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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》 土地?承包合?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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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》六条 实施土地发!包时发包《方,。、承包方《。应当:依法签订书》面合:。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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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《 合《。同一经订立》即具:有法律效力当—事,人应:当全:。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!务任何一方不得擅】自变更或者解除合】同,
! 第十七条 【土地承包《合同内容应》当包括下列条款
】
—。 》 :(一)发包方和承包!方的名称或》者姓名和住所;【
?
】。 (二)承包】土地:的面积?、位:置、界?址,;
【 《 (三)承】包,。土地:的用:途;
【
? : : (四)》承包期限起止日期;!
:
【 (五【)发包方《和承包方《的权利、义》。务;
】 ,。。 《 : (六?)合:同变更?或者解除的条件;】
》
— (七》)违约责任;
!
,
? — (八)《解决纠纷的方法;】
?
【 (九)发】包方、承包方签名】、盖章;
【
:
, 《 (》十):。当事人双方认为【必须约定的其他事项!
— : :第十八条 —发包方?与承包方依法签订】土地承包合同—后可以到乡级人【民政府申请签证或者!。到公证?机关申请公》证
【 第十—。九条 土地承包合!。同一式三《份,。由发包方、承—包方:、乡级?。人民政?府各执?一份
【
? 第二十条 】有下列情形之一【的可以变更土地承包!合同:。
》
!(一:)发包方、承—包方协商同》意并且不损害国家、!集体和第三个利益】的;
【。
《 (—二)承包《的土地?部分被依法征用或者!批准占用的;—。
《
《 (三】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!发生重大调整使【承包土?地面积?、位置发生变化的;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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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。
? (四)!由,于,。自然灾害等》不可:抗力的原因造—成部分承包土地严】重破:坏且不能《恢复的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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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
》 (五)】依照本条例规—定进行土地》。调整的?
,
:
《 :。 第二?十一条? :有下列情形》之一:的可以解《除土:地承包合同
】
【 《(,一):发包方、承》包方协?商同意并且不损【害国家、集体和【第三人利益的;
!
:
,
!(二)?合同约定的解—除条件成《就时;
【
》 ? (三)承—包方成?员全部转为非—农业户口或者迁徙】。并落外地的》;
】 , (【四,。。)承包方丧失—劳动能力自愿放弃】土地:承包权的;
—
》 】(五)承《包的土地全》部,被依:法征:用或者批准占—用,。的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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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(六)由于自然灾】害等不可《。抗力的原因使承包合!同全部无法履行【的;
! : (七)承!包的耕?地闲置、荒》芜二年以《上的;
《
》 》 (八)承【包人死亡且无第一顺!序继承人的》
?
【土地承包合同被【解,除后由发包发—收回:。该,土地并另《。。行发包
【。
: 第》二十二条《 , 变更?或者解除农》。村土地承包合—同,当事:人双方?应当签订书》面协议经《过鉴证或者公证的】合,同其变更或者解【除协议应当报—合同的鉴证机—关或者公证机关备案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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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三条! 土地承》包合同发生纠纷时】当事人双《方应:当,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!可以向发包方所【在地:的乡级人民政府申】请调:解;:也可以?依照有?关法律、法规的规】定和土地承包合同的!约定向县《农业:承,包合同仲裁机构申】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!院提:起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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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》第,二十四?条 当事人双方协!商达到协《议的应当签订协议】书;经乡《。级人民政《府调解达成协—议的由?。乡级人民政》府出具调解书—。;经农?。业承包合同仲裁机构!作出裁决的仲裁机】构应当制《作,裁决书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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