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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 土地承包!合同 《    ! 第十六条  实施!土地发包时发包方、!承包方?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!同 《    — 合同一经订立即具!有法律?。效力当事人应当全】面履行合同》约定的义务任—。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!或者解除合同—。 : :   《  第十七条—  土地承包—合同内容应当包括】下列条?款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发—。包方和承《包方的名称或者姓】名和住所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承包土《地,的面积、位置、界址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三)承包《土地的用途》; 》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)承包!。期限起止《日期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发包《方和:承包方的权利、义】。务; 》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(六)合同—变更或者解除的条件!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【七)违约责任—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。(八)解决》纠纷:的方法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九)发包方、承包!方签:名,、盖章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:十)当事人》双方认为《必须约?定的其他事》项 【。。    第》十八条  发包【方与承包方依—法签订土《地承包合同后—可以到乡级人民政】府申请签证或者到】。公证机关申请公证 ! ,   —  第十九条  土!。地承包合同一式三】份由发包方、承【包方、乡级人民政】府各执一份》 ,。     !第二十条《。  有下列情—形,之一的可以变—更土地承包合同【。 》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?。一)发包方》、承包方协》商同意并且不损害国!家、集体和第三个】利益的;《。 》。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:承包的土地部分被依!法,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!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土地【利用总体规》划发生重大调整使】承包土?地面积、位置—发,生变化的;》 》。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四)】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!抗力的原因造成【部分承?包土地严重破坏【且不能恢《复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五)依照》本条例规定进行土】地调整的 !   ?  第二《十一条  有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!解除土地承包合同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一)发包【方、承包方协商同意!并且不损害国—家、集体和第三【人利益的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合同约【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!; ?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承包《方成员全部转为非】农业户口或者迁徙并!落外:地的; 》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四)承包方丧】失,劳动能力自》愿放弃土地承—包权的;《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五)?承包的土地全部【被依法征用或者【批准:占用的; !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(六)由《于自:然,灾害:等不可抗力》。的原因使承包合【同全部无法履行的】;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七)承?包,的耕地闲《置、:。荒芜二年以上—。的; 《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八》)承包人《。死亡且?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!。 《  ?  : 土地承包合—同,。被解除后由发包【发收回该土》地并另行《发包  !   ?。第二:。十,二条 ? 变:更或者解除农—村土地承包合同当】事人双?方应当签订书—面协议经过鉴证【或,者公证的合同—。其变:更或者解除》协议应当报合同的】鉴证机关或者公【。证机:关备案 】   ?  第二十》三条  土地—承包合?同发生纠纷》时当事人双方—应当协商解决协商】不成的可以》向发包方所》在地的乡级人—民政府申请调解;也!可以:依照有关法律—、法规的规》定和土地承包合同】的约定?向县农业承包合【同仲:裁,机构申?请仲裁或《者向人民法》院提起诉《讼 【 ,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  》当事人双方协商达到!协议的应当》签订协议书;经乡级!人民政府调解达【成协议的《由乡级人民政府【出具调解书》;经农业承包合【同仲裁机构作—出裁决的《仲裁机构应当制【作裁决书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