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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—宅基:地标准?
! 第十三条 】。 本省依法实行【农村村民一户—一处宅基地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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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农村: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!列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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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。 (一》)人均耕《地不足一千平方【米的平原《或者山区《县(市?)每处宅基地不得】超过二百平方米【。;,
】 —(二)人均耕地一千!平方米以上的平原】或者山区《县(:市)每处宅基—地不得超过》二百三十三平方【米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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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坝上【地区每处宅基地【不,得超过四百六十七】平,。方米:县(市)人民政府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】情况在前款》规定的限额》内规定农村宅基地】的具体标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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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十四条》 农村村民因【继承:等原因形成一户拥】有二处以《上,宅基地的多余的住】宅应当转让受让住】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!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!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!宅,基地审批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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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农村村民一—户拥有二处以—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!未转:让其多余的住宅的】村民委员会可—以向乡(镇)—土地管理机构—提出:收回集?体土地使用权—的申请经县(市)】土,地主管部门审—查、:县(市)人民政【府,批准后?收,回统一安排使—用
】 ?第十五条 农村村!民户:口迁出本集体—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!上的房屋损坏不能】利用:的应当退出宅基地】由村: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!第十四?。条的规定无偿收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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