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第三章 抽!样程:。序 《     !第十二条  抽【样场所应选定在【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】依法管辖的流—通环:节食品陈《。列、仓储等场—所并能反映该类食品!在流:通环节的状况 】 ?     》。第十三?条  ?组织实施抽样检验】的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或抽样地!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!执法人员应当参与】、配合承检单位抽】样并要?求承检单位按—照国家规定的采【样规则进行抽样【。 》     》。参,与抽样的工商—执法:。人员:不得:少于2人 【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条》  对流通环—节食品进行抽样时】工商执?法人员应当向被【抽样:检验人?出示执法证件出【具流通环《节食品?抽样检验通知—书告知有关事—项 ?   —  第十五》条  现场抽样应填!写流通环节抽样检验!工作单如实记载被】抽样检验单位名【称、:样品名称、规格、型!号、销售《单价、进《货量、库《存,量等并由被抽检人、!承,检,。单位抽样人》签字或盖章 【。  》  : 抽取的样品必须】来源:清,晰、票证相》符, , :     第十!六条 ? 现场抽样应—由工商执法人员制】作抽样检验工作记】录记录现场检—查所抽样《检,验食品?的,相关票?证、货源、》数量、存货》量、销售量等相【。关信:息以及?其,他在抽样过程中【。监督:检查的情况 —    】 在抽样过》程中如发现》食,品,安全法第二十八【条所:规定的国家禁止【生产经?营的食品时经—工商执法及》承检单位抽样人员共!同确认后工商执法人!员,应当按法律法规【的规定处理并—将有:关情况?记入抽样检验—。工作记录 【  《   ?抽样检验工》作记录应当由执法人!员、承检《单位抽样人员、【。食品经营者签字【后归档? ?。。 :    《 ,第十七?条  实施食品【抽样检验《应当购买样品—支付相关费用;不收!取食品经营》者的检验费和其【他任何费用所需【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! 》     抽样【检验所需样品按被抽!样检验人进》货价格购买 【     第!十八条?  抽样《检,验的检验用样品和备!份样品应《当,。按,规定当场封样—。并由:。。工商:执法人员《、承检单位抽样人员!和被抽样检验—人在封条上签字【确认必要时应—将封存?样品的现《场予以摄像和拍照留!存   !。  :检验用样品由—承检单位保存—备份样品可》以由被?抽样检验人保—存也可以由承检单】位带回保存》。备份样?品由被抽样检验人保!存的被抽样检—验人应当填写备份】样品接?收记录不得私自拆封!、转移、调换、损毁!备份:样 》     被【抽样检验人或—标称的生产企业【擅自拆封、》调换或者损毁备【份样品的《;或因被抽》样检验人保管—不,善,备份样品不具备检】验条件的《视为放弃《复检权利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