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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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】条 为了加强非】物质文化遗》产保护、《保存工作继承和【弘扬本省优》秀传统文《化,根据中华《人民共和《国非物质文化遗【产法等法律》、法规的规定结【。合本省实际》制定本条例》
— ? 第二条 本省行!政区域内《非物质?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保!存工作?适用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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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第三条 本条例!所称:非物质?文化遗产是指—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!视为其文化遗产组】成部分的各种—传统文化《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!文化表现《形式相?关的实物《和场所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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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 (《一)传统口头文【学以:及作:为,。其载体的语言;【
?
— : : (二)《传统美?术、书法、音乐、舞!蹈、戏剧、》曲艺和杂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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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—)传统技《艺、医药和》历法;
】。
】 (四)传统礼【仪、节庆等民—俗,;
》
》。 ? (五)传统体育!。和游艺;
】
! (六)其》他非物质文化—遗产
《
《 属于非物质!文,化,遗产组成部分的实】物和场所凡属文【物的适?用文物保护法律【、法规的《有关规?定
》
《 第四条 — 本省对《非物质文化遗产采】取认定、《记,录、建档等》措施予?以保存对体现本省】优秀传统《文化且具有》历史、文学、艺术、!科学价值《的非:物质:文化遗?产采取?传,承、传播等》措施予?以保护
《
!非物质?文化遗产《的保护、保存—应当正?确处理?传承、发展与开发、!利用的?关系
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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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】。 , 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应当加】。强非物质文化—遗产的保护、保【存工作推《进,优秀传统文化传【承体系建设将非物质!文化遗产保护、保】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!经济和社会发—展规划将非物质文】化遗产保护专—项资金?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!随着非物质》文化遗产项目的增】加而增加
!
, 非》物质文?。化,。遗产保护专项资【金专款专用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!截留:、挪用、《侵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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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六条 】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文化主》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内非物质文】化遗:产,的保护?、保存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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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》其他有?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!范围内负责》有关非物质》文化遗产《的保护、保存工作】
】 第七条》 , 对在非物质文【化遗产保护、保存工!作中做出突》。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!由,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按》照国家和《本省有关规定予【以表:彰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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