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 劳动》能力鉴定
】
《 ? 第二十条》。 省、《设区:的市应当依据—条例的有关规定【设立劳动能力鉴【定,委员会?。具体承?担下列工伤职工的】劳,动能力及相关事项的!鉴定、确认(以【下称劳动能力—鉴定:)工:。作,
— 》 , (一)伤残等级!鉴定;
》。
?
》 (二)护】理依:赖等级鉴定;
!
《 《 (三)—停工留薪期、—延长停工《。留薪期及停工留【薪期内因工》伤导:致死:亡的确?认;
】 》。 ?(,四)安装《配置伤残《辅助器具确》认;:
?
【 ? (五)工伤—。直接导致疾病确认;!
》
【 (六)工—伤复发确《认,;
?
,。
! (?七)康复《可能性?确认;?
— 《 (八)【供养亲属完全丧失】劳动能力鉴定;
】
:
— (—九)国家和本省规】定,的其他劳动能力鉴】定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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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劳动能力鉴定委!员会的办事机—构设在同级社—会,保险行政部门具体负!责劳动能力鉴—定委员会《的日常工作》。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组!织工作
】
,。 第二十【一条 《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!者按中华人民共【和,国,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!被诊断或者鉴定为】职业病、在》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!的应当自《停工留薪《期满之?日起:60日内申请—进行劳动能》力鉴定
【
》。。 ,第二十二《条 ?进行:劳动能力鉴》定应当由用人—单位、工伤职工或】者,其近亲属《向设区的市劳动能】。力鉴定委员会(【由省: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!险费:的向省直劳动能力】鉴定:委,员会)提出申—。请并提?交,。下列材料
—
— 》 (:一):劳动能力鉴定申请】表;
《
,
:。
!(二)认定工—伤决定书;
!
— (三)【医,疗机构出具》的病:历、诊断证明和检】查检验单《等诊疗资料
【
工!伤职工因工伤直【接,导致其他《。疾病的应当在申请】劳动能?力鉴定时一》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!。交相关医疗机构【的证明
! ? 第二十三条 【 申请进行》。劳动能力《鉴定的用人单—位和: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!属对鉴定结论—不服的应当自收【到鉴定结论之—日起1?5日:内向:省,劳动能力《。鉴,定委员会提出再【次鉴定申请》并提交初次鉴定【的结论?
— 作出初次】鉴定的?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,。应,当向省劳动》能力鉴?定委员会移交有关材!料,
— 第二—十四条 劳动能力!鉴,定,委,员会应当自收—到鉴定申请》材料之日《。起6:。0日内作出鉴定结】论,
】 因工伤职工【伤情复杂或者治疗】工作涉及医》疗卫生专业较多【的鉴:定时:限可:。以,适当延长但延长【的时间不得超—过30日
》
《
: 第二十五条】 , 自劳动《能力鉴定结论—作,出之日起1年—后工伤职工或—者其:近亲属?、用人单位、经办】。。机构认为工伤职工的!伤残情?况发生?变化的可《以到所在地设区【的市或者省》直劳动能力鉴—定委员?会申:请复:查鉴定经复查鉴定伤!残等级发生》变化的其工伤待【遇中的定期待遇按】本省有关《规定予以调》整
】 第《二十六条 》 初次劳动》能,力鉴:定所需的费用—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!伤保险费的由工【伤保险?基金支付;用—人单位未依》法,缴纳工伤保》险费的由用》人单位支付用人【单位既未缴纳工【伤保:险费又?不支付初次劳动能】力鉴定费用的由【工伤保险基金—先行垫付申请再次鉴!。定或者复查鉴定的由!申,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!鉴定或者复查—鉴,定结论与原鉴定结】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!申请:方,。承担;?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!定结论?与原鉴定结》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!由工伤保险基—金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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