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三章: 非物质《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!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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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六—。条 :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文化主【管部:门对: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、!公布的非物质文化】遗产代表《性项目可以认定代】表,性传:承人
】 第十七条】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文化主《管,部门应当通过广播】。、电视、报刊—和网:络等媒体《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!遗产代表性》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!名单向社会公布【并报上一《级人:民政府文化主管部】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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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第《十,八条: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建立》。健,全非物质文》化遗产代表性—项目的代表》。性传承人《政策扶持《机制采取下列措施支!持其开展传承—。、,传播活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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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(一:)提供必要的传【承场所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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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】二)提供必》要的经费资助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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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【(三)为其参—与,社会公益活动创【造条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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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(四)!加,强对传承人的培【养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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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五)支【持其参?与传承、传》播,活动的其他措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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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九条】 非物质文化【遗,产代表性项目的代】表性传承人享有【下列权利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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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—一)开展《授,徒、传艺、交—流等活动并享受【。传承资助;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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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 :(二)参加有关活动!获得相应报》。酬;
! 【(三)向《有关部门、单位【提出非物质文化【遗产保护、》保,存工作的意见和【建议;
! (!四)开展《传承、传播》活动确有《困,难的可以向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文》化主管?。部门申请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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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条 《 非物质文》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!。代表性传承人应【当履行下列义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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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
【 (一)采】取收徒、培训—、,办学等方式传授【技,艺培养新传承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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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二—。)妥善整理、保存相!关,实物和资料;—
】 》 ,(三:)配:合非物质文》化遗产?调查;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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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。 (四)参与—非物质文化》遗产公益《性宣传活动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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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?。。。)接受?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文【化主管?部门: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】检查:。
【 : 第二十一条—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文化主管部门应】当组织有关部门和】专家定期《对非物?质文化遗产代表性】项目的代表性传【承人进行评》估
! 非物《质,。文化遗产代》表性项目《的,代表性?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!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文化主管》部门可以重新认【定该项目的》代表性传承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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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二条 》 县:级,以上人?民政府?及其有关部门—应,当加强?非物质文《化遗产宣传工作提高!全社会保护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!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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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广播、电》视、报刊和》网络等?媒体应当《通,过专题展示、专栏】介,绍、公益广告—等形式向公众宣【传和普及非物质【文化遗产知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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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第二十三条 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保护、保】存工作的《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!遗产博物馆(展室)!和传习场所等公共文!。化设施用于非物【质文化遗《产,代表:性项:目的收藏和传承、】传播活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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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条 !县,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其文化、《教育等部门》应当:鼓励:、支:持有关?。公共教育机构或【者其他组织根据其学!术研究、《教学等?方面的专《长、优势设置非物】质文化?遗产:专业或?者课程建立非物【。。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传!承、传播基》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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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五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其有关?部门应当鼓励、支持!公民、法人》或者其?他组织将其所有的非!物,质文化遗产实物、】资料捐赠或者—委托各级各类—文化馆(群艺馆)】、图书?馆、博物馆、—美术馆、《科技馆等公》。共文化机构收藏、保!管或:。者展示促进》当地非?。物质文?化遗产的保护、保】存
! 第二《十六条 各级各】类公共文化》机构、有关高等院】校和:科研:单位、非物质文【。化遗产学《术研究?机构和保护工作机构!、利用财《政性资金《设立的?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!场所经?营单位应《当开展非物质文【化,遗产的收集》、整理、研究、学术!交流和非物质—文化遗?产代表性《。。项目的?传承、传播活—动
! 第二《十七条 各级各】类公共文化机构应当!。根据当地非》物质文化遗产传承、!传,播需要定期》。展示非物《质文化遗《产,项目:并按:照,国家和本省有—关规定向社会—免费开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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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,第二十八条 学校!应当:按,照国家?。和本省有关规定【开展相关的》非,物质文化遗产教育】提,高学生保护和传承】、,传,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!意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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