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章【
?
:
?
第一《节, 建设项目选址规】划管:理
【
》 ,。第四十三条 按照!国家规?定需要有关部门批】准或者核《。准的建设项》目以划拨方》。式提供国有土—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!在报送?有关部门批准—或者:核,准前应当按》下,列规定?申请核发建设项目】选址意见书:—
— —。。 (一)》国务院、省人民政府!有关部门《批准或者核》准的建设项目应当】经城:市或:者县:人民政府城乡—规,划主管部《门提出初审意见后】向省人民政》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。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!见书;
】
— (二》)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!者核准的建设—。项目:向本级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核发选】址意见书;
】
】 (《三)铁?路、公路、管道、】电力、?水利、?通信等跨行》政区域的建设—。项目应当在有关【的城市、县人民【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—提出初审意见—后向共同《的上一级人民政府】城乡: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!发选址意见书;【
【 — (四)其他需要】。核发选址《意见:书的建设项》目应:当按照?有关:法律:、行政法规的—规定申?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
】
【改,建、扩建建设项目在!已经: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!。土地使用《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!建,设用地、规划用地性!。质,调整的?不,需要:重新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选址意见》书
【。。 : 第四十四—条 ?申请核发《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】书应当?提交:下列材料:
【
《 ,。 : (一)】建设项目选址申【请;
【
? (二】。)批准类建设项【目的项?目建议书批准—文件或者核准类【。建设项?。目拟:。报,批的:项目申请报告;【
】 ? : (三)标》。明建设项目拟选【址位置的《地,。形图;
【
: , — (四)法律、【。行政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材料
《
《
》使用拟选址用—地对城市安全、【周边环境等可能【产生不?利影响的建设项【目还应当提》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!报告:。。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组织【有关:专家对建设项目【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!证
?
— 第四十五条 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!。性,质、规模和》。城乡规?划要求?可以:组织现场踏勘审【查建设项目选—址方案
—
— 专项规划确定的区!域,性重大基础设施、公!共服务设施》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!需,要办理选址》意见书的《核,发建设项《目选址意见》书,的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组织专》家进:行论证经论证同意】建,设的方可核发选【址意见书
》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