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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 】 ? 第一节》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!管理 —     】第四十三条  按】。照国家规定需—要有关部门》批准或者核》准的建?设项目以划拨—方式提供国有土地】使用权的建设单位】在报送?有关部门批》准或者核准前—应,当按下列《。规定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,选址意见书: !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一)国务院、省人!民政府有关部门批】。准或者核准的建设】项目应当经城市或者!县,人民:政府城乡规》划主:管部门提出初—审意:。见后向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》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!见书; !。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二—)城市?、县人民政》府有关部门批准或】者核准的建设—项目向本级人民【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申:。请核发?选址意见书; 】 ,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三)铁路、公路【、管道、电力、水】。利、通信等跨行政区!域的建设项目应当】在有关的城市—、县人?民,。政府城乡规划—主管:。部门提出《初审意见后向—共同的上一》级人民政《府,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申请核发选址意【见书; 【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四—)其他?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!的建设项《。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!、行政法规的规定申!请核:发,选址意见《书 《    — 改建?、,扩建建设项目在【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!。国有:土地使用权范围【内不涉及新增建设】用地、规《划用:地性质调整的不需要!重新申请核发—建设项目选》址意:见书 ?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》四条:  申请核发建设项!目选址意《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!。料,: 《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建设项目—选址申?请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批:准类建设项目的【项目建议《书,批准文件《或者核准类建设项】目拟报批《。的项目申请报—告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,)标明?建设项目《拟选址?位置的地形图; !    【     (—四):法律、行政法—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】 《。     使【用拟选?。址用:地对城市安全、周】边环境等可》能产生不《利,影响的建设》项目还应当》提供:建设项目选址论【证报告县级以上人】。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!。家对:建设项?目选址论《。证报告进行论证 !    【。 第四十五条 【 县级以上》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,部门:。根据建设项目的【性质、规模和城【乡规划要求可以【组织现场踏勘审【查建设项《目选址方案》 》    《 专:项规划确定的区域】性重大?基础设施、》。公共服务设施—等建设项目》按照规定需要办理】选址意见书》的核发建设项目选】址意见?书的城乡规划—主管部门应当—会,同有关部门组—织专家进行论—证经论?证同:意,建,。设的方?可,核发选?址意见?书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