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《第二节 建》设用:地规划?管理:
】 第四十六条! 在城市、—镇规划区《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!有土地使用》权的建设项目—在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出让前城市、县人!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!。用地:的规划条件并—作为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出让:合同的组成部分
!
在!城市、镇规划—区内以?划拨:方式:提供国有土地使【用权的建设项目【应当:在,核发建设《用地:规划许可证时提【出规划条件
—
【 需?要建:设单位?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!的,应当在规划》条件中予以明确
】
,
》 国有土地依】法转让时应当附【具原有规划》条件;原有规划【条件所依据的—控制性详细规—划已经?依,法修改的城市、【。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依据修《改,后,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】重新提出《规划条?件没有规划条件【的国有土地依—法转让?前,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据?控制:性详细规划》提出规划条件—。作为国有土地使【。用权转让《合同的组成》部分
【
第四十七!。条 任何单—位和个人不得擅【自变:更规划条《件因公共利益、【公共:安全确实《需,要变更规划》条件的应当经原出】具规划条件的城市】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审批【
《
第【四十八条 以【出让:方式取?得国有?土地使用权的—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!城市或者县人—。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:申请办?理建设?用地规划许》。可,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!:
?
:
【 (一)建【设用地规划》许可申请《;,
》
】 (二)建设项【目批准或者》核准、备《案文件;《
《
》 (三)国!有建设用地使—。用权出?让合:同;:
?
? , (四!)标示拟用地范【围的一?比一:千或者一《比五百现状地形图;!
】。 《 (五)法律、行!政法规规《定的其他材料
【
!第四十九条 — ,以划拨?。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使用权的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】向城市?或者: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申请办—理建设?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应当提交》下列材料:
【
】 (一—。)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申请;
》
【 (二)】建,设项目批准或者核】准,、备案文件;
!
】 (《三)标示拟用地范围!的一比一千》。或者一比五百现状】。地形图;
!
】 (四)法律、行政!法规:规定的其《他材料
】
《 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,门受理申请后应当】现场踏勘规划—用,地核:实建设?用地:位置和界限》经审:查符合?要求的核发建设【用地规?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!条件及?有,关,技术规定要求—
》
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!门应:。当及时将划》拨土地的情况向本】级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通报
【
】 第五十条 — 自:城,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!政府土地主管—部门:或者:建设单位提出规划条!件之日起二年—内城市、县》人,民政府土《地主:管部门未划拨—。、出让土地的—。建设单位《未在划拨、出让【。土地上进行建设的】该规:划条件自《行失效
! 在》。规划条?件有效期内国有【土地使用权划拨、】出让前控制》性详细规划经—依法修改《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。府,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!件及时向本级人【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!通报
】 第五—十一条 改建、扩!建建设项《目涉及用地性质【、用地范围、用【地面积等调整的建】设单位应当向城市、!县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主管部门—重新申请建》设用:。地规划许可证—涉及相关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!。或者出让事项的还】应当按土《地管理等法》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!办理有关《手,。续
! 改建、扩—建建设项目不—涉及:规划条件《调整的不需要重【。新,申请办理建设用【地规划许可证
】
,
,
?。 , 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:城乡规?。划,主管部门核发改建、!扩建的?建设项目《建设:用地规划许》可证:前应:当在建设项目所【在地显著《位,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!条件征?求利害关《系人意见必要时组】织听证
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