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》四章 检验与复【检 :。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。九,条 : 检验应当采用食品!安,全国家标准;—。没有国家标准的采】用依:法备案的食品—安全地方标》准,。;没有国《家标准和地》方标准的采用—依法备案的企—业标准作为抽检该】企业食品的判—定,依据 —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条 》 食品?检验实行《食品: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!责制  !   承检单位出具!的检验报告应—当加盖食品检验【机构公章并有检【验人的签《名或盖?章  】  : 检验报《告的:检验结论应当明示】所检项目是否符合】食品安全标准 】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!  检验工作结【束后承检单位—应当及时将》检验报告、食品抽样!检验:分析报告、汇总【表等报送组织抽样】检,验的工商《行政管?理部门;经工—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!同意后将《抽样检验结果—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!者 《     承】检单位在抽检中【发,现食品安全风险信】息的应当及时—报告组织抽样检验的!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 【    组织—抽样检验的工—商行政?管,理部门?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!有关规定留存检验】报告: :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二条  】组织抽样检验的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应当自?收到检验结果5【个,工,作日内将《抽样检?验结果?通知被抽样检验【人责令其《停止销售《不符合食品安—全标准的食》品 【。 ,   抽样检验【的结果可以》由组:织抽样检验的工商】行政管理部门送达也!可以委托承检单位】送达上?级机关可以委—托被抽样《检验地的下级机【关送达 】    《 送达应当》采取可?追溯的形式组织【抽样检验的工商【行政管理部门应【当及:时收回送达回—执并归档 》。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三条  【被,抽样检验人》或标称?食品生产者对抽样检!验结:果,有异议的应当—自收到检验》结果送达书》之日起15日内向国!务院有关部门公【布的承担复》检工作的食品—检验机构《。申请复检卫生指【标(微生物)不合格!的不予复检 !。     直【接向复检《机构提出复检—的复检申请人应当同!时将申请复检情况】通报给组《织抽样检验的—工商行政管理—部门并提交复检机】构资质?等,相关证明材》。料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【。四条:  复检机》构应本着方便、就近!的,原则选择《  【 ,  :在国务院《有关部门尚未公【布承担复检工作【的,食品检?验机构名录前组【织抽样检《验的工商行政管【理部门可向》复检申请人提供资质!符合:法定要?求的食品检》验机构名单由—复检申请《人从中自《行选择国务》院有关部《门公布承担复检工】作的:食品检验《机构名录《后以国务院有—关部门公布的名【录为准不得另行指】定和选?择  】  : 备选参与复检的食!品检验机构不得少】于三家并且相—对原检验机构应为独!立的:法人单位《 《 ,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条  》复检只?。针对备份样品 !  《   复检样品(备!份,样品)的转》送应当在《组织抽样检》验的工商行》。政管理部门》的监督下进》行由初检机构、复检!申请人、复检机构共!同在场履行交接手】续并确定出具复检】。。结果的期限 ! :    复检机构应!当及时将复检结果告!知,组织抽样检验的【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 : :。 , :   ? 第二十六条 【。 ,复检申请人应当【将复检?报告及时报送组织抽!样检验的《工商行政管》理部:门 《     【因复:检申:请人不及《时报:送复检结果而—。产生的后《果应当由复》检申请?人,自行承担 【 :   ? , 第二十七条 【 复检结论表—明,食品合格的复检费】用由:组织抽?样检验的《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承担【;复检结论表明【食品不合格》的复检费用由复检】申请:人承担 》     】复检结论为》最终检验《结论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,八条  复检结【论判定为合格的承担!初检:的检验机构》应当说明检》验结:论差异的理由—对连续2次》以上因失误造成初】检与:复检结果不一致的承!检单位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应当停【止向该检验机—构委托检验》任务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