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第二章 电!离辐射污《染防治 】 :     》。第十条?  :新建、改建、—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!射污染的《建设项目应》当依法进行环境【影响评价报省—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!政主管部门》。或者其授权的—环境保?护行政?主管部门审查—批准 《     】建设项目《竣工后建《设单位应当向—审批该建设项目环】境,影响评价《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!。主管部门《申请该建设项目【环境保护设施竣【工验收验收合格的】。。建设项目方可投入】生产或者《使用  !  : 第十?一条  《生产:、销售、使》。用放射性同位素和】射线装?置的单位应当—依,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!许可证使用放—射性:同位:。素和射线装》置进行放射》诊疗的医《疗卫生机构还应【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!术,和医:用辐射机构许可 】   【  省人民政府环境!。保护行政主管部门】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!护行政主管部门应】当将审批颁发辐射安!全许可证《的情:况,通报同级《。人民政?府公安、卫生等行政!主管部门 》    】 生产、《销售、使用放射性】同位素的《单位应当《在领取?或者变更辐射安全许!可证之?日起:十日内将领》取或者变更辐射【安全许?可证的情《况向当地县级—。以上人民政》府环境保护、公【。安、卫生《等行政主管部门【报告 ? 》 ,   第十二条  !生产、销售》、使用放射性同【位素和射线装置【的单位应当建—立和落实电》离辐射安全责任制】度,、从业人员安全【培训制度、》。放射性同位》素使:用,登记制度、放射【性同位素和射线【装置台账、》电离辐射环境监【测方案、个》人剂量档案和职业】健康监?护,档案以及《电离辐射《事故应急预案 【 ,  》   第十三—。条  生产、销售】、使:用、:贮存放?射性: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!场所应当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设置—明显的放射》性标:志和中文警示说【明射线?装置的?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!应当具有防止误操】作、防?止,工作人员和公众受】到意外照《。射的:安全措施 !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生产、【销售、使用放射性】同位素的单位应【。当建: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!落实安全保》卫措施防止放射性同!位,。素丢失、被盗 ! :     第十五】条,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环:境保护行政主管部】。门应当根据放射性同!位素和射《线装置生产、销售】、使用活《动的类别制定本行政!区域:的监督检查计—划,按照辐射安全—风险大?小,规定不同的监—督检查频次 【     】第,十六条 《 使用放射性—同位素?和射:线装置进行放射诊】疗的医疗《卫生机构应当—严格遵守质量保【证监测规范避免【对患:者、受?。检者或者其》他人员一切》。不必要的照射;发】现设:施,、,。设备异常应当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!护措:施;造成超剂量照射!的及时向《当地县级《以,上人民?政府:环境保护、卫生行】政主管部《门报:。告, ?  《   第十》。。七条  放射—性同:位素应当在取—。得辐:射安全许可证—的,单,位之间转让》转入放射性同—位素的单位》应当在转入前报省人!民政府环境》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或者其授权的】环境保护行》政主管部门》批准转入《单位未提《供放射性同位素【转让批?准文:件的转?出单位不得》转让  !   第十八条【。。  本省《行,政区域内跨》设区:的市:转,移使用放《射性同位素的单【位应当于转移活动实!施前十日内书面报】。告移出?地设区?的市:人民政府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—部门向使用地设【区的市人民政府环】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!备案并接受其—监督:管理;转移》使用活动结束后应】。当,自结:束之日起二十—日内向使《用地设区的市人民】政,。府环境保护》行政主管部》门,办理备案注销手【续并书?。面告:知移出地设区的【市人民政《府,。环境保护行政—主管部门 — 《 ,   ?跨,省、自治区、—直辖市转移使—用放射性同位素【。的依照国家有关规】定执行 《    】 第十九条  在】室外、?野外使用放》。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!置的单位《。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!防护标准的要求【划出安全防护区域】设置明显的》放射性标志确定【专人:负责警戒工》作 :  —   在《室,外、野外《使用放射源》的,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!定对:放射源实行实—。时定位监控;需要贮!存的应当贮》存在相对封闭的场】所内:贮存场?。所应当设专人—看,管采取?防盗、防射线泄漏】。等安全防护》措,施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条  !。进,口、回收废旧金属】的冶炼企业应当对】废旧金属的放射性】进行监?测,如实记录监测—结果发?。现监测?结果异常的应当采取!措施并?及时向当地设区的市!人民政府环境—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!。告  】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! 省人民政府环境保!护行:政主管部门应—当加强?对废旧放射源和【其他放射性废物处】置工作的监督—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!建立废旧放射—源收:贮,、处:置保障?机制 》  《。 ,  禁止《将废旧放射源和【其他放射性废—物送交无相应许【可证的单位贮存、】处置或者《擅,。自,处置 ? :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二条  使!。用Ⅰ类、Ⅱ类—。、Ⅲ类放射源的单】。位应当在放射源【废弃后三《个月内将《。。废旧放射源交回【原生:。产,单位或者返回原出】。口方;确实无—法交回原生产单【位或者返《回原出口方的—应当送交有相应【资质的放射》性,废物集中《贮存:。单位贮存使用Ⅳ类】、Ⅴ类放《射源的?单位在放射源—废弃后三《个月内?应当:将废旧放射源—送交:有相应资质》的,放射性废《物集中贮存》单位贮存 —  》   产生其—他放射性《废物的单位应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!性废物管理》的规定将其产生的】放射:性废物?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!射性废物集》中贮存单位》贮存 【。  :   第《二十三条《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有关—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!开采过程中伴生放射!性矿物的管理和综合!。利用 ?  —   ?。利用伴?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!天然放?射性物质的石材生】产,制造:的建筑材料和装饰】。。装,修材料应《当符合国《家建筑材料放射【性核:素限量标准》不,符合标?准,的不得出厂、销售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