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宅!基地登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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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六条 —农村村民的》宅基地申《请经县(市)人【民政府批准》后应当自收到—批准通知之日起【三十日内《向县(市)土—地,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办理》集体土地使》。用登记由县(市)】人民政府颁发集【体,土地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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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条 — 由于住宅转让、】继承等原因造—成集体土《地,使用权变更》。的当:事人应当自变更之】日,起三:十日内向县(市【)土地行政主管部门!申请办理集体土地】使用权?变更登记《由县(市)人民【。政,。府换发集《体,土地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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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八条 集体土地!使用权被收回的当】事人:应当:自接到县(市—)人民政府通知之】日起三十《日内向县(市)土地!行政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集体土地】使用:权注销登《。记由县(市)—人,民政府进行注销【。登记:收回原宅基地使【用权人的集体—土地:使用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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