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。 : 第?三章 ?电,磁辐射污染防治【 》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?四条  新建、改】。建、扩建可能产生】电磁辐射污》染的:建设项目或者使用电!磁辐:射设施和设》备应:当依法进行》。环境影响评价—。报省人民政府环【。境保护?行政主管部》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!查,批准:。 《   《  :建设项目竣工后、电!磁辐射设施和设【备使用前建设—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!当,向审批该建》设项目、电》磁辐射?设施和设《备,环境影响评》价,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!主管部门申请环境】保护:设施竣?工验收?验收合格的方可投】入生产或者使用【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五条【。  可能《产生:。电磁辐射污》染的建设项目或【者使用电磁辐—射设施和设》备,的单位应当按照【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规定《如实:公示:建,设项目、设》施和设备的》有,。关信息开展》与其业?务相关的电磁—辐射污染防》治宣传工作》 ,  —。   第二十—六条  电磁辐射】建设项目的性质、】规模:、地点、采用的【生产工艺以》及辐射设备》的功率、频率、天线!增益、?电压和电《流强度等发生重大变!化超出原批》准范围的建设单【位或者使用单位应】当重新进行环境【影响:评价 ?     !第二十七条  【依照国家颁布—的电磁辐射防—护,规定和有关设计【规范的要求需要【划定电磁辐射规【划限制区的建—设单:位应当在《编制建设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】文件时提出可能【受到电磁辐射影响】的范围并按照规定向!规划、国土资源【。部门办理有关—手续: 》     本条例颁!布实施前已建成的】电磁辐射建设项【目或者?投入使用的电磁辐】射,设施和设备不—符合国家电》磁辐:射环境保护标准【的由县级以》上人民?政府: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《门责令限期治理 ! 《    第》二,十,八条  从》。事电磁?辐,射活动的《单位应当《向当地人民政府【。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申报电磁!辐射的种类、数量】。、强度、用途等文件!资料以及污染防治】。措施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九条!  :从事:电磁辐射活》动,的,单位应?当制定监测》计划定期对工作场】。所以及周围环—境,进行监测《。或者委?托具有资《质的机构进》行,监测建立监测档案发!现异常情况的应当】立即采取措》施及时向当地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】部门报?告 《   》  第三十条  在!工业:、科研、医疗等活】动中使用《电磁能?利用装?置的单位应》当采取屏蔽措—施定期检查电磁辐射!设,施和:设备的防护》性能保证电磁场强度!符合国家《电磁辐射环境—保护标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