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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四章 》 》 第一《节 建设《。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! 【   ?。 第四十三条  】按照国?家规定需《要有关部门批准【或者核准的建—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!供国有土地使—用权的?建设单位在报—送有:。关部:门批准或者核准前】应当按?。下列规定申请核发建!设项目?选址:意见书: !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》(一)国务》院、省人民政府有关!部门批准《或者核准的建—设项目?应,当,经城市或者县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》门提:出初审意见》后向省人民政—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!请,。核发选?址意见书; 【。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二)城市、》县人民政府有—关部:门批准或者核准【的建:设项目?向本级人《民政府城乡规—划主管部门申请【核发选址意见书;】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(:三)铁?路、公路、管道、电!力,、水利?、通信等跨行政区】域的建设项》目应当在有关—的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提出初审意【见后向共同的上【一,级,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申请核发选址意】见书:; 《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四)其他!需要核发《选址意见书的建设】项目应?当按照有关法—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申请核发选址意】见书:。   】  改建《、扩建建设项—目,在已经以划拨方式取!得国有土地》使用:权范围内不涉及新增!。建设用地、规划用】地性质调整》的,不需要重新申—请核发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书 】    》 第四十四》。条 : 申请核发》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!交下列材料》: 《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(一)建设项目】。选址申请; 】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—二)批准《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!议书批准文件或者】核准:。。类建:设项目拟报》批的项目申请—报告;?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三)标明】建设项目拟》选址位?置的地形图》。; 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)法律、》行政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材料 —     !使用拟选址用地对】城市:安全、?周边环境等可—能产生不利影响【的,。建设项?目还应当提供建设】项目选址论证报告】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【。部门应当组织—有关专家《对建设项《目选址论证报告【进行论证 —     第!。四,十,五条  县》级以上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?。。根据建设项》目,的,性质、规模和城乡】规划:要求可以组织现场】踏勘审?查建设项目选址【方案 【     专—项规划确定的区域】性重大基《础设:施、公共《服务设施等》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!要办理选址意见【书的核发建设—项目选址《意见书?的城乡?规划主管部门—。应当会同有关部门】组织专家进行—论证经论证》同意建设的方可核】发选址意见书—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