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检!。验与复检《 《    【 第十?九条  检验应【当采用?食品:安全国家标准;没】有国:家标准?的采用依法备案【的,食,品安全地方标准;没!有国家标准》和地:方标准?的采用依法备案的企!业标准作为抽检该】企业食品的》判定依据 】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条  食品检验【实,行食品?检验机构与检—验人负责《制 —     》承检单位《出,具的检?验,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!验机构公章》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!盖章 —     检【。验报告?。的,检验结论应当明示】所检:项目是否符合食品安!全,标准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一条  —检验工作结束后承检!单位应当《及,时将检?验,报告、食《品抽样?检验分析报告、汇总!表,等报送组《织抽样检验的工【商行政管理部门;】经,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抽!样检验结果通—知标称的食品生产】者   !  承检单位在抽检!。中发现?食品安全风险—信息:的应当及时报告组】织抽:样检验的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 】 ,    《 ,组,。织抽样检验》。的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!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留!存检验报告 !。    》 ,第二十二条  组织!抽样检验的》工商:行政管?理部门应当》自收到检验结果5】个工作日《内将抽样检验结果通!知被抽样检验—人,责令:其停止销售》不符合食品安全【标准:的食品? : : ,  :   抽样检—验的:结果可以由》组织抽样检验的工商!行政管?理部门送达也—可以:。委,。托承检单位送—达上级机关可以委】托被抽样检验地的下!级机关送《达   !  送达《应,。当采取可追》溯的形式组织抽【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!理部门?应当:及时收回送达回【。执并归档 】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三条 【 被抽样检验人或】标称:食品生产者对—抽样检验结果有【异议的应当自收到】检验结果送达书【之日起15日内向】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!的承担?复检工作的》食品检验机构申请】复检卫生指标—(微:生物)不合格的不】予复检?   】。  直?接向:。复检机构提出复检】的复检申请人应当】同,时将:申请复检情况通【报给组织《抽样检?验的: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!提交复检机构资【质等相关证明材料 ! 《 ,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四条  复检机构!应本着?方便、就近的原则选!择   !  :在国务院有关—。。部门尚未公布—承,担复检工作的食品】检验机构《名,录前组织抽样检验的!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可向【复检申请人提—供资质符合法—定要求的《食品检验机构名单由!复检申请人从中自行!。选择国务《院有关部门公布承担!复检工作《的食品检《验机构名录》后以国务院有关部门!公布的名录为—准不得另行》指定和选《择 》     备【选参与复检的—食品检验《机构不得少》于,三家并?。且相对原《检验机构应为独立】的法人单位 】   》 , 第二十五条  复!检只针对备份样品 ! , :    》 复检样品(备份样!品):的转送应当在组织】抽样检验的工—商行政管理》部门:的监督下进行由初】检机构、复检申请】人、复检机构共同在!场履行交接》手续并确定出具复】。。检结果?的,期限 — :    复检机【构应当及《时将复检结》果告知组织抽样检】验的工商行政—管理部?门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!。六,条  复《检申请?。人应当将《复检:报告及?时报送组《织抽样检验的—工商:行政管理部门—   】  :因复检申《请人不及时》报送复检结果—而,产生的后果应当【由复:检申请人《自行承担 【  《   第《二十七条《  复检结论—表明:食品合格的复—检费用由组织抽【样检验的工商—行政管?理部门承担;复检结!论表:明食品不合格的【复检费用《。由复检申《请人承担 》    】 ,复检结论为》最终检验结论 【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八条  复检结论】。判定为合《格的承担《。。初检:的检验机《构应当说明》检验:结论差异的》理由对?连续2次以上因【。失误造成初检与复】检结果不《一,致的承检单》位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应当停【止向该?检验:机构委?托,检验任务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