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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章 投票选》举 ! ,   第二十三条】  选?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时!可以一次投票—分,别,选举主任、》副,主任和委员;—也可以?先选举村民》委员:会成员再从中—选举主任、副—主任  !   第二十四条 ! 举行选《举时:一般应召开选举大】会集中?投票;人口较多【或者居住分》散的可以设》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!投,票分站由选民在【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!的投票站《投票每个投票站【的选举工《作人员不得少于五】人 :   【  召开《。选举大会的应—当场推选唱票人、】计票人?和监票人;设投票站!的应在选举日前由】村民代?表会议推选出唱【票,人、计票人和监票】。人  】   候选》人及其近亲属不【得,担任唱?。票人、计《票人和监票人 【  —   ?第二十?五条  选举采【。取无记名投》票的方?式,进,行每一?选民:在一次选举》中只有?一次投票《权选:民对候选人可—以投:。赞,成票: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!。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!权 ?    【 第二十六条  】选举会?场和:投,票站应?当设立?发票处?和秘密?写票处选《民,凭,选民证依次领—取选票由选民本人到!秘密写票处填写选】票然后投票 】    — 选民是文盲或【者,因残疾不《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!他人按?照该选民的意—志代为?填写选?票,   】  不?能到场直接投票的选!民应:当在选举日前向村】民选举委员》会提出?由其在本村有选举权!。的,近,。亲属代为投票的书面!委托申请经村民选】举委员会同意后受委!托人持村民选举委】员,会发放的委托投票证!进行投?。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!当公布?委托:人和受?托人的名单受—委托:人不得接受超过两个!人的委托 》 《   ?  :。第二十七条  投】。票结束后《。集中所有《票,箱由唱票人》、计票人、》监票人当时当众【开箱公开验票、【唱票、计票当场公】布选举结果并当【众封存选票 —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【八条:  每次《。选举:所投的票数等于【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!选举:有效:;多于投票》。人数的选举》无效 》   》  每一选票—所选的人数等于或】者少于应选》人数的选票有—效;多于应选人数】的,选票:无效  !   选《票全部无法辨认的经!村民选举《委员会确认全票无效!;选票?部分无法辨认的【可以辨?认的:部分有效《无法辨认的》部分无效 —。  》   无效票—和,部分无?效,票均计入《。选票总数 》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九条  !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!、副主任和委员使】用一张选票》。的对同一候选人只】能投一次赞成票 ! , :     同一候】选人如果高》职务未?能当选应当把高【职务得票计入低职】务得票中《 —  :  第?三十:条  选举村民委员!。。会成员有选》民的过半数投票选】举有效 》。。   —  :候选人获得》参加投?。票的选民的过—半数:选票始得当》选   !  获得半》数以上选《票的候?选人人数多于应选】名额时?。以得:票多的当选如—果,票数相同不能确【定当选人时应当【就票数相同的候选】人再次投票以—得票多的当选 【    】 ,第三十一条  当】选人数不足应—选名额时不足的【名额应当另行选举】另行选举《可以当场举行也可以!。在第一次选举日后的!十日内举行 】 :     另行选举!时根据第一次—投票时得《票多少的顺》序确定候选人—进行投票选》举以得?票多的当选》。但是得票数不得少】。于选票?的三分之一》    ! 第三十二条  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】选举结果由村民【选举委员会报乡级】村民:委,。员会换届选》举领导机构和县【级人:民政:。府民政部《门备案 —   》  乡级人》民政府?和县级?。人,民,政府民政部》门应:当向当选人》。颁发:省人民政府》统,一印制的当选—证书  !。   第三》。十三条  村民委】员会产生后认为需要!设立人民调》解,、治:安保卫、公共—卫生、人口和—计划:生育等下《属委员会的其成员应!当,在三:十日内产生 —。  —。   村《民委员会《下属委员会成—员由:村民委员《会提名经村民会【议或者?村民代表会议—表,决以村民会议或【。者村民代表会—议到会人员过半数通!过村民委员会成员】可以兼任下属委【员会:的成员 【     村民委!员会的下属委—员会成员的任期【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!同 ? ,     【第三十?四条  村民委员】会选举应当在全【省统一规定》。的时限?内完成?新,一届村民委员会选】。举,产生后上一》届村民?委员:会应当于十日—。内完成向新一—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公!。章、办公《设施、财务》账目、经营资产、档!案资料?以及其他应》当交:接的事项逾期不交接!的乡级人民》政府应当督促交【接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