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候选人【的产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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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五条 候—。选人应当具备下列】基本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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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: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!、法规和《国家的政策带—头履行村民义—务;
】 , 》。 , (二)办事公【道热心为村》民服务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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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三《。)品:行良:好、廉洁奉公、作风!正派;
! (!四)有?一定的科学文化知】识和工作能》力,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!共同:致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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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条 ?村民委?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可!以采用选《民提名或者选—民自我推荐的方式产!生两种方式不得同】时采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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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十七条】 村民委员会【成员候选人由本【村选民?。。提名的可以由村民选!举委员会召》集超过本村半数的】选民参加《投票也可以》由各村民小组分别】召集超过本组三【分之二的《选,民参加?。。投票由村民选举委】。员会召集选民—的,应当实?行当场唱《票,、计票?、公:布投票?。结果:并按:得票多少的顺—序,。确定候?选,人,;由村民小组—召集选?民投票的应当在【村民选举委员—会成员主持下—。集中各村民小组【的,。选票统一唱票—、计票、公布投票】结果并按得票多【。少的顺序确定—候选人
】
候选人名!额应当多于应选名】额候选人《中应当有妇女—候选人没《有产生?妇女:候选人的以得—票最多的妇女为候】选人主任、》副主任的《候选人数应当—比应:选人数多一人委员】的候选人数应当【比应选人数多—。。一,至三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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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第十《。八,条 提名》村民:。委员会成员候选【人时应?当在同一选》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!在同一选票上—重复提?名同一候选人—同一选?民提名的候选—人数不得多于应【选人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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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】果一人同《时被提名为两—种以上职务的候选】。人,其高职务《得票不能确》定为:候选人?。时应当把高职务【得票加到低职务【得票中
! : , 如果被提名的候】选人得?票相等?并超过规定》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!。对,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!次投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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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九条《。 候选人自愿放】弃,候选人资《格的应当在选举日七!日前以?书面形?式向村?。。民选:举委员?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!按提名时得票多【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!公布
! 第二十条【 采用选民—自我推荐的》方式产生候选人的】。由具备候《选人:基本条件的选民【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!民选:举,委员会提出书面【申请和履行职责【设想:经村民选举委员【会审查?。同意后报乡级—村民委员《会换届选举领导【机,构备案
】。
《 第二十《一条 候》选,。人产生后村民—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!举日的五《日前按得票多少的】。。顺序张榜《公布:选民提名的候选人名!单,或者按姓《氏笔画的顺序—张榜公布选民—自我推荐《的候选人《名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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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依法—确定的村民委—员会成员候选人【任何组?织或者个人不得调】整或者?变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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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二条 候选】人确定后村民—选,举委员?会负责向选》民介:绍,。候选人的有关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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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在投?票选举前村民—选举委员会应—当组织候选人向选】民介绍履《行职责设《想并回答选民提出的!问题:但其内容不得违【反,法律、法规、—规章和?国家政?策不:得侵犯他人的合【法权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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