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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》 土地承包》合同 】  ?。   第十》六条:  实施土地发包时!发包方、《承包方应当依法签订!。书面合同 — , ?    合同—一经订立即》。具有:法律效力当事—人,应当全面履》行合同约定》的义务?任何一方不》得擅自?变更:或者解除《合同 《。。 , ,    》 第:十七:条  土地》承包合同内》容应当包括下列条款! ,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】名称或者姓名和住】所; — 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。(二)承包土地的面!积、:位置、界《址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三:)承包?。土地的用途; 【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】承包期限《起止日期; 】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(五)发包方和承!包,方,。的,。权利、义务;—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—六)合同《变更或者解除的条】。件; 【。   ? ,     (七【)违约责任; 【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八—)解决纠纷》的方:法; ?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九)发包方、承包方!签,名、盖章; 】  《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十)当事》人双:方认为必须约定的】其他事项 】 ,   ?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发包方与【承包方依法签订土】地承包?合同后可以到乡【级人民政《府申请签证或者到公!证机关申请公证 !     第!十九条 《 土地承包合同【一式三份由发包【。。方、承包方》、乡级?人民政府各执一份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条  】有,下列情形之一—的可以变更土—地承包合同 !。 , 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(一)发包!方、:承包方协商同意【并且不损《害国:家、集体和》第三个利《益的;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承包的土地部】分被依法征》用或者批准占—用的; !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(三)【土,地利用总体规划【发生重大调整使承包!土地面积、位—置发生变化》的;: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四)由于自【然灾害等不可抗力】的原因造成部分承】包土地严重破坏【且,不能恢?复的: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五,)依照本条例规定进!行土地调《整,的 —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一条  —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可以解除土地!承包:合,同, :  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(一)发】包方、承《包方协商《同意并且《不损害国《家、集体和第三人利!益的;? ?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—)合同约《。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!; —  :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三)—承包方成员全部转】为非农业户口或【者迁徙并落外—地的; —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承包方丧—失劳动能《力自愿放弃土地承】包权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五)》承包:的土地全部》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!占用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六)由于】自然灾害等》不可抗力的原因【使承包合同全部无】法履行的;》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,)承包的耕》地闲置、荒》芜二年?以上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八)承》包人死亡且无第【一顺序继承》人,的  】 ,  土地《承包合同《被解:除后由发包发收回该!土地并另行》发包 《    【 ,第二:十二条  》。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!地承包?合同当事人》双方应当《签订书面协议经过】。鉴,证或者公证》。的合同?其变更或者解除协】议应当?。报,合同的鉴证机关或】。者公证机关备—案   !  第二《。十三条  土地【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!当事人双方应当【协商解决《。协商不成的》可以向发包方所在】。地的乡级人民政【府申请调解;也可】以依照有关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和土地承!。包合同的约》定向县?农业承包合同—仲,裁机构申请仲—裁或者向人民—法院提起诉讼 【 ?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四条  当】事人双方协商达【到协议的应》。当,签订协议书;经乡】级人民政府调解【达成协议《。的,由乡级人民政府【出具调解《书;经?。农业承包合同—仲,裁机构?作出裁?决,的,仲裁机构应当制作】裁,决书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