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劳,。。。动,能力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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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?二十条? :省、设?区的市应当》依据条?例,的有:关规定设立》劳动能力鉴定—委员会具体承担下列!工,伤,职工的?。劳动:能力及相《关事项的鉴定—、确认(以》。下称劳动能力鉴定)!。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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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—。一)伤?。残等级鉴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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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。(二:)护理?依赖等级《鉴,定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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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【三)停工留薪期、】延长停工留薪期及】停工留薪期内—因工伤导致死亡【的确: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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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四)安装配】置伤残辅助器—具确认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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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: (五—)工伤直接导致【疾病确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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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。
《 (六【),工伤复发确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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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七)康】复可能性确认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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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八)供!养亲属?完全丧?。失劳动?能,力,。鉴定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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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九《。)国家和本省规定的!其,。他劳动能力鉴定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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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劳动》能力鉴定《委员会的《办事机构设在同级】社会保险《行政部门具体—负责劳动《能,力鉴定委员》会的日常工作和【劳动能?力鉴定的组织工作】
! ,第二十一条 职】工发生?事,故,伤害:或,者,按中华人民共—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!规定:。被诊断或者》。鉴定为职《业病、在停工—。。留薪:期接受治疗的—应当自停工留薪【期满之?日起60《日内申请进行劳动】能力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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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—二条 进行劳【。动能力鉴《。。定应当由用》人单位、工》伤职工或者其近亲】属,向设区的市劳动【能力鉴定委员会(由!省经办机构征收【工伤保险《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!鉴定委员会)提出申!请并提交下列材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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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】(一)劳动能力鉴】定申请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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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》二)认定《工伤决定书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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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?(三)医《疗机构出具的—病历、诊《断证明和检》查检验单《等,诊疗:资料
】 : 工伤职》。工,因工伤?直接导致其他疾病】的,应当在?申请劳动能力鉴定】时一并提出确认【申请并提交相关【医疗机构《的证明
! 第二—十三条 申—请进行劳动能力鉴】。定的用人单位和【工伤职工或》者其近亲属对鉴定结!论不服的《应当自收到鉴定结】论之日?起15日《。内向省劳动能力【鉴定委?员会提?出再次?鉴定申请并提交初】次鉴定的结》论
】 作出初—次鉴定的劳动—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!向省: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移交有关》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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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?四条 ? 劳动?能力鉴定《委员会?应当自?收到鉴定《申请材料之日起6】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!
— 因》工伤职工伤情复【杂或者治疗》工作:涉及医疗《卫生专?业较:多的鉴定时限—。可以适当延长—但延长的时》间不得超过30【。日
! , 第二十五条 】自劳动能力鉴定结】论作:出之日起1年—后工伤职《工或者其近亲属、用!人单位、《。经办机构认为工伤】职工的伤残情—。况发生变化》的可以到所在地设】。区的市或者省—直劳:动能力鉴《定委员会《申请复查鉴定—经复:查鉴定伤残等级发】生变化?的其工?伤,待遇中的定期—。待遇:按本省有《。关,规定予以调》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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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二十六条 》 初:次,劳动能力鉴》定所需的费用—用,人单位依法缴—纳工伤保险费的【由工伤保险基—金支付;《用人单位未依法【缴纳工?伤保险费的》由用人单《位支付?。用人单?位既未?缴纳工伤保险费【又不支?付初次劳动》能力鉴定《。。费用的?由工伤保险基金【先行垫付申请再次鉴!。定或者复查鉴—。定的由申请方预【交,鉴定费再次鉴—定或者复查》。。鉴定结?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!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!承,担,;再次鉴定》或者复查鉴定结【论与原鉴定结论【不一致的鉴定费用】由工伤保险基金【支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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