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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章 宅基!地登记 —  —  : ,第,十六条  农村【。村民的宅基地—申请经县《(市)人《民政府批准》后,应当自收到批准通】知之:日起三十日内向县】。(市)土地行政【主管部门《申请办?理集体土地使用【登记由县《(市)人《民政府?颁发:集体土地使用—证 《  《  : 第十七条》  由于住宅转【让、继承等原因造成!集体土地使用—权变更的当事人【应当自?变更之日起三十【日内向县(》市)土地《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》集体土地使用权变】更登记由县(—市):人民政府换发—集,体,土地:使用证 》     第!十八条  集—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!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!县(市)人》民政府通知之日起】三十日?内向县(市》),土地:。行政主管《部门申请办理—集体土?地使用权注销登【记,由县(市)人—民政府进《行注销登记收回原】宅基地使《用权人的《集体土地《使用证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