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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非!物质:。文化遗产《调查与代《表性:项目名录 》 ?     】第八条 《 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根】据非物质文化遗【产保护、《保存工作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】门和单位《。对本行政区域—内的: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!调,。查,。  【   第九条  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【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!有关部门进行—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!应,当对非?。。物质:文化遗产予》以认定?、记录采《。用,接收、征集》等方式?收集属?于,非物质?文化:遗产组成部分的【代表性实《物整理调查所得【。资料其他有》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!片、资?料复制件《应当汇交给同级文】化主:管部门 】   ?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文化主管部门应】当建立?档案:和相关数据》库并将?电子档案《报上一级人民—政府文化《主,管部门?。备份 —     —第,十条  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】他组织认为某—。项非物质文化—遗产项目体》现当:地优秀?传统:文化且具有》历史、?文,。学、艺术、》科,。学价值的可以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文化主管部门提【出列入非物质文【化遗产?代,。表性项目名录的建】议 【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县级以上》人民政?府应:当将本行《。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!秀传统?文化:。。具有历史、》文学、艺术、科学】价值的非物质文【化,遗,产项目经《认,定后列入本级—非,物,质文化遗《产,代表:。性项目名录并报【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】化主管部门 】     【第十二?条  县级以上【人民政府可以将本】级非:物质文化遗产代【。表性项目向上一级】。人民政府文化主【管部门推荐》经认定后《列入上一级非物质】文化遗产代表性项】目名录 》 ,   》  第十三条 【 相:同的非物质》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目其形式和内】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!市、县(《市、区)或者—乡(镇、街道—)都保持《完整的?可,以同:时列入相应级—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!。代表性项《目名录 《   【  第?十四条  非—物质文化遗产—。代,表性:项目按照《下列程?序,认定: —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—。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!组织五人以上的专】家评审?小,组对申请、建议、】推荐列?入本级?非,物质文化遗产—代表:性项目名录的—项目进行初评提【出初评意见初评意】见,应当经专家》评审小组《成员过半《数通过?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二)初评意见通】过,后,由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文化《主管部门组织—九人:。以上的?专家评审委员会对】初评通过的项目【。进行审议提出审【议意见审议意见【应,当经专家评审委【员会:成员过半数通—过; 《。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县级以》上人民政《府文化主管》部门:应当将经专》家评:审委员会审议通过】拟列:入本级非物质文化】遗产:代表性项目名—录的项目通过广【播、电视、报—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!向社会公开征求【意见公?示期不少于二—。十,日;: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县级【。以上人?民政府文《化主管部门根据【专,家评审委员会的【审议意?见和向社会公开【征求意?见,的结果?拟订本级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!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!准、公布《并报上一级人民【政府文化主管部【门 《   》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公民、法人或者【其,他组织对拟列入非物!质文化遗产》代表性项目名录【的项目有异》议的:可以在公示期内【。向县级?以上人民政府文【化主管部《门提出书面》意见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文化》主管部门经调查情】况,属实的应当》终止对该项目的【认定将有关》情况以书面》形式告知《异议:人;情况不属—实的:。应当自收到书面【意见之日《起二:十日:内以书?面形式告知异议【人并说明理由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