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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四章 —。 ? 第—一节 建设项目【选址规划管理 【 :。  —   第四十三【条  按照国家规定!。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!者核准的建设—项目:以,划拨方式提供国【有土地使用权的【建设:单位在?报,送有关部《门批准或者核—准,前应当按下列规定】申请:核发建设项目选址】意见:书: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?。。 (一)国务—院、省?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!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!目应当经《。。城市:或者县人民政—府城:乡规划主管部门提】。。出初审意见后向省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意:见书; 《 :。 , ,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二)城】市、县人《民政府有关部门批】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!目向本级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申《请核发选址意见书;!    !   ?  :(,三,)铁路、公路、【管道、?电,力、水?利、通信等跨行政区!域的建设项目应当】在有关的《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: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!意见后?向共同的上一—级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!核发选址意见书【。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其【他,。需要:。核发选址意见—书的建设项目应当按!照有关法律、行政】法规的规定申请核发!。选址意见书 —  —   改建、扩【建建设项目》在已经以划》。拨,方式取得国有—土地:使用权?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!设用地、规划用地性!。质,调整的不需要重新申!请核发建设》项目选址意见书 !。 《 ,   第四十四条 ! 申请核发建设项】。目选址意见》书应当提《交下列材料:— ?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一:)建设项目选址申请!; 》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(二)批准》类建设?项目的项目建—。。议书批准文件或者】核准类建设项—目拟报?批,的项目申请报告;】 — 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(三)标明建设】项目:拟选址位《置的地形图;—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(四)法律【、,行政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材料 》 : ,     使用拟选!址用地对城市安【全、:周边环境《。等可能产《生不利影《响的建设项目—还应当?提供建设项》目选址论证》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!建设项目选》址论证报告》进行论证 》  —  : 第四十五条  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《门根据建设项—目的性质、规模【和城乡规划》。要,求可以组织》现场踏勘审》查建设项目选址【方案 【    《 专项规划确定的】区,域,性重大基《础设施、公共服务设!施,等建设项《目按:。照规定需要办理【选址意?见书的核发建—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的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应当会】同有关部门组织专】家进:行论证经论》证,同意建?设的方?可核发选址》意见书?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