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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四章 非物质!文化遗产《保护 《 《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《九条  县》级以上人民》。政府文化主》管部门应当》组织制定保护规划对!本级人民政》府批准、公布的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】表性项目予以保【护对濒危的非物质文!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予以重点保护 】     !第三十条  —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保护专?项资金?。主,要用于下列事项: ! ?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一《)非物质文化遗产】。的调查与研究; !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二)濒【危非物质文化遗产】。项目的抢救; !   》   ?。  : (三)非》物质文化遗产项目】的传:承和传?播; ?。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:)非物质文化遗【产项目传承、—研,究,、,传播、?生产性?保护基地建》设;: ,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五)非物质文】化遗产相关》资料和实物的征【集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六!),文化生态保护区【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!实施; 《 ? 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(七)非【物,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!的表彰奖励》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八)非【物质文化遗产保护】的其他工作》 ? ?    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保护专项【资金的使用由—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文化—主管部?门按:照,有关规定《提出:方案报同级财政部】。门审核后由财—政部门会同文—化主管部《。门执行并定》期向社会公布资金】使用:情况: ? ? ,   ?第三:十一条?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文:化主管部门对本级】人民政府批准、【公,布,的非物质《文化:遗产代表性项目可】以,认定保?护单位保护单位【。认定后应当通—过,广,播、:电视、报刊和网络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! , :     第三十!二条  非》物质:文化: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!单位:。。应当具备下》列基本条件:— ? :  :   ?。   ? (一)具有独【。立法人资格;—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二【)有:该项目的代表性【传承人或者具有较】为完整的实物、【资料; — , ,。   ?   ? , ,。 (三)具有—实施该项目》保护规划的》能力:;  】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?四)具有开》展传承、传播活动的!场所和条件》  【  :。 第三十三条 【 非物质文》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保护?单位应当履》行下列职责: 【 : ?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一,)收集该项》目的实物、资料并登!记、整理和建立档】案; 《 ?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(,二)推?荐该项目《的代表性传承人;】 ,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三【),拟定:并实施该《项目保护措施定【期向本级人民政【府文化?。主管部门《。报告保?护措施落《实情况接受》。文化主管部》门的业?务指导和监督检【查; ?     ! ,。  : (四)《组织开?展该项目的研究和】传,承、传播活动或者为!以上活动《提供必要条件—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五)本级人民政!府文化主《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!责 》  ?   第三》十四条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》对非物质文化遗【产,代,表,性项目相对集中、】特色鲜明《、形式和内涵保持相!对完整的特定区【域可以设立文化生态!保护区对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】表性项目实》。施区域性整体保护】。   】  在文《化生态保护区—内从事生产、建设和!开发活动不》得破坏非物》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项目及其依存的】建筑物?、构筑物、场—所、遗?址和遗迹《。 —    《第三:十五条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对与非物!质文化遗产代表性】项目:。直接关联的遗址、】遗,迹及其附属物—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制!定具体保护措施建】立专门档《。案并在进行城乡规划!和建设时采取措【施予:以整体保护 —。 《。。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六条 》 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!有关部门应当鼓励、!支持:有关单位和个人【有效保护《、合理利《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!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!。和市场潜《力的:。文化产品、》文化:服务并可建立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。性项:。。目生产性保护—示,范基地 【     合理利!用非物质文化—遗产代?表性项目的依法【享受国?家规定的税收—优惠 》  《   第三》十七:条  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文化主管】部门:应当加强对非物质】。文化遗产代表—性,项目保护、保存情况!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!违反非?物质文化遗产—相关法律、法—规的行为 【    — 第三十《八条  《公民、法《。人或者其他组织对】已列入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代》表性项目名》录的项目持有异议】或者:对认:定,的,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代表性项目的—代表:性传承人《。、保护单位持—有异议的可以向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文】化主管?部门提出《书,。面意见由文化—主管部门依照有关】。规定处理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