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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。三章 城《乡,规划:的实施 !   《  第二十九条  !城市:、县、镇人》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!总体规划、镇总体】。规划、?土地利用《总体规划和年度计】划以及?国民:经济和社《会发展规划》。制定近期建》设,规划报总体》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!。    】 第:三十条 《 在实施《城镇:体系规划中建—立跨区域城镇发展】协调机制有关—人民政府《应,当就区域性基础设】施和公共服》务设施共建共享、】生态:。环境保?护、相邻地》区,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!划主动进《行协商必《要时由共《同的上一级人民政】府城:乡规划主管》部门:组织协调 —     第!三十一?。条  在自然保护】区、水源地和水系】保护:区、:行,滞洪:区、生态《控制区、风景名【胜区等?区域保?。护范围内《从事建设活动除按有!关法:。律、行政法规的规】定办理?审批:手续外必须》取得规划许可—。。 —    《在文物保护》单位的建《设控制地《带内:进行工程建设其建】。。设工程设计方案应】当根:据文物保《护单: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!物主:管部门审查同—意,后报本级人民政【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门审批其中在全【国重点文物保护单】位的建设控》制地带?。内进行工《程建设其建》设工:程设计方案报省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门《审批 《    【 在工业用地范围内!鼓励建设多层标【准厂:房提高工业用地【利用效率并依—法办理有关审—批手续 】  :   第三十二条 ! 城市?、县人?民政:府,应当结合经》。济,社会发展水》平和当地实际情【。况依据城市总体【规划、近期建设【规划制?定旧:。。城片区整体》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!造范围、界线并及】时公布实施 !。 ,     旧—城片区?改造应当注》重保护历《史文化遗《产和传统风貌—配套完善基》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!施增加绿《地和公共空间 】   —  第三十三条【  开发利》用地:下,空间应当兼顾防空】、防灾等要求并与】地面建设工》。程,合,理衔接?依法办理规划—许可手续与地面建设!工程同时开发—利用地下空》间,的应当与地面建【设,工程一并办理规【划许可手续 !  ?   第三十四条】 , 不动产登记机【构核发的房屋权属】证件上载明》。的建筑物用》途应当与《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】证、乡村建设—规划许可证确定的】用,途一致 》    【 任何单位和个【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!物、构筑物以—。及其他?设施的用途确实需】要改变用途的应当】。符合:城乡规划的相关【规定满足建筑—安全、环境、交通】、相邻关系等方面的!要求 《     】第三十五条  建】设工程勘察、设【计等单位不得违反规!划条件?或者规划许可开展建!设工程?相关业务 》 ? :    第三十六】条  任何单位和个!人不得违反建—设,工程:规划许可及有—关规定擅自改变【建筑物、构筑物以】及,其他设施的形式、】色彩、?材质等确实需要【改变的应《当重新申请办—理建设工程》规划许可《    ! ,获全国及《。本省优秀建筑设计奖!项的:建筑物、构》筑物实施建筑外观改!造时:。不得改变既有的形式!、色彩、材质等 !    【 第三十七条—  省人《民政:府城乡规划主—管部门应《当依:照国家?有关:技术规范制定本【省城乡规划编制【和规划管理》规定规范和指导全省!城乡规划工作 【   【 ,。。 城市?。、县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!和,。省的:有关:技术规范、》规定组织《制定当地的城—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!明确:不同地块的建筑【容积率、建筑密【。度、绿地《率等要求《报,城,。市、县?人,民,政府:批准后公《布实施 】 , ,   第三》十八条 《 县(市、区)人】民,政府应当组织—编制农村住宅设计】方案在征求公—众和专家意见后公】布并引导村民优【先选:用, ? ,     农【村住宅设计方案应当!充分体现民族—、地方、农村特【色满足村《民现代生活需要注】重,应用新技术、新【材料:、新装备、新样【式提倡使用新型结构!体系达到经济、适】用、抗?震、节能、美观【的,要求 【     第—三十九条  —城市:、,。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或者镇【、乡人民政府应【当依据城乡规—划和有关技术规定核!发,建,设项目选址意见【书,。、建设用地规划【许可证、建设工程】规划许可证、—乡村:建设规划许》可证对不《。。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!项目不得《核发规?划许可证件 【     各!级人民?政府不?。得以会议《或,。者集体讨论决—定等方式要求城乡规!划主:。管部门对不符合【。城乡规划的建设项】。目核发规划许可【   】  第四十条  建!设单位和个》人在取得《选址意见书》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!。目批准或《者,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!用,地,规划许可证一—年,内,未办理用地批—准文件在取得—建设:工程规划许可证、】乡村建设《规划许?可证一年内未办理】施工许可证且未【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!期未获批准的—原规划许可》。自行失效 》   【  第四十一条 】 ,城市、县人民政【府城乡规《划主:管,部门或者镇、乡人民!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!工程规划许可证、】乡,。村建:设规划许可证之日】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!站、报刊《。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!有关内容 !     属于【。住宅建筑《。的建设单位应当在】。房屋预售、》销售场所《公布规划条件、建设!工程:规划许可证》、修建性详细规【。划和建设工程设计】方案的总平》面图规划条件—应当:明确地块的位置【、范围和《面积使用性质—容积率?、建筑密度、建筑高!度、:建筑退让、绿地【率、出入口方位、】。停车泊位、必须配】置,的公共服《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!施、: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!规划要求;以及【同步建设的》公共服?务设施和《市政基?础设施建设时序公】布期限?截止于建设项—目规划条件核实之日!  【  : 第四十二条—  城?。市,人,民政府应当加强【对,城市道路以及—配套基础设施—建设的规划》管理:对城市交通可—能造成影响的拟【建建设项目应当进】行交通影响评价【对不:符合道路交通安【全、:畅通要求《。的应当进行调整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