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】投票选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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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《三条 选举—村民委员《。会成员时可以一次】投票分?别选举主任》、副主任和》委员;也可以先选】举村民?委员会成员》再从中选举主任、】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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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?十四条? :举行:选举时一般应召开】选举大会集中投票;!人口较多《或者居住分散的可】。以设:中心投票站》和,若干个投票》分站由?。选民在规定的时【间内到指定》的投:票站投?票每个投票站的选举!工作人员不得少于】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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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召开选举大会的应】当场推选唱票人【、,。计票人和监票—人,;设投?票站的应在选举日】前,。由村民代表会议【推,选出唱票人》。、计票人和监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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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候选人及其—近亲:属不得担《任唱票人、计—票人和监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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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二十五条 【 选举?采取无记名》投票的方式进行【每一选民在一次【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!权选民?对候选人《可,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!对票:可以:另选其他选民也【可以弃?。权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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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第二十六条》。 , 选举?会场和投票站—应,当设立发票处和【秘密写票处选民【凭选民?证依次领《。取选票由选》民本人到秘密—写票处填写选票然后!投票
! 选民是文【盲或者因残疾不能】填,写选票?的,可以由他《人按照该选民的【意志代为《填,写选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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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到!场直接投票的选民】应当:在,选举日?前向村?民选举?委员会提出由其在】本村有?选举权的近》亲属代为投票的【书面:委,托,申请经村民》选,举委员会同意—。后受委托人持—村民选举委员会发】放的委托投票—证进行投票村—民选举委员会应当】公布委托《人和受?托人:的,名,单,受委托人不得接受】超过两个人的委托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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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七条 —投票结?束后集中所》有票箱由唱票—人、计票人、监票人!。当时当众开箱公【开验票、唱票—、计票?当场公?布,选举结果并》当众封存选票—
! 第二十八条 【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!数等于或者少于投】票人数的选举—有效;多于投票人】数的:。选举无?效
! 每一选票所【选的人数等于或者】少,于,应选:人数的选票有效【;多于应《选人数的选票—无,效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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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选票全部无法—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!员,会确认全票》无,。效;选?票部分无《法辨认?的可以辨认的部分】有效无法辨》认的:部分无?效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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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无效票和部分【无效票均计入—选票总?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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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九条 【 选举村民委员会】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员!使用一张选》票的对同一候选人】只能投一次赞成票】
【 同一候选人如!果高职?务,未能当选应》当把高职《务得票?计入低职务得票中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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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。 第三十条 !选举村民《委员会成《。员有选民的》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!
】 候选人获—得参加投《票的选?民的过半《数选票始《得当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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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获得半数以!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!多,于应:选名额时以得—票多的当选如—果,票数相同《不能确定当选人【时应当?就票数相《同的候?选人再次投票—以得票多的当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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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三:十一条 当选【人数不足《应选名额时不—足的名额应当—另行选?举另行选举可以当】场举:行也可以在第一【次选举?日后的十日内举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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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另行选《举时根据《第一次投票》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!定候选?人进行?投票选举《以得票?多的当选但是—得票:数不得少于选—票的三分《之一
】 第》三十二条 村【民,委员会成员》的,选举: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!会报乡级村民委【员会:换届选举领》导机构和县级人民政!府民政部门备案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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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乡级人民政府—和县级?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!当向当选人颁发【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!的当选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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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三【条 村民》。委员会?产生后认《为需要设《立人民调解》、治安保卫》、公共卫生、人口】和,计划生育等下属【委员会的其成员应】。当,在三:十日:内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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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村民委《员会:下属委员会成员由】村民委员会提—名,。经村民会议》或者村?民代表会议表决【以村:民会: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!到会人员过》半数通过村民委员会!成员可以《兼任下属《委员会?的成员
!。 村民委员会!的下属委员》会成员?的任期与村民—。。委员会任期》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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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。三十四条《。 村民委员会【。选举:应当在全《省统一规定的时限】内完成新一》届,村民委员《会选举产生后上一届!村民委员会应当【。于十日内完成向【新一届?村民委?员会移交公章、办公!设施、财务账—目、经营资产、档】案资料?以及其他应当—交接的事项逾期不】交接的?乡,级人民政府应—当,督,促交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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