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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宅【基地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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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! :农村村民的宅基【地申请经县(市)】人民政府批准后【应当:。。自收到批准通知【之日:起三十?日内向县(市)【土地行政主管—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!地,使用登记由》县(:市)人民《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!用证
! 第十七条 】 由于住《。宅转让、继承—。等原因造《成集:体,。土地使用权变更【的当事人应当自变】更之日起三十—日内向县《(,。市)土地行政主管部!门申请办理》集体土地使用—权变更登记》由,县(市)人民政【府换发集体》土地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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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八条 《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!收回的?当事人应当自—。接,。到县(市)人民政】府通知之日起三【十日内向县(—市)土地行政主【管部门申请》办,理,集体土地使用权【注销:登记由县(市)人民!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!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!。的集体?土地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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