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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检验与复!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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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九条 检验应!当采用食品安—全国家标准》;没有国家标准的】采用依法《。备案的食品安全地】方,标准;没有》国家标?准和地方标准—的,采用依法备案的企】业标准作为抽检【该企:业,食品的判定依—据
【 第二十条】。 食品检验实【行,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!人负责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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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承检单位》出具的检验》报告应?当加盖食《品检验机构公章并】有检验人的签名【或盖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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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检验报告的检验!结,论应当明示所检【项目是否符合食【品安全?标,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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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一条 检验工】作结束后承检单【位应当及时将—检验报告、食—品抽样检验》分析:报告、汇总表等报送!组织抽样检验的【工商行政管理—部,门;经工商行—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!后将抽样检验结果】通知标称的食—品生产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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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检单】位在抽检《中发现食《品安全风险信—息的应当及时报【告组织抽样》。检验的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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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组,织抽样?检验的工商行政管】理部门应《当按照档案管—理的有?关,规定留存检验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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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二条 组织抽!样检验的工商行政管!。理,部门应当《自,收,到检验结《果5个工作日—内将抽?。样检验结《。果通知被抽》样检验人《责令其停止销售【不符: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!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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抽【样检验的结果可以】。由组织抽样检验【。的工商行政管—理部门送达也可以】委,托承检单《位送:达上级机关可以【委托被抽样检验地】的下级机关》送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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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送达应当采】取可追?溯的:形式:组织抽样检验—的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》应,当及:时收回送达回执【并归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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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二十三条 被!抽样检验人或标称食!。品生:产者对抽样》检验结果有异议的】应当:自,收到检验结果送达书!之日起?。15日内向国务院】有关:。。部门公布《的承担复检》工,作的食品检验机构】申请:复检卫?生指标(微》生物)?。不合格的不予复【检
【 直接向复】检,机构提出复检的【复检申请人应当【同时将申请复检情况!通报给?组织:抽样检验的工—商,行政管理《部,门并提交复》检机:构资质等相关证【明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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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。十,四条 ? 复检?机构应本《着方便、就》近的原则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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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在国》务院有关部门尚未】公,布承担复检工作的】食品检验《机构名录前组—。织抽样检验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】。门,可向复?检,申请人?提供资质符合—法定要求的》食品检验机》构名单由复检申请】人从中自行》选择:。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!承,担复检工作的食【品检:验机构名录后—以国:务院有关部门公布】的名录?为准不?得另行指《定和选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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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备选参与复检的【食品检验机构不【得少于三家并且相】对,。原检验机《构应为独立的—法人单?位
【 第二十【五条 复检—只针对备《份样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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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检】样品(备份样—。品)的转送》应当在组织抽—样检验的工商—行政管理部门—的监督?下进行由初检—机构、复检申请人】、复检机《构共:同,在场履行《交接手续并确—定出具复检》结果的?期,。限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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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检】。机构应当及时—。。将复检结《果告知组《织抽样?检验的工商》行政管理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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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第二十六条》 复检申》请人应当将复检报】告及时报送》组织抽样检》验的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—
】 因复检申请人】不,及时报送复检结果】而产生的《后果应当由复检申】请人自行承担
】
第!。二十七条 复检】结论表?明食品合格的—复检费用由组—织抽样?检验的?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!担;复检结》论表明?食品不合《格的复检费用—由复:检申:请人承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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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检结论!为最终检验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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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八》条 复检结论判】定为合格的承担【。初检的检验机构应】当说明检验结—论差异?的理由?对连续2次以—上因失误造成—初检:与复:检结:果,不一致的《承检单?位工商行政》管,理部:门应当停止向该检】。验,机构委托检》验任务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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