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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】非物质文化遗产调】查与代表性项目名】录, —。   《  第八条》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府应当—根据非物质文—化遗产保护、保存工!作的需要组织有关】部门和单位对本行】政区:。域内的?非物质文《化遗产进行调查 】   【  第九条》  县?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!他有关部《门,进行:非物质文化遗产【调查:应当对?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予以认定、记录采】用接收、征集等方式!。收集属于非》物质文?化遗产?组成部分的》代表性实《物整:理调查所得资料其】。他,有关部门取得的【实物图片、》资料复制件应当汇】交给: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! ,   —  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文化主管部门应当】建立档案和》相关数?据库并将电》子,档案报上一级人民】政府文化主管部【门备份 》     】第十条  公—民、:法人: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!项非物质文化遗【。产项目体现当地【优秀传?统文化且具有历史】、文学、艺术—、科学价值的可以】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文化主管部门—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!遗产代表性》项,目名录的建议 !  《   第十》一条  县级以上人!民政:府应当将本》行政区域内体—现当地优秀传统文】化具:。有历史、《文学、艺术、—。科学:价值的非物》质文化遗产项目经】认定后列入本级非物!质文化遗《产,代表性项目名录并】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文化主管部门 】    【 第十二条  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可以—将本级?。非物质文化遗产【代表性项目》向上:一级人民政》府文化主管部门推】荐经认?定,后列入上《一,级非物质文化—遗产代表性》项,目名录 —  《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 相同的非物【质文化遗产代—表,性项:目其形式和》内,涵在两个以上设区的!。市,、县(市、区)或】者乡(镇、街道【)都保?。持完整的可以—同时列入相应级别】的非物质《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:目名录 》。   —  第十四条 【 非物质文化遗产】代表性项目按照【下列程序认定:【。 , 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(一)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!管,部门组?织,五人以上的专家评审!。小组:对申请?、建议、推荐列【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!产代表性项目名【录的项目《。进行初评提出—初,。。评意见初评意见【应当:经,专家评审小组成员】过半数通过; !。 ?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初评意见通过】后由县?级以上人民》政府文化《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!上的:专家评审委员会【对初: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!议提出审议》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!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!过半数通过;—  【  :   ?  (三《)县级以上人—民政府?文化:主管部门应当将【经,专家评审委员—会审议通过拟列【。入本级?非物质文《。。。化,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!。。的项:目通过广播、电视、!报刊和网络等媒体】公示: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!公示期不《少于二十日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县级以上—。人,。民政府文化》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!审委员会的》审议意见《和向社会《。公开征求意见的结】果拟:订本级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目名录报本级】人民政府《批准、公布并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】文化主管部门 【 ,     】第十五条《  公民、法人或者!其他组织对拟列入】非物质文化遗—产代表性《项目名?录的项目《有异:议的可以在公—示期内向县级以上】人民政府文》化主管部门提出书】面意见县《。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!查情:况属实的应当终止】对,该项目的认》定将有关情况—以书面形式告—知异议人;情况不属!实的:应当自收到书面【意见之日起二—十日:。内以书面形式告【知异:议人并说明理—由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