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宅!基,地,申,请,与审:。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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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七条 农村—。村民符合下列条【件之:一的可以申请—宅基地
【
! (一?)因子女结婚—等原因确需》分户:缺少宅基地的;
】
:
《 (】二)外来人》口落户成《。为本集体《。经济组织成员—没有宅?基地的;《
:
!。 : (三)因发生【或者防?御自然灾害、实施】村,庄和:集镇规划《以及进行乡(镇【)村公?共设施和公益事业】建设需要《。搬迁的
【
第【八条 农村村民需!要使用宅基地的应】当向村民委》。。员会:提出申请由村—民委员会公布—并提:交村民会议》或者村民代表会【议,讨论经讨论同—意并公布后逐—级,报乡:(镇)土地》管理机构《、县(?市)土地行政—主管部门《审核:和县(市)人民政府!审批县(市)人民】政府批准《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!布批准?使用的宅《基,地
! , 第九条《 农?村村民有下列—情,形之一的不予批【准使用宅基地
】
《 , — (一?)年龄未满》十八周岁《的;
【
,。 》 (二)原有】宅基地的面积—。已经: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!够解决分户需要【的,;
?
【 (三)出!卖或者出租村内【住房的
—。
第十!条 : 农村村民》占用:农用地建《设住:宅的应当由县(市】。)土地行《政主管?部门拟定《农,用地转?用方案依法办理【农用:地转用审批手续
】
【 :农村村民占用林【地建设住《宅的应当《依法报林《业主管部门审核同】。意并按前款规定【办,理审批手续
【
:
: 《农村村民不得占用】基,本农田建设住宅
】。
— , 第十一条 农!村,村民:占用耕地建设住宅】的,农村集体经》济组织?应当:事先开垦与占—用,耕地的面积和—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!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;没有《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!耕地经验收不合【。格,的农村集体经—济组织应《当依法?向县(市)》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?缴纳耕地开》垦费
》
【。第十二条 》 下列?宅基地?的使:。。用权由村民委员会】向乡(镇)》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!请经县(市)土地】行政:主管部门审查、县(!。市)人民政府—批准后可《以收回
》
《 【 (一?)为实施村庄和【集镇规划《进,行,旧村改造需要—调整的宅《基地:;
】 《 (二)—为进行乡(镇)村】公共设?施和公益事》业建设需要占用【的宅基?地;
—
? (】三)农村《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!宅基地;
】
— ? (四)农村“【五,保户”腾出的宅基地!;
【 ? (五【),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!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!用途使用的宅基地】;
:
! (》六)县(《市):人民政府规定—应当收回的其他【宅基地
【
: ? 由于前款第(一)!。项、第(二》)项和第(三—),项规定的原因收【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!。民委员会应当根【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!价格对原宅基地【使用权人《给,予,适当补?偿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