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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 —工伤保险基金 【 : 《     第六【条  工伤》保险基金实行全【省统筹具体办法由省!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!同省财政部门—。制定报省人民政【府批准后施》。行  】。   第七条 【 用人?单位应当缴纳—的工伤?保险费费率由省【社会保险行政—部门的经办》。机构(以下称—省,经办机构《)根据用人单位所属!行业相应的费率【档次和用人单位【。工伤保险《费,使用、工伤》发生率等情况确【定 》     —第八条  用人单】位应:当以全部职工上一年!度的工资总》额为基数《申报缴纳工》伤保险费不》能,以全部职工上一年】度的工资总额为基数!申报缴纳工伤保【险费:的行业按《国,。家和本省有》关规定办理 【 《。 ,  : 用人单位参加【工伤保险的》职,工人数发生变化的】应当:在,5日内将变》化的职工名单—和相关情况报—告经办机构 !  ?   ?第九条 《 用人单位应当按】。月向经办机构—申报应当缴纳的工】伤保险?。费数额经办机构应当!即时审核因特殊情】况不能即时审核的】应当:于收到缴费申—报材料之日起—3日:内审核完毕用—人单位应当于经办机!构审核后5日内以】货币形式《。全额缴纳工伤保【险费 ? 《 ,    用人单【位不按规定申报应】当缴纳的工伤—保,险费数?。额的由经《办机:。构暂按该《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!。百分之?。一百一十确定应缴】数额;没有上月缴】费,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暂!按该:单位的?经营状况、职工人数!等有关?情况确定《应,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!申报手续并》按核定数额》缴纳工伤保险费后】由经:办机构按规定结算】 —    第十条  !。工伤保险费由经【办机:构按国家和本省有】关,规,定征收 【     经办机!构征收工《伤保险费应当—出,具省:财政部门统一印【制的:收费:凭证  !   第十一条  !工伤保险基》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!出 【 ,。 ,   ?   ?(一)治《疗,工伤的医疗费用和】康复费用《; —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:)住院伙食补助费】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到本设【。区的市以外的地【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!通、:食宿:费;  !  : ,  :  (四《)安装配置伤残【辅助:器具所需费用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生活不能自!理的工伤职工经劳】动能力鉴定委员会】确认的生活护理费;!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六)一次》性伤残补助金—。和一至四级伤残职】工按月领取》的伤残津贴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七!)终止?或者解除劳动、【聘用:合同时应当享受【的,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!金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因《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!取,的丧葬补助金、供养!亲,。。属抚恤金《和一次性工亡—补助金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(九)?工伤预防费; ! ,。。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十)》。工伤认定调查费; !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 (十一)劳—动能:力鉴定费; 】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(十二)》法律、法《规、规章规定用工】伤保险基金支出的】其他项目 !    《 工伤认定调查费的!支出由省社会保险】行政部门会同—省财政部门提出【使用计划《报省人民政府—批准后执行 — :     【工伤预防费的提取】比例、?使用和管理按—国家和省《社会保险行政—部门:会同省财政、卫【生、安?全生产监《督管理等部门制【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!。 :     第十!二条:  省经办机构应当!在年:底前将?全省本年度征收的工!伤,保险费?。总额的?百分之?十留作工伤》保,险储:备金用?。。于特大、《重大事?故,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!工伤保?险储:备金可以连年—结转使?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工!伤保:险基金总额的百分】。之三十? ,。 ?     使【用工伤保险储备金应!当报省?人民政府批准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