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 】使用:与退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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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三十六条 ! 保障性住房的租】金标准、销》售价格由设》区的市、县》。(市)价《格主管部门会—同住房保障》部,门按有关规定—确定经同级人民政】府批准后公》布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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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障性住!。房的:具体租金标准、销售!价格应当考》虑楼层、朝向等【因素合理确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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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保障性?住房实?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!租,、出售面积》的,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!。。和,销售价格参照—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!房的市场价格水【平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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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第三十七条 —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!标准应当《按下列规定确定:】
【 【(一)?城镇低收入住—房,困难家?庭租金标准由维【。修费、管《理费等因素构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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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 (:二):城,镇中:等偏下收入住—房困难家庭租金标】准按低于市场平均】租金的一定》比例核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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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三十八条 【 企事业单位建设】的公共租赁住房向】本,单,位新就业职工、外】来务工人员出—租其租金标准可以根!据具体情况确定【。并向当地住房保障】部门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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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三:。十九:条 ?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!商品住房的销—售,价格应当《。根据住房建设和【管理成本综》合考虑住房所在【区,域、周边环境—和配套设施情况【、,保障对象的实际经】济承:受能力等因素—确,定并与同区》域商品住房的市【场销:售均:价保持合理差—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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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十条 出租!、出售的保障性住房!应当在房地》产登记薄《和权利?证书上注明》保,障性住?房类型共有产权【的保障性住房—应当:注明共有份额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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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第四十一条 保】障,性住房的承》租人和未《取得完全产权—。的,购买人依法对—保,障性住房享》有占:有和合理使》用的权利《非经法定事》由政府不得收回或】者强制购买其保障性!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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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【障性住房的承租人】享,有按合同约》定标准缴纳》租金的?权,利,。任何: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!何理由提高》其租金标准或—者强制改变》其,保障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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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办法!所,称承租人、购—买,人包括申请》人及与其具有法【定赡养、抚养或【者扶养?关系并?共同生活的人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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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二条 】 租赁保障性住房承!租人应当在所—承租住房内》实际居住并按期缴纳!租金及承租期—间发生?的各类必需费用【承租:期间承租人不得【闲置、转《租、:出借所承租的—保障性住房不得【损毁:。、破坏不得》。。改变房屋用途、结】构,和配套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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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购买保障《性,。住房购?买人:不,得损毁、《。破,坏不得?改变房屋《用途、结构和配套设!施自房屋收讫之日】。起未满5年的—不得转让《、出租?、出借和抵》押但为购买本—套保障?性住:房而设定的抵押除外!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!原价并考虑折旧和物!价水平等因》素予:以收购国家和本【省另有规定的从其】。规,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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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。第四十三条 【出租的保障性—住房及其附属设施、!共用部分、》共,用设施?设备的运《营,管理:和维修?养护:由,出租人负《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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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出售的保》障性住房及其—附属设施、共用部分!、共:用,设施设备的》管理:。和维修养护以及其】他依法应当由业主负!责的事?务由购买人负—责
! 第四十四条 !廉租住房和政府的】公,共租赁住房租—赁合同约定》。租赁期限的如期限】届满需要续期申【请人应当《。在期满前3》。个月重新提出申请】并申报有关材料【由住房保障部门【予以审核并公—示公示?。时间不?少于7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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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经审核仍符合条件】且公:。示,无异议或《者有异议但》经核实异议不—成,立的申请人》可以重新签订相【应的租赁合同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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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,未按规定申》报材料或者》申报材料《经审核不再》符合条件的住房保】障,部门应当在原—租赁合同《约定:租赁期?限届满之日起收回】保障性住房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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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企事业单位的公!。共租:赁住房租《赁期限?。届满需要续期的由用!人单位按本条—规定办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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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 第四?十五条 《 承租保障性住【房或者?享受住?房租赁补贴》的保障?对象的家《庭人口、收入、财】产状况等《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!定条件的应当书面】告知住房保障—部门住房《保,障部门应当会同有】关部门定期对保【障对象的有关信息】进行审核并根—。据,保障对象告知—的信息和审核—的结果作出延续【、调整或《。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!定于:下月:起执行
! , 第四十六条】 :保障对象需要终【止租赁保障性住房】或,者停止住房租—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!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!由住房?保,。障部门收回保—障性住房《。或者停止《发放住房租赁补【贴并办理相关手续】
】 , 第四十七条 】承租保障性住—房或者享受住房租】赁补: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!情形之一的住—房保障部门应当解】。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!房或:者停止发放》。住,房租赁补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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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)无正!当理由连续6—。个,月以上未在所承租】的保障性住房内居】住的;?
! ,。 , (二)—。累计:6,个月以?上,。未缴纳租金》的;
! (三!)不再具备租赁【保,障性住?房条件经催告—。拒绝退出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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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四】)有关信息发生【变,。动超过规定条件不】告知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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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转租、出借!。保障性住房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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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六【)损毁、破坏—保障性住房擅—自改变房《屋用途、结构和配】。套设施或《者不当使用造成【。重大损失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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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 (七—),法律、法《规规定和合同约【定的其他情》形
】 , 第四十八—条 购买保障性】住房自?房屋:。收讫之日起满—5年:购买人?要求上市转让的经设!区的市、县》(,。市)住房保障部【门批准后《可以转让政府—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!转让给政府》以外的其他受—让,人,的应当按设区—的市、?县(市?)人民政府确定【。的同:地段商品住房与保】障,性住房差价的—一定比例向政—府,缴纳相关《价款:购买人也可以—在按政府规定的标准!向政府缴《纳相关价《款取得?完全产权后》自行转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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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四十九条 — 购买的《保,障性住房购买人在取!得完全产权前有【下,列情形之一的—由政府强制收购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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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?(一)已另行购【买或者通《过继:承、赠予等》方式获得住房—的;:
【 【。(二)全部家—庭成员?户籍均?迁出本地的;—
】。 《 , (三)擅》自,转,让、出?租、出借《。或者抵押保障性住】房,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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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: : (四)》损毁、破坏保—障,性,住房擅自改》变房:屋用途、结构—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!使用造成重大损失】的,;
【 , — (五)法律、法规!规,定和合同约定的其】他情形?
】 , 第:五十条 依法收】回或者收购保—障性住房的应当为】原承租人或者购买】人提供合理的搬迁期!限搬:迁期满原《承租人或《者购买人《无正当理由不搬迁】的设区的市、县(市!)住房保障》部门应当责》令限期搬迁并作出】限,期搬迁决定书—;当:事人逾期不》搬迁的?由作出决定的部【门申请人民法院强】制,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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