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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《章 土地承包—。合同 《。 》     第十六条!  实施《土地发包时发包【方、承包《方应当依法签—订书面合同 【。 《    合同一经】订立:即具有法律》效力当事人应当【全,面履行?合同约定的义务任】何一方不得》擅自变?更或者?解除:合同 》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条 》 ,土地承包合同内容】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! 》。。。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一)发包—方和承包方的名称】或者姓?名和:住所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二)承包土】地的面积、位置、界!址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(三)承《包土地?的用途; 》。 ,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四:)承包期限起止【日,期; 《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?五)发包方和承包方!的权利、《义,务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六)《合同变?更或者解除的条件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违约责任; 】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八)解决】纠纷:的方法;《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九)发包方、承!包方签名、盖—章; 《 《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十)当】事人双方认为—必,须,约定的其他事—项 《  《   第十》八条  发包方与】承包方依《法签订土地承包合】同后可以到》乡级人民政府申【请签:证或者到公证机关】申请公证 】 :    第》十九条 《 土地承包合—同一:式,三份由发《。。包方:、承包方、乡级人】民政府各执一份 】 ?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有下列《。情形之一的可—以变更土地承包合】同 ? : :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《)发:包,方、承包方》协商同意并且不损害!国家、集体和第【三个利益的; 【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承包—。的土地部分被依法征!用或者批准占用【的;: — , , ,   ?  (三)》土地利用总体—规划:发生重大《调整使承包土地【面积、?位置发生变》化,的; ?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?四)由于自然灾害等!不可:抗力的原因造成部分!承包土地严重破坏且!不能恢复的; !。 :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五)依】。照本条例规定进行】土地调整的 【   —  第二《十一:条  ?有,下,列,。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!土地承包合同 !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一)发【包方、承包方协【商同意并且》不损:害国家、集体—和第三人利益—的;: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二)合同约定的【解除条件成就时; ! 《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:。)承包方成员全部】转为非农业户口【或者迁徙并落外【地的; 》 《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四)承包方】丧失:劳动能力自愿放【弃土:地承包?权的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?。 (五)《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!法,征,用或者批《。准占用的; ! ,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)由于自然!灾,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!使承包合《同全部无法履行的】。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, ,(,七):承包:的耕地闲置》、,荒芜二年以上—的;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八)《承包人死亡且无第一!顺序继承《人的 【   ?  土地承包合同被!。解除后?由发包发收》。回该土地并》另行发包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二条  》变更或者解除农【村土地承包》合同当事人》双,方应当?签订书?面协议经过鉴—证或者公证的合【同其变?更或者?解除协议应当报【合,同的鉴证机关或者】公证:机关备?。案 《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三条  土地!。承包合同发生—纠纷时当事人双方】应当协商《解决协?商不成的可》以向发包方》所在地的乡级人民】政府申请调解;【也可以依照有关法】律、法规的规定和】土地承包合同—的约定?向县农?业承包合同仲—裁机构申《。请仲裁或者》向人民法院》提起诉?讼 — ,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当》事,人双方协商达到协议!的应:。当签订协议书;【经乡级人民政府调解!达成协议的》由乡级人民》政府出具调解书【;经农业承包合同】仲裁机构作出裁决】的仲裁机构应当制作!裁决书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