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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宅基地】申请与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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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七条 》农村村民符合下【列条件之一的—可以申请宅基地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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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: (一)因—子,女结婚等原因确需】分户缺少宅基地【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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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,(二)外来人—口落:户成:为本集体经济组【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!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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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《三)因发生》或者防御自然灾害】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!划以及?进行乡?。(镇)村《。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建设需要搬》迁的
! 第八条 【 农村村民需要【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!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!由村民委员会公【布并提交村民会【。议或者?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!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!级报乡(镇)土地管!理机:构、县(市)土地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审核和县(》市,)人民政府审批县(!市)人民《政,府批准后村》民,。。委员:会应:当公布?批准使用的宅基地】
【 : 第九条 农【村村民有下列—情形之一的不予【批准:使用宅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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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一)年】龄未:满十:八周岁的《;
【 — (二《)原有宅基》地的面积已》。经达到规定标准【或者:能够解决分》户需要?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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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—三)出卖或者出【租村内住房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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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条《 农村《村民:占用农用地》建设住宅的应—当由:县(市?)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拟定【农用地转用方案【依法办理农》用地:转用:审批手续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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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—村村民占用林地【建设住宅《的应当依法》报林业主《管部门审核同—意并:按前款规定》办理审批手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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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农村村民不—得,占用基?本农田建设住宅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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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一条《 , 农村村民占用【耕地建设住宅的农】村集:体经:。济组:织应:当,事先:。开垦与占用耕—地的面?。积和质?量相:当的耕地并报土【地行政主管部—门审:查,;没有开《。垦条: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!验收不合格的—农村集?体经济组织应当【依法向县(市—)土:地,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!地开垦费《
】 第十二条 【 ,。下列宅?基地的使《用权由村民》委员会?向乡(?镇):土地管理机》构提出申请经县(市!)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审查、县!(市)人民政府批准!后可以收回
】
? 】(一)为实施—村,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!村改造需要》。。调整的宅基》地;
! — (二)为进行乡】(镇:)村公共设》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!。要占用?的宅基地;》
】 》 (三)农村村民一!户一处?之外的宅基地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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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农村“五】保,户”腾出的》宅基:地;
《
— ? (五)自依法!批准之?日起连?续二年未《按照批准的用途【使用的宅《基地:;
【。 《 《(六)县(市)【人民政府规定—。应当收回的其他【宅基:地
》
—由于前款第(一)】项,、第(?二)项和第(三)】。。项规定?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!用,权的村民委员会【应当根据地上附着】物的评估价》格对:原宅基地《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!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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