。和,登,记审查的工作人【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颁?发的土地登记—上岗证书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