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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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:九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文《化主管?部门应当组织制定】保护规划对本级【人民政府批准、公布!的,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予以》保,。护对濒危的》非,物质文化遗产代表】。性项目予以》重点保护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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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条 非】物质文化遗产—。保,护,专项资?金主:。要用于下列》事项::
:
— 》 (一)非物质】文化遗产的调查与】研究;
!。 【。 ,(,二):濒危非物质》文化:遗产项目的抢救;
!
:
【 (三—),。非物质文《化遗产项《目的传承《和传播;
!。
》 (四)非】物质:文化:遗产项目《传承、研究》、传播、生产性保护!基地建设;
—
【 ? (《五)非物质》文化遗产相关资【料和实?物的征集;
!
! (六)文化生态】保护区?专,项保护规《划的制定实施—;,
【 : (七)非!物质文化遗产—保护工作的表—彰奖励;
】
《 (【八)非物质文化遗】产保:护的其他工》作
【 :。 非物质文化遗】产保护专项》资金的使用由—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文化主管部》门按照有关规定【提出方案报同级财政!部门审核后》由财政部门会—同文化主管部门执行!并定:期,。向社会公布资—金,使用:情况
《
《 《第,。三十一?条 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文化主管部】。门,。对本级人《民,。。政,府批准、公布的非物!质,文化遗?产代表性项目可【以认定保护》单位:。保护单位《认定后应当通过广】播、电视、报—刊和:网络等媒体向—社会公?布
【 ?。 第三十二条—。。 :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代表性项目保护单】位应当具备下列【基本:条件:
】
】 (:一)具?有独立法人资—格;
《
《 — (二)有该项目!的,代,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!较为完?整的实物《、资料;
【
:
?。 : ?。 ,(三)具有》实施:该项目保护规划【。的能力;
】。。
【 ?。(四)?。具有开展传承、传】播活动的场所—。和条件
—
【第三十三《条 : 非物质文化—遗产代表性项目【保,护单位应当履—行下列职《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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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(一)】收集该项目的实物、!资料并登记、整【理和建立档案—;
?
,
— : (二)推荐该!项目的代表性—传承人;
—
》 ? (三—),拟定并实施该项目】。保护措施定》期向:本级人民政》。府,文化主管部门—报告:保护措施落实情况】接,受文化主《管部门?的业务?指导和监督检—查;
?
?
— (四—)组:织开展该项目的研】究和传承、》传播活动《。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!必要:条件;
《
,。
,
】 (五)本级】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!门规定的其他—职责
?
》 第三十四】条 ?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对?非物质文化遗—产代:表性项目相》对集中、特色鲜明】、形:式和内涵保持相【对完:整的特定区域可以】设立文?化生:态保: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!产代表性项目—实施区域《性整体?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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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在文》化生态?保护区?内从事生产》。、建设和开》发,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!文化:遗产代表《性项目及其依存【。的,建筑物、《。构筑物、场所、遗址!和遗迹?
》
》。第三十五条 —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对: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!表性项目直》接关联的遗址、遗】迹及其附属物应当】划定保护范围制定】具体保护措施建立】专,门档案并在》进行:城乡规划和建设时采!取措施予以整体保】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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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【十六条 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及其有?关部门应当鼓励、】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!有效:保护、合理》利用非物质文化遗】产资:源开发具有地方特】色和: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!、文化?服务并可建立非物】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项:。目生产性保护示【范,基地
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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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【理利:用,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】表性项目《。的依:法,。享受国家规定—的税收优惠》
! 第三十七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文化主管部门】应当加强对非物质】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!保护、?保存情况的监督【检查依法查处—。违反非物质文—化遗产相关法律、法!规的行为
】
第【三十八条 》 公民、法人—或者其他组织对已】列入非物质文—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】名录的项目持有异议!或者对认定的非【物质文化《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!表,性传承人、保护【单位持有异议的可】以向县?。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!面意见由文化—主,管部门?依照有关规定处理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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