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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六章 罢免、辞职】和补:选 】  :   ?。第三十五条 — 村:民委员会成员—应当接受村民监督】村民对违反河北省】实,施〈中华人》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!组织法〉办法—的规定违法乱纪【或者严重失职的村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】检举或者提出—罢,免要求 》 ,     第三!十六条  本村五分!之一以上《的,。有选举权的》村民或者三分—之一以上的村民【。代表联名《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!员会成?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!面形式向《村民:委员会和所在乡级】人民政府提》出并写明罢免理【由村民委员会应【当在:。三十日内召》开村民?会议进行投票表决;!要求:罢免村民委员—会主任时乡级人【民政府应当派人到会!指导:村,民委员会拒不—召开村民会》。议表决罢免要求【的由:乡级人民政府督促村!民委员会召开村民】会,议进行投票表决 !。  》   第三十七条 ! 村民会议在讨【论表决罢《免,要,。求,时被提出《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!员有权?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!意见 《 :。   《  罢免村》民委员会《成员应当有选民过半!数投票并《经投票的选民过【半数通过表决结【果应当予《以公布并由村民委】员会报乡级人民【政府和?县级人?民政:府民:政部门?。备案 ?   【  罢免未获—得通过的一年之【内,不得以同一事实【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!要求 【。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八条  —村民委员《会成员?丧失行为能力或者】被判处刑罚的其【职,务自行终止;被列】为犯罪嫌疑人—不能履行职责时其】职务暂?行中止?;村:民委员会成》员连:续两次被民主评议】不称职的《其职务终止 】     【村民委员会成员【职务终止或者暂行】中止的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及时向乡级人民!政,府和县级人民政府】民政部门备案 ! ,     第【三十九条《  村民委员会成员!要求辞去职务—的应当以书面—形式向村民委员【会提出经村民会议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】讨,论确:认,。后报乡级人民政府和!县级:人民政府《民政部门备》案 ?     第!四十条  村民【。委,员会成?员出现空缺时可以】由村民会议或—者村民代表会议进】行补:选   !  :补选村民委员会【成员依照有关—法律、?法规规定《的选举程序进行补】选结果应当》报乡级?人民政?府和县级人民—政,府民政部门备—案 》   《  补选的村民【委,员会成员其任—期到:本届村民委员会任】期届满为止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