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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。四章 ?使,用与退出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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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三:十六:条 保障性住房】。的租金标《准、销售价》格由设?区的市、县(市)】价格主管《部门会?同,住房保障部门按【。有关:规定确定经同级人民!政府批准后公布执】行
【 保》障,性住房的具体—租金标准、销售价】格,应,当考虑楼层、朝【向等因素《合理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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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保障性住房实际面积!超,过规定的出》租、出售面积—的超出部《分,。。的租金?标准和销售价格参】照同期同区域同类】型住房的市》场价格水平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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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三,十七条 《 ,保障性?住,房的租金标准应当】按下列?规定确?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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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(一—)城镇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,。庭租金标准由—维修费、管理费等因!素构成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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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二)城镇中等偏】下收入住房》困难:家庭租金标准按低于!市,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!例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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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三十八条 【 企事业单》位建设的公共租【赁住房向本单位新】。就业职工、外来【务工人员出》租,其租金标《准可以?根据具体《情况确定并向—当地住房《。保障部门《备案
】 , 第三十九条 ! 经济适用住房和限!价商品?住房:的销售价格应当根】据,住房建设《和,管理成本综合考虑】住房所在区域—、周边环境和—。配,套设施情况、—保障对象《的实际经济承受能】力等因素确定并与】同区域商品住房【的市场销售均—价保持合理差价
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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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第四十条《 出租、》。。出售:的保障性住房应当】在房地产登记薄【和,权利证?书上注明保障性住】房类:。型,共有产权的保—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!有份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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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四,。十一条 保障性住!房,的承:租人和未取得—。完全产权的购买【人依法对保》障性住?房享有占有和合理】使用的权利非经法定!。事由政府不得收回】或者强制《购买其保障性住房】
】 保?。障性住房《的承租人享有按合】同约定标准缴纳租金!的权利任何部门和】个人不得以》任何理由提高—其租金?标准或者《强制改变《其保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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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本,办法所称承》租人、?购买人包括申请人及!与其具?有法定赡养》、抚:养或:者扶养?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!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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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第四十?二条 《租赁保障性住房承】租人应?当在所承租》住房内?实际居住并按期缴】纳租金及承》租期间?发生的各类必需费用!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!闲,置、:转租、?出借所承《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!损毁:、破坏不得》。改变房?屋用途、结》构和配套设施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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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【买保障性住房购买】人,不得:损毁、破坏》。不得改变房屋—用途、结《构和配?套设施自房屋—收讫之?日起:未满:5年的不得》。转让、出租、出借和!抵押但?为购买本《套保:障性住房而设定的】抵押除外确》需转让的《由政府按原价并【。考,虑折旧和物价水平】等因素?。予以收购《国家和?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!规定
! 第四十—三条 出租的保障!。性住房及《其附属?。设施:、共用部分》、共用设施设—备的运营《管理和维修》养护由出租》人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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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出售《的保:障性住房及》其附属设施、共【用部分、共用设施设!备的管?理和维修养护以【及其他依法应当由】业主:负,。。责的事务由购—买人负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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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四条 !廉租住房和政府的公!共租赁住房租—赁合同约《定租赁期限》的如期?限届满需《要续期申请》人应当在期》满前:3,个月重新提出申【请,并,申报有关材料由住】房保:障,。部门予以审核—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!于7日
】
经审核】仍符合条件且—。公示无异议或—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!。议不成立的申请【人可以?重新: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!
— 未按规定】申,报材料或者》申报材料经》审核不再符合条件】的住房保《障部门应当》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!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!回保障性住房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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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事【业单位的公共—租赁住房租赁—期限届满需要续【期的由用《人单位按本条规定办!理
】。。 第四十五【条 承租保障【性,住房或?者享受住房》租赁补贴的保障【对象的家庭人—口、:收入、财产状—况等:信息:发生:变动超过规》定条件的应当书面】。告知住房保》障部:门住房?保障部门应当会【同有关部《门定期对保障对【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!核,并根据保障对象告】。知的:。信息:和审核?的结果?作出延续《、调整或《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!定于下月起》。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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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第四十六条【 保障对象需要终!止租赁保障性—住房或?者停止住《房租赁补贴的应【当书:面告:知当地住房保障【部门由住房保—障,部,门收回保障》性,住房或者停》止发放?住房租赁补贴并办】理相关手续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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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第四十七条【 承?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!受住:房租赁补贴的保【障对象有下列情形】之一的?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解!除合同收回保障性】住房或者停止—发放:。。住房租赁补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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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— (一)无正—当,理由连续6个月【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!障性住?房内居住的;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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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(二)?累计:6个:月以上未缴纳租金】。的;
】 (!三)不再具备租赁保!障性住房条件—经催告拒绝退出【。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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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有关信息!发生变?动超过规定条件不】告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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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(五)转《租,、出借保障性住房的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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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(六)损》毁、:破坏保障《性住房擅自改—变房屋用途、结【。构和配套设施或者】不当使用造成—重大损失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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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—七)法律、法规规】定和:合,同,。约定的其他情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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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八条 购!买保:障性住房自房屋【收讫之日起满—5年购买《人要求上市转让【的经:设,区的市、《。县(市)《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!。可以转让政府享有优!先购买的权利转让】给政府?以外的其他受—让人的应当》按设区的市、县(市!。。)人民政府确定的】同,。地段商品住房—与保:障,性住房差价的一【定比例向政府缴纳】相关价?款,。购买人也可以在按政!府规定的标准—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!取得完全产权后自行!转让
】 第四—十九条 购买的保!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!得完全产权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!由政府?强制收购: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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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)已—另行购买或者通过继!承、赠?予等方式获得住房】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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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: 》 ,。(二)全部家—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!地的:;
》
《 : , (三)擅自转!让、出?租、出借或者抵押保!障性住?房的;
! 】(四)损《。毁、破坏保障—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!用途、结《。构和配套《设施或者不当—使用造成重》大损失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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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?。(五)法律、法规】规定和合同约—。定的其他情形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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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五十条 】依,法收回或者收—购保障性住房的【应当为?。原承租人或者—购买:人提供合理的—搬,迁期限搬迁期满【原承:租人或者购买人无正!当理由不《搬迁的?设区的?市、县(市)住房】。保障部门应当责令】限期搬迁《并作出限期搬迁【决定书;《当,。事人逾期不搬—迁的由作《出,决定:的部:门申:请人:民法院?强,制执: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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