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!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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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一条 为》了加强非物质—文化:遗产保?护、保存工作继【承和弘扬本省优【。秀,传统文化根》据中华?人民共和国非—物质文?化遗产法等法律【、法规的规定结合本!省,实际制?定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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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二条? 本省行政区域】内非物质文化遗产】的保:护,、保存工作》适用:本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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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!条 本条例—所称非物质文化【遗产是指各》族人:民世代?相传并视为其—文化遗产组》成部分的各》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!以及:与,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!。关,的,实物和?场所包括: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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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— (一)传统口头文!学以及作为其载体】的语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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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二!)传统美术、书法】、音:乐、舞蹈《、戏剧、曲艺—和,杂,技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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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(三)传统技艺!、,医药和?历法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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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 》(四)传统礼仪【、节庆?等民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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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五)!传统体育和游—艺,;
】 《 ?(六)其他非—物质文化遗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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属】于非:物质文化遗产组【成部分的实物—和场所凡属文物【的适用?文物保护《法律、法规的—有关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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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条】 :本省对非物质文【化遗产采取认定、】记录、?建档等?。措施予以保存对【体现本省优秀传统文!化且:具有历史、文学【、艺术、科学价【值,的非:物质:文化遗?产,采取:传承、传播等措施】予以保护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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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非物质《文化遗产的保护【、保存应《。当正确处理传承、】发展与开发》、利用的关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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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五条 【 县级?以上人民政》府应当加强非物质】。文化遗产的保护、保!存工作推进优秀传】统文化传承体—系建:设,。将非物质《。文化遗产保护、保存!工,作纳入本级国民【。经济和社会》发展规?划将非物质》。文化遗产保护—专项:资金列入本级—财政:预算并随着非物【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增!加而增加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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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非物质》文化遗产保护专【项资金专款》专用: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!截留、挪《用、侵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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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六条 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文化主?管部:门,负责本行《政区域内非物质文】化遗:产的:保护、保存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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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】。在,各,自的职责范围内负】责有关非物质—文化遗?。产的保护《、保:存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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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七:条 对在非物质文!化遗产保护、保【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!献的组织和个人【由,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按照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!予,以表彰?。、奖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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