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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 】总则 》    】 第一条  —为规范土地登记行】为维:护土地权利人—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!人民共和国物权【法、:中华人民共和国【土地管?。。理法:等法律?、法规?。的有关规定》结,合,本省:实际制定《本办法 !    第二—条  ?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!是指将?国有土地使用—权、集体土地所有权!、集体?土地使用权》和土地抵押权、【地役权以及依—照法律、《法规规定《需要登记的》其他土地《权利记载于土地【登记:簿,公示的行《为 —    《 第三条 》 在本省行政区【域内进行《。。土地登记应当—遵守:本办法 《    】 林地?。、草原的所》。有权、使用权和水面!、滩涂的养殖使用权!以及土地承》包经:营权的?登记:分别依照森林、草】原、渔业和土地承】包,法律、法规的—有关规定《办理 》     第】四条  省、设【区的市和县(市)】人民:政府国?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!主管本行政区域【的土地登记和—。相关监督《管理工作 !     第五条 ! 土地登记实行属】地登:。记原则 —     进行!土地登记当事—人应当依《法向土地所》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!(市)国《土资源行政主—管部门提《出申:请经设区的市或者县!(市)人民政府批】准,后登记造册核发【土地权利证》书但土?。。地抵押权《、地:役权由设区的市或】者县(?市,)国土资源》行政主?管部:门直接登记造册核】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!书 》。     —第六条 《。 土:地,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!记 》 :    宗地是指】被土地权属界—线封闭的《。地块或?者空间 !    《第,七条  设区—的市和县(市)国】土资源行政》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】本登记辖区内统一】的土地?登记簿 !  :  土?地登记簿是土地【权,利,归属:。和内容的《根,据土地?权利的设立、—变更、转让》和消灭依法应当【登记的自记载于土】地登记簿时发—生效力 —     土】地登记簿应当加盖】设区:的市、县(市)人】民政府的印章或者】土地登记专用章【并永久保存 ! : , ,  第八条 — 土地登记审批表、!土地登记《簿等土地《登记:资料应当按规定【。。。填写并如实记载 】 , ? ,    任》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伪造、涂改土!地登记资料、土地】。权利证?书  】   第《九条  本省实【行土:地登记人员持证上】岗制:。度从事土地权—属审核和登》记,审查的工《作人员?应当取得国》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!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!记上岗证书 —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