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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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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】。 为?。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!护土地权利人—的合法权益根据中】华人民?。。共和国物权法、中华!人,民共和国土》。地管:理法等法《律、法规的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】实,际制定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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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】 本?办法所称土》地登记是指将国【有土地使《用权、集体土地所】。有权、集《体土地使《。用权和土地抵押权】、,地役权以及依—照法律?、法规规定》需要登记的其他【土地权利记载—于,土地登记簿公示的】行为
】。 ? 第三条 》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!进行土?地登记应当遵守【本办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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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林地、草原的【所有:权、使用权和—水面、滩涂的—养殖使用权以及土】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!分别依照森林—、草原、渔业和土】地承包?法律、法《规的有关规定办理】
】 第四条 省】、设区的市和—县(市)人民政府国!。。土资源行政主管部】门主管本行政区【域的土地登记—和相关监督管理【工作
! 第五条— :。土,地登记实行》属地登记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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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进行土地登记当【事人应当《依法向土地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!县(市)国土资【源行政主管部门提】出,申请经设区》的市或者县(市【)人民政《府批准后登记造册】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!土地抵?押权、地役权由【。。设区:的市或者县(市【)国土资源》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登!记造:册核发土地他项权】利证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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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六条 土地】以宗地为单位进【行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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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宗》地是指被土地权【属界线?封闭的地块或者空】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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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七条 设区的【市和县?(市:)国土资源行政主管!部门应当建立本登】记,辖区内统一的土地】登记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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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】登记簿是土地权利】归属和内容的—根据土地权利的设】立,。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!依法应当登记的自】记载于?土地登记簿》时,发生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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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【地登记簿应当加盖】。设区的市、县(市)!人民:政府的印章或者【土地登记专用章并永!。。。久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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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八条【 土地登记审【批表、?土地登记簿等土地】登记资?。料应当按规定填【写并如实记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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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单位!。和,个人不得伪造、【涂改:土地登记《资料、土地权利证】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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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【本省实行土地登记】人员持证上岗制度】从事土地权》属审核和《登记审查的工作人】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!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颁,发的土地登》。记,上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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