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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三章 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传承与传【播 !  :  :第十六条  —县级:以上:人民政府《文,化主管部门对—本级人?民政府批准》、公布的非物质【文,化遗产代表》性项目?可,以认定?代表性传承人— ? ?。    第十七【条, ,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文化》主管部门应当通【过广播?、电视?、报刊和网》络等媒体将认—。定的非物质文—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!代表性传承人—名单向社会公布【并报上?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!管部:门   !  第十《八条  县》级以上人民》政,府,应,当建立?健全非物质文化【遗产: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!传承人政策扶持【机制采取《下,列措施支持》其开展传承、传【播活:动,:,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一【)提供必要》。的传承场所; 】 ,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二,)提:供必要的经费资助;!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)?为其参?与社会?公益活动创造条件】; 《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加》强对:传承人的培养; !。 ?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(五)支持其参】。与传:承、传?播活动的其》他措:施   !  第十九》条  非《物质文?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的代表《性传承?人享有下列权—利:  !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开展授》徒,、传艺、《交,流等活动并享受【传承资助; — :。 , ,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二)参加有—。关活动获《得相应报《酬; 》     【。    (三)向有!关部门、单》。位提出非物》质文化遗《产保护、保存工【作的意见和建议; !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开展【传承、传播活—动确有?困难的可以》向,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:文化主?。。管部门申《请支持 !  :  第二《。十条  非》。物质文化遗产代表】性项目?的代表?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!列义务: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采取】收,徒、:培训、办《学等方式传》授技艺培养新传承人!; ?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二—)妥善?整理、保《存相关实物和资【料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三)配《合,非,物质文化遗》产调查; —   —。  :    (四—)参与非物》质文化遗产公益性】宣传活动; 【 , :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五)接受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文化主管部门【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!查  】。   第二十—一条 ? 县级以上人—民政:府文化?主管: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!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!质文: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的代表性传—承人进?行评估 】  :   非物质文化】遗产:代表:性项:。。目的代表性传承人】。丧,失传承能力》的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文化主管部门】可以重新《认定该项目》的代表性传承—人 ? ,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—二条  《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及其有【关部门应当加强非】物质文化《遗产:宣传工作提高全【社会:保护非物质文化【遗产:的,意,识 【    《。广播、电视、报刊和!网络等媒体应—当通:过专题展《示、专栏介绍、公益!广告等形式向公众】宣传:和普及非物质—文化:遗,产知识 》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三条】  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!质文化遗产》保护:、保存工作的—需要建立《非物质文化遗产【。博物馆?(展室)和传习场】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!于非物?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,项目的收藏和传【承、传播活动 !  《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! 县级?以上人?民政府及其文—。。化、教育等部—门应当鼓《励、支持有关公共】教育:机构或者其他组织】根据其学术》研究、教学等方【面的专长、优势设】置非物质文化遗【产专业或者课程建立!非物质文化遗产研】究和传承《、传:播基地 —     第二!十,。五条 ?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及:其有关?部门应当鼓》励、支持公民—、,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】将其:所有的非物质—文化遗产实》物,、资料捐《赠或者委托各级各】类文:化馆(群艺馆)、】图书馆、博物馆、】美术馆、科技馆【等公共文化机构收】藏,、保管或者展示促】进当地非物》质文化遗产的—保护、保存 ! :   ? 第二十六条  】各级各类公共文【化机构、《有关高?等院校和科》研单位、非物质文】化遗产?。学术研究机构和保】护工作机构、利用】财政性资金设—立,的文艺表演团体和】演出场所经营单【位,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!遗产的?。收集、?整理、研究》、学术交《。流,和非物质《文化遗产代表性【项,目的:传承、传播活动 】 《  :   第二》十七条 《 各:级各:类公:共文化?机构应当《根据当地非物质文化!遗,产传承、传播需【要定期展示非物质】文化遗产《。项目并按《照,国家和本省有关【规定向社会免费开】放,。    ! 第:二十八条 》 学校应当按—照国家和本省有【关规定开展相关的非!物质文化遗产教育】提高学生保》。护和传承、传—播非物?质文化遗产》的意识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