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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六章 罢【免,、辞职和补选 ! ,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五条  村民!。委员会成《员应:当接受村《民,监督村民对违反河】。北省实施〈中华人】。。民共:和国村民委员会【组织法〉办》法的规定《违法乱纪或者—严重失职《的村民委员会成员】有,权检举或者提出【罢免要?求  】   第三》十,六条  本村—五分之一以上的有】。选,举权的村民或者【三分之一以上的【。村民代?表联名可以要—求罢免村民委—员,会成:员罢免要求》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】村民:委员会?和所:在乡级人民政府【提出并写明罢—免理由村民委员会】应当在三十》日内召开村民会【议进:行投票表决;—要求罢免村》民委员?会主任?时乡级人民政府【应当派人《到会指导《村,民委员会拒》不召:开村民会议》表决罢免要》求,的由乡级人民政【府督促?村,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!议进行投票表—决 》。   《  :第,三十七?条  村民会议在讨!论表决罢免要求时被!提出罢?免,。的村民委员会成员】有权出?席,会,议并提出申辩意【见 《 ,  ?   罢免村—民委员会成员—应当:有,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!投票的选民过半【数通过?表决结果《应当:。予以公布并由—村民委员会报乡级人!民政府和县级—人民政府民政部【门备:。案 —     罢免未】获得通过《的一年之《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!理由再次《提出罢免要求 】 , ?。    第三—十八条  村民委员!会成员丧《失行为能《力或者?被判:处,刑罚的其职务自【行终:。止;被?列为犯罪嫌疑人不】能履行职《责时其职务》暂行中止;村民【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!被民主评议不称【职的其职务终止 】  —  : 村民委《员,。。会成员职务》终止或者暂行中止的!。村民委员会应—当及时向《乡级:人民政府和县级【人,民政府民政部门备】案   !。  第三《。十九条  村民【委员会成员要—求辞去?职务的应当以书【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!提出经村《民,会议或者村民代【表会议讨论确认【后报乡?级人民政府和县级】人民政府民政部【。门备案 【。   《 , 第四十条 — 村民委员》会成员出现空缺时】可以由?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!表会议进《行,补选 《 :     补选村!民委员?会成:。员依照有关》法律、法《规规:定的选举程序进行】补选结果应当报乡级!人,民政府?和县级人《民政府民政》部门备案 【     补选!的村民?委员会成员其任【期到本届村》民,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