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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 】建设用地《。规划管?理 — ?    第四—十六条  在城【。市、镇规划区内以出!让方式?提供:国有: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?目在国有土地使用】权出让前城》市、县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应当?提出出让《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!为国有土地使用【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 ! :   ? 在城市、》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!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!应,当在核?发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时【提出规划《条件 《     需!。要建: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!细规划的应当在规】划条件中《。予以明确 —   —  国有土地—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!原,有规划条件;原有】规划条件所依据的】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已经依法》修改的城《市、县人《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依据修—。改后:的,。。控制性详细规划【重新:。提出规?划条件没有规划条】件,。的国有土地依法转】让前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?规,划主管部《门,应当依?据控制性详》细规划?提出规划条件—作为国有土地使【用权转让合同—的组成部分 】。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七?条  任何》单位和个人不得擅】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!共利益?、公共安全确—实需要变更规划【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!规划条件的城市【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审批【  【   第四十八【条  以出》让方:式取得国有土地【使用权的建设项【。。目建设单位向城市或!者县: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办理?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!应当:提交下?列材料:《 《    》 ,    (一)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申请】;   !     》 (二)《建设项目批准或者】核准、备案文件;】 《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三)国有》。建设用地《使用权?出让合同;》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标?。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!一千或者一比五【。百现状地形图; !。。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五)—法律、?行政法?规规定的《其他材料 》 ?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九条  】以划拨方式提供国】有土地使用权的建】设项目建设单位向】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办理建设用地】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!下列材料: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)建设!用地规划许可申【请; 《  》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建设项《目批准或者》核准、备案》。文件; 《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三)标!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!一千或者一比五百】现状地形《图; 》 :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—四)法律《、行:政法规规定》的其他材料 — 》    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受理申请】后应当现场》踏,。勘,规,。划用地?核实建设用地—位置和界《限经审查符合—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!规划许可证并附具】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!规定要求《   】  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土地主管》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!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通报《 :   —  第五《十条  自》城市: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向本级】人民政府土地主管】部门或者《建设单位提出—规划条件之》日起二年内城—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土?地主管部门》未,划拨、出让土地【的建设单位未在划拨!、出让土《地上进行建设的该】规,划条件自行》失效 《 ,     【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!国有土?地使用权划》。拨、出让前控—制性详细规划经【依法修改的城市、县!人民政?府城:乡规划主《管部门应当》重新确定规》划条件及时向本级人!民政府土地》主管部门通报 】    【 第五十一》条 : 改建?、扩:建建: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!、用地范围》、用地?面积等?调,。整的建设单》位应当向城市—。、,。县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》重,新申:请建设用地规划许】可证涉及相关国有】土地使用权划拨或】者出让事项的—还应:当按:土地管理等法律、】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!有关手续 》    】 改建?、扩建建设项—。目不涉及规划—条件:调,整的不需要重新申】请办理建设》。用地规划许可证【 :    【 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?管部门核发改建【、,扩建的?建设项目建》设,用地规划《。许可证前应当—在建设项《目所在地显著位【置公示变《更后的规《划条件征求利—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!组织听证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