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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。节 建设用》地规划管理 】   【  第?四十六条  在城】市、镇规划区内【以出让方《。式,提,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!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】前城:市、县人民政—府城乡规《。划,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!让,用地的规划条件【并作为国有》土地使用《权出让合同》的组成部分 —  —   在《城市、镇规划区【内以划拨方式提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】的建:设项目应当在—核发:建设用地规划—。许可:证时提出规划条件】  【   需《要,建设:单,位编制修《建,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!规,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! :     国】有土地依法转让时】应当附具原有规【。划条件;原》有规划条件》所依据?。的控制?性详:细规划已经依—法修:改的:城市、县人民—政府城?乡规划?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!。改后的控制性详【细,规,划重新提《出规划条件》没有:规划条件的国—有土地依法转让【前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?门应当依据控—制性详细《规划提出规划—条,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!权转让合同的组成】。部分:。  【   ?。第四十七条  任何!单位和个人》不,得擅: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!共利益、公共—安全确实需要变更】。规划: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!规划条件《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,府城乡规《划主:管部门审批》 ?     第】四十八条  —以出让方式取得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!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!市或者县人民—政,府城乡规划》。主管部门申请—办理建设用》地规:划许可证应当提【交下列材料: !。 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 (一)》。建,设用地?规划许可申请; 】 ,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二)建!设,项目批准或者核【。准、备案文件; !。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三》)国有建设用地使】用权:。出让合同;》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四)标示!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!千或者一比五—百现状地形图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:  (五)法律、】行政法规《规定的其他材料 ! 《    第四十九】。条  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:有土地使《。。用权的建《。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城!市或者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,申请办理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!提交:下列材料: !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建】设用地规划许可【申请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)建!设项目批准》。或,者核准、备案—文件; !  :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)标示—拟用地范围的一【比一千或者》。。一比五百现》状地形?图,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法》律,、,。行政法规规定的【。其他材料 】     城【市、县?人,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:管部门受理》申请后应当》。现场踏?勘,规划:用地核?。实建:设用地位置》和界限经审查符合】要,求,的核发建设》用地规划许可—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!有关技术规定—要求 —    》。 城市、县》人民:政府土地主管部【门应当及时将划拨】土地的?。情况向本《级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《部,门通报 !。    第》。五十条 《。 自:城,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。部门向?。本级人?。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!或,者建设单《位提出规划条件之日!起,二年内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土—地主管部门》未划拨、出让—土地:的建设单位未在【划拨:、出让土地上进行建!设,的该规划条件自行】失效 【     在规划条!件有效期内国有【土地使?用权划拨、出让前】。控制性详细规—划经依法修》改,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《门应当重新》确定规划条件—及时向本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!部门通报 【  《   ?第,五十:一,条,  改?建、扩建《建设项?目涉及用地》性质、用地范围、】用地面积等调整的】建设单位应当—向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:。。乡规划主管部—门,重新申请建设—用地规划许可证【涉及相关国》。有土:地使用权划拨—或者出?。让事项的还应当【按土:。地管理等法律、行】政,法规的?。规定办理有关手【续 —。     改—建、扩建建》设项目不涉及规【划条件调《整的不需要重新申】请办理建《设用地规《划许可证 【    — 城市、《。县,人民政?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!、扩建?的建:。设项目建设用地规】划许可?证前应当在建设项】目所在地显》著位置公示变更后】的,规划条件征求—利害:关系人?意见必要时组—织听证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