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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?第二章 选举—工作机构 — 》    《 ,第六条 《 村民委员会—换届选举时省—、设区?的市、县、自治【县、不设区》的市、市辖》区(:以下简称县级)和乡!、民族乡、》。镇(以下简称—乡,级)应当成》立村民委《。员,会换届选举领导【机,构其主要《职责是 ! ,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(》一)宣传有关选举的!法律、法规; !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二《),制定并组《织实施村民委员会】。换届选举《工作计划; !。 ,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指导—和监督村民》委员会?选举:工作; 《 ?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四?)培训换届选—举工作?人员; 》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《五)接受和处理有关!选举:工作:的来信来访;— ?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六)承【办换届选举工—作中的其他事—项  】   第七条  】。村成:立村民选举委—员会主持村民—委员会选举工—作 《     村】民,选举委员会由主任】、副主任《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!成具体人数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会议确—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!员由村民会议、村】民代表会议》或者村民小》组会:。议推选产生》其中应当《有妇女?成,员 :  —   村《民选举委员会成【员,应,。当具有较好的政治思!想素质办《事公道作《风正派?有,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!强的工作能力 【   【  :第八条 《 村民选《举,。委员会的职责 !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一)制定选举!工作方?。案,。; ?    【  :   (二》)确定和培训选举】工作人员;》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三)负责选民!登,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!选民名单; 【 ?。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四)组织选民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】律、法规; 】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五)组织选!民酝酿、提名—、,确定候?选人并?对,候选人的履行—职责设?想审核把关》;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六)公》布候选人名单;【 ,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?(七)?确定并公布选举日】期、地?点; ?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八—)解答选民询问受】理选民申《诉和意见; !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,九)主?持召:开选举?大,会,组织:投票选举《公布选举《结果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(十)主持上【一届村民委员会【向新一届村民委【员会移?交工作;《 《 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十一》)总结换届》选举工作《。向乡级村民委—员会换?届选举领导》机构报告选举情况整!理并移交选举工【作档:案,; ?。 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 (十—二)承办选举工作】中,的其他事项 —。 《     村民选】举委员会履行职责的!期限从组成之—日,起至上一届村民委员!会与新一届》村民委员会完成【工作移交后止— : ?。     第—九条  村民选举】。委员会成员被—确定为村民委员会】成,员候选人的其村【民选举委员会成【员资格自行》终止:村民选举委员会【成,员缺额的按》推选:村民选?举委员会成员时得】票多少的顺序递【补,也可以另行》推选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