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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第二章 工伤—保,险基金 【 : :    第六条  !工伤保?。。险基金实行全—省统筹?具体:办法由省社会—保险行政部门会【同省财政部门制定】报省人?民,政府批准《后施行 【  ?   第七条 【 用人?单位应当《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费!率由省社会保险【行政部门《的经办机构》(以下称省经—办机构?)根据用人单位所】属行业相应》的费率档次》和用:人单位工伤保—险费使用、工伤【发生率?等,情况确定 —。    【 第:八条 ? ,用人单位应当以全】部职工?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!为基数?。申报缴?。纳工伤保险费—。。不能以全部职工上】一年度的工》资总:额为基数申报缴【纳工伤保险费的行】业按国家和》本省有关规定办【理 ?   —  用人单位参【加工:。伤保险的职工人【。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在!。5日内将《变化:的职工名单》和相关?情况报告经办机构 ! , ?  :   第九》条  用人单—位应当按月向经【。办机构申《报应当?缴纳:的,工伤保险费》数额经办机》构应当?即,时审核因《特殊情况不能—即时审?。核的应?当于收?到缴费申报》材料之日起3—日内审核完毕用人单!位应当于经办机【构审核后5》日内以货币形式全】额缴纳工《。伤保险费 】     用人】单,位不按规定申—报,应当缴纳的工伤【保险:。费,数,额的由经办机构【暂按该单位上月【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!百一十?确定应缴《。数额;没有》上月:缴费数额的由经【办机构暂按该单【位的经营状》况、职工人数等有】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!用人单位《。补办申报手续—并按核定数》额缴纳工伤保—险费:后由经办机构按【。规定结算 !     》第十条 《 工伤保险》费由经办《。机构按国家和本省】有关规定《征收 》     经】办机构征《收工伤保《险,费应当?出具省财政》部门统一《印制:的收:费凭证 !  :  :第,十一条  工—伤保险基金》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!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一)治疗工伤—的医疗费用》和,康复费用;》   】   ?。   (二)住院】伙,食补助费《;  】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到本设区】的,市以外的地区就医】。途中所需《的交通、食宿费【;, 《 , 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 (?四)安装配》置伤残辅助器具所】需费用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五)生活不能】自理的工伤》职工经劳《动能力鉴《定委: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!费; ? ?     —。。    (》六)一次《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!四级伤?残,职工按月领取的伤】残津贴; 》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七)终止或者【解除劳动、》聘用合同时》应,当享受的一》次,性工伤?医疗补助金; 】 ,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八):。因工:死亡职工的遗—属领:取的丧葬补助—金、供养亲属—抚恤金和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;!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九?)工伤?预防费; 【    —。 ,    (十)工伤!认定调?查费; 《     !   ? (十一)劳动能】力,鉴定费?。; :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》十二)法律》、法:规,、规:章规定用工伤保【险基金支《出,的其他?项,目 》 : ,   工《伤,认定:调,查,费的支出《由省社会保险行政】。部,门会同省财政部门】提出使用计划报【。省人民政府批准后】执行  ! , , 工:伤预:防费的?提取比例、使用【和管理?按国家和《省社:会保险?行,。政部门会同省财政、!卫,生、安全生产监督管!理等部门制定的【有关规定执行 】    【 ,第十二条  省【经办机构应当在年】底前将全省本年【度征收的工伤保险费!总,额的百分之十留作】工伤保险储备金【。用于特大、重大事故!的工伤?保险待遇支付工【伤保险储《备,金可以?连年结转使用但总】额不得?。。超过工伤保险基金总!额,的百分之三》十 【。    使用工伤】保险储备金应当报】省人民政府批准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