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,第四章 候选—人,的产生
《
?
?
第十五条! 候?选人:。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!件
【 — (一)遵守宪法!、,法律、法规和国家的!政策带头履行—村民:义,务,;
?
】 (二)【办事公道热心为【村民服务;
【
《 ? , 《(三)品行良好、廉!洁,奉公、作风正派【;
【 ? (四)有!一定的科学文化知】识和工作能》力身体健《。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!富
】 : 第:十六条 村—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!人可以采用》选民:。提名或者选》民,自我推荐的方—式产生两种方式不得!同时采用
—
第!。十七:条 村民委员会成!员候选人《由本村选民提—名的可以由村民选举!委员会召集超过本村!半数的选民参加投】票也可以由各村民小!组分别?召集超过本组三分】之,二的选民参加投票由!村民:选举委员会召集选民!的应当?实行当场《唱,票、:计,票、:。公布投票结果—。并按得票多少的【顺序:确,定候选?人;由村民》小组召?集选:民投:票,的应当在村民选举】委员会?成员主持下集中【各村民小组的选票】。统一唱票、计票【、,。公布投票结果并按得!票多少?的顺序确定候选人】
】 候选人名额应】当多于应选》名额候选人中应当有!。妇女:候选人没有产生【妇女候选《人的以得票最多【的妇女为《候选人主任、—。副主任的候选—人数应当比应选人】数多一人委员—的候选人《数应当比应选人【数多一至三人—
:
》。 第十》八条 提名村民委!员,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!在同:一选票上《分别提?出但不?。得,在同:一选票上重复—提名同一候选人【同一: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!不得多于应选—人数:
:
?
如—果一人同时被提【名为两种以》上职务的候选人【其,高职务?。。得票不能《确定为?候选人时《应当把?高职务得票加到【低职务得票中
】
【 如:果被提名的候选人】得票相等《。并超过规定的候【选人名额时应当【对票数?相,等的候选人再—次投票?
《
? 第十九条 !候选人自愿》放弃候选人资格【的应当在选举日七】日前以书面》形式向村《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!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!得票多?。少的:。顺序递补并予—以公:布
?
第!。二十条 采—用选民自我推荐【的方式产生》候选人的由具备候】选人基本条件的选民!。。在选:举日:十日前向《村民选举委》员会:提出书面申请—和履行职责设想经村!民选举委《员会审查同意后【报乡级村民委员会换!。届选举领导》机构备案
—
》 第二十一条】 候选人产生后村!民选举委员会应当】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!得票多少《的顺:序张榜公布选—民提名的《候选人?名单或者按》姓氏笔?画的顺序《。张榜公布选民自我推!荐的候选人》名单
】 《。依法确定《的村民委员会成【员候选人任何—组织或?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!变更
?
— 第二十—。二条 候选人确】定后:村民选举委员—会,负责向选民介绍候】选人:的有关情况》
】 在投票选举前】村民选举委员—会应当组织候选人向!选民介绍《履行职责设想并回】答选民?提出的问题但其【内容不得违反法律】、法规、规章和国家!政策:不得侵犯他人的【合法权益
》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