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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—章, 总则 》 《     第一条!。  为了《。加强城?乡规划?管理协调《城乡空间布局—改善人居《。环境: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!全面协调《可持续?发展:。根据中华人》民共和?国城乡规划法和【有,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】的规定结《合本省实际制—定本条例 】    》。 第二条《  在本省行政【区域内制定和实【施城乡规划在—规,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!应当遵守本条例 !  》。   本条例所称城!乡规划包括城—。镇体系规划、城市规!划,、镇规划、乡—规划、村庄规划城】市规划、镇》规划:包括总体规》划和详细《规,划详:。细规划分为控—。制性:详细规划《和修建性《详细规划 —  》   ?本条例所称规—划区是指《城市、?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!及因城乡建设和【发展需要必须实行】规划控制的区域【规划区的具体范围】由有: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!制的城市总体规划、!镇总:体规:划、乡规《划和村庄规》划中根据《城乡经济社》会发展水《。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!需要划定《 ? ,     第三】条,  制定和实—。施城乡规划应—当遵循城乡统筹、合!理布局、节》约土地、集》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!设的原则注》重近期建设和—。长远发展、经—济社会发展和—生态: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!资源、能源节约和综!合利用保护历史【文化遗产《保持:地方特色《、民: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!止污染和其他公【害并:符合国家《推进京津冀协同发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】展要求顺应现代化城!市发展新趋势—统筹空间结》构、规模结构和产】业结构?符合:京津冀城《市群建设、区域【。人口发展、国防【。建设、防震减灾和】公共卫生、公共【安全、旅《游发展的需要 !     【第四条  城—市总体规《划、镇总体规划、乡!规划和村庄规划的】编制应?当依据国民》经,济和:。。社会发展规划符【合主体功能区—规,划要求并与土地利用!总体规划、生态环】境,保,护规划等相衔接【推进多规合》一 ?。    【 第五条  省【人民政?府,确定的重《点发展区域为特定】地,区特定地区的—规划应当纳》入城镇体系》规划、城市总体规划! : :。     第六】条  单独》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!应当分别纳》入城镇体《系规划、《城市:总体规划、镇总【体规:划 》     第七】条  县级》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!强城乡规划的领导将!城乡规划的编制【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!财政预算 !     第—八条  省人—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!部门负责全省—的城乡规划》管理工作 【     城】市、县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责本行政区》域内的城乡》规划管理《工作 【   ?  纳入设区的市城!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!。区的市人民政—府,城,乡,规划主管部门负责】城乡规划管理工【作   !  重点《镇人民政府应当设】立村: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!其他镇、乡人民【政府:应当确定相应机【构或者专人负责【本行政区域内—。的城乡规划》管理工作 》 , ,     县级!以上:人民政府其他有【关部门按照各自【的职责做好》城乡规划管理—的相:关工作 】     第九【条  本《省实行城乡规—。划委员会审议制度】各级:人民政府应》当设立城乡规划【委员会作为本级【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决策的议事机构 】     !城乡:规划委员会由本【级人民政《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人、专家和!公众代表组成专【家和公众代表由本】级人民政府选聘【  【   城乡规—划委员会应当根据】本级人?民政府确定的工作】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!度 —     第十条 ! 经依法《批准的城《乡规:。划应当严格执行【不得擅自修》。改;确实需要修改】的应:当依照法定程—序和权?限进行 《 :     任】何单位?和个人都应当—遵守经依法批准【并,公布的城乡规划服】从,规划管理 】     第【十一条  任何【单位和个人都有【权对城乡规划的制】定、实施、》。修,改和监督检查—提出意?见和: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!系的建设活》动是否符合城—乡规划?要求可?以向县级以》上人民政府城乡【规划:主管部门查询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城乡规划主》管部门应当健—全相:关制度畅《通信息?渠道按照政》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!定提供?相,关信息认真研—究和采纳公众—。意见、建议》。 —    任何—单位和个人》都有:权向:县级以上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主,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!门举报或《者控告?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!县级以上人》民政府城乡》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!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!理并组织核查、处理! , 《  : ,  各类新》闻媒体?应当加强对》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!新,闻舆论监督宣传【和普及城乡》规划建设知识增【强全民的参》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!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