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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选民?登,记 《。  —   第十条  年!满十八周《岁的村民不分民族】、种族、性别、【职业、家庭出身、宗!教信仰、教育程度】、财产状况、—居住期限都有选举】权,和,被选举权;但是依照!法律被剥夺政治权】利的人除外 — 《     选—民的年龄以身份证或!者户籍登记》。为准计算年》龄的:时,间截止到选举—日 ?  》  : 第十?一条: , ,有选举权和被选【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!。在户籍?所在地的村进行选】民登记 》 , ?    无法—行使选举权和被选】举权的精神病—患,者,和无法表《达意志的《痴呆人员有医院证】明或者征得监护人】的同意并经村民【选举委员会》确,认可不列入选民名】单  】。   外出两年以】上的村民在选举【日二十日前》未参:加,选举登?记又未书面》委托本村有选—举权的近亲》属代其行使》选举权的经村民【选举委?员会:确认可不计算在本届!选民数内《  【   第十二条  !户籍不在本》村但在本村居—住一年以上且尽村】民,义务的由户籍所在地!。村(居)民委员会出!具,未在户籍所在地参】加选民登记的证【明经村?民代表会议同—意应予以登记 【     !户籍不?在本村具有大专以】上学历或者中级以】上,专业技术职》称以及?其他优?秀人才在该村工作和!。生,活一:。年以上自愿参—选村民委《。员,会成员的经村民会议!或者村民《代表会议同意予以登!记 》    》 ,。第十三条  已在户!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!登记参加选举—的村民不得再—。参加:其他地方村民—委,。员会的选举 】   》  第十《四条  村》民选举委《员会应当在选举【日的二十日前张榜】公布选?民名单 —   》  村民对公—布的选民名单—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!公布之日起五日内】向村民选《举委员会《。申诉村民选举委【员会应当自收到【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!出处理决定并—公,布处理?结,果村民选举委员【会应当在选举日前给!选民:发放选民证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