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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? 城乡规划》的制定? , 《 :     》第十二条 》 省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的省?域,城镇体系规》划,经本级人民代—表大会常务》委员会审议后报【国务院审批》   】  省人民》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可以根据京—津冀协同《发展的要求、实施省!域城镇体系规划【的需要?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!、省直管县》(,。市)行?政区域的城镇—体系规划报省人【民,政府审批 — ?     设—。区的市?。人民政府城乡规【划主管部门可以【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!的要求、实施—省域城镇《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!规划的需《要组织编制跨县(】市、区)《行政区?域的城?镇体系规划报设区的!市人民政府》审批 ? 《     第十三】条  城市人民政府!组织编制城》市总体规划省—人民政府所在地【的城市以及》国务院确定的—城市的?总体规划由》省人民政府》审查同意后报—国务院审《批;其?他城市的《总体规?划由城市人民政府】报省人民政府审【批,   】  县人民政府所】在,地镇的总体规划【由县人民政府组织】编制报上一》级人民政府审批【其他镇的总体规划】。、,乡规划、村庄规【划由镇、乡人—民政府组《。织编制?报城市或者县人【民政府审批 】  《。   ?第十四条 》 纳入城市》规,划建设用《地范围内《。的镇、乡和村庄【不再单独《。编制镇总《。体规划、乡》规划和村庄规—划;纳入镇规划建】设用地范围内的【村庄不再单》独编制?。。。村庄规划近期建设】规划确定撤销的村】庄不再编《制村庄规《划近期建设规—划的规划期限为五】年, 》 ,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  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!制的城市总体规【划在报?上级人民政》府审批?前应当报经本—级人民代表大会【常务委?员会审议并对常【务委员会组成人员】的审:议意见进行研究【处理反馈处理—情,况 :。 》   ? 镇、乡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《的镇总体规划、【乡规划?。在报送城《市或者县人民—。政府审批前应—当先经镇、乡人民】代表大会审》议镇、乡人民政府应!当,对代表?的审议意《见进行研究处理【。反馈处理情况 【 : :    《 村庄规划在报送】审批前应当》先经村民会议或【者村民?代表:会议讨论同》意,   】  第?十六条?  编制城市总【体规划和县》人,民政:府所: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!当统筹城市、—县行政区域范围【内的镇、乡发展布】局对区域内的资源】保护:。和利用、城市通风廊!道、各项基础设【施、公共服务设【施和防灾减灾—等城市安全设施布】局进行?综合安排并划定禁】。止建设区、》限制建设区、适宜】建设区?的范围以及水系保护!线、绿地系统线、基!础设施建设控制线】、历史文化保护线提!出管理控制要求 !     】编制镇总体规划应】当按照有利》于农:业生:产、方便《农民生活的要求确】定镇域内《村庄布点统筹安排与!村,庄相:关的各类基础设施】和公共服《。务设施?、防灾?减,灾等公共安全设施】 —。    编》制乡规划、》村庄规划应当从【农村实际出发尊【。重村民?意愿注重保护自然】、历史、文化等特色!资源:以及:村落原?有形态和《格局、传统建筑和古!树名木合理安—排基础设施和公共】服务设施体现民族、!地方、?。农村特色促进新【农村建设《    ! 第十?七条  规划—区范围、规划区【内,建设用地规模、基础!设施和公共服—务设施用《地、水源《地和水系、基本农田!和绿化用地、环境】保,护,、自然与历史文化遗!产保护?以及:防,灾减灾等内容应当】作,为城市总体规划、镇!总体规划的》强制性内容 】 ,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  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!别由城市、县人【民,政府有关《。部,。门依:。据总: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!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门审查—后,报城市或者县人【民政府?审批 》 ?    《其,他镇:。的各:专项规划由镇—人民政府组织编【制报城市或》者县人民政府审批】  【   法律、行政】。法,规对专项规划编制】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!其规定?    ! 第十九条  城】市、: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】划主管部门会—同,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!体规划、县人民政】府,所在地?镇的:总,。体规:划组:织编制?地下空间开发利用】专项规?划对地下的交—通设施、人》防设施、公用设施以!及电力、《通信等各类》管廊、管网进—行统筹安排》 : :  ?。。。   地下空间开发!利用:专,项规划应当报城市】。或者县人民》政府审批《  【。   ?第,二,十条 ? 单独编制》的区域?性交通、生态环境】保护、绿《化、供水、排—水、污水处理—、供热?、燃气、电》力、通?信、综合防灾等专】。项规划?应当符合城镇体【系规划?的总:体要求并《与相关规划相衔接】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,一条:  :城市人民政府城乡】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!制城市控《制,性详细规划报城市】人民政?府审批其中设—区的市控制性—详,细规划报本级人【民代表?大会:常,务委:员会和省《人民政府备案 】   —  县?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《部门组织编制—县人民政《。府所在地《镇的控?制,性详:细规:划,经县人民政府审【批后报?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!。务委:员会和上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】。 》     其他镇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!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!报城市或者县—人民政府审批— ?。   》  :。。。第二十二条  建设!用地面积《较大或者《建设用地位置重【要的建设项目—由建设?单位按照城市、县人!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的要求编制该】项目建设用地—范,围内的?修建性详《细规划 《 ?   《 , 编制修建性详细】规划应当注重建【筑的平面布》局和立体空间与【景,观风貌的统》筹协调体现地域【特征、时代》风貌提高规划建设水!平  】   第二十—三条  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】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!体城:市设:计,应当与总体规划同】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!与控制性《详细:规划同步编》。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!自,然山水格局和传【承,历史文化体现地方】特色合理安》排,城市:、镇规划区建设用地!范围内城市》形态和?空间环?境 : 《  :   第二十四【条  城乡规划组织!编制机关应当按【照相:关规定委托具—备相应资质》等级:的单位承《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!制工作 【     省外】城,乡规划?编制单位承》担本省城《。镇体系规划、总体规!划编制?任务的应当向省【人民政府城乡—规划主管部门—备案 ? ?     第二】十五条  编制城乡!规划应当充分考【虑生态文明建—设和防御自然灾【害、安全事故的需要!统筹安排《相关基础设》。施 【    编制地质】。。灾害易发区的—。城乡规划时应当组】织进行地质》灾害危险性评—估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六条?  历史文化名城、!名镇、名《村应当编制保护规】划保持和延续—传统格局和》历史风貌维》护历史文《。化遗产的真》实性和完整性保护】规划报省人民—政府审批《 》     省级历】史文:化名城、名镇、名村!由省人民政府公布;!市级、县级》历史建筑由》本级人民政》府公:布  】   省《级传统村《落由县(市》、区)人《民政府?申请报省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《管,。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!文化、文物等—。部门公布自公布之日!起一年内由》县(市、区)人民】政府组织编制传统村!落,保护发?。展规划报《省人民政《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审批: —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七条  城【乡规划报送审批【前城乡规划组织编制!机关应当依法—将,城,乡规:。。。划草案予《以,公,告并:采取论证《会、听证会或—者其他?方式征求专家和【公众的意见其中【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应当在所《在地块的公共场所进!行公告公告期限【。不少于三十日 ! ? ,   城《乡规划组织编制【机关应?当收集、《整理: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】并在报送审批的材】料中附具吸》收采:纳情况和《理由 》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八条  城【乡规划组《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!公布经依法批准的】城乡规划《但是法律《、行政法规规定【。不,得公开的内》容除外 】 , ,   城《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!。可以采用设置展馆】或者通过网站、报刊!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!法批准的城乡—规划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