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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。第,二章 ?城乡规划的制定 】  】   第十》二条  省人民【政府组织《编制的省域城—镇体系规划经本【级人民代表大—会常务委员会审【议后报国《务院审批 !  :   省人民—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!据京津冀《协,同发:展的:要求、实施省—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!要组织?编制跨设区的市、省!直管县(市)—行政区域的》城镇体系规》划报省人民政府【审批 》  《   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—。。主管部门《可以:根据京?津冀协?同发:。展的要求、实—施省域城镇体系【规划、城《市总体规划的需要组!织编制跨县(市【、区)行《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!划报设区的》市人民政府审批 】。    】。。 第十三条  【城市人民《政府组?织编制城《市总体规划省人民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!及国: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!体规划由省人民政】府,审查:同意后报国务院审】批;其他城市的【总体规划由城市人】民政:府报:省,人民政府审批—。   】 , 县人民政府—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!由县人民政》府组织?编制:报,上一级人民》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!体规划、乡规划、】村庄规划由》镇、乡人民》政府组织编制报城】市或者县人民—政府审?批 —。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《纳入城市《。规,划建设用地范围【内的镇、乡和—村,庄,。不再单独编制—镇总体规划、乡【规划和?村庄规划;纳入【镇规划?建设用地范围内【的村: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!规,划近期建设》规划确定撤销的村】庄,不再编制村庄—规划近期建设规【划的规划期限—为五年 !。    第》十五条  县—。级,以上人民政》府组织编制的—城市:总体规?划,在报上级人民—政府审批前应当报】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!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!常务委?员会组成《人员:的,审议意见进》行研究处理反馈处】理情况 — , :    镇、乡人】民政府组织编—制的镇总体规划【、,。乡,规划在报送城—市或者县人民政府】审批前应当先经【镇、乡?人,民代表大会审—。议镇、乡《。人民政府应当对代】表,。的,审议意?见进:行,研究处?理反馈处理情况 ! : :    《村庄规划在报送审】批前应当《先,经村民会议或者村】民代表?会议讨论同意 】 ?     第十六】条  编《制城市总《体规划?和县人民政》。府所在地镇的—总体:规划应当统筹城市】、县行政《区域范围内的镇、】乡发:展布: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!护,和利用?、城市通《风廊道、各项基【础设施、《公共服务设施和防】灾减灾等城市安全设!施布局进行综—合安:排并划定禁止建设】区、限制建设区、】适宜建设区的范围】以及水系保护线【、绿地系统线、基】础设施建《设控制线、》历史文化保》护线提出管理控制】要求 】    编制—镇总体规划应—当按照有利于—农业生产《、方便农民生活【的要求确定》。镇域内村庄布—。点统:筹安排与村庄相关】的,。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!服务设施、》防灾减灾等公—。共安全设施 — ,     】。编制乡规《划、:村,庄规划应当》从农村实《际出发尊重村民【意愿:注重保护自然、历】史、文化等特色【资源以?及村落原有形态和格!局、传统建筑和古树!名木合?理安排基础设—施和:公共服务设》施体现民族、地方】、农村特色促—进,新农村?建设:    ! 第十?七条 ? 规划区范围、【规划区内建设用地】规模、基础设施和公!共服:务,设施用地《、水源地和水系、】基本农田《和绿化用地、环境保!护、自然与历史【文化:遗产保?护以及防《灾减灾等内容应当】作为城?市总体规划、镇总】体规划的强制性内】容 【  :  第十八条  城!市、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,镇的各专项规—划分:别由:。城市: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!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!编制经本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《门审查后报城市或者!县人民政府审批【   】  其他镇》的各专项规划由【。镇人民政府组—织编制?报城市或者》县人民政府》。审批 —   《  法律、行政法规!对,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!另有规?定的从?其规定 》 《    第十—九条 ? 城市、《县人民政府》城,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,会同:有关部门根据城市】总体规划《、县人民《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!规划组织编制地【下空间开《发利用专项规—。划对地下的交通【。设施、人防设施【、,公用设施以及电力、!通信等各《类管廊?、,。管网进行统筹安排】 :     地!下空:间开发利用专—项规划应当》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!府审批 《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条》  :单独编?制的区域《性,。交通、生态》环,境保护、绿化—。、供水、排》水、污水处理、【供热、燃气、电【力、通信、》综合防灾《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!城镇体系规划—的总体?要求并与相关规划】相衔:接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一条!。  城市《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【主管部门组织编【制,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!报城: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!设区的市控》制性详细《规划报本级人民代】表大会常务委员会】和省人?民政府备案 【 ?     县人民】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组织编—制县人民政府所在】地镇的控制性详【细规划?经县人民政》府审:批,后报本级人民代【表大会常务》委员: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!备案:。 , ,   —  :其他镇的控制性详】细规:划由镇?人民:政府组?织,编制报城《市,。或者:县人民政府审批 】  —。  : 第二?十二条 《。 建设用地面—积较大或者建设用】地,位置重要的建设【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!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。门的要求编》制该项目建设用【地范:围内的修建性详【细规划 《 ?     编【制,修,建性详细规划应当】。注重建筑的》平面布局《和立:体空间与景观风【貌的统?筹,协调体现《地域特征、时代风貌!提高规?。划建设水平》    ! 第二十三》条  城市、县【。人民政府《应当:开展城市设》计总体城《市设计应当与总体】规划同?步片区城市设计【应当:与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同步?编,制城市设《计注重保护自—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!。史文化体现》地方特色合理安排】城市、?镇规: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!城市形态和》空间环境《。  【   第二》十四条  》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!关应当?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!。备相应资质等级【的单位承担城—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!作 《     省】外城乡规《划编制单位承—担本省城镇体系【规划、总体规划编制!任务的应当向省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:部门备案《 ? :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五条  编制【。城乡:规划应当充》分考虑生态文明【建设和防御自—然灾害?、安全事故的需要】统筹安排《相关基础设施 ! ,     编【制地质灾害易发区】的城乡?规划时?应当组?织进:行地质灾害危险【性评估 —  《   第《二十:。六条  历》史文化名城、名镇】。、名村?应当编制《保,护规划?。保持和延续传统【格局和历史》风貌维护历史文化】遗产的真实性和【完整性保护规划报】。省人民政《府审批? , ? ,。     省级历】史文:化名城、名镇、名】村由省人民政府公】布;市级、县—级历史?建筑由本《。级人民政府公布【  【   省级传统【村落由?县(市、区》)人民政府申请报省!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会—同省人民政府—文化:、文物等部门公布】自公布之日起—一,年内由县(市、区)!人民政府《组织:。编制传统村落—保护发展规》划报省?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管部?门审批 《。 : : ,  :。 , 第二十七条 【。 城乡规划报送【审批前?城乡规?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!依法将城乡规划【草案予以公》告,并采取论证会、听】证会或?者其他方式征求专】家和公众的意见【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!应当在所在》地块的公《共场所进行公告公】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!   】  城乡规划—组织编制机关应当】。收集、整理专家和】公,众的:意见并?在报:送审批的材料中【。附具吸?收采纳情况和理由】 《    》 第二十《八条  《城乡规划组织编【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!经依法批准的城乡】规划但是法》律、行政法》规规定不《得公开的内》容除外 《  —   城乡规划组织!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!置展馆或者通—过网站、报》刊等媒体宣》传和公示依法批准】的城乡?规划: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