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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章— 工伤保险基金【 : ,。 :     第六!条  工伤保险【基,金实行全省统筹【具体办?法由:省社会?保险行政部门会【同省财政部门制【。。定报省?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!   】  第七条  【用人:单位应当缴纳—。的工伤保《险费费率由》省社会保《险行政部门的经【办机构?(以下称省》经办机?构)根据用人单位】所属行业《相应的费率档—次和用人单位工伤保!险,费使用、工》伤发生率《等情况?确定 》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《 ,用人单位应》当,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!的工资总额为基数】。申报缴?。纳,工伤保险费不能以】全部职工上一年度】的,工资总?额为基?数,申报:缴纳工伤保险—费的行业《按国家和本省有【关,规定办?理 》  ?   用人》单位参加工伤保险】的职工人数发—生变化的应当在5】日内将变化的—职工名单《和相关情况》报告经办机构 !  《。   ?。。第九条  用人单】位应当按月》向经办机构申报【应当缴?纳的工伤《保险:费数额经《办机构应当》。即时:审核:因特殊情况》。不能即?时审核的应当于收】到缴费申报材料之】日起3日内审核【完毕用人单位—。应当于经办机—构审:核后5日内以—。货币:形式:全额缴纳工伤保【险费 》   》  用人单位不按】规定申?报,。应当:缴,纳的工?。伤保险费数额的【由经办机《构暂按该单位上【。月,缴费数额的百分之】一百一十确》定应缴数额》;没有?上月:缴费数额的由—经,办机构暂按该单【。位的经营状况—、职工人《数等:有关情况《确定应缴数额用人】单位:补办申报《手续并按《。核定数额缴纳—工伤保险费后由【经办机构按规定结】算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条,  :工伤保?险费由经办机构按】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!征收 【。   ?  经办机构征收】工伤保险费应当出具!省财政部《门统一?。印制的收费》凭证 】。 ,   第《十一条  工伤【保险基金用于下列】项目的支出 【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治疗工伤的医【疗费:用,和康复费用;— : 《。   ?  : ,  (二)住院伙食!补助费;《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【),。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!地区就?医途中所需》的交:。通、食宿《费,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安装配置伤残!辅助器具所》需费用?;,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生活不能《自理的工《伤职工经劳》动能力鉴定》委员会确认的生【。活护理费; 【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六)一】次性伤残补助—金和:一至:四,级,伤残职工按月领【取,的伤残?津贴: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七)?终,止或者解除》劳动、聘用合同【时应当享受的一次】。性工伤医疗补—助金; —  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八)因工死亡!职,工的:。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!金、供养亲属—抚恤金?和,一次性?工亡补助金; ! ,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九)工伤预—防费; 【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十)工伤认定调】查费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,(十一?。)劳动能力》鉴定:费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十二)法律、【法规、规章规定【用工伤?保,险基金支《出的其?他项目 — ,。 , , ,   工伤认定调】查费:的支出由省社会保】险行政部门会同省】财政部门提出—使用计划报省人民】政府批准《后执行 】     工伤预防!费的提取比例—。、使用和管理按国】家和省社会保险行】政部门会同省—财政、?卫生、安全生产监】督管理等部门制【定,的有关规《定执行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二条 》 省经?办机构应当在—年底前将全》。省本年度征收的工伤!保险费?。总额的百分之—十,留作工伤保险储备】金用于特大、—重大事故的工伤【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!险储备金可以连年结!转使:用但总额不》得超过工《伤保险基金总—额的百分之三十【。  【。   使用工伤【保险储备金》应当报?省人民政府批准 】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