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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第五章— 投:票选:举 《 ?  ?   第二十—三,条  选举》村民委员会成—员时可以一》次投票分别选举【主,任、副?主任和委员;也可以!先选:举村民委员会成员】再从中选举主任【、副主任 】 ,     》。。第二十四《条  举行》选举时一般应召开】选举大会《集中:。投,票;人口较多或者】居住分?。散的可以《设中心投票站和若】干,个投票分站由选【民在规?定的时间《内到:指定的投票站投票每!个投:票站的选举工作人员!不得少于《五人 ?     !。召开选举大》会的应?当场推选唱票人、】计票人?和监票人;设投票】站的应在《。选举日前《由村民代表会—议,推选出唱票人、【计票人和监票人 】 《     候选人】及其近亲《属,不得担?任唱票人、计票人】和,监票人 —     【第二十五条》  选举采取无记】名投票的《方式进行每》一选民?在一次选举中—只,有一:。次投票权选》民,对候选人可以—投赞成票可以投反】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!民也可以弃权 ! ,     第【二十六条  选举会!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!。发票处和秘密写票处!选民:凭选民证依次领取选!票由选民本人到秘密!写票处填《写选票然后投票 ! ?     》选,民是文盲或》者因残疾不能—填,写选:票的:。可以由他《人按照该《选民的意志代为填】写选票 》    【 不能到场直接投】票,的选民应当》在选举日前向—村民选举委员—会,提出由其在本—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!代为投票《的书面委托申请经村!民选举委员》会同意后受委托人】持村:民选举委员会—发放的委托投票【证进行?投票村民选举委员】会应当公《。布委托?人和受?托人的名单》受,委托人不《得接受超过两个人的!。委托 《   —  第二十七条 】 投票结《束后集中所有—票箱由唱票人、计票!人、监票《人,当,时当众开箱公开【验票、唱票、—计票当?场公布?选举:结果并?当众封存《。选,。票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八条】  每次选举—所投的票《数等于或者少于【投票人数的选—。举有效;多于投【票,人数的选《举无:。。效 —     》每一选票所选的【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!。。选人数?的选票有效;—多于应?。选人数的《。选票无效 —  》。   选票全部【。无法辨认的经村民】选举委员会》。确认全票《无,效,;选票部分无法【辨,认,的可以辨认的部分】有效无法辨认—的,部分无?效 【    无效票和】部分无效票均计【入选票总数 —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九条】  选举村》民委员?会主任、《。副主任和委员使用】一张选票《的对同一《候选人只能投一次】赞成:票 《 ,。     同一候!。选,人如果高职》务未能当选应当【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!职务得票中 — 》    《。第三十条  选举】村民委员会成员有】选民:的过半数投票—选举有效《。 :  》   ?。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!的选:民的:过半数选票始得【当选 《 《  :。  获得半数—以上选?票的候选人》人数多于应选名【。额时以得票多的【当选如果票数相【同,不能:确定:当,选人时应当就票【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!。投票以得《票多的当选》 《    》 第三十一条 【 ,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!额时不?足的名额应》当另行选举另—行,。选,举可以当场举—行也可以在第一【次选举?。日后的?十日内举行 【   —  另行选举时根】。据第一次《投,票时得票多少的顺】序确定候选》人进行投票选举以得!票多的?当选但是得票数不】。得少于选《票的三分之》。一  】   第三十二条】  村民委员会【成员:的选举结果由村民选!举委员会报乡—。。级村民?委员会换届选举领】导机构和县级人民】政府民政部门—备案  !   乡级》人,民政府?和县级人民政府民】政,部门应当向当选人】。颁发省?人民:政府统?。一印制?的当选证书 【 : :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三条  》村民委员《会产:生后认为需》。要设立?人民调解、治安【。保,卫,、公共卫生、—人口和计划生—育等下属委》员会的其成》员应:当在三十日》内产生 》     】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!会成员由村民委员】会提名经村民会议或!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!以村民会议或者村民!代表会议到会—人员过半数》通过村民委员—会成员可以兼—任下属委员》会的成员 【     村】民,委员会的《下属委员会成员的】任期与?村民委员会任期【相同 ?  —。   第三十四条 ! 村:民委员?会选举?应当在全省统—。一,规定的?时限内完成新一届】村民委员会选—。举产生后《上一届村民委员会】应当于十日内完成向!新一:届村民委《员会移交公章、【办公设施、》财务账目、》经营资产、》档案资料以及其他应!当交接的《事项逾期不交—接的:乡级人?民政:府应当督促交接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