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节【。 建设用《。地,规,划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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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四十六条 ! ,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以出让方】式提: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设项目在国有】土地:使用权出让前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?。管部门应《当提出?出让用地《的规划条件并作【为国有?土地使用权出让【合同: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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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划拨方式提】供,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应当》在核:发建设用地规—划许:可证时提出》规划: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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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需要建设单》位编制修建性—详细规划《的应当在规划—。条件中予《以明确
》。。
《 国有土地依!。法转让时应当—附具原有规划—条件;原《有规划条件所依据】的控制性详细—规划已经《依法修改的》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,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!。详细规划重新提出】规划: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!国有:土地依?法转让前城市—、,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应当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!提,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!土,地使:用,权转让?合同的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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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四十《七,条 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!条件因公共利—益、:公共安?全确实需要变更规】划条件的应当经【原出具规划条件的】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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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【八条 以出让方】式取得国《有土地?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建?设单:位向:城市或者县人民政】。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申?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!许可证应当》提交:下列材?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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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
》 (一)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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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(二)建设项目【批准或?者核准、备案文件;!
!。 , 《(三)国有》建设用?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;
【
! : (?四,)标示拟用地范围的!一,比一千或者一比五】百现状地形图;
】
! ? (五?)法律、行》政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材》料
《
—。 第四十《九条 以划拨方】式提供国《。有土地?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建设单位—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申请】。办理建设用》地规划许可证应当】提交下列《材,料:
】 — (一)建设【用地规划许可申请;!
【 《 (二)建设项!目批准或者核准【、备案文《件;
》。
— ? (三)标示【拟用地范围》的一比一《千或者一比》五百现状地》形图;?。
》
!(四)法律、—行政法规规》定的其他材料—
【 , 城市、县—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。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现!场踏:勘规划用地核实【建设用地位置和【界限经审查符合要】求的核发建》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!附具规划条件—及有关技术》。规定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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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城市、?。县人:民政:府土地主管部门应】当及时?将划拨土《。地的情况《向本级?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门通】。报,
: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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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五十条 自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向—本,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!部门或者建设单【位提出规划条—。件之日起二年—内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土《地主管部门》未划拨、出让土地的!建,设单:位未在划拨》、出让土《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!划条件自行失效
】
】 在规?划条:件有效期内国—有土地使用权—划拨、出让前—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依法修改的城市【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应当重】新确定规《划条:件及时向本》级人:民政:府土地?主管部?。门通:。报
【 《第五十一《条 改建、扩【建建设项目涉及用】。地性质、用地范围、!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!设单位应当向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重新申请《建设用地规划—许可证?。涉及相?。关国有土地》使,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!项的还应当按土地】管理等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的规定办理【有关:手,。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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改建、】扩建建设项目不涉及!规,划条件调《整的不需要重新【申请办理建设用【。地规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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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核发改建、—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证前】应当在建设项目所】在地显著位》置公示?变,更后的规划条件征】求利害关系人意见】必要时组织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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