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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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一条 为》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!护,土地权利人的合【。法权益根《据中华人民共—和国物?权法、中华》人,民共和国土》地,管理:法等法律、法规【的有关规定结合【本省实际制定本【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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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条 !本,办,法所:称土地登记是指将】国有土地使用权、集!体土地所有权、集体!土地使用《权和土地抵押—权、:地役:。权以及依照法—律、法规规》定需要登记的其【他土:。地权利记载于—土地登?记簿公示的行—为
【 第三条 !在本省行政区域内】进行:土地登记《应当:遵守本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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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。 :林地、草原的所【。有权、使用权—和水面?、滩涂的养殖—使用权以《及土:。地,承包经营权的登记】分别依照森林—、草原、渔业和土】地承包?。法律、法《规的有关规》定办理
! ? 第四条 省、设!区的市和县(市【。)人民?政府国土资源行政】主管部门主管—本行政区域的土地登!记和:相关监督管理工作】
】 第五条》 :土地登?记实:行属地登记原—。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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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行土!。地登:记,当事人应当依法向】土地所在地设区的】市或者县(》市,)国土资源行政主】管,部,门提出申《请经:设区的市或者县(市!)人民政府批准【后登记造册核发【土,地,权利:证书:但土地?抵,押权、地役权由设区!的市或?者县(?市)国土资》源行政主《管部门直接》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!项权利证《明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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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》六条 土》地以宗地《为单位进行登—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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宗!地是指被土》地权:。属界线封闭》的地块或者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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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七条 — 设区的市和县(】市)国土资源行【政主管部《门,应,当建立?本登记辖区内统【一,的土地登记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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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!地登记簿是土地【权利:归属和内《。容的:根据土?地权利的设立、变】更、转让和消灭依法!应,当登记的自记载【于土地登《记簿时?。发生效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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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登记!簿应当?加盖设区的市—、,县,(市)人《民政府的《印章或者土》地登记专用章并永久!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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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八条 》土地:登,记审批表、土地登】记簿等土地》登记资料《应当按规定填写【并如实?记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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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伪造、涂改》土地登记资》。料、土地权利—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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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本省实—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!上岗制度《从事土地《权属审?核和:登记: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!取,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!政主管部门颁—发的土地登记—上岗证书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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