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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宅基地标准 【 》  ?   第《十三条  》本省依?法,实行农村村民一户】一处:宅基地?制,度  】   ?农村宅基《地的面积按照下【列标准执行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一!)人均耕《地不足一千平方【米,的,平原或者山区—县(市)每处宅【基地不得超过二百】平方:米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二)人均耕【。地一:千平方?米以上的《平原:或者:。山区县(市)—每处宅基地》不得超过二百三【十三:平方:米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:)坝上地区每处宅】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!十七平方米县—(市)人民》政府可以根》据当地?实际:情况在前款规—定的限额内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!体标准 》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条 】 农村村民》因继承等原因—形成:一户拥有二》处以上?宅,基地:。的多余的住宅应【当转让受《。让住:宅的村民必须符【合申请宅基地的条】件,并,依,照本办法的》规定办?理宅基?地审批手《续  】   农村村民一】户拥有二处以—上宅:基地并?且满二?年未转让其多余【的住宅的村》民委员会可以向乡】(镇)土《地管理机构提—出收回集体土—地,使,用权的申请经县(】市)土地主》管部门审查、—县(市)人民政府】批准后收回统—一安排使用 — ,。  》   第十》五条 ? 农村村民户口【迁出本集《。体经济组织》后其宅?基地上?的房:屋损:坏不能利《用的应当退出—宅基地由村民委员】会依照本办法—第十四?。条的规定无偿收回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