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五章 投票》选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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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三条 选》举村民委员会—成员时可以一次【投票分别选》举主任、副主任和委!员;也可以先—选,举村民委员会成员】再,从中选举主任—、副主?任,
】 第二十四—条 举行选举时】一般应召《开选举大会》集中:投,票;人口较》多,或者:。居住分散的可—以设中?心投票站和》若,干个:投票分站《由选民在《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!的投票站《投票每个投票—站的选举工作—。人,员不:得少于?五人
! ?。。召开选举大会的应】当场:推选唱票人、计票人!和监票人《;,设投票站的应在【选举:日前由村民代表会】。议推:选出唱票人、计【票人和监《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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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候选人—。及,其近亲?属不得担《任唱票人、计票人和!监票人?
【 第二十—五条 选举采取无!记名投票《的,方式进行每》一选民在一次选【举中:只有:一次投?票权选民对候选人】可以投赞成》。票可以?投反对票可以另【选其他选民也可【以弃权
! ? 第二?。十六条 选—举会场和《投票站应当设—立发票处和秘—密写:票处选民凭选民证依!次领取选票由选【民本人到秘》密,写,票处填写选票—然后投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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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选民是【文,盲或者因残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!以由他人按照该选民!。的,意志代为《填写选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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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不能到场直接投票!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!前向村民选举委员】会提出由其在—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!属代为投票的书面】委托申?请经: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!。后受委托人持村民选!举委员会发放的【委托投?。票证:进行:投票:村民选举委员会应】当公:。。布委托人和受—托人的名单受委托人!不得接受《超过两?个人:的,委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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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七!条 ?投,票结束后集》中所有票箱由唱票人!、计票人、监—票人当时当众开【箱公开验票、唱【票、计?票当场?公布选举结果并当】众封存选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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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八条 每!次选举所投的—票数等于或者少于】投票:。人数的选举有效【;多于投票》人数的选举无效【
【 每一选票所】选的人?数,等于或者少》于应选人数的选【票有:效;多于应选人数的!选票无效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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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选票全部无【法辨认的经》村民选?举委员会确认—全票无效;选票部】分无法?辨认的可以辨认【的部分有效无法【辨认的?部分无效《
】 无效票和部分】。无效票均计入—选,票,。。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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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。九,条 选举》村民委员会主任、】副主任?和委员使《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!候选人只《能投一次赞成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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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同一: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!能当选?应当把高职务—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!。中
】 ?。第三:十条 ? 选举村民委员会成!员有选民的过半数投!票选举?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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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候选》人获: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!过半:数选票始得当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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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,获得半数以上选票的!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!名额时?以得票多的当选【如果票数相同不能】确定当选人时—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!选人再次投票以得】票多的当选
】
— 第三十一条 】当选人数不》足,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!额应当?。另行选举《另行选?举可以当场举行【也可:以在第一次》选举日后的》十日内举行
】。
? : 另行选举时根】据第一次投票—。时,得票多少的顺序确】定候选人进行投【票选举以《得票多的当选但是】得,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!三分之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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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第三十二条 —。。 村民委《员会成员的选举结】果由村民选》。举,委员会报乡级村民委!员会换届选举领导机!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!政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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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乡级人民政府】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!部门应当向》当选人颁《发,省人民?政府统一《印制的当选证—书
【 : 第三十三条【 村民委员会【产生后认为需要设】。。立人:民调解、治安保卫】、公共卫《。生、:人口和计划生育等下!。属委:员会的其成》。员应当在三十日内产!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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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村民委员会!下属委员会成员【由,村民委员会》。提名经村民会议或者!村民代表会》议表:决以村民会议—或者村民代表会【议到会人员过—半数通过村民委员】会成员可以兼—任下属委员会的成】员
【 : 村民委员会【的下属委员会成员的!任期与村《民委员会任期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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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第三十四》条 村民委员会】选举应?当在全省统一规定】的时限内完成新【一届村民委员会【。选举产?生,后上一届村民委员】会,应当于十日》内完成向新一届村】民委员会移》交公章、办》公设:施、财务账目、经】营,资产、档案》资料以及其他应当交!接,的事项逾期不—交接的?乡级人?民政:府,应当督促《交接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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