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四章 检!验与:复检 【 ? , ,  :第十九条  检验】应当采用食品—安全:国家标准;没—有国家标《准的:采用依法备案的食品!安全地方标准;【没有国家标》准和地方《标准的采用依法备案!的企业标准作为抽检!该企业食《品的判?定依据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条 — 食品检验实行食品!检验机?构与检验人负—责制 — ,     承—检单位出具》的检验报告应—当加盖食品》检验机构公章—并,有,检验人?的签:名或:盖章 — :   ? 检验报告》的检验结论》应当明示所检—项目是否《符合食品安》全标准 !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一条  检验【工作结束《。后承检单位应当【及时将检验报告【、食品抽样检验分】析报告、汇》总表等报《送,组织抽样《检验的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;》经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审核同—。意后将抽样检验【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!生产者 !    承》检单位在抽检中发】现食品安全》风险:信息:的应当及时报—告组织?抽样:。检验的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?    ! 组织抽《样检验的工商行政】管理部门应当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!规定留存《检验:报告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二条  组织】抽样检验的工商行】政管理部门》应当自收到检验【结,果5个工作日内将】抽样检验结》果,通知被抽样》检验人责令其—停止销售不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】的食品 【    》 抽样检验的结果可!以,由,组织抽样《检验:的工商行《政管理部《门送达也《可以委托承检单位】送达上级机关可【以,委托:。被抽样检验地的下级!机关送达 !     送—达应:当采取可追溯的【形式:组,。织抽样检验的工【商行:政管理部门应当【。及时收回《送,达,回执并归档 — ? :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三条  被抽样】检验人或标称食品生!产者对抽样》检验结果有异议的】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!。送,达书之?日起1?。5日内向国务院有】关部门公布的—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!检验机构申请复【检卫生指标》(,微生物)不合格的不!予复检?   】  直接向复—检机构提出复—检的复检申》请人:应当同时将申请复】检情况?通报给?组织抽样检验的工】商行:政管:理部门并提交复检】机构资质《等相关证明》材料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!四,条  复检机构应本!着方便、《就近的原则选择【 :    【 ,在国务院有关部【门尚未公布承—担复检工作的—食品检验《机,构,名录前组织抽—样检验的工》。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可向复检申请人提供!资质符合《法定要求的食品检】验机构名单由—复检申?请人从中自行选【择国务院有关部【门公布承担》复检工作的食—品,检验机构名录后以】。国务院有关》部门公布的》名录为?准不得另行指定和选!择   !  备选参与—复检的食品检—验机构不得少于【三,家,。并且相对原》检验机构应为独立】的法人单位 】   》  第?二,十五:条,  复检只针对【备份:样,品 《。     【复检样?品(备份样品)【的转:送应当在组织抽【样检:验的工商行政—管理部门的》监督:下进行由初检机【构,。、,复检:申,请人、复检机构共同!在场履行交接手续并!确定:出具复检结果—的期限 】   ?  复?检机构应当及时【将复检结果》告,知组织?抽样检?验的工?。。商行政管理部门【 ? , : ,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 复检申请人!应当将?。复检报告及时报送】组织抽样检》验的工商《行政:管,理部门 —  《 ,  因复检申请人不!。及时:报送复检结果而产】。生的后果应》当由复检申请—人自行承担 — 《     》第,。二十七?条  复检结论表】明食:品合格的复》检费:用由组织抽样检验的!工商行政管理部【门承担;复检结论表!明食品不合格的复检!。费用由复检》。申请人承担》 ,   【  复?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!论, —    第二十八】条  复检结论【判,定为合?格的承?担初检的检验机【构应:当说明检验结论【差异的理由对连续】2次以上《因失误造成》初检与复检结果【。不一致的承检单【位工商?行政管理部门应【当停止向该检验机构!委托:检验任务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