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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章 非!物质文?化遗产传《承与传播 — 》    《 ,第十六条  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文化:。主管:部,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、公?布的非?。物质文?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!以,认定代表性传承人】 , , ?    《。。 第十七条  县级!以上人民政》。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!通过广播《、电视、报》刊和网络等媒体将认!定,的,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?的代表性《传承人名单向社【会,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!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!。 ?    》 ,第十八?条  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应当《建立健全非物质【文化遗产代表性【。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!政,策,扶持机?制采取?下,列措施?支,持其开展传承、【传播活动: 【 ? 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提供【必要:的传承场所; 】 :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【二)提供必要的经费!资,助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为:其,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!造条件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加强【。对,传承人?的培:养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五)支持其参与传承!、传播活动的其【他措施 》 , ,     —第十九?条,  非物质文—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的代表性传承【人享有下列权利:】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(一)开展授【徒、传艺、交流等活!。动并享受传承资助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参,加有关活动获得相应!报酬:; ? ? 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(三)向有【关部门、单位—。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!保,护,、保存?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!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》开展传承、传播活】动确有困《难的可以向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文化主管部》门申请?支持:    ! 第二十条  非物!质文:化遗:产,代表:性项目的《代表性?传承人应当履—行下列义务:—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(,一)采取收徒、培】训、办学等方—式传:授技艺培养新—传承人; 》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妥善》整理、保存相关【实物和资料》; 》  ? ,     》 (三)配合非物质!文化遗产调》查; ? ?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四】),参与非?物质文化遗》产,公益性宣传》活动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五)接受县级】以上人民《政府文化主管部【。门的业务指导和监】督检查 —    — ,第,二十一条  县级以!上人: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!应当组织有》关部门和专家—定期:对非物?质文化遗产代—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!。承人进行评估— 《     非物】质文化?遗产:代表性项目》的代表性传承—。人丧失传承》。能,。力,的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文:化主管部门可以【重新认?定该项目的代表性】传承人 》 《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二条  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及其有关《部门应?。当加强非《物质:文化遗产《宣,传工:作提高全《社会保护非》物质文?化,。遗产的意识 ! ,    《 广播、《电,视、报刊和网—络,等,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!示、专栏介绍、公】益,广,告等形?式向公众宣传和普】及非物质文化遗产】知识 》 ,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三—条  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应当—根据非?物质文化遗产保护、!保,存,工作的?需要建立非》物质文?化遗产博物馆(展】室)和传习场—所等公共文》化设施用于非物【质文化遗产代—表,性项目的收藏和【传承:、传播?。活动: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四条【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《及其文化、》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!、支: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!或者其他组织—根据:其学术研究、—教学:等,方面的专长、优【势设置?非物质?文化遗产专业—或,者课:程建立?非物质文化遗产研】。究和传承、传播【基地 ? : ?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五《条,。  县级以上—人,民,政,府及其有关部门应】。。当鼓励、支持公民】、法人或《者其:他组织将其所有的】非物质文《化遗产实物、资料捐!赠,或,者委托?各级各类《文化馆(群艺馆)、!图书馆?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】、,。。科技馆等公共—文化机构《收藏、保管或者【展示促进当地非物质!文化遗?产,的,保护、保存》  【   第二十六【条  各级》各类公共文》化机构、《有,关高等院校和科研单!位、非物质文化遗产!学术研?究机构?和保护工作机构【、利用财政性资【金设立的文艺表演团!体和演出场》所经营?单,位应当开展非—物,质文化遗产的收集、!整理、研究、学术交!流和非物《质,文化遗?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!、传播活动 — , 《    第二十【。。七条  各级各【类公共文化机—构应:当根据当地非物【。质文化遗产传—承、传?播需要定期》展示非物质文—化,遗产项目《。。并按照国《家和本?省有:。关,规,定向社会免费—开放: , : ,。     —第二十?八条  学校—应当按照国家和本】省有关?规定开展相关的【非,物质文化遗产教育】提高:学生保护和传—。承、传播非》物质:文化遗产《的意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