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检!验,。与复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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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,十九:条 检验》应当采用食品安【全国家标准;没有国!家标准的采用依【。法备案的食品安全】地方标准;没—有国家标准和—地方:标准的采用依法【备,案的企业《标准作为《抽,检该企业食品的判】。定,依据:
【 第二十条 】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!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!责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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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承检单位》出,具的检?验报告应当加盖【食品检验《。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!的签:名,或,盖,章
【 检》验报告的检》验,结论应当明示—所检项目是否符【合,食品安全标》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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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一条 检!验工作结束后承检】单位应?。当及时将《检,验报告、食品抽样检!验分析?报告、?汇总表等报送—组,织抽样检《验的工商《行政管理《部门;经工商—行政:管理部门审核同意】后将抽样检验结【果通知标称的—食,品生:产者:
! 承检单位在—抽检:中发现食品》安全风险信息的【应当及时报告—组织:抽,样检验的工商行【政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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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】抽样检验的工商【行政管理部》门应当?。按照档案管理—。的有关规定留存检验!。报告
! 第二十二条】 组织抽》。样检:验,。的工商行政》管理部门《应当自收到检验结】果5个工《作日内将抽样检验】结果通知《被抽:样检验人责令—其停止销售不符合】食品安全标准的【食品
】 抽样检验】的结果可《以由:。组织:抽样检验的工商行】政管:理部门送达》也可以委托承—检单位送达上级机】关可:以委:托被:抽样检验地的—下级机关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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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送达《应当采取可追—溯的形式组织抽样检!验的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—应,当及时收回送达回】执并: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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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三条 被!抽样检验《人或:标称食品生产者对】抽样:检验结果《有异议的应当自【收到检验结果送达】书之日起1》5日内向国务—院有关部门公布【的承担复检工作【的食品检《验,机构:申,请复检卫生指—标(微生物)不【合,格的不?。予,复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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直】接向复?检机构提出复检【的,复检:。申请人应《当,同,时,将申请复检情况通报!给组织抽样检验的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!提交复?检机构资《质等:相关证?明材料?
】 第二十四条【 复检机构应本】着方:便、就近的原则选择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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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国务院!有关部门尚未—公布承担复》检工作的食》品检验机构名录前组!织,抽样检验《的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可向复检申请人!。提供资质符合法定要!求的食品检验机构】名单由复检申请【人从中自行选—择国务院有关—部门公布承》担复:检工作的食品—检验机构名录—后以国?务,院有关部《门,公布的?名录为?准不得另行指定和】选择
! 备选参与【复检的?食品检验机构不【得少于?三家并且相对—原检验?机,构,应为独立的》法人单位《
! 第:二十五条 复检只!针对备份样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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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复检样品(备份样品!)的转?送应当在组》织抽样检验》的工商行政管理【部门的监督下—进行由?初检机构、》复,检申请人、》复检机构共同—在场履行《交接手续并》确定出具复》检结:果的:。期,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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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复:检机构应当及时【将复:检结果告《知组织抽样》检验的工《。商,行政:管理部?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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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。二十六条 》 复:检申请人应当将复检!报告及时报送组织】抽样:检验:。。的工:商,。行政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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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因复检申—。请人:不及时报送复—检,结果而产生的后【。果应当由复检—申请人自行承—担,。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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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:二十七条 复检】结论表明食品合格的!。复检费?用由组织抽样检验的!工商:行政:管理部门《承担;复检结论表】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!费用由复检申—请人承担《
! 复检结论》为最:终检验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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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八条 【 复检结论判定为合!格的承担初检的检】验机构应当说—明,检验结论差异的理】由对连续2》次以上?因失误造成初检与复!。检结果不一致的承】检单位工商行政【管理:部门应当停止向该检!验机构委《托检验任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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