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四章 候选人的产】生
《
《
第十【五条: 候选人应当具备!下列:基本条件
!
— (一)遵守宪!法、法律、法—规和国家《。的政策带《。头履行村民义务;】
! 《 (:二)办事公》道热:。心为村?民服务;
—
,
,
【 , (三)品行【良好、廉洁奉—。。公、作?风正派;
【
】 , :(四)有一定—。的科学文化》知,识和工作能力身【体健康能带领—村民共同致富
!
,
? , 第十六条— , 村民委员会成【员,。。的候选人可以采用】选民提?名或者选民自我【推,荐的方式产生两种】方式不得同时—采,用
:
,
:
第十七!条 村民委员会成!员候选人由》本,村选民?提名的可以由—村民选举委员会召】集超过本村》半数:的选民?参加投票也可—以由各?村民小组分》别召集?超过本组《三分之二的》选民参加投票由村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选!民,的应当实行当场唱票!。、计票、《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!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!选人;由村》民小组召《。。集选民投《。票的应当在村民选举!委员会?。成员主持《下集中各村民—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!、计票、公》布,投票结果并按得【。票多:少,的顺序确定候选人】
— 《候选人名《额应当多于应选【名额候选《人中应当有妇女【候选人?没有产生妇女候【选,。人,的以:得票最多的》妇女为候选人主任、!副主任的候》选人数应当》比应选人数多一人】委员的候选》人数应当比应选人】数,多,一至三人《
:
?。
第—十八条 《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!员候选人时应—当在:同,一选票上分别—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!票上重复提》名同一?候选人同一》选,民提名的候选—人数不得多于—应选人?数,
?
【如果:一人同时被提名为】两种:以,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!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!候选人时应当—把高职务得票加到】低职务得《票中
《
如!果被提名的候—选,人,得,票相等并超过规【定的候选人名额【时应:当对票?。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!投票
! 第十》九条 ? 候选人自愿放弃候!选人资格的》。应当在选《举日:七日前以书面形式】向村民选《。举委员会提出缺额】的候选人按提名【。时得票多《少的顺序递补并【予以公布《
《
第二十!。条 ?采用选民自我—推,荐的方式产生候选人!的由具备候选人基本!条件:的选民在《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!选举委员会提出书】面申请和履行职责】设,想经村民选举委【员会审?查同意后报乡级【村民委?员会换?届选举领导机构备案!
:
《 第二十一条! , 候选人产生—后村民选举》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!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!的顺序张榜公布选】民提名?。的候选人名单—。或者:按姓氏笔画的顺【序张榜公《布选民自我推荐的候!选人名单
—
:
? ?。依法确?定的村民委员—会成员候《选人任?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!调整或?者变:更
《。
【第,二十二条 候【选人:。。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!会负责向选民介【。绍,候选人的有关情况
!。
】 在投?票选举?前村民选举委员会】应当组织候选—人向选?民介:绍履行?职,。责设想并回答选民提!出的问题但其—内容:。不得违?反法律、法规—、规:章和国家政》策不得侵犯他—人的合法权益—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