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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 非物质文化【遗产调查与代表性】项目名录 ! :     第八条】  县级以上人【民政府应《当根据非物质文【化遗产保护、—。保存:。工作的需《要组织有关部门和】单位对本行政—区域内的《非物质文化》遗产进行调》查, —    第九条【  县级《以上人民《政府文化主管部【门和其他有关部门】进行:非,物质文化遗产调查】应当对?非物质文《。化遗产予以认—定、记?录采用?接,收、征集《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!质文化遗产》组成:部分的代表性—实物整理调查所得】资料其他有关—部,门取得的实》。物图片、资料复制件!应当汇交给同—级文化主管部门 】  — 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!部,门应当建立档案【和,相关数据库并将电】子档案?报上一?级人:民政府文《化主管部门备—份 》     —第十条? ,。 公民、法》人或者其他组织【认,为某项非物质文【化遗:产项目体现》当地优秀传统文化且!具有历?史、文学、》艺术、科学价值【的,可以: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文化主管部门—提出列入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代表性—项目名?录,的建议 —  《   第十一条 】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应,当将本行《政区域内体现当【地,优秀传统文化具【有,历史、文学、—艺,术、:科学: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!产项目经《认定后列入》本级:非物质文《。化遗产代《表,性项目名录并报上一!级人民政府文化主】管部:门 ?    【。 第十?二条  县级—以上人民政》府可以将本级非物质!文,化遗产代《表性项目向上一【级人民政府文化【主管:部门推荐经》认定后列入》上一级非物质文【。化,遗产代表性项目【名录 】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相《同的非物质》文化遗产代表性项】目其形?式和内涵在》。两个以上设》区,的市:、县(市、区)【或者乡(《镇、街道)》。都保持完整的可【以同时列入相应【级别的非物质—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目名录 【。  》   第十四—条  非物质文化遗!产代表性项目按【照下列程序》认定:: :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【县级以上人民政【。府文:化主管?。。部门组织五人以上】的专家评审小组对】申请、建议、推荐列!入本级非物质文【化遗产代表性项目】名录的项目进—。行初评提出初评意】见初评意见应当经专!家评审小组成员【过半数?通,过;: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【。二)初?评意见?通过后由县级以【上人民?政,府文化主《管部门组织九人【以上的?。专家评?。审委员会对初评通】过的项?目,进行审议《。提出审议《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!专家评审委员会成】员过半数通过; 】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三】)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文化主《管部门应《当将经专家评审【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!。入本:。。级,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!性项目名录的项【目通过广播、电【视、报刊和网络等】媒体公示向社—会公开征求意见【公示期不少于二十日!; ? ,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【四)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》文化:主管部门根》据专家评审委员【会的:审议:意见和向社会—公开: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!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!代表性?项目名录《报本级人民》政府批?准、公布并报上一】级人民?政府文化主》管部门 【 ,     第十五条!  公?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!织对拟列入非物质】文化遗产代表—性项目名《录的项目有》异议的可《以在公示期内向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!化主管部门》提出书面意见县【级,以,上人民?政府文化主管部门】经调:查,情,况属实的应当终【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!有关情况《以书面形式告知【异,。议人;?情况:不属实?的应当?自收到书面意见之】日起二十日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】异议人?并说明理《由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