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 宅基地登》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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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《六条 农村村民的!宅基地申《请,经县(市《)人民政府批准【后应当自《收到批?准通:知,之日:起三十日内向县(市!),土地行?政,主管部门申》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!登,记由县(市)人民政!府颁发集体土地使】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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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! 由于住宅—转,让、继承等原因造成!集体土地使》用权变更的当—。事人应当自变更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】县(市)土地行政】主管部?门申请办理集体土】地使用权变更—登记由?县(市)人》民政府换发》集体土地使》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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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十—八条 集》体土地使用权被收】回的当事人应—当自接到县(市)】人民政?府,通知之日《起三十日内向县(】市)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?申,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!权注销登记》由县(市)》人民:政府进?行注:销登记收回原宅基】。地使用?权人的集体》土地使用《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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