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:章 劳动能力—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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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》二十条 《 ,省、设区《的市:应当依据条例的【有关规定设立劳动能!力,鉴定:委员会?具体承担下列—工伤:职工的劳动能力及】相关事项的》鉴,定、:确,认(以下称劳动能力!鉴定:。)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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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一)伤残等》级鉴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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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二)护理】依赖等级《。。鉴定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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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 ,(三:),停,工留薪期、延长停工!留薪期?及停:工留:薪期内因工》伤导致死《亡,的确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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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? (四)《安装:。配置伤残《辅助器具确》认;
】 】(五)工伤》。直接导致疾病—确认:;
【 ? 》(六)工伤复发确】认;
》
【 (七)康】。复可能性确认;
】
】 ,。 ? (八)供养亲属完!全丧失劳动能—力鉴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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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。 《 , (九)国—家和本省规定—。的其:他劳动?能力鉴定工作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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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劳动》。能力鉴?。定委员会《的办事机构设在同】。级社会保险》行政部门具》体负责劳动能力【鉴定委?员会的日《常工作和《劳动能力鉴》定的:组,织工作
【
》 第二十一条 】职工:发生事故伤害或者】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!业病防治法》的规定被诊断或【者鉴定为职》业病、在停工—留薪期接受治疗的】应当自停工留薪期】满之日?起60?。日内申请进行劳【动能力鉴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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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?十二条 《 进行劳动能力鉴】定应当由用人—单位、工《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!向设区的《市劳动能力鉴定【。委员会(由省经【办,机构征收《工伤保险费的向省】直劳动能《力鉴定委员会)提】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!。料
》
《 , (一)】劳动:能力鉴定申请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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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二《)认:定工伤决定书—;
】 : : (《三)医疗《机,。构出具的病》历、诊?断,证明和检《查检验单等诊疗【资料
【
工伤职】工因工伤《直接导致《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!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!并提出确认》申,请并提交相关—。医疗机构的证明
】
】 第二十三条 申!。请进行劳《动能力鉴定》的用人单位》和工伤职工或者【其近亲属对鉴定【结论不服的应当自收!到鉴定结《论之日?起15日内向省劳动!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!再,次鉴定申《。请并提交初次鉴【定的结论
】
》 ,作出:初次鉴定的劳—。动能力鉴《定,委员会应当向省【劳动能力鉴定—委员会移交有关【材料:
! ,。第二十四条 【劳动能?力鉴定?委员会应当》自收到?鉴定申请材料—之日起6《。0日内作出鉴—定结论?
》
? 因?工伤职工伤情复杂】或者治疗工》作涉:及医疗卫生》专业较多的鉴定时】限可以适当延长【但延长?的,时间不得超过30日!
— , 第二十五条】 自劳动》能力鉴?定结论作出之日起】1年后工伤职工或】者其近亲属、用人单!位、经办机》。构认为?工伤职?工,的伤残情况发—生变化的可以到所】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省!直劳动能力鉴定【。委员会申《请复查鉴《定经复查鉴》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!的,其工伤待遇中—的,定期:待遇:按本省有《关规:定予以调《整,
【 第二十六条 ! 初次劳动能力鉴】定所需的费用用【人,单位依法缴纳—工伤保险费的由【工伤:保险基金支付—;用:人单位未依法—缴纳工伤保险费的】由用人单《。。位支付用人单位【既未缴纳工伤保险】费又不支《付初次劳动》。能力鉴定费用—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!行垫付申请再—次鉴定或《者复查鉴定的—。由申:请方预交《鉴,定费再次鉴定—或者复查《鉴定结论与原—。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!费用由申请》方承担;《再次:鉴定或者复查鉴定】结论与原鉴定—结论不?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工!伤保险基金支付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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