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》一章 总则
】。
《
第一条 ! 为了加强》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!乡空间?布局改?善人居环境促进城】乡经济和社会全面】协调可持续发展根】据,中华人民《共和国城《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!、行政法《。规的规定《结合本省《实际制定本条例
】
【 第二条 在本!省行政区域内制定】和实施城乡规划在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!动应当?遵守本条《例
》
《 :本条例所称城乡规】。划包括城镇》体系规划、城—市规划、《镇规划?、乡规划、村—庄规划城市》规划、镇规划包括】。总体规划《和详:细规划详细规划分】为控制性《详,细规:划和修建性详细【规划
! 本条》例所称规划区是指】城市、镇《和村:庄的建成区以及【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!要必须实行规划【控制的区域规划区】的具:体范围由有》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!制,的城市总《体规划、镇总体【规划、乡规划和村】庄规划中根据—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!平和统筹城乡发展】的需要划定
—
【。 第三条 — 制定和实施城乡】规划应当《遵循城乡统》筹、合理《布局、节《约土地、《集,约发展和《先规划后建设的【原则注重近期—建设和长远》发展、经济》。社会发展和生—态环境保护的关【系促进资源》、能源?节约和综合》利用保护历史文化】遗产保持地》方,。特色、民族》特色和传统风—貌防止污染》和其他公害并—符合国?家,推进京津《冀协同?发展和新型城—。镇化发展要求顺应】现代化城市发展新趋!势统筹空间结构、规!模结构和产业结构符!合京津冀城市—群建设?、区域人口》发展、?国防建设、防震【减灾和公共卫生【、公共安全、旅游】发展:的需要
—
第四!条 城市总体【规划:、镇总体规划、乡规!划和村庄《规划的编制》。应当依据国民经济】和社会发《展规划符《合主体功能区规【划要求并与土地利】用总体规划、生态环!境保护规划等相衔】接推进多规合一【。
! 第五条 省人民!政府确定《。的重点发展》区域为特定地—。区特定地区的—规划应当纳入城镇】体系规划、城市总】。。体规划
》
】第六条? :单独:。编制的各类专—项规划应当分别纳】入,城镇:。体系规划、城市总】体规划、镇》总,体规划
《
》 , , 第七条 【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应当加【强城乡?规划的领导将城【乡规划的编制和管】理经费?纳入:本,级财政?预算
—
》。 第八条 》 省人民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!门负责?全省的城乡》。规划管理工》作
》
城市】、县: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!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!域内的城乡规划【管理工作
!
纳—入设区的市》城市规?划,区的区域由》设区的市人》民政府城乡规划【。主管部门负》责城乡?规划:管,理工作
》
】。重点镇人民政府应当!设立:村镇:规划建设管》理,机构其他《镇、乡?人民政府应》当确定相应机构或】者专人负责本行政】区域内的《城乡规划管理—工作
》
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其他有关】部门按?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!乡规划管理的相关】工作
【
第九【条 本省实行【城,。。乡规划?委员会审《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!应当设立城乡—。规划委员《会作为本《级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决策的》议事机构
】
城乡规!划委员会由本—级人民?政府及其相关—行政主管部》门负责?人、专家和公众代表!组成专家《和公:。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!府,选,聘
:
》 城乡规划】委,员会应当根据本【。级人民?政,。府,确定的工作》职责建立健全审【议制度
! ? 第十条 经依】法批准的城乡规划】应当严格《。执行不得擅自修改】。。;确实?需,。要修改?的应当?依照法定《程序和权限进行【
?
任】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!遵,守经:依法批?准并公布的城乡【规,划服:从规划?管理
【
第—十,一条 任何—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!城乡规划的》制定、实施、修【改和监督检查提出】意见和建议就—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!。设活动是否符—合城乡规划要求可】。。以,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!城乡规划《主管部门查询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?划主管部门应—当健全相关》制度畅通信息渠道】按,照,政府信息《公开的有关》规定提供相》关信息认真研—究和采纳公众意【见、建议
》。
?
: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?都有权向《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?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和其他有【关部门举《报或者控告违—反城乡规划的—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!和,。其他:有关部门应当及【时受理并组织核【查、处理《
》
?。 各类新闻—媒体应当加强对城】乡规划管理工作【的新闻舆《论监督?宣传和?。普及城?乡规:。划建设知识增强全】民的参与意识和【监督意识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