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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一章 总则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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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一条 ?。 为了加《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!。。城乡空间《布局改善人居环【境促进城乡经济【和社会全面协调【可持续发展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—国城乡规划法和有】关法律、行》政法规的《规定结合本》省实际制定本—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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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条! , 在本?省行政区域内—制定和?实施城乡《规划在规《划区内进行》建设活动应》当遵守?本,条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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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】条例:。所称城乡规划—。包括城镇体》系规划、城市—规划、镇规划、乡】规,划、村庄规划城市】规划、镇规划包【括总体规《划,和详细规《划详细?规划分为《控制性详细规划【和修建性详细规划】
】 本?。条例:所称规划《区是指城市、镇【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!因城乡建《设,和发展需要》必须实行规》划控制的区》域规划区的具体范】围由有关《人民政府在》组织: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!、镇总?体规划、乡规划和】村庄规划中根据城】乡经济?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!。城乡发展的》需,。要划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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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三条 《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!划,。应当遵循城乡统【筹、合理布局—、节约土《地、集约发展和先】规划后建《设的原则注》重近期建设和长远】发展:、经济社会发展【和生态环境保—护的关系《促,进资源?、能源节约和—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!化遗产?保持地方特色、民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!止污染和《其他公害并符合国家!推进京津冀》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!化发展要《求顺应现代化城市发!展新:趋势统筹《空,间结构?、规模?。。结,构和产业《结构符合《京津冀城市群建设】、区:域人口发展、国防建!设、防震减灾和【公共卫生、公共【安全、?旅游发展的》需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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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【条 城《市总体规划、镇总】体规:划、乡规划》。和,。村庄规划《的编制应《当,依据国民经》济和社会发展规划】符,合主体功能》区规划要求》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!划、生?态环境保护》规划等相衔接推进】多规合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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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五?条 省人民政【府确定的重点发展】区域为特定地区【特定地区的规划【应当纳?。入,。城镇体系《规划、城市总体规】划
【 第六条【 单独编》制的各类《专项:规划应当分别—纳入:城镇:体系规划、城市总体!规划、镇总》体规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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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 !。。 县级以《上人:民政府应当加强【。城乡规划的领导将城!乡规划的编制和管】理经费纳《入,。本,级财政?预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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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八条 【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!主管部?门负责?全省的城乡规划【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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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城市、县人!民,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负责本行【政区域?内的城乡规》划管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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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纳入设《区的市城市规划区】的区域由设区—的市人民政府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!责城乡规划管理工】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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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?重点镇人民》政府应当《设立:村镇规划建设管理】机构其他镇、乡人民!政府应当确定相应】机构或者专》。人,负责本?行政区域《内的:。城乡规划管》理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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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—级以:上人民政府其—。他有关部《门按照各自的—职责做好《。城乡规划管理—的相关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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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! 本?省实:行城乡规划委—员会审议制度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】设立城乡规》划委员会作为本级】人民政府城乡规划】决策的议事机构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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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【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!人民政?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!部门负责人、—专家和公众代—表,组成专家《和公众代表由—本级人?民政府选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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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城乡规划委员会应】当根据本级人—民政府确定》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!审议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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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条 : 经依法批准—的城乡规划应当严】格执:行不得擅自修改;确!实需:要修改的应当—依照法?定程序和权限进【行
! :任何:单位和个人》都应:当,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!。布,的城乡规划服从【规划管理
】
《 第十一》条 任《何单位和个》人都有权对》城乡规划的》制定、实《施、修改和监督检】。查提出?意见和建议》就涉及?其利害关《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!合,城乡规划《要求可以向县级以】上人民政府城—乡规划?主管部门查询县【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!规划主?管部门?应当健全《相关制?度,畅通:信息渠道按》照政府信息公—开的有关规定提【供相关信《息认真研究和采纳】公众意见、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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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任何单位和【个人:都有权?向县级以上人民【政府城乡《规划主管部门和【其他有关部门举【报或者?控告违反《城乡规划《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城乡规划主【管部门和其》。他有关部门应当【。及时受理《并组织核查、处【理
! 各类新闻媒体应!当,加,强对城乡规划管理工!作,的新闻舆《论监:督宣传和普及城乡】规,划建:设知识增强全民的】参与意识和监—督意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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