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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第四章 《非物质文《化遗产保护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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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?二,十九条 《。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文化—。主管部门应》当组织制定》保护规划对本级【人民政府《批准、公《布的非物质文化【遗产代表性项—目予以保护对—濒危的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!予以重?点保护?
— , 第三》十条 非物质【文,化遗产保护专项【资金主要用》于下列事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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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非物!质文化遗产》的调查与研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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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》(二)濒危非物【质文化遗《。产项目的抢救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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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三)非!。物质文化《遗产项?目的传承和传—播;
】 《 , : (四)《非物:质文化遗产项目【传承、?研究:、传:。播、生产性保护【基地建设;
【
! (五)—非,物质文化遗》产相关?资料和实物》的征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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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》六)文化生态保护区!专项保护规划—的制定?。实,施,;
【。 》 (七)—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保护工作的》表彰奖励《;
【 — (八)非物质文!化遗产?。保护的其他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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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【物质文化遗产—保护:专项资金的使用由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文化主?管部门按《照有关规定提—出方案报同级财政部!门审核后由财政部】门会同文《化主管部《门执行并定期向社会!公布资金使用—情况:
】 第三十一条 】 县级以上人—民,。政府文化主》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!府,批,准、:。公布的非物质文【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】可以认定保护单【位保护单位认—定,。后应当通过》广播:、电视、报刊和网】络等:媒体向?社会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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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三十二条 非【。。物质文化遗产—代,表性:项目保护单》位应当具备下列【基本条件《:
【。 — (一)具有独立!法人资格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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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二【)有该项目》的,代表性传承》人或者具有较为【完整的实物》、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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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?(三)具有实施【该项目保《护规划的能力;
】
【 (【四)具有开展传承、!传播活动的》场所和?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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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《十三条 非物质】文化遗产《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!应当履行下》列职责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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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(一)!收集该项目》的实物、《资,料并登记、整理【和建立档案》。;
【 , (二!)推荐该《项目:的,。代表性传承人;【
! (三【)拟定?并实施该项目保【护措施定期向本级人!民政府文化》主管:部门报告保护—措,施落实情况》接受文化《主,管部门的业务指导】。和,监督检查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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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。 (四)【组织开?展该:项,目,的研究和传承、【传,播活动?或者为?。以,上活:动提供必《要,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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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五)】。本级人民政府文【化主管部门规定【的其他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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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三十:四条 《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对【。非物质?文化:遗产代表性项—目相对集中、特色】。鲜明、形式和内涵保!持相对完整的—特定区域《可以:设立文化生态—保护:区对非?物质文化遗产代表】性项目?实,施区域性《整体:保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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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文【化生态保《护区内从事生产、】。建设和?开发活动不》得破坏非物》质文化?遗产代表性项目及】。其依存的建筑物【、构筑物、场所、遗!址和遗迹
【
《 第《三十五?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对与非物质【文化遗产《代表性项《目直接关《联,的遗址、遗迹及其附!属物应当划定保护】范围制?定,具体保护措施建【立专门?档案并在进行城乡】规划和建设》时,采,取措施予以整体保护!
— 《第三:十,六条 ?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。府及:其有关部门应—当,鼓励、支持》有关单位和个人【有效:保护、合理利用非】物质文化遗产资源】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!市场潜力《的文化?产品、?文化服务并可建立非!物质文化遗产代表】性项目?生产性保护》示范基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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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合理利用非物—质,文化遗产代表性项】目,的依法享《受国:家规定的税收优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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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。。 , : 第三十七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文化《主,管部门应当加强【。对非物质《文,。化遗产?代表性项目保护、】保存情?况的监督《检查:依法查处违反非【物,。质文化?遗产相关法律、法规!的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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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三十八条 公【民,、,法人:或者其他组织对已列!入非物质文化—遗,产代:表性项目名录的【项目持有异议或者】对认定的非物质文】化遗:产代表性项目—的代表性传》承人、保护》单位持有异议的【可以向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,文化主管部门提出】书面意见由文—化主管部门依照有】关规定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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