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 宅基地》。登记:
】 《第十六条 》 农村村《民的宅基地申—请经县(市)—。人民:政府批准后》应当自收到批准【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!向县(市)土—地行: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!用登记由县(—。市)人民政府颁【。发集体土地》使用证
【
: 第十七条】 由于住宅—转让、?继承:等原因造成集体土】地使用权《变更的?。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!日起三?。十日内向《县(市)《土,地行政主管部门【申请办理集体—土地使?用权变更登记由县(!市)人民政府换发集!体土地使用证—
】 第十《。八条 ? 集:体土地使用权被收】回的当事人应当【自接到县(市)人民!政府通知之日起【三十日内向县(市】)土地行《政主管部门》申请办理集》体土地使用》权注销登记》由县(市)人民政】。府进行?注销登记收回原宅】基地使用权》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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