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。三章 ?申请与准入
—
! 第二十三条 】 符合条件的—城镇住房困难—家庭可以按规—定,的,程序申请租》赁或者购买一套保】障性住?房,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!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!。职工、外来务工【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!序申请租赁》一套公共租赁—住房
! : 设区的市、县(市!),人民政府应当—合理确定出租—、出售保障性—住房和发放住房租赁!补贴的比例并—根据居民收入、财】产、住房困难状况】。确定:相应的保障方—式
—
: 本办法所称的!家庭是指《申请人及与其—具有法定《的赡养、《扶养或者抚养关【系并共同生活—的人的集合具—有,当地户籍、达到【当地人?。。民政府规《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!家庭对待
》
:
第二!。。十四条 申—请城镇住房保障应】当符:合下列条件:
!
! (一)具有【当地户籍或》者在当?地连续缴纳社会【保险费达到规定【。年限的外来》务工人?员家庭成员的—。户籍因?就学:、,服,兵役:迁出本地的在—就学:、服兵役期间视为具!有当地户籍;
】
?
— (二)家庭】财产:总额及人均年可支】配收:入不超过当地规定】的财产?限额及收入》线标准;
》
》。 : (【三)在当《地无任何形式的【住宅:建设: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!或者虽有《自有住房但住—房面积低于当地【规定的住房保障【面积标准《;
?
— ? , (四)家庭【成员提出申请时未】在当地和《国内其?他地区享受住房保】障;
?
— ? (五)设】区的:市、县(《市)人民《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!
【。 在外地有住】。。房,建设用地或》者自有住房的—可以申请《。租赁保?障性住?房但不得申》请,购买保障性》住房及住房租赁补】贴
《
第二!十五:条 设区的市、县!(市)人民政—府应当综合》考虑居民收入水【。平、:家,庭财产状况、住房】。状,况、家庭结构以及】当地政府财政能力、!资源环境条件等因】素确定本《地的收入《线标准、财产限额、!连续缴纳社会保【险费年限、住房保】障面积?的标准?并适时调整》确定或者调整后【应当向社会》公布并?报上一级住房保【障,。部门备?案
:
,
《 《第二十?六条: 城镇住》房困难?家庭:申请住?房保障的应当由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】能力的家庭成员作】为申:请人以家《庭为单位《向户籍所在》地,或者居住《1年以上居住地的】。街道:办事处、乡(镇【)人民政府提交书面!。申请及有关证—明材料申请人—应,当,如,实申报家庭住房、人!口、收入、财产状】况,及其他有关信息不】得故意隐瞒》、虚报或者伪造有关!信息或者采取贿【赂等不正《当手段骗取城—镇住房保障
—
!同,一户籍上的多—个核心家《庭,可以分别申》请城镇住《房保:障但申?。请家庭成员不能【有重叠符合条—件的成年子女—可,以作为?。共同申?请人一并《申请
?
— 第二》十七条? ,。 街道?办事处、乡(镇)】人民政府应当—。自受理申请之日【起15个工》作日内对申请人【是,否符合条《件进行初审并提出】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!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!申请及有关》证明材?料的真实性进行调】查核实
》
,
? 经初审认】。为符合条《件的应?当将:。申请人申报》的基本情《况和初审意见—在申:请,人家庭所在社区、所!。有成年家庭》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!示时间不少》。于1: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!报申请人《所申报情况》不实的街道办事处】、乡:(镇)人民》政府:应当对举报人举报】的,情况进?行查证公示》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!者经查证异》议不成立的将初【审意见连同》申,请人的申请》材,料一并报县(—。市)、区住房—保障部门
》
《
: 第二十八条 ! 区住房保》。障部门应《当自收到有关材【料之日起《15个工作日内会同!民政、公安、税务、!人力:资源和社会》保障、工商、—金融等部门对—申请人的家庭住房】。、人口、收入、车】辆、存款、有价证】券,等有关?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!审,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!将复审意见连—同申请人的申—请材料?一并报设《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!
! 第二十九条 】设区的市、县(市)!。住房保障部门—应当自?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!15: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!是否符合条件进【行审核县(》市)住房保障部【门,在审核时应当会【同民政?、公安、税》务、人力资源和【。社,会保障、工商、金】融等部?门对申请人》的家:庭住房、人口、【收入、车辆、存款】、有:价证券等有关—情况进?行审:核
:
】 对认为符合条【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!报的基本情况在当】地媒体进《行,。公,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!0日:公示期间如有—举报申请人》所,。申报情?况不实?的设:区,的市、县(市)【住房保障《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!门或者街道办—事,处、乡(镇》)人民政府》对举报人《举报的情况》进,行查:证公示?期满对公示无异【议或者经查证—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!镇住房保障范—围
! 第三十条 【 设区的市、县【(市:)、:区,住房保障《、民政、公》。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!事,处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的《调,查核实、《查证工作可》。以通过查《档取证、入》户调查、邻里访问】以及信?函,索证等方式进—行
《
:。
》申请人及其家庭成】员以及被调查单位和!个人应当予》以配合如实》。提供有关情》况
《
,
》 第三十一条— 对拒不配合调查!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!真实或者经》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!审、复?审或者审核》部门:应当退回《其申请书面告知【申请人并说明理由
!
?
申【请人如有异议—可以自?收到:。书,面告:知之日起20日内】向,原初审?。、复:审和审核部》门申请复核原—初审、复审或—者审核部门》应当自?收,到,复核申请之日起15!。个工作日内进行复】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!。告知申请人》
! 第三十二条 】。设区的市、》县(市)《。住房保障《。部门:应,当对:纳入:城镇:住房保障范围的申请!人提供住《房保:障或者?进行轮候《轮候: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!对符合条件的—孤、老、病、残等特!殊困难?家庭应当优先出【。租或者出售保障性】住房并?享有优先选》择出入方便、楼层较!低住房?的权利
】
住房【保障:轮候的具体办—法,由设:区的:市、:县(市)人民政【府制定?
》
, ? 第三十三》条 ?申请:人,住,房保障的具体方【式确定后由设区【的市、县(市—)住房保《障业务办理机—构,与申请人签订相应的!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!或者发放《住房租?赁补贴监《督购买保障》性住房的出售—人与申请人签订房】。屋买卖合同
】
:
《 城镇住房保障需要!金融机构办》理相关业务的金融】机,构应当在收到住房保!。障部门提交的—有关材料后尽快办理!不得超?过业务办《理规定时限
—
】 第三?十四条 住房【租赁补贴标准根【据,当地住房市场租金】的平:均水平、保障—对象的支《付,能,力等因素由设区【的,市、县(市)人【民政府确定并每年核!定一次向社会公布】
,
— 第三十—。五条 符》合条:件的新就业职工和】外来务?工人员有用》人单:位的应当由用—人单位按规定程【序统一向当》地住房保障部门提】出申请用人单位【应当对申请人基【本情况和《所提供?材料的真实性—进行担保
!
新—就业职工、外来务】工人员申请》。本单位建设的公共】租,赁住房的应当向【用人单?位提出申请由用【人单位进行认定【、审核、公示—并报当?。地住:房保障部《门备:案
【 ?。 新就业职》工和外来务》工人员无《用人:单位的应当按规定】程,序直接提《出,申请
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