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宅!基地标?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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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三条 本省依法实!行农村村民一户【一处宅基地制度【
— 农》村宅基地的》面积按照下列—标准执行《
— ? 《 (一?)人均耕地不足一】千平方米的平原【或者山?区,县(:市)每处宅基地不得!超过二百平》方米;
】
— ?(,二)人均《耕地一千平方米【以上的平原或者【山区县?。(市)每处宅基【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!三平方米;
!。
《 (三)!坝上地区每处宅基】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!七平方米县》(市)人民政—府可:以,。根,据,当地实际情况在【前款规定《的限额内规》定农村宅基地的【具体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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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条 农村!村民因继承等—原因形?。成一户?拥有二?处以上宅基》地的多余的住—宅应:当转让受让住宅的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】宅基:地的条件并》依照本办法的—规定办理宅基地【审批手续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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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村村!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!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!转让其?多余的住宅》的村民委员会—可以向乡(镇—)土地?管理机构提出收【回集体土地》使用:权的申?。请,经县(市)土地主管!部门审查、县(【市):人民政府批准后收】回统:一安排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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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第十五条 》 农村?村民户?口迁:出本集体经济组【织后其宅《基地上的房屋损坏不!能利用的应》当退出宅《基地由?村民委?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!四条的规定》无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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