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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二章 —城乡:规划的?。制定 ? 》。    》。 第十二条  【省人民政《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!镇体系规划经—本,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!委员会?审议后报国务—院审批 【 ,  :   省《人民:。政府城?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!。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!。的要求、实施省域城!镇体系规划》的需要组织编制【跨设区的市、省【直管县(市)—行政区域的城—镇体系规划》报省人?民政府审批》 , :  《   设区的市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。门可以根据京津冀】协同发展的要求、实!施省域城镇体系【。。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的,需,要组织编制跨县(】市,、区)行政区域【的城镇体系规划【报设区的《市,。。人民:政府审批 》     !第十三条  —城市人民《。政府组织编制—城市总?。体规划省人民—政府所在地》的城市以及国务院】确定的城市》的总体规《划由省人民政—府审查?同意后报国》务院:审批:;其他?城市: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!民政府报省人民政】府,审批 【   ?  县人民政府所在!地镇的总体》规划由县人民政府】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!。民政:府审批其《。他镇的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、村庄规划由】。镇、:乡人民政府》组织编制报城市或】者县:人民政府《。审批 《 ?   ?  第十四条—  纳?入城市规《划建设用《地,范围:内的镇、乡和村庄】不再单独编制—镇总体规划、乡规】划和村?庄规划;纳入—镇规划建设用地范】围内的村庄不再单】。。。独编制村《。庄规划近期》建设规?划确定?撤销的村《庄不再编制》村庄规划近期建设】规划的?规划期?限为五年 — 《。    第十五【条  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组《织编制的城市总【体规划在《报上级人民政府【审批前应当报—经,本级人民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】会审议并对常务委】员会组?成人员的审议意见】进行:研究处理反馈—处,理,情况 《 《    镇、乡【人民: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!。体规划、乡规划在】。报送城市或者县人民!政,府审批前应当先【经镇、乡人民—代,表大会审议镇、乡】人民政府应》当对代表《的审议意见》。进行研究《处理:反,馈处理?情况 ? 《     村庄规划!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!经村:民会议或者村民【。代表会议《讨论:同意  !   第十六—条,  编制城市总体规!划和: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总体规划应】当统筹城市、县行】政区域范围内的镇】、乡发展布局—对区域内的资—源保护和《利用、城市》通风廊道、各项基】础设施、《公共服?务设施和防灾减灾等!城市安?全设施布局进行综】合安:排,并,划定禁止建设区、限!。。。制建:设区:、适宜建设区的范围!以及水系保护线、】。绿地系统线、基础设!施建设控制》线、历史文化保护线!提出管理控制要【。。求   !  :编制镇总体规划【应当按照有利—于农:业生产、方》便农民生活》的要求确《定镇域内村庄布点】统筹安排与村庄【相关的各类》基础设施《和公共服务设—施、:防灾减?灾,等公:共,安全设施 【    —。 编制乡规划、村】庄,规划应当《从农村实际出—发尊重村民意愿注】。重保护自然》、历史、文化—等特色资源以及村落!原有形态和格—局,、传统建《筑和古?。。树,名木合理安》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!务设施体现民—族、地方《、农村特色促—进,新农:村建设 —     【第十七?条  规划》区范围、规划—区内建设用地规【模、:基础设施和公共服】。务设施用《地、水源地和水系、!。。基本:。农田和?绿化用地、》环境保护、自然与历!史文化遗产保护【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!应,当作为城《。市总体?规,划、镇?。总体规划的强—制性:内,容, 《     第【十八条  城市、】县人民政府所在【地镇的各专项规划】分别由城市》、县人民《政府有关部门依据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】经本级人民政—府城乡规划主管部】。。门审查?。。后报城市或者县人】民政府审批》 》。    《 其他镇的各专项】规划:由,镇人:民政府组织编制【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!府审批 《 ?     法【律、行政法规—对专项规划》编制和审批另有规】定的:从其规定 》 : ,    》 第:十九条  城市、】县,人,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:门会:同有关?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!划、县人民政府所在!。地镇:的总:体,规划组织编制地【下,空间开发利用专【项规划对地》下的交通设》施、人防设施、【公用设施以》。及电力、通》。信等各类《管,。廊、:管网:进行统筹安排 】     】地下空间开发利【用专项规划应当报】城市或?者县人?民政府审批 —     !第二十?。。条  单独编制的】区域性交通、生态环!境保护、绿化、供】水、排水、污水处理!、供热?、,燃气、电《力、通信、》综合防灾等专项规】划应当符合城镇【体系规划《的总体要求并与相关!规划相衔接 【 《。 ,  : ,第二十一条 — 城市人民政—府,。城,乡,。规划主?管部门组《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!细规划报城市人【。民,政府审批《其中设区《的市控制性》详细规划报本级人】民代表大会常—务委:员会和省人》民政府备案 — ?     —县人民政《府城乡?规划主管《部门组?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!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!规划经?县人民?政,府审批后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】会常务委员会和【上一级人《民政府备案 】     其】他镇的控制性详【细规划由镇人民【政府组织编制报城市!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! —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二条  建【设用地面积较大或】者建设用地》。位置重要《的建:设项目由建设—单位按照《城市、县人民政府城!乡规划主管部—门的要求《编制:该项目建设用地范围!内的修建性详细【规划 【     编—制修建性详细规【划,应当注?。重建筑的平面—布局和立体空—间与景观风貌—的统筹?协调体现地域特【。征、时代风貌提【。高规划建设水平 】 《     第—二十三条  —城市、县人民—政,府应当开展城市【设计总体《城市设计应当与总】体规划?同步片区《城市设计应当—与控制性详细规【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!注重:保护自然山水格【局和传?承历史文《化体现地《。方,特,。色合理安排城市【、镇规划区建—设用地范围内—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! , : :  :   第《二十四条 》 城乡规划》组织编制机》关应当按《照相关规定委托具备!相应资质等级的【单位承担城》乡规划的具体编制】工作  !  : 省外城乡规划【编制单?位承担本省城镇【体系规划、总体【规划:编制任务的应当【向省人?民政府城乡规划主】管部门备案 ! :    第二—十五条  编—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!考虑生态文明—建设和防《御自然灾害、安全】。。事,故的需要统筹—安排:相关基础设施—。。 , , ?     编制地】质灾害易发区的城】乡规划时应当—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!险性评估 》。    】 第二十《六条  历史—。文化名城、名镇、名!村应当编《制保:护规划保持和延【续传统格《局和:。历史风貌维护历【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!和完整性保护—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!批   !。  省级历史文【化名城、名》镇、名村由省人【民政府?。。公布:;市级、县级—历史建筑由》。本级人?民政府公布》。 ? ?。    省》。级传:统村落由县(市、】区)人民政府申请】报,省人民政府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】会同省人民政府文】化、文物等部门【公布自?。公布:之,日起一年内》由县(市《、区)人民政府组织!编制传统村落保【护发展规划报省人】民政府城《乡规划主管部门审】批 【    第二十七】条  ?城乡规?划报送?审批前?城乡规?划组织编制机关应】当依:法将城?乡规划草案予以公】告并采取论证会【、听证会或者其【他方式征《求专家和公众—的意见其中控—制,性详:细规划应当》在所在地块的公共场!所进行公告公告期】限不少于三》十日: —  :  城乡《规划组织《编制机关应》当收集、整理专家和!公众的意见并—在报送?审批的材《料中附具吸收采纳】情况:和理由 】 ,    第二十八条!  城乡《规划组织《编制机关应当及时】公,。布经依法批准—的城乡?规划但是《法律、?行政法规规》定不得公开的内【容除外 】     城乡【规划组织编制机关】可以采用《设置展?馆或者通过》。网,站、报刊等媒—体宣传和公示—依,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!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