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
第三章》 非物质文化—。遗产传承与传播【
?。
》 《第十六条 》 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文:化主管部门对本级】。人民政?府批:准、公布《的非物质文》化,遗产:代表性项《。目可以?认定代表性传承人】
《
—。第十:七,条, 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?文化主管部》门应当通过广播、电!。视、报刊和网—络等媒体将认定的非!物,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!目的代表性传承【人,。名单向社会公—布,并,报上一?级人民政府文化主】管部门
《
》 《第十八条 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应当【。建立:健,全非:物,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项目的代表—性,传承:人政策扶持机制【采取下列《措施:支持其开展传承【、传播活动》:
【 (!。一)提供必要的【传承场?所;:
》
?。 《 (?二,)提供必要的—。经费资助;
【
— (【三)为其参与—社,。会公益?活动创?造条件;
【
【 《(,四)加强对》传承人的培养;
】
》 ? (—五)支持《其参与?传承、传播活—动的其他措施—
! 第十九《条 非物质文化】遗,产代表性项目的【代表:性传承人享有—下,列权利:
【
!。。 (一)》开展授?徒、传艺、》。交流等活动并享【。受传承资助;
【
,
?
, : : : (二)参加【有关活动获得—相应报酬;
】
— (三【)向有关部门、单】位提出非物质文【。化遗产保《护、保存工作的意】见和:建议;
】
》 《(四)开展传承、】传播活动确有—困难:。的可以向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《。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支!持
》
第二十!条 ?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的《代表性传承人—应当履行《下列义?务:
】 : 》 (一)采取收徒】、培训、办学等方式!传授技艺培》养新传承人;
】
《 (!。二):。妥,善整理、《保存相?关,实,物和资料;》
! 》。。(三)?配合非物质文化【遗,产调查;
【。
】 ?(四)参与非物质】文化遗产《公,益性宣传活》动,。。;
?
【 《 (:五)接受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文化【。主管部门的业务指】导和:监督检查
!
第二十】。一条 县级—以,上人民政府文化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】有关部门和专家【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!产代:表性项目的代表【性传承人进行评估】
【 非物质—文化:遗产代表《。。性,项目的代表》性,传承人丧失》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文化主?管部门可以重新认】定该项目《的,代表性传承人—
】 第?。二十二条《 县级以》上人: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!。应当:加强:非,物质文化遗产—宣传工?作提高全社会—保护非物质文化遗】产的意?识,
》。
: 广播、电【视、报刊和网络【等媒体应当通—过专题展示、专栏】介绍:。、公益广《告等形式向公众宣】传和普及非物—质文:化遗:产知:识
【。 , 第二十三条 ! 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应,当根据非《物质:文化遗产《保护、保存工作【的需要建立非物质】。文化遗产博物馆(】展室)和传习场【所等公共文化设施用!。。于非:物质文?化遗产代《表性项目的收藏和】传承、传播活动
】。
— , :第二十四《条 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?府及其文化、教育等!。部门应当鼓励、支】持有关公共教育机构!或者:其他组织根》据其学术研究、教学!等方面的专长—、优势设置非物【质文化?遗产专业或》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!化遗产?研究和传承、传播基!地
】 第二十五条】 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及其》有关部门应当鼓【励、支持公》。民、法人或者其他】组织将其所有的【非物质文化遗产实】物、:。资料:捐赠或者委》托,各级各类文化—馆(群艺馆)、【图,书,馆、博物馆、美术】馆、科技馆等公共】文,化机构收藏、保管或!者展示促《进当地?非,物质文化《遗产的保《。护、保存
】
第二】十六条 》。各级各类公共文【化机:构、有关高等院校】和,科,研单位?、非物质文化遗【产学术研究机构和】保,。护,。工作机构《、利用财政性—。资金设立的文—艺表演团体和—演出场所经营单位】应当开展非物质文】化,遗,。产的收集、整理【、研究、《学术交流和非物质】文,化遗产代表性—。项目的传承、—传播活动
】
第二十!七条 各级各类公!共文化机构应—。当根据当地》非物:质文化?遗产传承、》传播需要定》期展示非物质文化】遗产项?目并按照国家和本省!有关规定向社—。会免费开放
】
? 第二十八条! 学校《应当按?照国家和本省有关】规定开?。。展相关?的非物质文化遗产】教育提高学生保【护和传承、》传播非?物质:。文化遗产的意—识
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