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】工伤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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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三条 用人【单位应当自职工【发生事故伤害或【者按中华人民共【和国职?业病防治《法的规定被诊断、鉴!定为职?业病之?日起30日内向所在!地设区的市社—会保险行政部—门或者其《。委托的县(市—、,区)社?会保险行政部门提】出,工,伤认定申《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!故,、失踪、因工外【出期间发生》事,故伤害以《及受其他条》件限制暂时不能【按规定时限提—。出工伤?。认,定,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!会,保险: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!限可以适《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!不得超过3个—月
! 用人《单,位未按?前款:规定提出《工伤:认定申请的职—工或者其近亲属、工!会组织自事故伤【害发生之日或者【被诊断、《鉴定为职业病之【日起1年内》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!所,在地: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!政部门或《者其委托的县—(市、区)社会【保险行政部门提出】工伤:认定申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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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与用!人单位之间因—。。劳动、人事关系发生!争议的依据法—。定程序处《理争:议,的时间?不计算在《工伤认定的申请时】限,。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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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四,条 提出工—伤认:定申请应当提—交下列?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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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一)工伤认定—申请表?;
!。 , 》(二)劳动、聘用合!同复印?件或者其他证明职】工与:用人单位存在—劳动、人事关系(包!。括事实劳动、人【。事关系)的》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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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【(三)医《疗机构出具的受伤】后诊断?证,明书、职业病诊【断机构出具的职【业病诊断证》明书或?者鉴定机构出具【的职业病诊》断鉴定?书
】 属于下列情形!的,还,应当在社《。会保险?行,政,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!请后分别提交相关】证明材料取得证【明材:料所:需时:间,不计算在工伤—认定的时限》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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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因履行工!作职责受到》暴力伤?害的提?交公安机关有—关证:明、:人,民法:院的裁决书》或,者其:他有效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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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二【)因交通事故或者】城市轨道交通、客】运轮:渡、火车事故受到伤!害,提出:工伤认定《申请的提交公安机】关交通管理》。、,交通运输、铁路等】部门或者《司法机关及法—律、行政法规授权的!组织出具的相关【法,律文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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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》 (三)在因工外】出期间因《工,作原因受到伤害的】提交:公安机关证明或者】其他证明;》因发生事故下落【不明认定因》工死亡的提交人民】法院宣告死亡的【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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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四)在工作时】间和:工作岗位因》突发疾病死亡或【者在48小时—之,内经抢救无》效死亡的提交医【疗机构的抢》救,和死亡?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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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—五)在抢《。险救:。灾,等,维护国家利益、社会!公共利?益,活,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!有效证明《;
!。。 : ? (六)因战、因公!负伤致残的残疾军人!到用人?单,位后旧伤《复发的提交残—疾军人证和当地民政!部门出具的证明【及,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!的,诊断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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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七《)其他特殊》情,形依据有关法律、法!规、规?章的规定《提供相关证明—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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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五条 《社会保?险行政部《门,收到用?人单位、职工或者】其近:亲,属、工会《组织(以下称申【请人)?的工伤认定申请【后应当即《时对申请人提交【的材料?进行审核材》料完整的应当即时最!迟在15《日内作?出受: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!定,材料不完整的应当】以书面形《式,一次性告知需要【补正的?全部:。材料收到补正材【料后即时最》迟在15日》内作出受理或—者,不予受理的》决定
! 社会保—险行政?部门:决,定受理工伤》认定申请的应当向申!请人出具《工伤认定《申请受理决》定书:。决定不予受理的应】当向申请人出具工】伤认定申《请不予?。受理决?定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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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:十六条 《。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!受理职工或者—其近亲属《、工会组织提出的工!伤,认定申请需要用【人,单位提交有关材料】的,应当:通,知用人?单位用人单位应当】于15日内》提,交用:人单位未按时提【。交的社会保险—行政部门《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!近亲属、工会组织提!供的材料作出—工伤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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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七?条 社《会保:险行:政部门?受理:工伤认定申》请后需要调查—核实相?关情况的应》当指派两名以—上工作人员》进行调查核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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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第十八条 社【会,保险行政部门应【当自受理工伤—认定申请之》日起60日》内作出工伤认定【决定并自作出工伤认!定,决定之日起2—0日内将认定工【伤决定书或》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!。书送达职工或者其近!亲属和用人单位同时!抄送经办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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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对认定》为工伤?或者视同工伤—的职工社会》保险行政部门应当】核发工伤证工伤证】由职工本人保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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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十:九条 工》伤保险费由》省,经办:机构征收的用人单位!职工:的工:伤认定事项由省社】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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