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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?四章 — 第一】节 建设项目选址规!划管理 《。 【   ? 第四十三条  按!照国家规《定,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!者核:准的建设项目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!。土地使用权》的建:设单位在报送有关】部门批准或者核准】前应当按下列规定】申,请核发建《设项目选址意—见书: —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一)?国,务院、省人》民政:。府有关部门批准【或者核?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!城市或者县》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提出初审—意见后向省人—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申?请,核发:选址意?见书; —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: (二)城》市、县人民政府有】关,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!建设项?目,向,本级:人民政?府,城乡:规划主?管,部门申请《核,。发选:址意见书; !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《三)铁路《、,公路、管道、—电,力、水利《、,通信等跨行政区域】的建:设项目?应当在?有关的城市、—。县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!向共同的《上一级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申】请核发选址意见书;! 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? ,(四)其《他需要核《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!项目应当《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!。法规:。的规定申请核发【。选址意见书 【     】改建、扩《建,。建设项目《在,已经以?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!地使用权范围内不】。涉及新增建》设,用,地、:规划用地《性质调整的不—需,要重新申《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!。意,。。见,书 —    《 第四十四条 【 申请核发建设项】目,选,址意:见书应当提交下列】。材料: 《。 》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建设?项目选址申请;【 ?  《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二)批准类建!设项目?的项目建议书批准】文件:或者核准类》建设项目《。拟报批的项目—申请报告;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三)—标明建设项目拟【选址位?。置的地形《图; 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《四)法律、行政【法规规定的其他【材料 【     使—。用拟选址用地对【城,市安全、周边环境】等可能?产生不?。利影:响的建设项目—还应当提供建设【项目选址论证—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,城乡:规划主管部门—应当组织《有关专?家对建设项目选【址,论证报告进》行,。论证 】   ? ,第四:十五条?  县级《以上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根据建—设项目的性质、【规模和?城乡规?划要:。。求可以组织现—。场踏勘审查建—设项目选址方—案 》  ?   专项规划确定!。的区域性《重大基础设施、公】共,服务: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!规,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!书的核发建》设项:目选址意见》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应当会同有关部】门组织专家进行论】证经论证同意—。。建设的方可核—发选址意见书 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