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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章 业—主、业主大会—和业主委员会 【   !  第七《条  房屋等物业的!所有权人为》。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!中享有?法,律、法规规定的权】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并!遵守管理规》。约、: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! 》    《 物:业管理区《域内的全体业主【组成业主大》会 》 , ,    《第,八条  《物,。业管理区《域内: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!的建筑面积达到【建筑:物总面积百分—之六十以上或者首套!房屋: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!两年、且房屋出售】并交付使用的—建,筑,。面,积达到建筑物—总面积百《分之三十以》上的建设单位应当】在两个月内》向,所在地街道办—。事处:、乡(镇)人民政府!报,送下列筹《备首:次业主大会会议【。所需的资料 !    》 , ,   (《一)物业管理—区域划分资》料; ?。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: (二)《房屋及建《筑物面积清册;【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三)业》主名册; !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》四)建筑规划—总平面图; 】     【 ,   (五)共【用设施设备的交接】。资料:; 【     》   (六)物业管!理用房配置确认资料!;,。。 》    《。 ,    (》七)其他有关的【文件资料 》    】 第:九条  符合—成立业主《大会条?件的街道办事处【、乡(镇)人民政】府应:当在:收,到建设?单位或者百分之五以!上业主提出》筹备:业主大会书面—申请后两个》月内指导业主成立】业主大会《筹备组 !    业主大会筹!备组:由业主代表、建【设单位以及》街道办事《处、乡(镇)—人民政府或》者社区?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!成成员人数应—当为单数业》主代表由街道办【。事处、乡(镇)人】。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!产生业主代》表人数不低》于筹:备组总人《数的:百分之?五十筹备《组组:长由街道办事处【、乡(镇)人—民,政府或者《委托的社区居民【委员会代表担任 !     筹!备,组成员名单应—当自成立之》日起三日内在物业】管理区?。域内书面公告业【主对:筹备组成员有异议】的由街道办事处【、乡(镇《)人民政府协调解】决 》     第【十条 ? 筹备?组,应当自成立》之日:起,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!次业主大会》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!工作 —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一【)确定并公》示业主身份、业【主人数以及所拥有】的专有部分》面,积; 》。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?。 (二)《。确定首次业主大【会会议召开的时间、!地点、形式和内【容; ?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三)草拟管】理规约、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;! 》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四)依法确!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!表决规则《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五)制定业》主委员会委员候【选人产生办法确定】业主:委员会委员》候选人名单》。; ?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制定业!主委员会选举办法】;  】   ?  :  (七)完成组】织,召开首次业主大会】会议的?其他准?备工作 — , :    前款内容】。应当在首次业主大】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!在物:业管理区域》内书面公告》业,。主对:公告内容有异议【的筹备组应当记【录并作?出答复 》    【 ,第十一?条  业主大会【按照下列方式确认参!加,。会议的业主 】    — , , ,  (一《)业主到会并在会】。议,签到表上《确认;? 《   《。  :    (二)【业主在表决票—上或者表决票发【放表上确认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(三)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以及法》。律、法规规定—的其他方式 】 ?   ? 业主可以书—。面委托代理》人出席业主大—。会会:。议物业?服务企业工作人【员不得以业主代【理,人,身份出席业主—。委员会要求物业服务!企业列席会议的物】业服务企《业的负?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!的代理人应》当列席会议》 ?    —。 ,第十:二条  业》主人数和总人数按照!下,。列方法确定》 :。  》    《。   (一)业主】人数按照专有—部分的?数,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!按照一人计算但建】。设单位尚未出售和】虽已出售但尚—未交付使用的部【分,以及同?。一买受人拥有—一个以上专》有部分?的按照一人计算; !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总:人数按?照前项的统》计总和计算》  【   第十三条【 , 专:有部分面积和—建筑:物总面积按照下列】。方,法确定 —      】。   (一)专有】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!登记簿记载的面【积计算;尚》未进行不动产—登记的?按照测绘机构的【实测面积《计算;?尚,未,进行实测的按照房】屋买卖合《同记载的《面积:计算;?没有房?屋买卖合同的—按,照建设工程规—划许:。可证上载明的—面积计算《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二)《建筑物总面积—按照前项的统计总】和计算 —。     【第,十四条  业—主可以以幢、单【元或者?楼层:等,为单:位推选相应区域内的!业主为业主代—表, ,  —   业主》可以:接受同一物业管【理,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书!面委托在《一定期限内代其【行使共同《管理权 》 :     非【业主使用人可以接】受业主?书面:委托行使业主权【利但不得担任业主委!员会委员 !。     》第十五条  首【。次业主大《会会议应当表决【通过管理规约、业】主大会议事规则【并选举产生业主委】员,会, 《 :。 ,   划分为一个】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!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—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!物业:面积和进度等因【素在业?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!确增补业主委—员,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!理区域内尚未出售】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!。使用的物业由建设单!位履行业《主职:责业主委员会应当将!业主大会决》定的事项书》面告知建《设单位建设》单,位销售该物》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!的应当?在,销售合?同中注明业》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! ? :    第十—六条  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?的筹备?。。经费由建设单—位承担?建设:单位应当在物业【交付使用《前将:首次业主大会会议】筹备经费交给街道办!事处、乡(镇)人】民政府由业主大会】筹,备组使用 — : :    《筹备经费应》当专户?储存专款《专用首次业主大【会,会议召开后业主大会!筹备组应当将筹备经!费的使用情况—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!全体业?主的监督筹备—经费的结余部分应】当纳入物业专—项维:修资金或者根据业主!大会的决定使—用 —    《 ,第十:七,条 : 街道办事处—、,乡(镇)人民政府】或者受其委托的【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!对业主大会》会议:表决:情况进行监督 】    【。 业主委员会不【。按照规定组》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!的业主可以》请求物业所在区、县!。(市)房产主管【部门街道办事处【乡(:镇)人?民政府协调、确【定召开?时,间;逾期仍未召【开的由物业所在区、!县,(市)房产》主管:。部门街道办事处乡(!镇)人?民政府?指导、帮助社—区居:民委员会指导业主】召开 ?。 《   ?  第十八条 【 业主委《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!业管理区域内的【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!业主:委托的?自然人代表具—。有完全民《。事行为能力》遵守国家《有关法律、法规遵守!临时管?理规约、《管理规约和》业主大会议》事,规则 》。    — 业主委员会—委员人数应当为【五,人以上单《数由业主大会会【议选举产生 】     【未能选举产生—业主委员会》。或者业?主委员?会委员人数》不足总数的二分之】一的在新一届业主】委员会产生之—前,由物业所在》地的社区居》民委员会在》街道办事《处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的指导、帮助下!指导业主《根据业主大会议事】规则召?开业主?大会并执行业主大】会的决?定经专有部分占【建筑物总面积二分】之一以上的业主且】占总:。人数二分之一以上】的,业主反对或者—业主委员会》选举产生《后社区居《民委员会应当终止行!使本款?规定的职责 】。 ,。   《  第十《九条  业》主委员会可以设立】候补委员《制度候补委员—。人数不超过》业主:委员会正式委员【人数的百分之五十】候补委员可以—与正式委员》一同由?业主大会《选举产生其选举产】生规则?、任职资格和职务】终,止规则应当》与,正式委员《。相同设立候补—。委员的应当和—。。业主委员会》。。一并备案 】  ?   业主委员会】因委员辞职等原因】缺额且缺额人数不超!过正:式委员总人》数的百?分之:五十的可以从候【补委员中按照得【票数的多少自动递】补,并且在?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!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!额,。人,。。数超过正式委员总】人数的百分》之五十的应当重新选!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!员具体递《补规则等内容应当在!业主大会议事规则】中予以明确 【  》。。 ,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业主发现业主委员!会委员?有下列情形之—一的可以依》照法律、法》规和业主大》会议事规则的规【定提议业《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!临时会议审议决【定是否?终止其委员职—务  】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一【)不履行业主委员会!。委员职责《。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!。理规约情节严重【的;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收受物业》服务企?业或者有利害—关系业主提供—的利益或者报—酬的; 【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三)—向物业?服务企业《销售商品、》承揽:业务的; 》 《  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(四)》牟取可能妨碍公正】履行职务的其他【利益的; 》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—五)其他侵害业【。主合法权益的—行为  !   业主大—。会会议审议决定【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!委员职务时应—当允许该委员提【出申辩并记录—归档  !  : ,第二十一条  【业主委?。员会委员有下—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!职务自行终》止  】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一《)不再?是本物业管》理区域的业主的;】  【   ? ,   (二)因疾病!或者其?他原因丧失履—。行职责能力的;【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—三)以书面形式向业!主大会或者业主【。委员会提出》辞职的; 》 》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四)被依法》追究刑事责任的 !  》   ?第,二十二条  业【主委员会应》当按照业主大会【议事规则规定及业主!大会决?定召开会议经三分之!一以上业主委员【会委:员的提议应》当在:七日内召《开业主委员会会【议 ? 《    业主委员】会委员不能委—托代理?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!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!会议但不《具有:表,决权 ? :   》  第?。二十三?条  业主委—员会应当通过公告】等形式?。及时公布业》主大会和业主—委员会决定等—物业管理中》的重:大事项做《好物:。业管理中重要事项的!记录并接受业—。主查询 — ?   ? 业:主,委员会应当听—取业:主和: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!管理和业主》委员会日常工作的】意见和建议接受咨询!、投诉和监督— , 《   ?  第二十四条  !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!三至五年《具体由业主大—会决定任期届满【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!委员可?以连:选连任业主委—员会在任期届满的】三个:月前应当《书面报告所在地街】道办事处、乡(【镇)人民政府并按】照规定开《展换届选举》工,作 —     第二十五!条 : ,业主大会选举产生】新一届业主委—员会之?日起十日内上—一届业?主委员会《应当在街道办—事处、乡(镇)【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!保管的有《关凭证、档案等【资,料、:印,章以及其他》。属于全?体业主共有的财【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!。委员会并完》成交接?工作 《    【 业主?委员:会委员资格在—任期内提《前终止?的应当在终》止之日起《三日内向《。本届业主委员会移】。交由其保管的前款】所列:资,料及财物 》    】 拒不移交》本条第一、二款所述!物品的业主委员会】可以请求物业所在】地街道办事处—、乡(镇)人民【政府或者《公安机关协助移【交   !  第二《十六条  业主【大会、业主委员会的!。运,作经费由全》体业主共同》承,担物业管理》区域:内,有共用部位、共用】设施:设备收?益的运作《经费可以在共用部位!、共用?。设施设备《。收益中列支具体【额度由首次业主大】会,筹备:。组或者业主》委员会提出》意见并在业》主大会会议上—表,决通过后执行—   】  业主委员会应】当每年公《布上一年度业主大】会、业主委员会【运作经费的》使用情况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】督 :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