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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? 第四章 【。 ? 第一节【。 建设项目选址规】划管理?。。 】 , ,  第四十》三条  《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!关部门批准或者核】准的建设项目以划】拨,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!用权的建设单位在】报送有关部门批【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按!。下列规定申请核发】建设项目选》址意见书: 【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一)—国务院、省人—民政府有关部—门批准或者核准的】建设项目应当—经城市或者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提出初审意见【后向省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核发选址》意,。见书; !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二)城市、【县人民政府有关部】门批准或《者核:准的:建设项目向本级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申请—核发:选址:意见书; 》   【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(三?)铁路、公路、管】道、电力、水利【、通信?等跨行?。政区域的建》设项目应当》在有关的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,门,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共!同的上一级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址意见书; 【 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, (四)其他—需要:核发选址意见书【的建设项《目应当按照有关法】律、行政法规的【规定:申请核发《选址意?。见书 【     改建【、扩建?建设项目在已经【以划:拨方:式取得?国有土地使》。用权范?围内:不涉及?新增建设用》地、:规,划用地性质调—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!。核发建设《项目选址《意见书 【 ,    《 第:四十四条 》。。 申:请核发建《设项目选址》意见书应当提交下】。列,材料: 】  :    《   (一)建设】项,目选址?申请; 》 《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二)批准类建设项目!的项目?建议书批准文件【或者核准类》建设项?目拟:报批的项目申请报】告,。;   !  :    (三—)标:。明建:设项:目,。。拟选址位《置的地形图》;, ,  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法律、行】政法规规定的其【他材料 —     使】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!安全、周边》环境等可《能产:生不利?影,响的:建设项目还》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!址论:证报告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城—。乡规:划主管部门》应当组织有关—专家:对建设项目选址【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! , ?    《 ,第,四十五条  —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,。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根据建—设项目?。的性质、规》模,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!组织现场踏勘审【查,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!   【。  专项规划确定的!区域性重大基—。础设施、公共服务】设施等建设项目【按照规定需要办理】。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!设,项目选?址意见书《的,城乡规划主管部【门应当会《同有关部《门组织专家》进行论证《经论证?同意建设的方—可核发选址》意见书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