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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业!主、业主大会和【。业主委员会 !。 :。     第七条!。  房屋等物业的】所有权人《为,。业主:在物业管理活—动中享有《法,。律、法规规定的【权利履行相应的义】务并遵守《。管理规约、业主大】会议事?规则及物业服务合同!约定 ?。   【  物业管理区域】。内的全?体业主组成业主大】会 《     【第八条  物业【管理区域内房屋【出售并交《付使用的建筑面【积,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!分之六?十以上或者》首套房?。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!满两年?、且:房屋出?售并:交付使用的建筑面】。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!百分之三十》以上:的建设单位》应当在两个月内向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】、乡(镇)人民【。政府报送下列—筹备:首次业?。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!料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一):物业管理区》域划分资料; 】。 《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房屋及建筑【物面积清《册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业主名】册; ? 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四)》建筑规划总平面图;!。 ? ?  :  :    (五)共】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!料; 【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《)物业管理用房【。配置确认《资料; 《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七—)其他有关的文件资!料  】   ?第九条  符合成】立业主大会条—。件的街道办事处、】乡(镇)人民政府】应当在收到建—设单:位或者百分之五以上!业主提出《筹备业主《大会书面申请—后两个月内指—导业主成立业主大】会,筹备组 ! ,  : 业主大《。会筹备组由业—主代表、建设单位以!及街道?办事处、乡(镇【)人民政府》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!的代表?组成成?员,人数应?当为单数业主代表】由街道办事处、乡】。(镇)人民政府组】织,业,主推荐?产生业?主代表人数》不低于?筹备组总人》数的百分之》五十筹备组组长由街!道办:事处:、乡(镇)人民【政,府或:者委托?的社区居《民委员?会代:表担:任   ! , 筹备组《成员名单应》当自成立之日起三日!内在物业管》理区域内书面公告】业主对筹《备组成?。员有异议的由—街道办事处》、乡(镇)》人民政府协》调解决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条  筹备组应当!自成立之日起—三个月内组织召开】首次业主大会—会,议并做好《。。。下列筹备《工作 【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。。 (一)确定并【公示业主身份、业主!人数以及所拥—有的专有部分—面,积; —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二)—确定首次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】的时间、地点、【形式和内容; 】 : 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 (三)【草拟管理规约—、业:主大:会议事规则》; ?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》四)依法确》定,首次业主《。大会会议《表决规则《; 》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五)制定业!主委员?会委员?候选人?产生办法确定业【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!名单; !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 (六)制定业!主委员?会,选举办法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(:七):完成组织召开—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的其?他准备工作 【 《    前》款内容应当》在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!在物业?。管理区域内》书面公告业主—对公告内容》有异议?的,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!。出答复 【   《  第十一条  】业,主大会按照》下列方式确认参【加会议的业主 【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(一—)业主到会并在会议!签到表上确认—; 》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二)业!主在:表决票上《或者表决票发—放,表上确认; 【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业主大会—议事规则《以及法?律、法规规定的其】他方式 《   【  业主可》以书面委托》代理:人出:席业主大会会议物业!服,务企业工作人员【不得以?业主代理《人,身份出席业》。主委员会要求—物业服务《企业列席会议的物】业服务企业的—负责:人或者其书面委托】的代理人《应当列席会议— 《 ,     第—十二条  业主人数!和,总人数按照下列【方法确?定 — ,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:一)业主人数按照专!有部:。分的数量计》。算一个专有部—分按照?一人计算但》建设单?位,尚未出售和虽已出】售但尚未交付使用的!部分以及同》一买受人拥有—一个以上专有—部分的按照一—人计算; !。。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? (二)总人数按】照前项?的统计总《和计算 !   ? ,第,十三条  专有部】分,面,积和建筑物总面【积按照下列方法确定!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专有—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!登记簿记载的面【。积计算;尚未进行不!动产:。登记的按《照测绘机构》的,。实测:面积计算;》尚,未进行实《测的按照房》屋,买卖合同记》载的面积计算;【没有房屋买》卖合同的《按照建设工程—。规,划许:可证:上载明?的面积计算》。; 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(,二)建筑物总面积】。。按照: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! : :  ?   第《十四条  业主可】以以幢?、单元或者楼层等】为,单位推选相》。应区域?内的业主为》业主代表 ! , ,。   ?业主可以接受同一物!业管理区域内的其】他业主书面委—托在一定期限内【代其行使共同—管理权 】    《 非业?主使用人可以接受】业主书面委托行使】业主权利《但,不得担任业主委【。员会委员《 : :  ?   第十》五条:  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应当表决通过管】理规约、业主大【会议:事,规则并选举产—生业主?委员:会 》     划【分,为一个物业》。管理区域《的,分,期开发的建设—项目: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?应当根据分期开发】的,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!素在业主《大会议事《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!委员会委员的办法】物业管理区域内尚未!出售和已出售但尚】未交:付使用的物业由【建设单位履行业主】职责业主委》员会应当将业主大】会决定?。。的事项书《面告知建设》。单位建设单》位,销售该物业管理【。区域内的物业的【应当在销售合同中注!。明业: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! :    — 第十六条  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的【筹备:经费由?建设单位承担建设】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!使用前?将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,筹备经费交给街【道办事?处、乡(《镇):人民政府由业主大会!筹备:组使用 !  :。。 , 筹:备经费应当专户【储存专款专》用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召开后业—主大会?筹备组应当将筹备】经费的使用情—况向全体《业主公布接受全体业!主的监督筹》。备经费的结》余部分应当纳—入物业专项维修资】金,或者根?据业主大《会的决定使》用,  【   第十七—条  ?街道:办事:处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或者》。受其委托的》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!对业主大会会议【表决:情况进行监督 ! ,   《  :业,主委员会《不按照规定组织【召开业主大》。会会议的业主—可以请?求物:业所:在区、?县(市)房产主管】部门街道办事—处,乡,(镇)人民政—府协调、确定召开】时间;逾期》仍未召开的由物业所!在区、县《(市)房产主—管部门?街道办?事处乡(镇》)人民政府指导、】帮助社区居民委员】会指导业主召开【 , 》 ,   ?第,十八条 《 业:主委员会委》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!区域内的自然人业】主或者单位业主【委托的自然人代表具!有,。完全:民,。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!有关法律、法规遵守!临时管理规约、管】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!事规则? :     业!主委员会委员—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!单数由业主大—会会议选举产生 】    】 未能选举产生业】主委员会或者业主】委员会委员人数不】足总数的二分之【一的:在新一届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】前,由物业所在地的社】区居:民委员?会在街?道办事处、》乡,(镇)人民政府的】指,导、帮助下》指导业主根据业主】大会议?事规则?召开:业主大?会并执行业主—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!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!分之一以上的业主】且占总人数二分【之一:以,上的业主反对—或,者业主委员会选举】产生后社《区居民委员会应【当,终止行使本款规定的!职责 】  :  第十九条  】业主委员会》可以设立《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!员,人数不超过业主【委员会正式》委员人数的》百分之?五,十候补委《员可以与正式委员】一,同,由业:主大会选《举产生其选》举产生规《则、:任职资格和职务终止!规则应当与正式【委员相?同设立候补委员【的应当和业》主委员会一并备案 ! ,。  》   业主委员会因!委员辞职等原因缺】。额且缺额人数不超】过正:式委: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五!十的可以从候补委】员中按照得票数的】多少:自,动递补并且在本物业!管理区?域内公告《业主委员会》委员缺额人》数超过正式委员【总人数?的百分之五》。十的应当重》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候!补,委员具体递补—规则等内容应当【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中予以明确》 》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条  业主发现业】。。主委员会委员—。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可以》依,照法律、法规—和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】议,业主大会《定期会议或者—临时会?议审议?决定是?否终止其委员—职务 ?    】 ,    (一)不】履行业主委员—会委员职责和—。。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!规约情节严重—的; 《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二)《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!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!供的:利,益或:者报酬?的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向物《业,服务企业销售商【品、承揽业务—的; 】。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四)】牟取可?能妨碍?公正履?行,职务的其他利—益的; 【。   《    《  (五)》。其他侵害业主—合法权益的行为 】  —   业主》大会:。会议审议决定是【否终止业主》委员会委员职—务,时,。应当:允许该委员》提出申辩并记录归】档 —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一条  业主委】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!之一: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!止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, (一)不再是【。本物业管理》区域的业主的; 】 ,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二)【因疾病或者其他【原因丧失履行—职责能?力,的,;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》以书面形式》向,业主大会或》者业主委员会提【出辞职的; 【 , :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被【依,法追究?刑事责任的》 《  ?。。   第二十二条 ! 业主委员》会应当按照业主大】会议:事规则规《定及业主大会决定】召开会?议经三分之一以【上业主?委员会委《员的提议《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业!主委员?会会议 【     业主】委,员会委?员不能?。委托代理《人参加会议候补委】员,。可以列席《。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!。。具有表决权》 , : :  : , , 第二?十三条  业主【委员会?应,当通:过,公告等形式及时公布!业主大会《和业主委员会—决定等物业管理中】。的重大?。事项做?好物:业管:理,中重要?事项的记录》并,接受业主查询 】 《   ? ,业主委员会》应当听取业主和非】业主:使用:人,对,物,业管理和业主委【员,会日常工作》的意见和《建议接受《。咨询:、投诉和监督 】 ?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四条  业主委【员会的?任期为三至》五年具体由业主大会!决定任期届满—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!委员可以连选连【任业主?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!三,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!所在地街道办事【处、乡(镇)人民政!府并:按照规定开展换届】选举工?作, 》   ?  第二十五条 】 业主大会选举【产生:新一届业《主委员会之日起【十日内?上,一届业主《委员会应当在街道】办事处、乡(镇【)人:民政府指导下将其】保管的有关》凭证:、档案?等,资,料、印章以及其他】属,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!物移交给新一届业】主委员会并》完成交接工作 ! ,。 ,     业主委员!会委:员资格?在任期内提前—。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!日起三日内向—本届业主《委员会移《。交由其保《管的前款所列资料】及财物 】     拒—不移交本《条第一、二》款所述物品的业主委!员会可以请》求物业所在地街【道办事?处、乡(《镇)人民《政府或者公安—机,关协助移交 【  》   第二十六条 ! 业主大会、—业主委员《会的运?作经费由全体业主】。共同承担《物业管理区》域内有?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,设,备收益的运作经【费可以?在,。共用部位、共用设】施设:备收益中列支具【体额:。度由首次业》主大会筹《备组或?者业主委员会—提出意?见并在业《主大会会议上—表决通过后执行【 》     业—主委:员会应当每年公布上!一年度业主》大会、业主委员会运!。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!受,全体:业主的?监督 ?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