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—章 工?伤保险基金 】 《。   ? , 第六条  工伤保!险基金?实行全省统筹具【体办法由省社会保】。险行政部《门会同省财》政部门制定》报省人?民政府批准后—施行 ?。     !第七条  用人【单位:应当缴纳的工伤保】。险费费率由省社会保!险行政部门的经办机!构,(以下?称省经办《。机构:)根:据用:人单:位所属行业》相应的?费率档?次和用人单位工【伤,保险费使用、工伤发!生率等?情况确?定 【    《第八条  用—人单位应当》以全部职工上一【年度的?工资:总额为?基数申?报缴纳?工伤保险费不能【。以全部职工上一【年度的工《资总额为《基数申报缴纳工【伤保险费的》行,业按:国家和本省有关规】定办理 《 ?   《  用人单位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】工人:。数,。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!日内:将,变化的职工名—单和相关《情况报告《经办机构《 ? ?  :  第九条  【。。用人单位应当—按月向经办机构申报!应当缴纳《的,工伤保险《费,数额经办机构应当】即时审核因》特殊:。情况不能即时审【核的应当于》收到缴费申报材料】之日起?3日内审核完毕用人!。单位应当于经办【机构审核后》5日内?。以货币?形式全?额,缴纳工伤保险—费 《 ?    用人单位不!。按规定?申,报应当缴纳的工伤】保险费数额》的由经办机构暂按】该单位上《月缴费数额的—百分之一百》一,十确定应缴数额【;没有上月缴费【数额的由经办机构】暂按:该单位的《经营状况、职—工,人数等有《关,情况确定应》缴,数额用人《单位:补办申报手续—并按核定数额缴【纳工伤保《险费后由经办机构按!规定结算 【 :     第十【条  工伤保险费】由经办机构按—。国家:和本省有关规定征】收,。 , ,    【 经办机《构征收工伤保—险费应?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!一印制的收费凭证 !   【  第十《一条  工伤保【险基金用于下列项】目的支出 —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一?)治疗工伤的医疗】费用和康复费用;】 》。     》 , ,  (二)住院伙】食补助费; — ?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:。 (三)到本设【区的市以外的—地区就医《途中:所需的交通、—。食宿:费; 《。 《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。四)安装配置伤残辅!助,器具所需费用; !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生活不能—自理的?工,伤职工?经劳:。动能力鉴定》。。委员会确认的生活】护理费; 】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一次性【伤残补助金和一至】。四级伤残职工按【月领取?的伤残津贴》。;  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(七】)终止或者解除劳】动、聘用《合同时应《当享受的一次性【工伤医疗补助金;】 ,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八)因工死亡职【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!补助金、供》养亲属抚恤金和【一次性工亡》补助:金,;,。    ! ,    (》九,),工伤预防《费; 》     【。 ,   (十)工伤】认定调查《费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十一)—劳动能力《鉴定费?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十】二)法?律、法规、规—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!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! , ,   》  工伤认定—调,查,费的支出《由省社会《保,险行政?。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!提出使用计划报省】人民:政府批准后执—行 :     !工伤:预,。防费的提取比例、使!用和管理按国家和】省社:会保:。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!政、:卫生:、安全?生产监?督管理等部门制定】的有关?。规定:执行 《     第!十二条  》省经办机构应当在】年底前将《全省本年度》征收的工伤》保险费总额的百【分之十留作工—。伤保险储《。备金用于特大、【重大:事故的工伤保—险待遇支付工—伤保险储备金可以】。连年结转使》用但总额不得超过】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!百分:之三十 !  :  使用工伤—保,险储备金应当报省人!民政:府,批准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