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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 非物质【文化遗产调查与代】表性项目名录 ! 》    第八条 】 县: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!根,据非物质文》化遗产保护、保存】工作的需要组—织有关部门和单【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!非物质文化遗产进】行调查 《 :     【第九条 《 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文化主管—部门和?其他有关部》门进:行非物?。质文化遗产》调查应当对非物质】文化:遗产予以认定、【记录采用接收、【。征,集等方?式收集属于非—物质:文,化遗产组成部分的】。代表性实物》整,理调查所《得资:料其他有《。关部门取得的—实物:图片、资料复—制,件,应当汇交给同—级文化主管部门【 《   《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文化:主管部门应当—建立档案和》相关数据《库并:将电子?档案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《文化主管部门备【份 【    第》十条 ? 公民?、法人或者》其他组?织认为某《项非物质文化—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!秀传统文化》且,具,有,历,史、文学、艺术【、科学价值的可以】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文化主管部门—。。。提出列入非物—质文化遗产代—表性项目《名录的建《。议 《 :     》第十:一条  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应当将【本行政区域内体【现当地优秀传—统文:化,具有历史、文学、艺!术、:科学价值的非—物质文化遗产项【目经:认,定后列入本》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!表性项目名录并报】。。上一级人《民政府文化主管部】门 —  :   第十二条【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可以将本级非【物,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!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!文化主管部门推荐】经认定后列》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!遗,。产代表性项目—名录 【   ?  第?十三条  》相同的非物质文化遗!产代表性项》目其形式和内涵在两!个以上设区的—。市、县?(市、区)或者乡】(镇、街道)都保持!完,整的可以同时列【入相应级别的—非物质?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!名录  !   第《十四条  非物质文!。化,遗,产代表性《项目按照下列程序】。认定::   !   ? ,  (一)县级以】上,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】部,门组织五《人以上的专家评【审小组对申》请、建议《、推:荐列入本级非物【质文化遗产》代表性项目名—录的:项目进行初》评提出初评意见初】。评意:见应当?经专家评审》小组成员过》半数通过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(二)》初评意见通过—后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文化主管部—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!家评审?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!项目进?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!审议意见《应当经专家评审【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!过;: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县级以上》人,民政:府文化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将经专家评审委员!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!。。。级非物质文化—遗产代表性项目名】录的项目通过—广播、电视、报刊和!网络等媒《体公示向社会公开】征求意?见公示期不》少于:二十日; 】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四)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文化主管部门根【据专:家评审委员会的【审议意见和向社会】公开征求意见的【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!文化遗产代表性【项目名录报本—级,人民政府批准、公】。布并报上《一级人民政》府文化主管部门 ! , , :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! 公民、法人—或者其他组织对拟】列入非?物质文?化遗产代《表性:项目名录《的项目?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!。期内向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文化主管【部门提出书面—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文:化主管部《门经:调查情况属实—。的,应,当终止?对该项?目的认定《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!式告知异议》人;情况不》属实的应当自收到】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!日,内以书?。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!说,明理由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