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土葬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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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》五条 》 土葬改革区内的】公民死?亡后可以《实行土葬自愿实行】火葬的?应当给?予鼓励?和支持他人不得干涉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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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。 , 第十六—条 土—葬改革区内》死亡公民的》遗体应当埋入公墓】或在: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!荒山:。、瘠土内埋葬也可平!地深埋、不留—坟头
! 第十七条 ! 土葬《改革区所在地人民】。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!展生产、《节约用地的原—则,合理规划《土葬用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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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第十八?条, 禁止在耕地!、名胜古迹区、文物!保护区?、水库?、河流堤坝和铁路】、公路?。两侧堆?坟或作为墓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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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上述禁葬》区域内?除受国家保护的革】命烈士?墓、知名人士墓【、华侨祖墓和具有历!史、艺术《、科学考察价值的】古墓外现《有坟墓均应限期平毁!或,迁移具体办法由当地!人民政府制》定
! 第十九条— 土葬—。改革区所在》地人:民政府应积极—创造条?件逐步推行火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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