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城!。乡规划的《制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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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二条【 ,。 省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的省域城—镇体系规划经本【级人民代表大—会,常务:委员会审议后报【国务院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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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省人民—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可以根—据京津冀协同发【展的要求、实—施省域城镇体—系规划?的需要?组织:编制跨?。设区的市、省—直管县?。(市:)行政区《域的城镇体系规【划报省人民政—府,审,批
】 设《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管《部门可以根据京津】冀协同发展的要求、!实,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!。、城市总体规—划的需要组织编制】跨,县,。(市、?。区)行政区域的城】镇体:系规划?报设区的市人民【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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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!条 ?城市人民《。政府组织《编制城市总》体规划省人》民政府所《在,地的城市《以及国务院确—定的城市的》总体规划由省人【民政府审查同—意后:报国务院审批;【其,他城市的总体规划】由城市人民政府【报省人民政》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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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县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!规划由县《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报【上,一级人民政府—审批其他《镇的:总体规划《、乡规?划、村庄规划由镇、!。乡人民政《府组织编《制报城市《或者县人《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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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条! , 纳:入城市规划》建设用地《范围内的《镇,、乡:和村庄不再单独【编制镇?总体规划、乡—规划:和村庄规《划;纳入镇规—划建设用地范围【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!制,村庄规划近期建设规!划确:定撤销的村庄不再】编制:村庄规划近》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!限为五年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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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,五条 ? 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组织《编制的?城市总体规划在报】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!应当报?经本级人《民代:表大会常《。务委员会审议并【对常务委员》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!见进行研究处理反】馈,处理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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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、】乡人:民政府?组织编制的》镇总:体规划、《乡,规划在报送城市或】者,县人民?政,府审批前应当先【经镇、?。乡人民代表大会【。审议镇、乡人民政府!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!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!处理情?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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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村庄规划在报—送审批前应当—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!民代表会议》讨论: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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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六条 】 编制城市总体规】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镇的总体》规划应当《统筹城市、县行政】区域范围内的镇【、乡发展《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!保护:。和利用、城市通风】。廊道、?各项基础《。设施、公共服务设施!。和防灾减《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!局进行综合安排并划!定,禁止建?设区、限制建设区】、适宜建《。。设区的范围以及水】系保护线、绿—地系统线、》基础设施建设—控制线、历》史文化保护线提【出管理控制要—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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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!制镇总体《规划应当按》照有利?于,农,业生产、《。方,便农:民生活的要求—确,定镇域内村庄布点统!筹安:排与村庄相关—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务设施》、防灾减灾等公共】安全设施《
【 编制乡—规划、村庄》。。规划应当《从农村实际出发【尊重村民意愿注重保!护自然、历史、文】化等特?色资源以及》村落原有形》。态和格局《。、传统建筑》和古树名木》合理安排《基础设施和公—共服:务设施体现民族【、地方、农》村,特,色促进新农》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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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】条, 规划区范—。围、规划区》内,建设用地规模、【基础设?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!地、水源地和—水系、基《本农田和《绿化用地《、环境保护、自然与!历史文化《遗产:保护以及防》灾减灾等内容—应当作为城》市总体规划、镇【总体规划的》强制性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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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八条 城市【。、县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各】专项规划分》别由城市、县—人,民政府有关》部门依?据总体规《划组:织编制经本级—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?管部门审查后报城】市或者县人民政【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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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其他镇的—各专项规划》由镇人?。民,。政府组织编制报【城市或者县人民政】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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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!律、行政《法规对专项规—划编制和审批另有】规定:。的,从其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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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, 城:市,、县人民政府城【乡规划主管部门【。会,。同,有关部?门根据城市总体【规划、县人民政府所!在地镇的总体规【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!。。开发利用专项规划】对地:下的交通设》施、人防设施—、公用设施以及电力!、通信等《各,类管廊、管网—进,行统:筹,安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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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地下空间开》发利用专项》规划应?当报城市或者县人】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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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条 单!独编制的区域性【交通、?生态环境保护、绿】。化、供水、排水、污!水处理、《供,热、燃气、》电力:、通信、综》合防灾等专项—规划应当符合城【镇体系?规划的总体要求并】与相关规划相—衔接:。
— , 第二》十一条 城—市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编制城市》控制性详《。细规划报城市人【民政:府审批其中》设区的市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报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常《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!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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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县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》门组织编制县—人民政府所》在地镇的控》。制性详细规》划经县人民政府审批!后报本级人民代表】大会常务委员—会和上一级人民【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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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【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!由,。镇人民?政府:组织编制《报城市?或者县人民政—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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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十二条 建设用!。地面积?较大或?者建设用地位置重】要的建?设项目由《建设单?位按照城《市、县人民》政府:城,乡规划主《。。管部门的《要求编?制该项目建》设用地范围》内的修建《。性详细?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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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—制修建?性详细规划》应,当注重建筑的平【面布局?和,立体空间与景—。观风貌的统》筹协调体《现地域特征、—时代:风,貌提高规划》建设: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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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》条 城市、县【人民政府应当—。开展:城市设计总体城【市,设计应当与总体规】划,同步片区《城市设计应当—与控制性详》细规划同步》编,。制,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!然山水格局和传承】历,史文化体现地方【特,。色合理安《排城市?、镇规划《区建设用地范—围内城市形态和空】。间环境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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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十四条 !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应当》按照相关《。规定委?托具备?相应资质《等级的单位承—担城乡规划》。的具:体编制工《。作
! 省外《城乡: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!省城镇体系》规划、总《体规:划编制任务的—应当向省《人民政府《城乡:规划:主管部门备》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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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!。条 编《。制城: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!生态文明建》设和防御自然灾【害、安全事故—的需要统筹》安,排相关基础》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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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编制地质灾害—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!应当: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!险性评估《
【 ?第二十六条 历】史文化名《城、名镇、》名村应当编制—保护规划《保持和?延续传?。统,格局和历史风貌【维护历史文化遗产】的真实性和完整【性保护规《划报省人民政—。。府审批
! 省》级历史文《化,名城、名镇、名村】由省人民政府—公布;市级、县【级历史建筑由本级人!民政府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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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省级传统》村落由县(市、区】)人民政府》。申请报?省,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会同省—人,。民政府文化》、文物等部门—公布自公布》之日:起一年?内由县(市》、区)?人民政府《组织编制传统村【落保护发展规划【报省:人民政府城》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批
! : 第二《。十七条 》城乡规划《报,送审批前城乡—规划组织编》制机关应当依—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!以公告并采取论【证会、听证》会或者其他》方,式征求?专家和公众的意【见其中控制性详【细规划应当在所在】地块的公《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!期限不少《于三十?日
! , 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?应当收?集、整?理,专,家和:。公众:的意见并在》报送审批的材料中】附具吸收采纳情况和!。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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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 !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及时—公布经依《法批准的城乡规【划但是法律、行政法!规规:。。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!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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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城乡规《划组织编制机关可】以采用设《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!、报刊等媒体—。宣传和公示依法批】准的城?乡规划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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