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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节 建【设用地规划》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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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四:十六条 在城市】。。、镇规划区》内以出让《。方式:提供国有土》地,使用权的建设—项目在国《有,土地使用权》出让前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》乡规:划主管?部,门应当提出出—让用地的规划条【件并作为国》有土地使用》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!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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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城】市、镇规划区内【以划拨?方式:。提供:国有土地《使用权的建设项目】应当在核发建—设用:地规划许可证时提】出规划条《。件
【 需要建设单!位编制修《建性详细规划—的应当在《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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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。 国有土地》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!原有规?划条件;《原有:规划条件所依据的】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已经:依,法修改的城市—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!后的:控,制性详?。细规:划重新提出规划条】件没有规《划条件的国有—土地依法转让前【城市、?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:门应当依据控制性】详,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!作为:国有土地使用权【转让合同的》组成部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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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四:十七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擅,。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!。共利益、公共安【全确实需要变更规】划条件的应当—经原:出具规划条》件的城市、》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管部》门,审,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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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四十八条 】以出: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!。使用权的建》设项目建设》单位向城市或者县】人,民,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证应当—。提交下列材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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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 (一)建设!用地:规划许可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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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建设项目批准!或者核准、备案【文,件,;
【 ? (三【)国有?。建设用地使》。用,权出让合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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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四)】标示拟用地》范围的一比》。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!状地形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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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!(五: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的其他《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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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四,十九:条 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有土地使—。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!单位:向城: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?主管部门申请办【理建设用地》规划许?可证应当提交下【列材料?:,
! 《。 (一)建设用地规!划许可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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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—二)建设项目批【准或者核准》、备案?文件;
《
【 (三】)标:示拟: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!或者一比五百现状】地形:图;
】 》 ?。。(四)法律、行【政法规?规定的其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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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【市、县人民》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受理申】。请后应当现场踏勘】规划用?地核实建《设用地?位置和界《限,经审查符合》要求的核发建设用】地规:划许可证并附具规】划条件及有》关技术规定》要求
】 城》。市,、县人民《政府土地主》管部门应《当及时将《划拨土地《的情况向本》级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《。主,管部门?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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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】条, 自城市、县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《部门向本级人民政】府土地主管》部门或者建设单【位提出规划条件之】日起二年《内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土地主管—。部门未?划拨、出让》土地的建设》单位未在《划拨、出让土地上进!行建设的该规划条】件自行失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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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, 在?规划条件有》效期内?国有土地使用权【。划拨、?出让前?控制性详细规划经】依法修改的城市、县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《门应当重新确—定规划条件》。及时向?本级人民政府土【地主管部门》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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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第五十【一条 改建、扩】建建设项《目,。涉及用地性质、用】地范围、用》地面:积等调整的》建设单位应当向【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,门重新申请建设用】。地规划许可证涉及】相关国有《土地使用权划拨【或者出让事项—的还应当按》土,地管理等法律、行政!法规的规定办理【有关:手续
! 改建、扩建】建设项目不涉及规划!条件调?整的不需要》重,新申请?办理建设用地规【划许可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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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!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》规,划,主管部门核发改【建,、扩建的建设项目】。建设:用,地规划许可证前【应当在建设项目所】在地显著位》置公示变更后的【。规划条件征》求利:害关系人意见必【要时组织听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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