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宅!基地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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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 ,第十三条 本省依!法实行?农村村民一户—一处宅基地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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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农村宅基地的!面积:按照:下列标准《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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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人均【。耕,地,不足一千平方米【。的平原或者山—区县(市)每处宅】基地:不得超过二百平方】米,;,
】 (【二)人均《耕地一千平方—米以上的平》。原或者山区县(【市,。。。)每处宅基地不得超!过二百三十三平【方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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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】)坝上地区每处宅基!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!。。七平:方米县(市》)人民政《府可以根据当地实】际情况在前》款规定的限额内【规定农?村,宅基地的《具,体,标准
】 第十四条】。 :农村村民因继—承等原因形》成一户拥有二—处以上宅基地的【多余的?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!宅的村?民必须符《合申请宅基地的【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!规定:办理宅?基地审?批手:续
】 农村村民一】户拥有?二处以上宅基地并】。且满二年未转让其】多余的?住宅:的村民委员会—可,以向乡(镇)土【地管理机构提出【收回集体土地—使用权的申请—经县(市)土地主管!部门审查、县(市)!人民:政,府批准后收回统【一安:排,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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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五条 农村村民户!口,迁出本集体经济【组织后其宅基地上】的房:屋损坏不《。能利用的应当退出】宅基地由村民—委员:会依照本办法第【。十四条的规定无【偿收: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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