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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四章 非物质文化】遗产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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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。九条 县级以上人!民政府文化主管【部,门应当组织制定保护!规划对本级人—民政府批准、公布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】代表性项目予以【保,护对濒?危的: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,项目予以重点保【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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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十条 非物质】文化遗产保》护专项资金主—要用:于下列事项:—
】 (一)!非,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!与研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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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《。(二)濒危》非物质文化遗—产项目?的抢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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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】。)非物质文化遗产】项目的传承和传播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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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非物质文!。化遗产项目传承、】研究、传播、生产性!保护基地建》设;
】。 , (】五)非物《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!和实物?的征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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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, (六)文化【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!。规划的制定实施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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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 (七)非》物质文化遗产—保护工作的表彰奖】励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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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八?。)非物质文化遗产保!。护的其他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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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!。护专项资金》。的使用由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文化主管部》门按照有关》规定提出方案—报同级?财政部门审核后【由,财,政部门会同文—化主:管部门执行并定期】向社会公布资金使】用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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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三十一》条 : 县:级以:上人民政府文—化主管部门对—本级人民《政府:批准、公《布的非?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!项目: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!护单位?认定后应当通过【广,播、电视、报刊【和网络?等媒体向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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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二条 】非物质文化遗产代】表性: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具!备下列?基,本条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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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, (:一,)具有?独,立法人资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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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有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】承人或者《具有较为《完整:。的,实物、资料;—。
【 (】三)具有《实施该项《目保护规《划的能力《;
】 (】四)具有开展传【承、传播活动—。的场所?和条件
! 第》三十三条 —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!履行下?列,职责:
【
! (一)收集该【项目的实物、—资料并?登记、整《。理和建立档》案;
》
《 — (二)推荐该【。项目:的代:表性传?承,人,;
】 — (三)拟定并【实施该?项目保护《措施定期《。向本级?人民政?府文化主管部门【报告保?护措施落实情况【接受文化《主管:部门的业务指导【。和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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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:。四)组织开展该项目!的研究和《传承、传播活动或者!为以:上活动?。提供必要条件;
】
! , (五)本【级人:民政府文化》主管部门规定的其】他,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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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三十四条《 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。府,对非:物,质文化遗产代表性】项目相对集中、特色!鲜明、形《。。式和内?。涵保持?相对完整的特定区域!。可以设立文化生态】保护:区对非物质文化【遗,。产代表?性,项目实?施区:。。域,性整体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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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在》文化生态保护区【内从事生产、—建设和开发》活动不得破坏非物质!文化遗产代表性项】目,及其依存的建筑【物、构?筑物、场《所、遗址和遗—迹
】 第三十五条 !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对与非物—质文化遗产代表性】项目直接关联—的遗址、遗迹及【其附属?物应当划《定保护范围制—定具:体保护?。措施建立《专门档案并在进【行城乡规划和建设】时采:。取措施予以整体【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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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!六条 《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及其?有关部门应当鼓【励、支?持,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效!。保护、合理利用非物!质文化遗产资源【开发具有地方—特色和市场潜力【的文化?产品、?文化服务《并可建?立非:物质文化遗》产代表性项目生产】性保护示范基地【
— 合理利用非!物质:文化遗?产代表性项目—的,依,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!收优惠
! 第三十【七条 县级—。以上人?民政府文化主管部】门应当加《。强对:非,物质文?化遗产代表》性项目?保护、?保存情况的监—督检查依《法查处违反非—物质文?化,遗产相?关法律、《法规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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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,十八条 《 公民、法》人或者?其他组织《对已列入非》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!项,目名:。录的项目持有异议或!者,对认:定,的非物质文化—遗产代表《性项目的《代表性传承人、保】护单位持《有,。异议:的可以?向县级?以上人?民政府?文化主管部门提【出书面意见由—文化主?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!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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