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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宅?基地标准 !    — ,第十:三条:  本?省,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!户,一处宅?基地制度《。 —    农》村宅基地的面—积按照下列》标准:执行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—。人均耕?地不足一千平—方米:的平原或者山—区县:(市)每处宅基地】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!; :   【。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!。人,均耕:地一:千,平方:米以上的平》。原或者山区县(【。市)每处宅基—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!三平方米; !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: (三)坝上—地区每处宅基地不】得超过四百六十七】平方米县(市)【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!地实际?情况在前款》。规定的限额内规定】农村宅基地》的具体标准 !   《  :第十四条  —农村村民《因继:承等原因《形,成一户拥有二—处以上宅《基地的多《余的住?宅,应,当转让受《让住宅的村》民必须?符合申?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!照本办?法的规定办理宅【基地审批手续— —    农村—村民一户拥有—二处以上宅基地并】且满:二年: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!的村民委员会可【以向乡(镇)—土地:管理机构《提出收回集》体土:。地使用权的申请经】。县(市)土》地主管?部门审查、》县(市)人民政府】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!使用 】    第十五条】  :农村村民户口迁【出本集体经济—组织后?其宅基地《上的房屋损坏不能利!用的:。应当退出宅》基地由村民委员会】依照:本办法第十四条的】规定无偿收》回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