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章 】投票选举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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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三条 选举】村民:委员:会成员时可》以一次?投票分别选举主任】、副主任和委员;】也,可以先选举村民委员!会成员再从中选举主!任,、副主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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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?二十四条 举【行,选,举时一般应召开选举!大会集中投票—;,人口较多或者—居住分?散的可?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!干个投?票分站由选民在规】定的时间内到—指定的投《。票站投?。票每个投票站的选】举工作人员不—得少于五人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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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召开选《举大会?的应当场推选唱票人!、计票人和监—票人;?设投票站《的应在选举日前由村!民代表会议推—选出唱?票人、?计票人和《监票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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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】选人及其《近亲属不得担—任唱票人、》计票人和监》票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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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五条: , 选举采《取,无记名投《。票的方式进行—每一选民在一次选】举中只?。。有一次投票权选民】对候:选人可以投赞成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】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!。以弃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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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 第二十六条 【 选举会场和—。投票站应《。当设立发票》处和秘密写票—处选民凭选民—证依次领《取选票?由选民?本人到秘《密写票处填写选票然!后投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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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选民是文《盲或者因残疾不能】填写选?票的可?以由他人按照该【。选民的?意志代?为填写选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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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不能到场直【接投票的选民应当】在选举日前》向村民选《举委员会《提出由其在本村有选!举,权,的近亲属代为—。投票的书面委托申请!经,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!后受委托《人持村民选举委员会!发放的委《。托投票证进行—投票村民选举—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!人和受托人》的名单受委》托人不得接受—超过两个《人的委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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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七条 投票】结束后集中所有票箱!。由唱票人、》计票人、监票人【。当时当?众开箱公开验票、】唱票、计票当场公】布选举结果并当众】封存选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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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八条 每次选举所!投的票数《等于或者少于投票】人数的选举》有效;多于》。投票人数的》选举无?效
! 每一选票所选的!人数等于《或者:。少于应选人数—的选票有效;多【于应选人数的选【票,无效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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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选票全部《无,法,辨,认,的经村?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全!票无效;选票部【。分无法辨认的—。可以辨认的》部,分有效无法辨认【的部:。。。分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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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!效票和?部分无效票均计入选!票总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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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二十九条 【选举村民委》员,会主任?、副主任和》委员使用一张选【票的对同一候—选人只能投一—次赞成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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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同一候选人如【果高职务《未能当选《应当把高职务得【票计入低职》务得票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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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十?条 ?选举村民委员会【成员有选民的过半】数投票选举有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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候—选,人获:得参加投票》的选:民的过半数》选票始得《当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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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获得半》数,以上选票的》候选:人人: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!得票多?的当选如果票数【相,同不能?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!票数相?同的候选人》再次投票以得—票多的当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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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十【。一条 当》选人:数不足应选名额时不!足的名额应当—另行选?举另行选举可以当】场举行也可以在第一!次选举日后的—十日内?举,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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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!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!的,。顺序确定候选人进】行投票选举》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!得票数?不得少于选票的【三分之?一
!。 第三十二条【 村民《委员会成员》的选举?结果由村民》选举委员会报—乡级村民委员会【换届选举领导机构】和县级人民政府【民政部门《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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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乡级《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!政府民政部门应当】向当选人颁发省【人民:政府统一印》制的当选证书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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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三十三条 村民委!员,会产生后认》为需要设立人民调】解、治?安保卫?、公共卫《生、:人口:和计:划生育等下属委员】会的其成员应当在】三十日内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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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—民,委员会下属委员【会成员由《村民委员会提—名经村民会议或【者村民代表》会议:表决以村民会议或】者村民代表》会议到会人员过半】数通过村民委—员会:。成员:可以兼任下属—委员会的成员—
】 :村,民委员会的》下,属委员会成员的任期!与村民委员会任期】相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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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:三十四条《。 村民委》员,。会选举?应当在全省统—一规定?的时限内完成新一】届村民委员会选举】产生后上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】当于十日内完成向】新一届村民委员【会移交?公章、办公设施、财!务账目、经营资产、!档案资料以及—。其他应当《。交接的事项》逾期不交接的—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!促交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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