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—章 电离《辐射污染防治— ? ? ,   ? , 第十条 》 新建?、改建、扩建可【能产生?电离辐射污染—的建设?项目应当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!价报省人《民,政府: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或者其】授权的环境保护行】政主管?。部门:审查:批,准   !。  建设项目竣工】后建:设单位应当向审批】。该建设项目环境影】响评:。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《门,申请:该建设?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!。工验收验收合格【的建设项目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】使用 【。  :   第十》一条  生产、【。销售、使《用放:射性:同位素和射线装置】。的单位应当》依,法,。申请领取《辐,射安全许可证—。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!射线装?置进行放射诊疗的】。医疗卫?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!。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!。辐,射机构许可 !     省【人民政府环》境保护行政》主管部?门或者其《。授权的环境保—护行政主《。管,部门应当《将审批颁发辐射【安全许可证》的情况?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!安、卫?生等行?。政主:管部门 !    生产、【销售、使《用放射性同位—素的单位应当—在领取或者》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!之日起十日内将领取!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!可证的情况》向当地县级以上【人,民政府?。环境保?护,、公安、卫》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报!告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二条  生产、销售!、使用放射性同位】素和射线装置—的单位应当》建立和落实电离辐射!安全责任《制度、从业人—员安:全培训制度、—放射性?同位素使用》登记制度、放—射性同位素和射线】装置台账、电离辐】射环:境,监测方?案、个人剂量档案】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!以及电离辐射事故】应急预案 》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生产、?。。销售、使用、贮【存放:射性:同位素和《射线装置《的场所应当》按照国?家有:关,。规定设置明显的放】射性标志和中文【警,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!产调试和使用—场所:应当具有防止—误操作、防止工作人!。员和:公众受到意》外照射的安全措施】 ,    】 第十四条  【。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放!射,性同位素的单位应】当,建立健全安全保【卫制:度落实安全保卫措】施防止放《射性同位素丢失、】。被盗 《     第!十,五,条  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,。环境保护《。行政主管部门应【当根据放射性同位素!和射线装置生产、】销售、使用活动【。的类别制定本行政区!域的:监督检查计划按照】辐射安全《风险大小规定不同】的,监督检查《频次 【   ?  第十六条—  :使用放?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!置进行?放射诊疗的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!格遵守质量保—。证监测规范避—免对患者、受检者】或者其他人员一【切不必要的照射;】发现设施、设备异常!应当立即停止使【。用采取防护措—。施;造?成超剂量照射—的及: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!民政:。府,环境保护、卫生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!。。。    】。 ,第十七条  放【射性同位《素应:当在:取,得辐射安全许—可证的单位之间转】让,转,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!位应:当在转入前报省人民!政府环?境,保护行?。政主管部《门,。。。或,者其授权的环—。境保:护行政主管部门批】准转入单位未—提供放射性同—位素转让批准文件】的转出单位不—得转让 !    第十八【条  本省行政区】域内跨设区》。的市转移《使用放射《性同位素的单位【应当于转移》活动实?施前十日《内书面报告》移,。。出,地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环境保》护行政主管部—门向使用地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环》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门备案并接受其监】督管理;转移使用活!动,结束后应当自—结束之日起二十【日内:向使用地设区的市人!民政府?。环境:保护:行政主管《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!续并书面《告,知移出地设区的市】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 —  —   跨省、—自治区、直辖市【转移使用放》射性同位素》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!执行 —     第十九!条,。。  在室外、野外使!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!线,装,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!家安全和防护标准】的要求划《出安全防《护区域设置明—显的:放射性标志确定专】人负:责警:戒工:作 :   【。  在室外》。、野外使用放射源的!单位应当《按照有关规定对【放射源?实行实时定位监控】;,需,要贮存的《应当贮存在》相对封闭的场—。所内:贮存场所应当设专】人看:。管采:取防盗?、防:射线泄漏等安全【防护措施《 : ?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:条  ?进口、回收废旧金】属的冶炼《企业应当《对废旧?金属的?放射:性进行监测如—实记录监《。。测结果发现》监测:结果异常的应—当采: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!设区的市人民政府】环境保护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】  【   第二》。十一条  省人民政!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!部门: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!源和其他放射性废】物处置工《作的:监,督检查并会同有【关部门建立废—旧放射源收贮、处】置保障机《制   !。  禁止将废旧【放射源和其他放【射,性废:物送交?无相应许《可证的单位贮存、】处置或者擅自处【置, 《。     第【。二十二条  使【用Ⅰ类、Ⅱ类—、Ⅲ类放射源的单】位应当在放》射源废弃后三个月内!将废旧放射源交【回原生?产单位或者返回原】出口方;《确,实无法?交回原生《产单位或者返回原】出口方?的应当?送交:有相应资《质的放射性废物【集中贮存单位贮存】使用Ⅳ类、Ⅴ—类放:射源:的,单位:在放射源废弃—后三个?。月内:应当:将废旧放射源送交】有相应资质的放【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!位,贮存 ? 《    《 产生其他放射性废!。物的单位应当按照】国家有关放射性【废物管理的规—定,将其产?生的放射性》废物送交有相应【资质的放射性废【物集中贮存》单,位贮存 》 《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三条  县级【以上: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】应当加强对》矿山开采过》程中伴生放》射性矿物的管理和】综合利用 》  — ,  利用伴生—放射性矿渣和—含有天?然放射性《物质:的石材生《产制造的建筑材料】和装饰装修材料应】当符合?国家建?筑材料放射性核素】。。。限量标准不符合标】准的不得出》厂、销售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