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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【 , 《 第一节 !建设项目选址规【划管理 !   《  第?四,十三条  按照国】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!批准或者核》准的建设项目—以划拨方式》提供国有土地使用】权的:建设单?位在报送有关—部门批准或者—核准前?应当:按下列?规定申请核发建设】项目:选址:。意见书: 》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,国务院、省人民【政,。府有:。关部门批准或者核】准的建设项目应当经!城市或者《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提出初审意见—后向:。省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申请核》发选址意见书; 】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?(二)?城市:、县人民政》府有关部《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!设项目?向本:级人: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申请核【发选址?意见书; 【   》      (三)!。铁路、公路、管道】、电力、水》利、通信《等跨行政《。区域:的建设项目应当在】。有关的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!审意见?后向共同的》上一:级人民政府城—乡,规划主管《部门申请核发选【址意见书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四)》其他需要核发—选址:意见书的建设项【目应当按照》有关法律、行政【法规的规定申请【核发选址意见书【 》     改建、扩!建建设项目在已【。经以:。。划拨方式《取得国有土地—使用权范围内不涉及!新,增建设用《地,、规划用地性质【调整的不需要重【。。新申请核发建设【项目选址意见书 !。   —  第四十四条  !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!。址,意见书应当》提交:下列材料: 】 ,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》)建设项目》选,址申:请;:  【 ,  :   ? (:二)批准类建—设项目的项目—建议书批准文件【或者核准类建设项】目拟报?批的项?目申请报《告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三:)标明建设项—目拟选址位置的【地形图; 【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》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!规定的其他材料【    ! 使用拟选址—用地对城市安全【、,周边环?境等可能产生不利】影响的建《设项目还应》当提供?建设项目选址论证】报告县级以》。上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应当【组织有?关专家对建设项【目选址?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! , ,    — 第四十五条 【 ,县级以上《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根据建设项【目的性质、规模和】城乡规划《要,求可以组织现—场踏勘审查建设项】目选址?方案 ?  —   专项》规划确定的》区域性?重大基础设施、公共!服务设?施等建设项目按【。照规定需要》办理:选址意见书的核发】建设项?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!部门组?织,专家进行《论证经论证同意【建,设,的方可核发》选址:意,见书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