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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四章 劳动能力鉴定! 》。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。条  省、设区【的市应当依据条【例,的有:关规定设立》劳,动能力鉴定委—员,会,具体:承担下列工》伤职工的劳动—能力及相《关事项的鉴定、确】认(以下称劳—动能力鉴《定)工作 》。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伤】残等级鉴《定; 《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二)护理!依赖等级鉴定—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。三):停工留薪期、延【长停:工留薪期及停工留】薪期内因《。。工伤导致死》亡的:确认:。; 《 ?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《(四)安装配置【伤残辅助器具确认】; ?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工伤直接导!致疾病确认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六)工伤》复发:确认; 】 ,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七)】康复可?能性确认; 【 ,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八》)供养?亲属完全丧失劳动】。能力鉴定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九)国!家和本?省规定的其他劳动】能力鉴定工作 !  《。  : 劳动能力鉴—定委员会的》办事:机构设在同级社会】保险行政《部门具?体负责劳动》能力:鉴定委员会的日【常工作和劳动能力】。鉴定的组织工作 !    【 第:二十一?条  职工发生事故!伤害或?者按中华人民—共和国职业病防【治法:的规定?被诊断或者鉴定【为,职业病、在停工留薪!期接受治疗的应当】自停工留薪》期满之日起60日内!申请进行劳》动能力鉴定 — ,  》   ?第二十二《。条,  进行劳》。。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!人单位?、工伤职工》或者其近亲属—向设区的市劳动【能力鉴定委》员会(由省经办【机,。构征收工《伤保险费的》向省直?劳动能力《鉴定:委员会)提出申【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】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)劳!动能力鉴《定申请?。表; 】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)认!定工伤决定》书; 》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医疗机构出具【。的病历、诊断证明】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!资料 ?   【  工?伤职工因工伤—直接导致其他疾【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!能力鉴定时一—并,提出确认申请—并提交相《关医疗机构》的证明 !   ? 第二十三条 【 申:请进行劳动能—力鉴定的用人—单,位和:工,伤职工或者其—近亲属对鉴定结论不!。服的应当自收到鉴定!结论之日起》。1,5日:。内向省劳动能—力鉴:定委员?会提出再次鉴定【申请并提《交,初次鉴定的》结论 ? , ,     作出!初次鉴定的劳动能】力,鉴定委?员会应?当向省劳动能力鉴】。定委:员会移交有关材料】。。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—四条  劳动能力】鉴定委员会应—当自:收到鉴?定申请材料之—日起6?0,日内作出鉴定结【论 【    《因,。工伤:职,工伤:情复杂或者治疗工作!涉及医疗卫》生专业较多的鉴【定时限?可以适当延》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!超过:30日? 《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五条 — ,自劳动能力》鉴定结论作出之【日起:1,。年后工伤职工或者】其近亲属、用—人单位、《。经,办机构认为工伤职】工的伤残情况发生】变化的可以到所在地!设区的市或者省直劳!动能力鉴《定委:员会申请《。复查鉴?定,经复查鉴定伤—残等级发生变化【的其工?伤待遇?中的定?期待遇按本省—有关:规定予以调整 【  —   ?第二十六条  【初次劳动能力鉴【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!位依:法缴纳工伤》保险费的由工伤保险!基金支付《;用:。人,单位未依法》缴纳工伤保险—费,的由用人单位支【付用人单位既未【缴纳工伤保险费又】不支付?初次劳动能》力鉴定费《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!先行垫付申请再次鉴!定或者复《查鉴定?的由申请方》预交鉴定《费再次鉴定或者【复查鉴?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!一致的鉴定费用【由申请?方承担;再次—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!论与原鉴定结论不】一致的鉴定费用【由工伤保《。险基金支付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