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:。 :第三章 抽样—程序 — ,   》  第十二条 【 抽样场所》应选:定在工商行政管理】部,门依:法管辖的《流,通环节食《品陈列?、仓储等场所—并能反映该类食品在!流通环节的状况 】 》   ? 第十三条  组】织实施?抽,样检:验的工商《行政管理部门或【抽样地工商行政【管,理部:。。门的执?法人员应当》参与、?配合承检单位抽【样并要求承检单【位按照国家规—定的:采样规则《进行抽样 】。 , ,   ? 参:与抽样的工商执法人!员不得少于2—人,    ! 第:十四条  对流通】环节食?品进行抽样时—工商执法人员应当】向被:抽样检验人出示执】法证件出《具流通环《节食品抽样检验【通知书告知有关事】项   !  第?十五条  现场抽样!应填写流通环节【。抽样检验工作单如】实记载被抽样检验】单位名称、样品名】称、规格、型号【、销售单价》、进货量、库存量等!并由被抽检人、【承检单?位抽样人签字—或盖章? — ,   抽取的样品】。必须来源《清,晰、票证相符— :。 ,     【第十六条  —现场抽样应由—。工商执法人员制作】抽样:检验:工作记录记》录现场检查所—抽样检验食品的相】关票证、货源—、数:量、存?货量:、销售?。量等相关信息以及】其他在抽《样过程?中监:督,检查的情况 !。    》 在抽样过程—中如发现食品安【全法第二十八—条所规?定的:国家禁止生产经【营的食?品,时经工商执法及承检!单位抽样人员—共同确?认,后工:商执法人员应当【按法律法规的规定】处理:并将有关情况记【入抽:样检验工作记录【  【   抽样检验【工作记录《应当由执法人员【、承检单位》抽样人员、食—品经营?者签:字后:归档  !   第十七条【。  实施食品抽【样检验应当购—。买样品支《付,相关费用;不—收取食品经营者的】检验:费和其他任何费用】所需经费由》同级财政《列支:  【   抽样检验所需!样,品按被抽样检验人】。进货价格购》。买 》     第十八!条,  :抽样检验的检验用】样品:和备份样品应当按规!定,当场封样并由工【商执法人员、承检】单位抽样《人,员和:被,抽样检验人》在封条上签》字确认必要》时,应将封?存样品的现场—予以摄像和拍—照留存 !    检验用样品!由承检单位保存备】份样:品可:以,。由被抽样检验—人保存也可》以由承检单》位带:回保存备份样—品由被抽样检验人】保存:。的被抽样检验—人应当?填,写,备份:样品接收记》录,不得私?自拆封、《转移、调《换、:。损,毁备份?样 —     被—抽样检验人或—标称的生产企业擅】自拆封、《调换或者损》。毁备份?。样品的;或因—。被抽样检验人保管】不善备份样》品不:具备检?验条:件的视为《放弃复?检权利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