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章 《工,伤保险基《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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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六条》 工伤保险基金实!行全省统筹》具,体办法由省社—会保险行政部门【会同:省财政部门制定【报省:人民政府批准—。后,施行:
— 第七条 】。。 ,。用人单位应当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】费率由省社会—保险行政部门的经】办机构(以下—称省经办机构)根】据用人单位所属行业!相应的费率档—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!险,费使用、《工伤发生率》等情况确定
【
— 第八条 用】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!工上一年度的工【资总额为基数—。申报缴纳《。工伤保险《费不:能以全部职》工上:一年度的工资—总额:为,基数申报缴纳工【伤保险?费的行业《按国家?。和,本省有关规定办【理,
】 , 用人单位参加工】伤保:险的职工人数发【生,变化:的应当在5日—内将变化的职工名】。单和:相关情况《报告经?办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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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九条 用人!单位应当按月—向经办机构申报应当!缴纳:的工伤保险》。费数额经办》。机构应当即》时审核因特殊情【况不能即时审核的】应当于收到缴—费申报材料之日【起,3日内审《核完毕用人》单位应当于经办机】构审核后5日—。内以货币形式—全额缴纳工伤保【险费
】 用人单【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!缴纳:的工伤保险费—数额的由经办机【构暂:按该单?位上月缴费数额的】百分之一百一十确】定,应,缴数额;没有上月缴!费数额的《由经办机《构,暂按该单位》的经营状况、—职工人数等有关情】况确定应缴》数额用人单位补办】申报手续并按核【定数额缴纳工伤保险!费后:由经办机构》按规定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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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条 工》伤保险费由经—办机构按国》家和本省有关—规定征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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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经办机【构,征收工伤保险费应】。。当出具省财政部门】统一印?制的:收费凭证
【
【第十一条 工伤保!险基金用于下列【项目的支《出
】 【。(一)?治疗工?。伤的:。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!。;
】 — (二)住院—伙食补助费;
【。
【 —(三:),到本设区的》市以外的地区—就,医途中?所需的交通》、,食宿费;
》
【 》 (:。四)安装配置伤残辅!助器具所需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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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。 》 :(五:)生活不能》自理的?工伤职工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】。。员会确?认的生?活,护理:费;
》。
》 (【六,)一次性伤残补助】金和一至四级—伤残职工《按月领取《的伤:残津贴;
】
: 【 (七)终止或【者解除劳动、聘用】合,同时应当享受的一】次,性工伤医疗补—助金;
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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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八)!因工死亡职》工的:遗,属领取?的丧:葬补助金、》供养亲属抚恤金和】一,次性工亡补助—金;:
【 (九!)工伤预《防费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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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—。。(十)工《伤认定?调查费;
》
【。 (十】一,)劳:动能力鉴定费;【
《
: ? (十【二)法律、》法,规、规章规定用工伤!保险基金支出—的其他?项,目
! 工伤《认定调查费的—支出由省社会—保险行政部》。门会同省财政部门】提出使用计划报【省人民政府批—准后执行
【
? , 工《伤,预防费?的提取比例》、使:用和管理按国—家和省社《会保险?行政部门《会同省?财政、卫生》、安全生《产,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!的有关?规定:执行
】。 ? 第十二条 — ,省经办机《构,应当在年底前—将全省本年度征【收的工伤保险—。费总额的百分—之,十,留作工伤保》险储备金《用于特?大、重?大事故的工伤保险】待遇:支付工伤《。保险储备金可以连】年结转?使,用但总额不得超过工!伤保险基金总—额的百分之》三十
】 , 使《用工伤保险》储备金应当报—省人民政府批—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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