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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》章 土?地承包合同
【
】 第十《六条 《实施土地发包时【。发,包方:、承包方应当依【法签订书《。面合同
】
: 合同一—经订立即具有法【律,效力当事《人应当全面》履行合?同约定?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!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!同
《
:
》第十:七条 土地承包合!同内容?应当包?括,下列条款《
:
》 【(一)发包方和【承包方的名称或【者姓名和住所;
!
,
》 《 , (二)承包土地的!面积、位置、界【址,;,
?
— : (三)承包】土地的用途》;
《
》 —(,四)承包《期限起止日期;【
?
:
!(五)发《。包方和承包方的权】利、义务;
!
— (六)合同!变更或者解除的【条件:;
》
! (七)违约责任;!
:
?
!(八)解决纠纷的方!法;:。
:
?
, : 》 (九)发包方【、承包方《签名、盖章;
【
— (】十)当事人双—方认为必《须约:定的其他事项
!
? 第十八【条 :。 发包?方与:承包方依法签订土地!承,包,合同后可《。以,到乡级?人民政府申请签证或!者到:公,证机关申请公—证
【 第十九条】 土地《承包合同一》。。式三份由发包—方、承包方、乡级人!民政府?各执一份《
,
!第,。二十条 有下列】情形:之一的可以变更土地!承包合同
》
》。 】(一)发包》。。方,、,承包方协商同—意,并且不损《害国家?、集体和第》三个利益《的;
》
,
】 (二)》承包的土地部分被】依法征用《或者批?准占用的;
—
》 ,。 【(三)土地利用总】体,规划发生重大调整使!承包土?地,面积、位置发生变】化的;?
?
【。 (四)【由,于自然灾害等不可】抗力的原《因造成?部分承包土地严重破!坏且不能《恢复的;
》
》 (!五)依照本条例规定!进行土地调整—的
《
第二!十,一条: 有下《列情形之《一的: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!同
》
【 (一》)发:包,。方,、承包?方协商同意并且不损!害国家、集》体和第三人利益的;!
,
【 《 (?二)合同约定的【解除条件成就时【;
?
,
? :。 —。(三)承包方成员】全部:转为非农业户—口或者迁徙并落外地!的,;
! ? (四)承包方!丧,失劳动能力自愿放】弃土地承《。包权的;
—
》 : ? (五)承包【。的土地全部》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!占用的;
!
【 (六)由于自然!。灾害等不可》抗力的原《因使承包合》。同全部?无法履行的;
】
【 》。(七)承包》的耕地闲《置、荒芜二年以上的!;
?
,
:。
,。。 】(八)承包人死亡且!无第一?顺,序继:承,人的
【
土—地,承包合同被》解除后由发包发【。收,回该:土地并另行》发包
《
— 第?二十:二条 变》更或者?解,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!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!书,面,协议经?过鉴证或者公证的合!同其变更或》者解除协议应当报】合同的鉴《证机关或者公证【机关备案
】
第【。。二十:三条 ? 土地?承包合同发生纠纷时!当事人双方应—当,协商解决协》。商不成?的可以向《发包方?所在地的乡级—人民政府申请调解】;也可以依照有【关法律、法》规的规定和土地【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县!农业承包合》同仲裁机构申请【仲裁或者向人民【。法院提?。起,诉讼
】 第二十四】条, 当?。事人双方协商达到协!议,的应当?签订:协议书;经》乡,级人民?。政府: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乡!级,人民政府出》具调解书;经农业】承包合同仲裁—机构作出裁决—的仲裁机构应当制】作裁决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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