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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章 总则《  !   第一条 【 为规范土地登记行!为维护土《地权利人的合法【权益根据中华人民】共和国物《权法、中《华人民共和》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!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】结合本省实际—。制定本办法》 :。     】第二条  本办法】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!国有土?地使用权、集体【土地所有《权、集体《土地使用权和—土地:抵押权、《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!、法规规《定需要登记的—其他土?地,权利记载于》土地登记簿公—示的行为 【 :  :   第三条  】在本省?行政区域《内进行土地》登记应当遵》守本办?法 : ?    》 林地、草原—的所有权、使—用权和水面、—滩涂的养《殖使用权以及土地】。承包经营权的—登记分别依照森【林、:草原、渔业和土【地承包法《律、法?规的:有关:规定:办理 】    第四条  !省、设区的市和县】(,市)人民政府国【土资:。源行:政主管?。部门:主管本行《政区域?的土地?登记和相关监督管】理工作 《 ,。 ,   》  第五条  土】地登记?。实行属地登记原【则 : 《     进行土】地登记?。当事人应当依法【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!市或者县(》。市):国土资源行政—主管部门提》出申请经《。设区的市或》者县:(市)人民政—府批准?后登:记造册?核发土地权利—证书但土地》抵押权?、地役?权由设区《的市或?者县(?市):国,土资源行政主管【部门直接《登记造册《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!。明书 】  :  第六《条  土地以宗【地为:单位进行登》记, —    《宗,地是指被土地—权属界?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!间, 》     第七条 ! 设区的市和县(】市)国土《资,源行政主管部—门,应当建立本登记【辖,区内统一《的土地登记簿 !     【土地登记《簿是土地权利—归属和内《容的根?据土地权利的设立】、变:更、转让和》消灭依?法,应当:登记的自记载于【土地登记簿时发生效!力, —  :  土地登记簿应当!加,盖设:区的市、县(市【。)人民?政,府的印章或者—土地:登记专用章并永久】保存  !   ?第八条?  土地登记审批表!、,土,。地登记簿等土地【登记资料《应,当按规定《填写:。并如实?记载 《    【 任何单位》和个人不得伪造、涂!改土:地,登记资料、土地权利!证书 ? 《   ? , 第九条 》 本省实行土地登记!人员持证上岗制【度从事土地权属审】核和登记《审查: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!国,务院国土《资源行政主管部门】颁发的土地登记上】岗证:书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