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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,二,章 宅基地申请与】审批: : ?     第】七条  农村—村民符合下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】申请宅?基地: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。(一:)因子女结》婚等:原因确需分户—缺少宅基地的;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二)外来人!口落户成为本集体】经济组织《成员没有宅基—地的:; :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三)?因发: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!、,实,施村庄和集》镇规划以《及,进行乡(镇》)村公共设施和公】益事业建设需要搬】迁的 ? ,     】第八条  农村村】民需要使用宅基【地的:应当向?。村民委员会提出申】请由村?民委员?会公布并提交—村民会议或》者村民代表会议【讨论经讨论》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!乡(镇)《土地管理机构、县】(市)土地行—政主管部门》审核和县《(市)人民政府审】批县:(市)人民政府批准!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!布批准使用的宅【基地 —。   《  第九条  农】村村民有《下列情形之一的【不予批准使用宅基】。。地 》。。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一)年龄未满】十八:周岁的; 】 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?二)原?有宅基地的面—积已经达到规—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!分户:需要的; 】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三)出卖或者出租】村内住房的 !     第十】条  农村村民占用!农用地建设住—宅的应?当由县(市》)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!依法办理农》用地转用审批手【续 》     农【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!住宅的应当依法报】林业主?管,部门审?核同意并按前款【规,。。定办理审批手续 】 ?   《  :农村村?民不得占用基本农】田建设住宅 ! ,     第十一条!  农村村》民占用耕地建—设住宅的《农村集体经济—组,织应:当事先开垦与—占用耕地的面积【和质量相《当的耕地并报土【地行政主管部门审】查;:没有开垦《条件或者开垦的耕】地经验收不合格【的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应当依—法向县(市)土地】行政主管部门—缴,纳耕地开《垦费 》 :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 下【。列宅基地《的使用权由》村民委?。员会向乡(镇)【。土地管理机构提出】申请经县(市—)土: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!、县:(市)?人民政府批准—后,可以收回 》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(一)为实施村庄】和集镇?规划进行《旧村改造需要—调整的宅基地—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。)为进行《乡(镇)村公共设施!和公益?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!宅基地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三?)农村村《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!基地; 】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)】农村“五保户—”腾出的宅基地;】 《  ? ,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)自—依法批准之日起连】续二年?未按照批准的用途】使用的?宅基地; !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县(市!)人民政府规定应当!收回的其他宅基【地 《     【由于前款第(一【)项、第(二)【项和:第(:三)项规定》的原:因收回宅基》地使用权的》村民委?员会应?当根:据地上附着物的评】估价格对《原宅基?地使用权《人给予适当》补偿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