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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《 非物质文化遗【产传承与传播— 】    《第,十六条?  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文化】主管部门对》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】、,。公布:的非物质《文,。化遗产代表性项【目可以?认定代?表性:传承人 》 《。    第十—七条:  县级《以上人民政》府文化主《管部门应《当通过广《播、电视、报—刊和网络等媒—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!化遗产代表性—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!名单向社会公布并】报上一级人》民政府文化主—管部门 ! ,   第《十八条  县—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建立:健,全非物质文》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】的代:表性传承人政—策扶持机制采—取,下列措施支持—其开展传《承,、传播活动: 】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,(一)提供必要【的传承场所; 】。 《。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 ,(二)提供》必要的经费》资助:; 《 ,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(三【)为其参与社会公】益活动创《造条件; 】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(四)加强》对传承?人的培养; 【 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, (五)支持其参】与传承、传播活动】的其他措施 — : :     》第,十九条?  非物《质文: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!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!列权利: —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一)?开展:授徒、传艺、交流等!活动:并享受?传承资?。助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参加有关】活动获得相》应,报酬; 《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三—),向有关?部门、?单位提出非物质【文化遗产保护、保】。存,工作的意见和—建议:; 【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四)开展传》承、传播活动确有】困难的可以向县【级以:上人:民政府文化主—管部门?申请支持 》 《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条  非物质文【化遗产代《表性项目的代表【性传承人应当履【行下列义《务: 《  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(一)采取】。收徒、培训》、办:学等方式传授技艺】培养:新,传承人; 》   【  :。   ? (二)妥善整理、!保存相关实》物和资料; !  ?   ?    (三)配合!。非物质?文化遗产调查; 】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参!。与非:物质文?化遗产公益》性宣传活动; 】      ! ,  (五)接—受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文化主管—部,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!检查:。 :。 《。    第二十【一条  县级以上】。人民政府文》。化主管部门应当组】织有:关部门和专》家定期对《非物质文《化遗产代《表性项?目的代表性传—承,。。人进行评《估   !  非物《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项:目的代表性》传承人丧失传—承能力的县级—以上:人民政府文化主【管部门可以重新【认定该项目的—代表性传承人— :。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二条》  :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!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!非物质文化》遗产:宣传工作提》高全社?会保护?非物质文化》遗产的意识 — , 《    广播、电视!。、报刊和网络等媒体!应,当通过专题展—示、:专栏介绍、》公益广告等形式【向公众宣传和普及】非物:质文:化遗产知《识 : :。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三条  】县,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应当》根据非物质文化【遗产保护《。。、,保存工作的需要建立!非物质文化遗产【博物馆(展室)和传!习场所?等公共文化设施用于!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的《收藏和传承、传播】活动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四条  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》及其文化、教—育等部门应当鼓【励、:支持有关公共教育】机构或者《其他组织根据其学】术研究、教学等【方面的专《长、: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!遗产专业《或者课程建立非【物质文化遗》产研究?和传:承、传播基》地 —    《 第二十五条  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!、支持公民、法【人或者其他》组织将其所有—的非物?质文化遗产实物、】资料:捐赠:或者委托各级各类文!化馆(群《艺馆)、《图书馆?、博物馆、美术馆】、科:技馆等公《共文化机构收藏【、保:管或者展示促进当地!。非物:质文化?遗产的保护、保【存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六条 《 各级各类公—共文化?机构、有关高—等院校和科研单【位、非物质文化遗】产学:术研究?机构和保护工作机】构、利用财政性资】金设立的文》艺表演团体和演出场!所经:营单位应当开—展非物质《文化遗产的》收集、整理》、研究、学》术交流和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】表性项目的》传,承、传播活动 】 :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七条  各》级各:类公共文化机—构应当根《据当地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传》承、:。传播需要定期展【示非:物质文化遗产项【目并按照《国家和本省有—关规定向《。社,会,免费开放《    ! 第二十八条 【 学校应当》按照国家《和本省有关规—定开展相关》的非物质《文化遗产教育—提高学生保护和【传承:、传播非物质文【化遗:产的意?识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