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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三》章 土?地承包合同 【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六条  《实施土地发包时【。发,包方:、承包方应当依【法签订书《。面合同 】  :   合同一—经订立即具有法【律,效力当事《人应当全面》履行合?同约定?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!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!同 《 :     》第十:七条  土地承包合!同内容?应当包?括,下列条款《 :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一)发包方和【承包方的名称或【者姓名和住所; ! ,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(二)承包土地的!面积、位置、界【址,;, ? 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(三)承包】土地的用途》; 《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—(,四)承包《期限起止日期;【 ?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五)发《。包方和承包方的权】利、义务;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六)合同!变更或者解除的【条件:;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七)违约责任;! :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解决纠纷的方!法;:。 : ? ,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九)发包方【、承包方《签名、盖章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十)当事人双—方认为必《须约:定的其他事项 ! ?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 :。 发包?方与: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!承,包,合同后可《。以,到乡级?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!者到:公,证机关申请公—证 【    第十九条】  土地《承包合同一》。。式三份由发包—方、承包方、乡级人!民政府?各执一份《 ,     !第,。二十条  有下列】情形: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!承包合同 》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发包》。。方,、,承包方协商同—意,并且不损《害国家?、集体和第》三个利益《的; 》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》承包的土地部分被】依法征用《或者批?准占用的; — 》 ,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)土地利用总】体,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!承包土?地,面积、位置发生变】化的;? ?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四)【由,于自然灾害等不可】抗力的原《因造成?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!坏且不能《恢复的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依照本条例规定!进行土地调整—的 《     第二!十,一条:  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: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!同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》)发:包,。方,、承包?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!害国家、集》体和第三人利益的;! ,   【    《  (?二)合同约定的【解除条件成就时【; ? , ?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三)承包方成员】全部:转为非农业户—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!的,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四)承包方!丧,失劳动能力自愿放】弃土地承《。包权的; —  》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五)承包【。的土地全部》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!占用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)由于自然!。灾害等不可》抗力的原《因使承包合》。同全部?无法履行的; 】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。(七)承包》的耕地闲《置、荒芜二年以上的!; ? , :。 ,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八)承包人死亡且!无第一?顺,序继:承,人的 【     土—地,承包合同被》解除后由发包发【。收,回该:土地并另行》发包 《   —  第?二十:二条  变》更或者?解,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!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!书,面,协议经?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!同其变更或》者解除协议应当报】合同的鉴《证机关或者公证【机关备案 】     第【。。二十:三条 ? 土地?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!当事人双方应—当,协商解决协》。商不成?的可以向《发包方?所在地的乡级—人民政府申请调解】;也可以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和土地【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!农业承包合》同仲裁机构申请【仲裁或者向人民【。法院提?。起,诉讼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,  当?。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!议,的应当?签订:协议书;经》乡,级人民?。政府: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!级,人民政府出》具调解书;经农业】承包合同仲裁—机构作出裁决—的仲裁机构应当制】作裁决书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