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, ?第二章 电离辐射污!染防治 》 —  :  第十条》。  新建、改建、】扩建可能《产生:电,离辐射污染》的建设项目应—当依法进《行环境影响评价【报,省人民政府环—境保护行政》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!的环:境保护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审查批—准 :   【  建?。设项目竣工》后建设?单位应当向审—批,。该建设?项目环境影》响评:价文件的环境—保护行?政主管部《。门申请该建设项目】环境保护设施竣【工验收验收合格【的建设项目方—可投入生产或者【使用 ? , ?   ?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【 生产、销售、使】。。用放射性同位—素和射线《装置的?单位应?当依法?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!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!素和射线《装置进行《放射诊疗《的医疗卫生机构【还,应,当获:。得,放,射源诊疗技术和【医用:辐射机构许》可, 》     省人民政!府环境?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授权的环境】保护行政主》。管部门应当将—审批颁发辐》射安全许可》证的情况通报同级】。。人民政府公安—、,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! :。 《 ,   ?生产:、销:售、使用放射性同】位素的单位应—当在:领取或者变更辐射安!全许:可,证之日起十日内将领!。取或者变更》辐射安全许》可证的情况向当地】县,级以上人《民政府环境保护、公!安、卫生等》行政主管《部门报告《    ! 第十二条  生】产、销售、使用放射!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!的单位应当建立和落!。。实电离辐射》安全责任制度、从业!人员:安全培训制度、放】射性同位素使—用登记制度、放射】性同位素《和射线装置台账【、电:离辐射环境监测【方案、个《人,剂量档案和职—业健康监护档—案以及电离辐射【事故应急预》案 》    》 第:十三条  》生,产、销售、》使用、贮存放射【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!的场所应当按照【国家有关规定—。设,置明显的放》射性:标志和?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!置的生产调》试和:使用场?所应当?具有防止误操作、防!。止工作?人员和公众受到【。意,外照射的安全措施】 —    《第十四条《  生产、销售、】使用放射性同位【素,的单位?应当建立《健全安?全保卫制度落实【安全保卫措》施防止放射性同位素!。丢失:、被:盗,。  【  : 第:十五条  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》应当根?据放:射性同位《素和射线装》置生产、《销,售、使用《活动的类别》。制定本行政区—。域的监督检》查计划?按照辐射安全风险】大小:。规定:不同的监督检查频】次   ! ,。 第十?六条:。  使用放射—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!进行放?。射诊疗的医疗卫【生机构应当严格遵】守质量保证监测规】范避:免对患者、受检者】或者其他人员一切】不必要的《照射;发现》设施、设备异—常应当立即停止【使用采取防护措施;!造成:超剂: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环境保?护、:卫生行政主管部【门报告 】 ,    《第十:。。七条  放》射性同?位素应当在》。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!的单位?之间转让转入放射性!同位素的单》位应当在转入前【报省人民《政府环境保护行【政,主管部门或者其【授权的环境保护【行政主管部门—批准转入《单位未提《供放射性同位素【转让批?准文件的《转出单位不得转让 !  —   第十八条  !本,省行政区《域内跨设区的市转】移使用放射性同位】素的单位应当于转移!。活,动实施前十》日内书面报》告移出地设区的市】人民政府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门【向使用地《设区的?市人民?政府环境保》护行政?主管部门备案并【接受其?监督管理《;转移使用活动结】束后:应当自结束之—日起二十日内—向使用地《设,区的市?人民政府环境保【护行政主管部门【办理备案注销手续】并书面告知》移,出地设区的市人民】政府环境《保护行政《主管部门 —。  》。   跨《省、自治区、—直辖市转移使用放】射,性同位?素的依照国家有关规!。定,执,。行,。  【   第十》九条:。  在室外、野外】使用放射性同位【素和:射线装置《的单位应当按照【国家安全和防护【标准的要《求划出安全防护区】域设置明显的放【射性:标志确定专人—负责警戒工作 】。     】在室外、野外使【用放射源的》单位应当按照有【关规定对放射源【实行实时定位监控;!需要贮存的应当贮】。。存在相?对封闭的场所—内贮存?场所应当设专人看管!采,取防盗、防射线【泄漏等安全》防护措施 【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条  》进口、回收》废旧金属《的冶炼企业》应当对废旧金属的】放射性进行监测【。如实:记录监测结果发【现,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!采取措施《。并及时?向,当,地设:区的市?人民政府环境—保护: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!  —   第《。二十一条  省人】民政府环《境保护行政主—。管部门应当加强对】废旧放射源》和其他放射性废【物处置?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!同有关部《门,建立废?旧放射源收》贮、处?置保障机制 】     【禁止将废旧放—射源和其他》放,射性废物送交—。无相应许可证—的单:位贮:存、:处置或者擅自处置】   】  第?二十二条  使用】Ⅰ类、Ⅱ类》、Ⅲ类放射源的单】位应当在放射源废】弃,后三个月《内将废旧放射源【交回原生《产,。单位或者《返,回原出口《方;确实无法—交回原生《产单位或者》返,回原出口方的应当】送交有相应》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!中贮存单位》贮存使用Ⅳ类、Ⅴ类!放射源的单》位在放射《源废弃后三》个月内应当将废【旧放射源送交有相应!资,质,的放射?性废物集中贮存单】。位贮存 — ?    《产生其他《放射性废物》的单位?应,当,按照国家有关—放射性?废物管理的规—定将其产生的—放,射性废物送交有相应!资,质的放射《性,废物集中贮存单【位,贮存 ? :     第二!十三条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!应当加强对矿山开采!过程中伴《生放:射性矿?物的管理《和综合利用》 ?     【利用:伴生放射《性矿渣和含》。有,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!材生产制造的建筑材!料和装饰装修材料】应当符合国家—建筑材料《放射:性,核素:限量标准不符合标准!的不得?出厂、销售》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