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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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节 建!设项目选址规划管】理
! 第》四十:三条 《按照国?家规定?需要有关部》门批准或者核—准的建设项目—以划拨方《。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。权,的建设单《位在报送有关部门】批准:。或,者核准?。前应当按下》列规定?申请核发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书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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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国务院】。、省:人民政?府,有关部门《。批,。准或者核准的—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!或者县人《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!向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发选址【意见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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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
【 (二)城市【、县人?民政府有关》部门批准或者核准】的建设项《目,向本级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址意见?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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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—铁,路、公路、管道【、电力、水利、【通信等跨行政—区,域的:建设项目应当在【有关的城市》。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:划主:管部门提出初—。审意:。见后向共同的上一】级人民政《府城乡规《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发选:址意见书;》
! (—四)其他需要—核发选址意》。见书的建设项目【应当按照有关法【。律,、行政法《规,的规:定申:请核发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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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改建《、扩:建建设?项,目在已经以划—拨方式取得国—有土地?使用权范围内—不涉及新增建设【用,地,、规划用地性质调】。整的不需要重新申】请核: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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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四十四条【 ,。 申请核发》建设:。项目选址意见书应】。当提交下列》材料:
【。
《 (【一):建设项?目选址申请;
【
! , (二》。)批准类建设项目】的项目?建议: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!类建设项目拟报批】的项目申请报告;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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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。 (:三,),标明建设项目拟选】址位置的地形—图,;
》。
! (四)法律、行政!法规:规定的?其他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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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使用》拟选址?用地对?城市安全、周边环】境等可能产》生不利?影响的建设项目还】。应当提供《建设项?目选址论证报告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。主管部门应当—组织有?关专家对建》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!进行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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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十五—条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规》划,主,管部门根据建设【项目的性质、规【。模和:城乡:规划要求可以组【织,现场:踏勘审查建设—项目选址《方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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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专项规划—确定的?区域性重大基础【设施、?。公共服务设施等【建设项目按》照规定需要办理选】址意见书的核发【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应?当会同有关》部门组织专家进【行论证?经论证同意建—设的方可核发选【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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