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《第三章 抽》样程序 】 ,    》 第:十二条 《 ,抽样场所应选定在】工商行?政管理部门依法【管辖的流通》环节食品陈》列、仓?储等场所并能反映】该类食品《在流通环节的状况 ! ?     第十三!条  ?组织实?施抽样?检验:。的工商?行政管?。理部门或抽样地工商!行政管理部门—的执法?人员应当参与、配】合承检单《位抽:样并要求承检—单位按照国家规定】的采样规则进行抽样! 》     》。参与抽样的工商执法!人,员不得少《于2人 》 : , ,    第十四条】  :对流通环《节食品进行》抽,样时工商执法—。。人,。员应当?向被抽样检验人【出示执法证件出具】流通:环节:食品抽样检》验通知书告》知有关事《项 》  ?  : 第十五条  现场!抽样应填写》流通环节抽样检验工!作单如实记载被抽样!检验单?位名称?、样品名称、规格、!型,号、销售单价、进】货量、库存量等【并由被抽检人、承检!单位抽样人签字或】盖,章 《     【抽取的样《。品,必,须来源?清,晰、票证《相符 【     》第十六条  现【场抽样应由工—商执法人员制作【抽样检验工作记【录记录现场检—查所抽样检验食品的!相,关票证、货源、【数量、存货量、销】售量等相关信息以】及其他在抽样过程】中监督检查的情【况 》     —在抽样过程中如发】现食品?安,全法第二十八条所】规定的?国家:禁止生?产经营的食品时经工!商执法及承检—单位抽样人员共【同确认后《工,商执法人《员应:当按法律《。法,规的规定处》理并将有关情况【记入抽?样,检验工作记录— 》 ,    抽》样检验工作记录应当!由执法人员、—承检:。单位抽?样人员、食》品经营者签字后归档!   】  第十《七条 ? 实施食品抽样【检验:应当:。购买样品《支付:相关费用;不收【。取食品经营者的检验!费和:其他任何《费用所需《经费由同级财政列】支 :    】 抽样检验所—需样:。品按:被抽样检《验,人进货价格购买【    ! 第:十八条?  抽样检验—。的检验用样品和备】份样:品应:当按规定《当场:。封样并由工商执法】人员、承检单—位抽样人员和被抽】样检验人在封条上】签字确认《必要:。时应将?封存样品的现—场予以摄像和—拍照留存 】。   《  检验用样品由】。承检:单位保存备份—样品可?以由被抽样检验人保!存也可以由承—检单位带回保存备份!样品:由被抽样检验人保存!的被:抽样检验人应当填写!备份样品接收记【录不得私自拆封、】转,移、调换、损毁备份!样 【    被抽样【检验人或标称的生】产企:业擅自拆《封、调换或者损毁备!份样品的;或—。因被抽样检验人保】管不善备份样品【不具备检验条件【的,。视为放弃《复,检,权利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