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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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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一条 】 为规范土地—登记:行,为维护土地权利人】。的合法权益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】国物权法、》中华人?。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!等,法律:、法规的有关规定】结合:本省实际制》定本办法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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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条 】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!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!用权、集体土地所】有权、集《体土地使《用,权和土地抵押权、】地役权以及依—。照法律、《法规规定需》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!利记载于土》地登记簿公示的行】为
! :第三条 《。 ,在本省行政区—。域内进行土地登记】应,当遵守本办》法
! , 林地、《草原的?。所,有,权、使?用权和水面》。、滩涂的养殖使【用权:以及土?地承包?经营权的登记—分别依照《。森林、草原、渔业和!土地承?包法律、法》规的有关《规,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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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 ?省、:。。设区的市《和县(市《)人民政府国土资】源,行政主管部门主管】本行:政区域的土》地登记?和相关监督管理【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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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五条 土】地登记?实行:属地登记《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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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进行土地登记当】。事人应?当依法向土地所【在地设区的市—。或者县(《市)国土资》源,行政主管部门提【出申请经《设区的市《或者县(市)人民政!府批准后登记造【册,。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!土,地抵:押权、地役权—由设区的《市,或者县(市)国土】资源行?政主管部门直—接登记造《册核发土《地他项权《利,证明:书
【 : 第六条 土】地以宗地为单—位进行登《记
! 宗地是指—被土地权属界—线封闭的地块或【者空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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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七条?。 设区的市和【县(市)国土资源】行政:主管部门应》当建立本登记辖【区内统一的土地【登记簿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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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土》地登:记簿是土地权利【归属:。。和内:容的根据土地—。权利的?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!消灭依法应当登记的!自记:载于土地登记—簿时:发生效?力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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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土地登《记簿应当加盖设区的!。。。市、县(《市)人民《政府的印章或者土】地登记专用章—并永久保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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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八条 土地登!记审批表、》。土地:登记簿等《土地登记资料—应当按规定填写【并如实记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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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任》何,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伪造、涂改土地!。登记资料、土地权】利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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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:九条 ? 本省实行》。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!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!审核和登记审查【的工作人员》应,当取得国务院—国,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颁发的—土地登?记上岗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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