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第一章 总— ,则
》。
:
? 第一条 为!保,障因工作遭受事【故伤:害或者患职》。业病的职工获—得医疗救治和经【济,补偿促进《工,伤预:防和职?业,康复根据《。中华人民共和—国社会保险法和【国务院工伤》保,险条例?(以:下简称条例)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本办【法
—
》第二条 本—省行政区域》内的企业、事业【单,位、社会团体、民】办,非企业单《位、基?金会:、律师事务所、会】计师事务所等—组织和有雇工的【个体工商户(以【。下称用人《单位)应当依照【条例和?本办法的规》定参加工伤保险
!
【 用人?单位应?当为全部职工或者】雇工(以下》称职工)缴》纳工伤保险费其职】工均有依照》。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!享受工伤保险待【遇,的权利
! 第》。三条 ? 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!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!本行政区域》。内的工伤保险工【。作
! 社会保险—行政部?门按国务院和省政】。府有关规定》设立的社会保—险经办机构(—以下称经办机构)具!体承办?工伤保险事务
】
】第,四条: 省社会保—险行:政部门制定工—。伤保险政策》和相关标《准应当?征求工会组》织、用人单位—代表的意见
【
,
【第五条 用—人单位?应当建立安全生产】、职业?。病防治责任制采取】。措施:预防工伤《事故:的,发生避免和减—少职业病危害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