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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: 第一章 —。总则 — 《    《第一:条  为了加—强城乡规划管理协】调城乡空间布局【改善人居环》境促进?城乡经济和社—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!展根:据中华人民共和【国城乡规《划法和有关法—。律、行政法规的【规定结合本省实【际制定本条例 【 ?     —第二条  在本【省行政区域内制定】和实:施城乡规划在规【划区:内进行建《设活动应当遵—守,。本条例 》  》  : 本条例所称城乡规!。划包:括城镇?体系:规划、城市规划【、镇规划、乡规划、!村,庄规划城市规划【、镇:规划包括总体—规,划和详细规划—。详细规划分为—控制性详细》规划和修建》。性详细?规划 》 :   ?  本条例所称规划!区是指城市》、,镇和村庄《的建成区《以及因城《。乡建设和《发展需?。要必须实《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!划区的具体范围由】有关人?民政府在《组织编制的城—市总体规《划、镇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和村庄规划中】根,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!水平和统《筹,城,乡,发展:的需要划定 】。    —。 第:三条  制定和实施!。城乡规划应当—遵,循城乡统筹、—合,理布局、节约土【地、集?约发展和《先,规划后?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!建设和长远发—展、经济社会发【展和生态环境保【护,的关:系,促进资源、能源节】约和综合利》用保护?历史文化遗产保【。持地方?特色、民族》特色和传《。统风貌?防,止污染和其》他公害并符合国家推!进京津冀协同发【展和新?型城镇化发展要求】顺应现代《化城市发展新趋势统!筹空:间结:构、规模结构和产】业结构符《合京津冀城市群【建设、区域人—口发展?。、国防建设、—防震减灾《和公共卫生》、公共?安全、?旅,游发展的需》要   !  第四条  【城市总体《规划、镇总体规划】、乡: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!制应:当依据国民》经,济,和社会?发展:规划符合主体功能】区,规划要求并》与土地利用总—体规划、生态环境】保护:规划等相衔接推进】多规合一 !。   ?  第?五条  省人民政】府确定的重点发【展区域为《。特定地区特定地【区,的规划应当纳入城镇!体系规划、城—市总体规划 !。。     第六条!。  单独编制的各】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!纳入:城镇体系规划、城市!总体规划、镇总体规!划 —     第—七条 ? 县级?以上人民《政府应当《加强城乡规划的领】。导将城乡规划的【编制和管理经—。费纳入本级》财,政预算 》   —  第?八条  省人—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!规划管理工》作 《 :    《 城市?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负责》本行政区域内的城】乡规划管理工作 !。     】。纳入设?区的市城市规划【。区的区域《由设: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!规,划主管部门负—责城乡?规划:管理工作 》 《     重点镇】人民政府《应当设?立村镇规划建—设管:理机构其他镇、【乡人民?。政府应?当确:定相应?机构或者专人负责】。本行:政区域内的》城乡规划管理工【作 》     县级以!上人民政府其他【。有关部门按照—各,自,的职责做好城乡规划!管理的?相关:工作 】    第九条 】 本省实行城乡【规划委员会审议制】。。度各级人民政府应】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!会作为?本级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决策】的议事机构 】    — ,城乡规划委员—会由本级人民政府】及其相关行政—主,管部门?负,责人、专《。家和公?众代表?组,成专家和《公众代表《由本级人民》政府选聘 【     【城乡:规划委员《会应当?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!定的工作职责建立】健全审议制》度 : 《 ,  :。。  第十条  经】依,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!当严格执行不—得擅自?修改;确实需—要修改?的应当依照法定程】序和权限《。进行 》 ,     任何】单位和个人都应【当遵守经《依法批?准并公布的城乡【规划服从规划—管理 —  ? ,  第十一条— , 任何?单位和个人》都有权对城乡—规划:的,制定、实施》、修: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!。见,和建议?就涉:及其:利害关系《的建设活《。动是否符合城乡【规,划要求可以向县级】以上:人民:政府城乡规划主管】部,门,查,。询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城乡规划主管【部门应当《健全相关制度—畅通信息渠道按【照政府信息公开的】有,。关规定提供》相,关信息认真研究【和采纳公《众意:见、建?议 : ,  》。   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都: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:城乡规划主管—部门和其他有关部】门,举报或?者控告违《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县!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城?乡规划主《管,。部门和其他有关【部门应当及》时受理并《组织核查《、处理 《 《。  :   各类新闻媒体!应当加?强对城?乡规划?管理工作的新闻舆论!监督宣传和》。普,及城乡?规,划建设知识增—强全民的参》与意识和监督意识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