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电!磁辐:射,污染防治
【
【 第二十四条 !新建:、改建、扩建可能产!生电磁辐射污—。染的建设项目或【。。者使用电《磁辐射设《。施和设备应当依【法进行环境影—响评价报《。省,人民政府环》境保:护行:政主管?部门或者其授权【的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】。批准
】 建设项目竣!工后、电《磁辐射?设,施和设备《使用前建设单—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!向,。审,批该建设《项目、?电磁辐射设施和设】备环境?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!。保护:行政主管部》门申请环《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!验收合格的方可投】入,。生产或者使用
!。
《 第二十五条 ! 可能产生电磁辐】射污染的《。建设项?目或者使《用电磁辐射设施和设!备的单位应当按【照,有关:法律、法规的—规定如实公示建设项!目、设施和设备的有!关信息开展与其业】务,相关的电磁辐—射污染防治》宣传:工作
—
第【二十六条 电【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性!质、:规模:、地点、采》。用的生产《。工艺以及辐射设备的!功率、频率、天【线增益、《电压和?。。电流强度等发—。生重大变化超出【。原批准范围的建设】。单位或者《。使用:单位应当重新进【行环境影《响评价?
》
》第二十七条 依】照国:家颁布的电磁—辐射防护规定和【有关设?计规范?的要求需要划定【。电磁辐射规》划,限制区的建》设单位?应当在编制建设项目!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】时提出可能受到【电磁辐射《影响的范围并按照】规定:向规划、国土资源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
!
,
,
本条!例颁布实施》前已建成《的电磁辐射》建设项?目或者投入使—用的电磁辐射—设施和设备》不符合国家电磁辐】射,环境保护标》准的由县级以上人】民政:府环境保护行政【。主管部门责令—。限期治理
【
? 第二—十八条 《 从事电磁》辐射活动《的单位应当》。向当地人民》政府环?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申报电磁辐射的种!类,、数量、《强度、用途》等文件资《料以及污染防治【措施
?。
?
第【二十九条 从事电!磁,辐射活?。动的单?位应当?制定监测计划定【期,对工作场所》。以及周?围,环境:进,行监测或者委—托具有资《质的机构进行—监测建?。立监测档案发现异常!情况的应当》立即采取措施及【时向:当地环境保护行政】主管部门报》告
—
第三【十条 在工业、科!研、医?疗等活动中》使用电?磁能利用装置的单位!应当:采取:屏蔽措施定期检【查电:磁辐射?设施和?设,。备的防护性能保【证电磁场强度符合】。国家:电磁辐射《环境保护标准
【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