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二章《。 非:物质:文化遗?产,调查与代表性项目名!录 !    第八—条,  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!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!护,、保存工作的需要】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!对本行政区域内【的,。非,物质文化遗产—。进,行调:。查 》     —第九条  》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!门,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!非,物质文化遗产—调查应当对非物质】文,化遗产予以认定、记!录采用接《收、征集等方式收】集属于非《物质文化《遗产组成部分的【代表性实物整理调】查所得资料》其,他,有关部门《取得的实物图片【、资料复制》件应当汇交给同【级文化主管部门 】 ,     县!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!主管部门应当建【立档案和《相关数据库并将电】。子档:案报上一级人民政】府文化主《管部门备《份 》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  公民、法!人或者其《他组织认为某项【非物质?文化:遗产项目体现当【。地优:秀传:统文化且具》有历史、文学、【艺术、科学价值的】可,以向县级以上—人,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!。提出列入非物质文】。化遗产代表性—项,。。目名:录的建议 !    《 第:十一条  县级以上!人民:。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!。域内:体,现当地优秀》传统文化具有—历史、?文,学、艺术《、科学价值的非【物质文化遗产项【目经认定后》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!遗产代?表,性项目名录并报上】一级人?民政:府文化主管部门 ! ?     第十二】条  县级》以上人?民政府可以将本级】非物质文化》遗产代表性项目向上!一级人民《政府文化主》管部门?推荐经认定后列入】上一级非《。。物质:文化遗产代》表性项目名录— —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。 相同的《非物质文化》遗产代表性项目其形!式和内涵《在两:个以上设区的市、县!(市、区)》。或者乡(镇、—。。街,。道)都保持完整的可!以同时列入相应级】别的:非物质?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目名《录 —     第—十四:条  非物质文化】遗产代表性项目【按照下列程序—认定:: —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一)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文化《主管:部门组?织,五人以上《的专家评审小组【对申请、建议、推】荐,。列入本级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!录的项目进行初评】提出初评意见初【评意见应《当经:专家评审小组成【员过半数《。通,。过,。; : ?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(二)【初,评意见通过后由县】。级以:。上人民政《府文化主管部门组】织九人以上》的专家评审委员会】对初评通过的项【目进行审议提出审议!意见审议意》见,应当经?专家:评审委员会》成员过半数》通过; —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《(三)?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】部门应当将经专家】评审委员会审—议通过?拟列入本级非—物质文化遗产—代表性项《。。目名录的项目—通过:广播、电视、报刊和!网络等媒体公示【向社会?。公开征求意见—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!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四)县级以上!人民政府《文化主管部门根据专!家评审委员》会的审议意》。见和向社会公—开征求意见的结果拟!订本级非物》质文化遗产代表【性项目名录报—本级人民政府—批准、公布并报【上一级人《民政府文化主—管部门 ! ,   第十五—条  公民、法【人或者其他组织【对,拟,列入非物质文化遗】产代表性项目—名录:的项:目,有异议的可》以在公示期内向县】级以上人《民政府文化主管部】门提出书面意见【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文化?。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!属实的?。应当: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!将有关情况以—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!;情:况不属?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!意见之日《起二十日内》以,书面形式《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!由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