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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章 劳动能】力鉴定 】 ?    第二十条 ! 省、设区的市应】当依据?条例的有关规定【设立劳动能力鉴定】。。委员会具体》承担:下列工伤职工—的劳动?能力及相关事—项的鉴?定、确认《(以下?称劳动能力鉴定【)工作 —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伤残等级】鉴定; 】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二—。)护理依赖等级【鉴定;?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三)!。停工留薪期、延长】停工:留薪期及停工—留薪期内因工伤导】。致死亡的确认; !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四)安装配置伤残辅!助器具确认; 】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工伤直接导!。致疾病确认; !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:六)工伤《复发确认; 【。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《七)康?复可:能性:。确认; 《 : ,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?(八)供养亲属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】鉴定;? 》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九,)国家?。和本省?规定的其他劳—。动能力鉴定工—作   !  劳动能力鉴【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!设,在同级社会保—险行政部门具—体,负,责劳动能力鉴—定委员会的日常工】作和劳动能》力鉴定的组》织工作 】     》第二十一条》  职工发》生事故伤害或—者按中?华人民共和国职【业,病防治法的》规定被?诊,断,或,者鉴定为职业病、在!停工留薪期》接受治疗的》应当自停工留薪【期满之日起60日内!申请进行劳动—能力鉴定 【 :     》第二:十二:条  进行》。劳动能力《鉴定应当由用人单】位、:工伤:。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!设区的市劳动能【力鉴定委员会(由省!经办机构《征收工?伤保险费的向—省直劳动能力鉴定】委员会?。)提出申请并提交下!列材料 !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)》劳动能力鉴定申【请表;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(二)认定》工伤决定《书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三:)医:疗机:构出:具的病历、诊断证明!和检查检验》单等诊疗资料 !     工伤!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!其他疾?病的:应当:在申请?劳,动能力鉴《定,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!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!的证明 》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三条】  申?请进行劳动》能力鉴定的用—人单位和工伤职【工或者其近亲属【对,鉴定结论不服—的应当自收到—鉴定结论之日起【15日内向省劳【动能力?鉴定委员会提—。出再次鉴定申—请并:提,交初次鉴《定的结论 】     作出】。。。初次鉴定的劳动【能力鉴?定委员?会应当?向省劳动能力鉴【定委:员会移交有关材料 ! 》    第》二,十四条  劳—动能力鉴定委员会】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!材料之日起60【日内作出鉴》定结论 》 ,  《  : 因:工,伤职工伤情复—杂或者治疗工作涉及!医疗卫生专》业较多?的鉴定时限》可以:。适当延长《但,延长的时间不得【超过30《日  】   ?第二十五条  【自劳动?能力鉴?定结论作《出之日?起1年后《工伤职工或者—其,近亲:属、:用人单位、经办机构!认,为工伤职工的伤【残情况发生》变化的可以》到所在地设区的市或!者省直劳动能—力鉴定委《员会申请复查鉴定】经复查鉴定伤残【等级发生变化的其】工,伤待遇中《的定期待遇按本【省有关规定予以调整! :。     第!。二十六?条  ?初,。次劳动能力鉴—定所需的费用用人单!位依:法,缴纳工伤保险费【。的由工伤保险基金】支付;用人》。单位未?依法缴纳工伤保【险费的由用》人单:位支付用人单位【既未缴纳工伤保【险费又不支》付初次劳动》能力鉴定费》用的由?工伤保险基金—先,行垫付申《请再次鉴定或—者复查鉴定的由申】请方预交鉴定—费再次鉴《。定或者?复查鉴定结论与【。原鉴定结论一致的】鉴定费用由申请方】承担;再次鉴定【。或,者复查鉴定》结论:与原鉴定结论不一】致的鉴定费用由工】伤保险?基金支付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