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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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, 第六条 【工伤保险《基金实行全》省统筹具《体办法由省社—会保:。险行政部门会同省】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!民政府批准后施【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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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七条: 用人单》位应:当,缴纳:的工伤保险费费率由!省社会保险》行政部门的经办【机构(以下》称省:经办机构)根—据用人单位所属行】业相应的费率—档次和用人单—位工:伤保险费使用—、工伤发生率等情】况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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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八条 用人—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!上一年度的工资【总,额为基数申报—缴,纳工:伤保险费不能—。以全部职《工上一年度的—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!缴纳工伤保险费的】行业按国家》和,本省有关规定办理】
】 用人单位参加】。工伤保险的职工人数!发生:变化的应当》在5日内《将变:化,的职工名单和相关情!况报告经办》。机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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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】条 :。。 用人单位应—当按月向《经办机构申报应当】缴纳的工《伤保险?费数额经办机—。构应当即时审核因特!殊情:况不能即《时审:核的应当于收到缴】费申报?材料之日起3日【内审:核完毕用《人单位应当于经办】机构审?核后5日内以货【币形式全额缴纳工】伤保险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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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用人》单位不按规》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工!伤保险费数额的【由经办机构》暂,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!额的:百分:之一百一十》确定应缴数额;没】有,上,月缴费?数额的?由经办机《构暂: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!。。、,职工人?数等有关情况确定】应,缴数额?用人单位补》办申报手续并按【核定数额缴》纳工伤保《险费:后由经?办,机构按?规定结?算
! 第十《条 工伤保险费由!经办机构按》国家和本省有关【规定:征收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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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经》办,机,构征收工《伤保险费应当出具】省财政部门》统一印制的收费凭】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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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一条 工伤保!险基金用《于下:列,项目的支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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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一)【治疗工伤的医疗费】用和:康复费用《。;
【。 《。 : (二《)住:院伙食补助费;【
】。。 ? (三》),到本设区《的市:以外的地区就—医途中所需的交通】、食宿费《;
【 》 ?(四)安装配置伤残!辅助器具所需—费用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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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。 (五)生活不!能自理的工》伤职工?经,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】会确:认的生?活护理费《;
】 , ? , (六)一次【。。性,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!。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!的伤残津贴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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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七)终《。止或者解除劳动【、聘用合同时应【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!医疗:。补助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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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?。八)因工死亡职【工的遗?属领:取的丧葬补助金【、供养亲属》抚,恤金:和一次性工亡补【助金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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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》(九)?工伤:。预,防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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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(十!。)工:。伤认定?调,查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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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》(,十一)?劳动能力鉴定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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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十二—)法:律、法?规、规章规定—用工伤保险》基金支出的其他【项,目
》
: : 工伤认》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!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!同省财政《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!省人民政《府批准后执行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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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】伤预防?费的提取比例、使用!和管理按国家—和,。省社会保险行政【部门会同省》财政、卫生》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!等部门制《定,的有关?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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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《十,二条 省经办机构!应当在年底》前将全省本年—度征:收的工伤保险费【总额的百《。分之十留作工伤保】险储备金用于特大】、,重大事故《的工伤保险待—遇支付工伤保险【储,备金:可以:连年结转使用但总额!不得超过《工伤保险基》金总额的百分—之三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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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使用工伤保险储【备金:应当报省人民—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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