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电!离,辐射污染《防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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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条! , 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可能】。产生电离《辐射污染的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!行,环境: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!府环境保护行政【主,管部门?。或者其授权》的环境保《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审查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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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建设项—目竣:工后建设《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!设项目环境影响评】价文件的环》境保护行《政主管?部门申请该建设项】目环境保护设—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!的建设项目方—可投入生产》或,者使用?
! 第十一条 — 生产、销售、【使用放射《性同位素和射—线装置的单位—应当依法申》请领:取辐射?安全许可证使用放】射性同位素和射线】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!医,疗卫生?机构还应当获—得放射源诊疗技术】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!
—。 : 省人民政府环境!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!者其授权的环境保】护,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!审,批颁发辐射安—全许:可证的情况通—。。报同级人民政—府公:安、卫生等行—政主管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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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生产、销售、使】用放:射性同位素的单位】应当在领取或—者,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!。之,。日起十日内》将领:取或者变更辐射安全!许,可证的情况向当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。环境保护《、公安、卫生等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报告
! 第十二【条 生产、—销售、使《用放射性《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!单位:应当建立和落—实电:离辐射安全责任【制,度、从业人员安【全培训制度》、放射性同位素【使用登记制度、放】。射性同位素和射【线装置台账、电【离辐射?。。环境监测方案、个】人剂量档案和职【。业健康?监护档案以及电离】辐射事故应急—。预案
】 ,。 , 第?十,三条 生产—。、销:售、使用、贮存放】射性同?位素和射线装—置的场所应当按照国!家有:关规定设置明显的】放射性?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!射线装置的生产【调试和使用场所【应当:具有:防止误操作、防【止工:作人:员,和公众受到意外照】射的安全《措,。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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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十四?条 : 生产、销售、【。使用放射性同—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!健全安全《保卫制?。度落实安全保卫措】施防止放射性同位】素丢失、被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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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—五,条 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?部,门应当根据放—射,性同位素《和射线装置生产【、,销售、使用活动的类!别制定本行政区域】。的监督检《查计划按照辐射【安全风险大》。小规定不同的—监督检查频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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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第十六条 —使用放射性》同位素和射线装置】进行放射诊疗—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!严格遵?守质量?保,证监测规《范避免对患者、受检!者或者?其他人员一切不【必要的照《射;发现设施—、设备异常应—当立:即停止使用采—取防护措《施;造成《超剂量照射》的及时向当地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环境保护—。、卫生行政主管部】门报告
! 第十七条 ! 放射性同位—素应当在取》得辐射安全许可证】的,单,位之间转让转入放】射性同?位素的单《位,应,当在转入前报—省,人民:政府环境保护行【政主管?部门或?者其:授权的环境保—。护行政主管》部门批准转入单位】。未提供?放射性同《位素:转让:批,准文件的《转出:单位不得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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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八条 本省】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!市转移?使用放射性同位【素的单位应》当于转移活动—实施前十日内书【面,报告移出地设区的市!。人民:政府环境保》。护行政主管部门向使!用地:设,区的市人民政府【环境保护行》。政主管?部门备案《并接受其监督管【理;转?移,使用活动结》束后:应当自?结束之日起二十日内!向使用地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!理备:案注:销手续?并书面告知移出地】设,区的市人民政府环】。境保护行政主管【部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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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跨省、《自,治区、直辖》市转移使用》放射性同位》素的:依照国家《有关规定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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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九条 】 ,在室外、野》外使:用,放射性同位素—和射:线,装置:的单:位应当按照国家安】全和:防护:标,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!护区:域设置明显的放【射,性,标志:确定专人负责—警戒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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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在室外、野外!。使用放射源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】关规定对放》射源实行实时定位监!。控;需要贮存的应当!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!所内贮存场所应【当设专?人,。看管采取防盗—、,防射线泄漏等安【全防护措施》
— 第二十条】 进口、》回收废旧《金属的冶炼》企,业应当对废旧金属】的放射?性进行监测》如实记?录监测结果》发现监?测结果异常的应当】采取措施并及时向】当地设区的市—。人民政府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—门报: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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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一条 省【人民:政,府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应当加强》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!。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!的监督检查》并会同有关》部门建立《废旧放射源》收贮、处置保—障机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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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禁止将废】旧放射?源和其他放射性废】物送交无相应许【可证的单《位贮存、处置或者擅!自处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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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二—条, 使用Ⅰ类、Ⅱ类!、Ⅲ类放射源—。的单:。位应当在放射源废】弃,后三个月内将废旧】放射源交回原生产】单位或者返回—原出口?方,;确实无法交—回原生产单位—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!应当送?交有相应资质—的放射性废物集【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!Ⅳ类、Ⅴ类放射源】的单位?在,放射源废弃后三个月!内应当将废旧放【射源送交有相应资】质的放?射性废?物集中贮存单位贮】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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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产生其》他放射性废物—的单位应当按—照国家有关放射【性废物管理》的规定?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!物送交有相应—资质的放《射性废物集中贮【存单:位贮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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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,十三条 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有关部【门应当加强对—矿山:开采过程中伴生【。放射:性矿物的管理和综】合利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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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利用伴生放射性矿】渣和含有天然放【射性物质的石材【生产制?造的建筑《材料和装饰装修【材料应当《符合国?家建筑材料》放,。射性核素限量标【准不符合标》准的不得出厂、销售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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