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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 【 第【一节 ?建设:。项目:选址规划管理 】 ?     【。第四十三条 — 按照国家》规定需要有关—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!建设项目以划拨【方式提供国有—土地使?用权的建《设单位?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!或,者核准前《应当按下列规—定申请核《发建:设项:目选:。址意见书: —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一—)国务院、省—人,民政府有关》部,门批准或者核准的】建设项?目应当经城市—或者:。县人: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《。部门提出初审意【见后向省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:核发选址意见书; !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(,二):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有关部?门批:准,或者核准的建设项】。目向本级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申请核发选址意见】书;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《。铁路、?。公路、管道、电【力、水利、通信等跨!行政:区域的建设项—目应:当在:有关的城市、—县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!初审意见后向—共同的上一级—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!。址意见书; 【 《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四)其?他需: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!建设项目应当按【照有关法《律、行政法规—的规定申《请,核发选址《意见书 【     —改建、扩建建—设项目在已经—以划拨方《式取得国有土地使】用权范围《。内不涉及新》增建设用地、规划】用地性质调整的不需!要重新申请核发建设!项目:选址意见书 — :  《 ,  第四十四—条  ?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意见书应当提【。交下列?材料: !      —。  (一)建设项】目选址申请; 】 ,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二)批【准,类建:设项目的项目建议】书批:。。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!设项目拟报》批的项目《。申,请报告; —  》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三)》标明建设项目—拟选:址位:。。置,的地形图; —  —   ?    (四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!定的其他《。材料 —     使用】拟选址用地对城【市安全、周边环【境等:可能产生不利影响】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!供建设项目选址论】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《规,划主管部门应—当组织有关专家【对建设项《目选址论证报告【进行论证 !     第四【十五条?  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!乡规:划,主管部门根据建设】项目的性质》、规模和城乡规划要!求可以组织现—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!选址方案 》 ,     专!项规划?。确定的区域》性重大基础》设施、公共服务设】施,等建设?项目按照规定需要】办理选?址意见书的核—发,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的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】有,关部门?组织专?家进行论证经—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!核发选址意见书【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