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—章 工?伤保险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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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? , 第六条 工伤保!险基金?实行全省统筹具【体办法由省社会保】。险行政部《门会同省财》政部门制定》报省人?民政府批准后—施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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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七条 用人【单位:应当缴纳的工伤保】。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!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!构,(以下?称省经办《。机构:)根:据用:人单:位所属行业》相应的?费率档?次和用人单位工【伤,保险费使用、工伤发!生率等?情况确?定
【 《第八条 用—人单位应当》以全部职工上一【年度的?工资:总额为?基数申?报缴纳?工伤保险费不能【。以全部职工上一【年度的工《资总额为《基数申报缴纳工【伤保险费的》行,业按:国家和本省有关规】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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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用人单位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】工人:。数,。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!日内:将,变化的职工名—单和相关《情况报告《经办机构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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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九条 【。。用人单位应当—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!应当缴纳《的,工伤保险《费,数额经办机构应当】即时审核因》特殊:。情况不能即时审【核的应当于》收到缴费申报材料】之日起?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!。单位应当于经办【机构审核后》5日内?。以货币?形式全?额,缴纳工伤保险—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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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用人单位不!。按规定?申,报应当缴纳的工伤】保险费数额》的由经办机构暂按】该单位上《月缴费数额的—百分之一百》一,十确定应缴数额【;没有上月缴费【数额的由经办机构】暂按:该单位的《经营状况、职—工,人数等有《关,情况确定应》缴,数额用人《单位:补办申报手续—并按核定数额缴【纳工伤保《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!规定结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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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条 工伤保险费】由经办机构按—。国家:和本省有关规定征】收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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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经办机《构征收工伤保—险费应?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!一印制的收费凭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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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《一条 工伤保【险基金用于下列项】目的支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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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一?)治疗工伤的医疗】费用和康复费用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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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 (二)住院伙】食补助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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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 (三)到本设【区的市以外的—地区就医《途中:所需的交通、—。食宿: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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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 (—。四)安装配置伤残辅!助,器具所需费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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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】五)生活不能—自理的?工,伤职工?经劳:。动能力鉴定》。。委员会确认的生活】护理费;
】
? — (六)一次性【伤残补助金和一至】。四级伤残职工按【月领取?的伤残津贴》。;
!。 (七】)终止或者解除劳】动、聘用《合同时应《当享受的一次性【工伤医疗补助金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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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—八)因工死亡职【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!补助金、供》养亲属抚恤金和【一次性工亡》补助:金,;,。
! , (》九,),工伤预防《费;
》
【。 , (十)工伤】认定调查《费;
》
! (十一)—劳动能力《鉴定费?;
! (十】二)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!金支出的其他项目
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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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工伤认定—调,查,费的支出《由省社会《保,险行政?。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!提出使用计划报省】人民:政府批准后执—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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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工伤:预,。防费的提取比例、使!用和管理按国家和】省社:会保:。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!政、:卫生:、安全?生产监?督管理等部门制定】的有关?。规定: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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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二条 》省经办机构应当在】年底前将《全省本年度》征收的工伤》保险费总额的百【分之十留作工—。伤保险储《。备金用于特大、【重大:事故的工伤保—险待遇支付工—伤保险储备金可以】。连年结转使》用但总额不得超过】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!百分:之三十
! : 使用工伤—保,险储备金应当报省人!民政:府,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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