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四—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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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,节 建设《项目选址规》划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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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》十三条? :按,照国家规定》需要有关部门—批准或者核准的【建设:项目以划拨方式【提供国?有土地使用》权的:建设单?位在报送有》关部:门批准或者核—准前:应当按下列》规定申请核发建设】项目:选址:意见书: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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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国务》院、省?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核准的建设】项目:应当:经城市或者县人民政!。。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提出—初审意见后》向省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《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,址意见?书;
】 【 (二?。),。城,市,、县人?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!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!向本级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》主,管,部门申请核发选址】意见书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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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三)铁路、】公路、管道、电力、!水利、通《信等跨?行政区域《的建:设项目应当在有关】的城市、县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提出初审意】见后向共同的上【一级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!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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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(四)其他!需要核?发选:址意见书的建设项】目应当按照有关【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!定申请?。核发选?址意见书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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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改建、扩建【建设项目《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!得国有土地》使用权范围》内不涉及《新增建设用地、规划!用地性?质调整的不需要重新!申请核发建》设项目选址意见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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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四十《四,条,。 申请核发—建设项目选址意【见书应当提》交下列材料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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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建设项目】。选址申请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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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(】二)批准《类建设?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!准文件或《者核准类建设项目】拟报:批,的项目申《请报告;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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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。 (三》)标明?建设项目拟》选址:位置的地形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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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四)法律—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!他,。材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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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—用拟选址用地—对城市安《全、周边环境等可能!产生:不利影响的建—设项目还应》。当提供建设项目【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》。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应当】组织有关专家对建】设,项目:选址:论证:。报告进行论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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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四?十五条 县—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?根据建设项目的【。性质、规模和城【乡规划?要求可以组织现【场踏勘?审,查建设项目》选址方案《。
《
专项规!划确定的区》域性重大基础设施】、公共?服务:设施等建设》项目按照规定需要】办理选址意》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!。选址意见《书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《应当会同有关部【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!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!。可核发选址意见【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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