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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【 第《一节 建设项目【选址规?划管理 【 :     第四】十三条  按照国家!规,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!或者核准的建设项】目以划拨方》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!权的建设单》位在:。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!者核准前应》当按下列规定申请】核,发建设项目选址意】。见书: !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《一)国务院、—。省人:民政府有《关部门?批准或者核准的【建设项目应当经城市!或者县人民政—府城乡?规划:。主管部门《提出初审意》。见后向省《人民政府《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申请核】发选址意《见书; 《 《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? (:二)城市、县人民政!府有关部《门批准?或者核准《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》请核:发选址意见书; 】。 :   》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铁路、】公,路、管道、电力、水!利、通信等跨行政区!域的建设项目—应当:在,有关的城市、—县人民?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?部门提出初审意【见后向共《同,的上一级人》。。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《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,; ? ? 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(?四)其他需》要核发选址》意,见书的建设项—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!、,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!核发选址意见书 】。 :  《   改《建、扩?建建:设,项目在已经以—划拨方式取》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!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!用地、规划用地【性质调整的》不需要重新》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,意见书 】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四条  】申请核发建设—项目选?址意见书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】: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一)建设项【目选址申请;—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二)批—准类:建设项目的项目【建议书批准》文,件或者?核准类建设》项目拟报批》的项:目,申请报告; 【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《标明建设项目—拟选址?位置的地形图; 】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的其他材料 】 《   ?  :使用拟选址》用地对城市》安全、?周,边环境等可能—。产生不利影》响的建设项》目,还应当提供建设项】目选:址论证报告县级【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!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!有关专家《对建设项目选—址论证报告进—行论:证 :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五条】  县级以上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根据建设项目—的性质、《规模和城《乡规划要求可以【。组织现场踏》勘审查建设项目选】址,方案 】    专》。项规划确定》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!施、公共《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!按照:规定需要办》理选:址意见?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,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组织专家进》行论证经论证同意】建设的?方可核发选》址意:见书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