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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》 宅基地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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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三【。条 本省依法实】行农村村《。。民一户?一处宅基《地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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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农村宅基地》的面积按照下列【标准:执,行
【 (!一)人均耕地不【足一千平方》米的平?原或者山区》县(市)每处宅基】地,。不得超?过二:百平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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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二)人均耕—地一千平方米—以上的平原或者【山区县(《市)每处宅基地不】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!方,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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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:三)坝?上地区?每处:宅基地?。不得超过四》百六:十七平?方米县?(市:)人民政府可—以根:据当地实《际情况在前款—规定的限额》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!具体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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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条 ? 农村?村,民因继承等原因形】成一户拥有二处以】上宅:基地的?多,余的住宅应》当转让受《让住宅的村民—必须符合申请—宅,基地:的条件并依》照本办法的规定办】理宅基地审批手【续
! :农村村?民一户拥有二处【以上宅基地并—且满二年未转让【其多余的《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!以向乡(《。镇,)土地?管,。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!土地使用权的申【请,经县(市)土地主】管部门审查、县(市!),人民政府《批准后收回》统一安排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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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农村村民!户口迁出本集—。体,经,。济组织后其宅基【地上:的房屋损坏》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!宅基地由村民委【员会:依照本办法第十【四条的规定无—偿收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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