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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 宅基地申请与审批! 》    — 第:七条  农》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!之一的可以申请【宅基地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(一:)因:子女结婚等原因确】需分户缺《。少宅基地的; ! :。。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,。)外来人口落户成】为本集体经》济,。组织成员没》有宅基地的; ! ,  ?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三)因发生或者】防御自然灾害、实】施,村庄和集镇》规划以?。及进行乡(镇)村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!建,设需要搬迁的—    ! 第八?条 : 农村村民》需要:使用宅基地的应【当向村民委员会提】出申请由《村民委员会公—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会议讨】论经讨论同》意并公布后逐级报】乡(镇)土地管【理机构?、县(市)土地行政!主,管部门审核和县(市!)人民政《府审批县(市)人民!政,府,批准:后村民委《员会:应,。当公布批准》使用的宅基地— :     第!九条:  农村村民有下】列情:形之一的不》予批准使用宅基地】  【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年《龄未满十《八周岁的; 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二:。)原有宅《基地:的面积已《经达到规定标准或】者能够解决分户需】要的; 《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三)出卖或者出租】村内:。住房的 — ?    第十条【  农?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!设住宅的应当—由县(市)土—地行政主管》部门:拟定农用《地,。转,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!地转用审《批手续 《  —   农《村,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!。宅的应当依法—报林:业,主管部?门,审核同意并按前【款规定办理审批【手续 】    农村—村民不得占用基【本农田建设住宅 】    】 第十一条  【农村村民占用耕地】建,设住宅的农村集体】。经济组织应当事先】开垦与占用耕—地的面积和质—量相当的耕》地并:报土地行政主管【部门审?查;没有开垦条【件或者开垦的—耕地经验《收不合格的农—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!依法:向县(市)土—地行政主管部—门缴纳?耕地开垦费 !     第十二!。条  下列宅—。基地的使用权由村】民委员会向乡(镇】)土地管理机构提出!申请经县(市)【土地行政主》管部门审查、县【(市:)人:民政府批《准,后可以?收回 》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为实》施村庄?和集镇规划》进行旧村《改造需要《调整的宅基地; 】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:。  (二)为进行】乡(镇)《。村,公共设施《和公益事业建设【需要占用的宅基地】。; :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三)【农村村民一户一【处之外的宅基地;】  【。。     》  :(四)?农村“?五保户?”腾出的宅基—。地,。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自依法批【准之日起《连续二年《未按照批准》的用途使用的宅基】地; 】。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六)县(【市)人民政府规【定应:当收:回的其?他宅基地 》  —   由于前款【第(一)项、—第(二)项和第【(三)项规定的【原因收回《宅基地使用权的村】。民,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!附着物的评估—价格对原宅》基地使用权人给【予适当补偿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