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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节 建设【用地规?。划管理 【 ,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六条  【在城市、镇规划【区内以出让》方式提供《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《建设项目《在,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前城《市、县人民政府【。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提出出让【用地的规划条件【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!。分  】   在城市、镇规!划区内以划拨—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》建,。设项目应当在核【发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时提出》规划条件《 》     》需要建设单位编制】。修建性详细》规划的应当》在规划条件中—予以明确 【 ,     国有】土地依法转》让时应当《附具原有《规划条件《;原:有规:划,条件所依据的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已经依法修改的】城市、?县,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?部门应当依据修改】。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。重新提?出规划?条件没有规划条【件的国有土》地依法转让前—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,划,主管部门应当—依据:控,制性:详细:规划提出规划条件】作为:国有土?地使用权转》让合:同的:组成:部分 】    第四十七】。条 : 任何单位和—个,人不得?擅自变更规划条件】因公共利益》、公:共安全确《实需要变更》规划条件的应—当经原?出具规划条件的【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部门审【批 :  —。 ,  第四《十八条 《 以出让《方式取得国有—。土地: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!市或:者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》证应当提交》下列材料: —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(一)《建设用?地规划许可》申请; 《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建》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!、,。备案文?件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国有建设—用,地使用权出让合【同; ?  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(,。四)标?示拟用地范》。围的一比一千—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!形图; !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五:)法律、《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材料 】 , ,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九条  》。以划拨方式提—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,建,设,项目建设《单位向城市》或者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!用地规划许》可证应当提交下列】材,料: 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)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申请; 】 ?。。   《 ,     (—二)建设项》。目批准或者核准、】备案文件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标示拟用地范【围的一比一》千或者一《比,五百现?状地形图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法律、行政!。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!   】  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受理申【请后应当现场踏勘规!划用地?。核,实建设用地》位,置和界限经审查符】合要求?的核发建设用地【规划许可证并—附具规划条》件及有关技术—规定要求 》 :   》。  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土地主管部门应当】及时将划《。拨土地的《情,况向本级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通报 !     第—。五十条  自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,。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向本级《人民政府土地主【管部:。门或者建设单位【。提出规划条件—之,日起二年《内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土地主管部门【未划拨、出让—土地的建设单—位未在划《拨、出让土地—上进行?。建设的该规划—。条,件,自行失效 —  》  : 在规?划条件?有效期内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划拨、出让前控】制性详细《规划:经依法修改》的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,主管部门应》当重新?确定规划条件及时向!本级人民政》府土地主管部门【通报: ?   》  第五十一—条  ?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!涉,及用地性质》、用地范围、用地面!积等调整的建—设单位应当向城【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,规划主管部门重新】申请建设用地—规划许可证涉及【相,。关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划拨或《者出让事项》。的还:。应当按土地》管理:等,法律、行政法规【的规定?办,。。理,有关:手续  !   改建、扩建】。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!条件调整的不需要】重新申?请,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!可证 — :    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,门核发?改建、?扩建:的建:。设,项,目,建设用地规》。划,许可证前应当在【建设项?目所:在地显著位置公【示变更后的》规划条件征求利【害关系人意见必【要时组织听证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