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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》章 城乡规划的【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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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 第十—二条 省人民政】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!镇体系规划经本【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审议后报【。国务院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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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省人民—政府:城乡规划主》管部:门可以根据京—津冀协同发展的要求!、实施省《域城镇体系规划【的需要组织编制【跨设区的市、省直管!县(:市)行政《。区域的城镇体系【规,划报省?人,民政府审《批
】 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:可以根据京》。津冀协同发展的要】求、实施省》域城镇体系规划、】城,市总体规划的—需要组织《编制:跨县:。(市、区)行政区】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!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!批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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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 , : 第十三条 城】市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城》市,总体规划省人民【政府所?在地的城市以及国】务院:确定:的城市的总体规【划由省人民政府【审查同意《后报国务院审—批;其他《城市的?总,体,规划由?。城市人?民政府报省人—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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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县人民政府所在地】镇,的总体?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!织,编制报上一级—人民政府审批其他】镇的总体规划、乡】。规划、?村庄:规划由?镇、乡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报城市或—者县人?民政府?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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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!。条 ?。纳入城市《规划建设《用地范围《内的镇、乡和村庄】不,。再单独编制镇总体】规划、乡规划和村庄!规划;纳入镇规划】建设用地范》围内的村庄不再单】独,编制:村庄规?划近期建设规—划确定撤销的村庄不!再编制村庄规划近】期,建设规划的》规划期限为五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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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五条《 :县级:。以,上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!体规划在报上级【人民政府审批前【应当报经本级—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!员,会审:议并对?常务委员会组—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!。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!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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镇、!乡人:民政府组织编制的】镇总体?规,划、乡规划在报【送城市?或者县人民政府【审批前?应当先经镇、乡【人民代表大会审议】镇、乡人民》政府应当《对,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!研,究处:理反馈处理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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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村庄规划在】报送:。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!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!。。议讨论同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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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!。条 编制城市【总,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!所在地镇的总体规】。划应:当统筹城《市、县行政区域范】围内的镇、乡发展】布局对区《。域内:的资源?。保护和利用、城【市通风廊《道、各项基础—设,施、公?共服务设《施和防灾减灾—等城: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!综合安排并划定禁止!建,设区、限制建—设,区、适宜建设区的】范围以及《水,系保护线、绿地【系统线、《基础设施建设控【制线:、历史文化保护线提!出管理控制要—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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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编,制镇总体规划应【当按照有利于农【业生产、《。方便农民生》活的要求确》定镇域内村庄—布点统筹安排与村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!施,和公共服《务设施?、防灾减灾等公共】安全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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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编制乡规》划、:。村庄规划应当—从农村?。实际出发尊》重村民?意愿注重保护—自然、历史、文【化等特色资》源以及村《落,原,有,形态和格局、传统建!。。筑和古树名木—合理安排基础设【施和:公共:服务设?施体现?民族、地《方、农村特色促【进,新农村建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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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十七条 规划】区范围、规划区内建!设用地?规模、基础设施和】公共服务《设施用地《、水源地《和水系、基本农田和!绿化用地、环境【保护、自然与历【史,。文化遗?产保护以及防灾减】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!市总:体规划、镇总体【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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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 】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所在地镇的各—专项:规划:分别由城市、县人】民政府有关部门【依,据总体规划组—织编制经本级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审?查后报城市或者县】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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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其他镇?的各专项规划由【镇人民政府组织【编制报城《。市或:者县人民政府审批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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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法律、行】政法规对专》项规划?编制: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?
【 第《十九条 《 城市、县人民政府!。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会同有关—部,门根据城市》总体规划、县人【民政府所在地镇【。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!地下空?间开发利用专项【规划对地下》的交通设施、人防】设施、?。公用设施《以,及电:力,、通:信等各类管》。廊,。、管网进《行统:筹安排?
】 地下空间—开发利用专》。项规划应当报城市】或者县?人民政府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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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条 单独编—制的区域性》交,通、生态环境保【护、:绿化:、供水、排水、污水!处理:、供热?、燃:气、电力、通—。信、:综合防灾《等,专项规划《应当符?合,城镇体系《。规划的总体》要求并与相》关规划相衔接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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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】一条 《城市人民《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!织编: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!划报城市人民政【府审批其中》设区的市控制性【详细规划报》本,级人民?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!和省人?。民政府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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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县人民政府》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组—织,编制县?人民政府所在—地镇的控制》性,详细规划经》县人民政府》。审,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!大会常务委员会和】上一级?人民政府《备案
】 其》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!划由镇人《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城!市或者县人民政【府审: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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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二条 》建设: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!设用:。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!目由建设单位—按照城市、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》划主管部门的要【。求,编制:。该项目建设用—地范围内《的,修建性详《细规: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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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编制修建性详—细规划?。应当注重建》筑的平面布》局和立体空》间与景观风貌的统筹!协,调,体现地域特征、时】代,。风貌提高《规划建设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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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三条 城!市、县人《民政府应当》开展城?市设:计总体?城,市设计?应当:与总体规划》同步片区《城市设?。计应当与控制性详】细规划?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!。。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!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!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!市、镇规划区—建设用地范》围内城?市形态和空间—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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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】 城乡规划组织】编,制机关应当按照【相关规?定委托?具备相应资质等级】的单: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!体编制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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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, 省外城乡规划【编制单?位承担本省城镇体系!规,划、总体规划—编,制任务?的应当向省》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备?案
】 ?第二十五条 — 编: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!考虑:生态文明建设和【防御自然灾》。害、:安全事故《。的需要统筹安排相】。。关基:础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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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!的城乡规划时—应当组织进行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】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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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。第二十六条》 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?名村应当编制保【护规:划保持?和延续传统》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!历史: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!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!人民政府《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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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省级:历史文化名城、名镇!、名:村由:省,。人民政府公》布;市级、县级历】史建筑由本级人【民,政府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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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【级传:统村落由县》(市、区《)人民政府申请报省!人民政府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!同省人民政府—文化、文物等部门公!。布自公布之日起一年!内由县(市、区【)人民政府组织编】制传统村《落保护发展》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审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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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《七条 城乡规划】报送审批《前城乡规划组织编】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!。乡规划?草,案予以公《告并采取论证—会、:听证:会或者其他方式征】求,专家和公众的—意见其?中控制性《详细规划应当在所】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!行公告公《告期限不《少于三十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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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城,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应当收集《、整理专《家和公众的意见【并在报送《审批的材料》中附具吸收采纳情况!。和理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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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八条 》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及时公布【经依法批准的—城乡规划《但是法律、行政法规!。规定不得公开的内】容,除外:
】 城乡规划组【织编制机关可以采】用设置展馆或—者通过网站、报【刊等:媒体宣传和公—示,依法批准的城—乡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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