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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节 建设用—地规划管理 —。 —     》第四十六条》  在城《市、: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!式提供国《。。有土地使用权的建】设项目在国有土地】使用权?出让:前城市、县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当提》出出让?用地的规划条—件并作为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:出让合同《。的组成部分 【     】在城市、镇》规划区内《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!土地使用权的建设】项目:应当:在核发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证时提出规】划条件 《   【  需?要建设单位编—制修建性详》细规划的应当在规】划条件中予以明【确 》     —国有土地依法转让】时应当附具原—有规划条《件,;原有?。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!制性详细规划已【经,依法修改的城市、县!。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应当依据》修改后的控制性详】细规划重新》提出规划条件没【有规划条《件的国有《土地:依法转让前城市【、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!当依据控制》性详细规划提出规】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!使用权转让合—同的组成部分 !     【第四十七条  任】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!自变更规划条件因】公共利益、》公共安全确》实需要?变更规?划条件的应当经【原出:具规划条《。。件,的城:市、县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》部门审批 —  》   第四十八【条  以出让方式】。取,得国:有,土地使用《权,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!向城市或《者县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《。主管:部门申请办理建设】用地规?划,。许可证应《当提:交下列材料:— ,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建《。设用地?规,划许可申请;— 《。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二)?建设项目批准或者】。核准、备案文件【; —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—国,有建设用《地使用?权出让合同; 】。  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(四)标示拟】用,地范围的一比一【千,或者一比五百现【。状地形图《;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—(五)?法,律、行政法规—规,定的其他材料 【 ?   《  第四十》九条  《以划拨方式提供【国有土?地使用权的建设【项目建设《单位向城市或者县】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《请办理建设用地规】。划,许可证应当提交下】列材料: —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一)【建设用地规划许【可申请; 》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二)建】设项目?批准或?者核准、备案文件】;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(三)标—示拟用地范围—。的一比一千》或者一比五百现状】地形图; 】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《定的:其他材料《 —    《城市、?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?部门:受理申?请后应当现场踏【勘规划用地核实【建设用地位置—和界限?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核!发建设用《地规:划许可?证并附具规》划,条,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!求 》 : , ,  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土地主《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!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!人民:政,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通报: 》   ?。 , 第五十条 — 自城市、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!人民政府土》地主管?部门或者建设—单位提出《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!内城:市,。、县人民政府—土地主管《部门未划《拨、出让土地—的建设?单位未?在划拨、出让土地】上进行?建设:的,该规:划,条件自行《失效 ? ,  》   在规划条件】有效期内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】拨、出让前》控制性详《细,规划经依法修—改的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》主,管部门?应当:重新确定规》划条件及时向本【级人:民政府土地主管【部门通?报  】   ?第五十一条  【改建、扩建建设【项目:涉及用地性质、用地!范,围、用地《面积等调整的建【设单位应当向城市】、县人民《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》门重新申请》建设:用地:。规划许可证》涉及相关国》有土地使《用权划拨或》者出让事项的—还应当按《土地管理等法律【、行政法《规,的,。规定办理有关—手续 【     》改建、扩建建设项目!不涉及规划》条件调整的不需要】重新申请办》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!证 ?     】城市、县人》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核发改建、扩建【的建:设项:目建设用《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!在建设项目所—。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!更后的规《划,条件征求利害—关系:人意见必要时组织】听证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