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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四》章 》 , 第一节】。 建设项目选址【规划管理 》 , 》     第四十三!条  按照国—家规定需要有关【部门批准或者核【准,。的建设项目以划拨】方式提供国有土【地,使用权?的建设单《位在报送有》关部门批准或者核】准前应当按下列规定!申请核发《。建设项目《选址:意见书:《 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 :(一)国务院、省】人民政府有》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!的建设项目应—当经城市或者县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提出《初审:意见后向省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》主管部门申请核发】选,址意见书; 【。 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(二)城市!、县人民《政,府,有关部门批准或者】核准的建设》项目向本级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申请核发【选址意见书》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三)铁》路、公路、》。管道:、,电力、水利、—通信等跨行政区【域,的建设项目应当在】有关的城《。市、县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!后向共同的》上一级人民政府城】乡规划主管部门【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,书; ? ?  ?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四)【其他:需要核发《选址意?见书的建设项—目应:当按照有关法律、】行政法?。规的规定申请核【发选址意见书— ?  《   改建》、扩建建设项目在已!经,以划拨?方式取得国》有土地?使用权范《围内不涉《及,新增建设用地、规】划用地性质调整的】。不需要重新申请核发!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!。 《   《  第四《十,四条:。  申请核》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!书应:当提交?下列材料: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一)—建设项目选址申请】; —  : ,    《 , (二)批准类【。。建设项目的项目【。建议书批准文件或】者核准类建》设项目拟报批—的项目?申请报告;》 ?    —   ?  (三)标明【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!的地形图; — :   》 ,   ?。。  (四)法律、】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!。材料 】    使用拟选】址用地对城市安【全、:周边:环境等可能产—生不利影响的建设】项目还应当》提供建设项目选【址论证?报告县?级以上人《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,管部门?应当组织《有关专家对建设项】目选址论证》报告进行论证—。   】 , 第四十五条  】县级以上人民—政府: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根据【。。。建设项目的性—质,。、规模和城乡—规,。划要求可以组织现】场踏勘?。审查建设项目选址】方案 》 ,    》 专项规《划确定的区域—性,重大基础设》施、公?共服务设施等建【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!办,理选址意《见,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!址意:见书的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!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!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!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!见书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