?
,第二章 业主、业主!大会和业主委员【会
【
第七条! 房屋等物业的】所有权人为》业主在物业》管理活动中享有法】律,。、法规?规定的权利履—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!管理:规约、业主大会议事!规则及物业服务【合,同约定
》
物!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!业主组成业主—大会
】 : 第八条 【物业管理区域—内房屋出《售并交付《使,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!筑物总面积》百分之六《十以上或者》首套房屋出售—并交:付使用已满两年、且!房,屋,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!筑面积达《到建筑物总》面,积百分之三十以上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两!个月内向所在地街道!办事处、乡(镇)人!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!首次业主大》会会:议所需的资料
】
,
》 , (一)】物业管?理区域划《分,资料;
》。
?
《。 《 (二)房屋及建】筑物面积清册—;
》
【 (三)业主名!册;
—
? 【(四)建筑》规划:总,平面图?;
】 (】五)共用设施设备的!交接:资料;
【
— (六)物】业管:理用房?配置确认资料;
】
! ? (七)其他有【关的文?件资料
【
第【九条 符》合,成立业主大会—条件的街道办事处、!乡(镇)人》民政府应当在收【到建设单位或者百分!之五以?上业主提《出筹: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!后两个月内指导业】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!。组
》
:。 业》主大会筹《备组由业主代—表、:建设:单位:以及街道办事—处、乡(镇》)人民政府或者社】区,。居民委员会的—代表: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!单数业主代表—由街道办事处、乡】(镇)人民政—府组:织业主推《荐产生业主代—表,人数不低于筹备组】总,人数的百分之五十】筹备组组长由—街道办事处、乡(】镇)人民政》府或者委托的—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!担任
?
:
:
筹备【组成:员名:单应当自成立之日】起,三日内在物》业管:理区域内书面公告业!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!议的由?街道办事处、—乡(镇)人》民政府协调解决
】
— , :第十条? 筹备组应当自成!立之:日起三个月内组织】召,开首次业主大—会会议并做好下列】筹备工作
【
? 】(一)确定并—公示业主《身份、业主人—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!部分面积;
—
》 】(二)确定首次业】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!间、地点、形式和内!容;
【
【 (三)草拟【。管理规约、业主大会!议事规则;》
— 【 ,(四)依法》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表决规则;
!
— ? (?五)制定业主委员会!。委员候选《。。人产生办《法确定业《主委员会委》员候选?人名单;
】
】 :(六)制定业主委员!会选举办法;
【。
【。 (【七):完成组织《召开首次业》主大:会会:议的其他准备工作
!
》 前款内容应!。当在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召开【十五日前在物业管】理区域内书面公【告业主对公告内【容有异?议的筹备组应—当记录并作出—答复
》
? 第十一【条 业主大会按】照下列方式》确认:参加:会议的业《主
:。
:
—。 , (一)业】主到会并在会议签】到,表上确认《;
】 (】二)业主在表决【票上或者表决票【发放表上确》认;
》
,
? (三!)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以及法《律,。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方!式
?。
《 《业主可?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!席业主大会会—议物:业服务?企业工作人员不【。得以业主代理人身】份出:席业:。主委员会《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列!席会议的物业服务企!业的负责人》或者其?书面委托《的代理人应当列【席会议
! 第十二【条 业主人数【和总:人数按照下列方【法确:定
?
《 (!。一)业主人数按照专!有部分?的数: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!按照一人计算—但建设单《位尚未出售》和虽:已出售但尚未交【付使用的部分—以及同一买》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!有部分的按照一【人计算;
【
:
】 (:二)总人《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!和计算
》
— 第十三条 【 专有部《分面积和建筑—。物总面积按照下【列方法确定
—。
,
《 (!一)专有部分面积】按照不动产登记簿】记载的面积计算;尚!未进行不动产登记】的按照测绘机构的实!测面积计算;尚未进!。行实测的按照房屋】买卖合同《记载的?面积:计算;没有》房屋买卖合同的按】照建: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!。。载明的面积计算;】
! (二)】建筑物总《面积按照《前项的?统计:总和计算
】
—第十四条 业主】可以以幢、单元或者!楼层等为单位推【选相应区域》。内的:业主为业主代—表
—
, 业主可以】接受同一物业管理】区域:内的其他业主书面】委,托在一定期限—内代其行《使,共同管?理,权
—
?。 非业主使用【人可以接受业—。主书面?委托行使《业,主权利?但不得?担任业主委》员会委员
》
,
?
: 第十五条 】 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应当表决通过】管理:规约:、,业主大会议事—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!委,员,会
【。 划分为一】个,。物业管?。。理区:域的分?期开发的建设项目】首,次,业主大会《会议应当根据分【期开发的物业面积】和进度等因》素在: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中:明确增?补,业主委员会》委员的办法物业管理!区域内尚未出售【和已出售但尚—未交:付,使用的物业由建设】单位履行《业主职责业主委【。员会应当将》业主大会《决定:的事:项书面告知建—设单位建设单位销售!该物业?。管理区域内》的物业的应》当在销售合同中注明!。业主大?会的决定事项—
》
? 第十《六条 《首次业主大》会会议?的筹: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!担建设单位应当在】物业交付使用—前将首次业》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!交给街?道办事?。处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:由业主大会筹备【组使用
》
【 筹备经费应—当专户储存专—款专:用首次业主》大,会会议召开后—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!将筹备经费的—使用情况向全—体业主公布接受全】体业:主的监督筹》备经费的结》。余,部分应当纳入物业专!项维修资金或—者根据?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!
?
第】十七条 街—道办事处、乡—(镇)人民》政府或者受其委【托的社区居民委【员会应当对业—主大会会议表决情况!。进行监督
—
:
: 《业主委员会》。不按照规定组织召】。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!主可以?请求物业所在区、县!(市)房《产主管部门》街道:。办事处乡《。(镇)?人民:政府:。协,调、确定召开时间】;逾期仍未召开【的由:物业所在区、县(】市)房产主管部门街!。道办事处乡(镇【)人民政府指导【、帮助社《。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业!主召开
—
第十!八条 业》。。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!。本物:业管理区域内的自】然人业主或者单【。位业主委托的自然人!代表具有完全民事】行为能?力遵守?国家有关法律—、,法规遵守临时—管理规?约、管?理规约和业主大【会议事规则
!
》 业主委《员会委员《人,数应当为五人—。以上单数由业主大】会会议?选,举产生
】
未能选举!产生业主委》员会或者业主委员】会委:员人数不足》总数的二《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!主委员?会产: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!的,社区居民《委员会在街道办【事处、乡(镇)【人民政?府的指导、》帮助下指导业—主根据业《主大会议事》。。规则召开业主—大会:并执行业主大—会的决定《。经专有部分》占建筑物总面积二】分之: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!人数二分《之一以上《的业主反对》或者:。业主委?员会选举《产,生,后社区居民委员【会应当终止行使【。。本款规定的职责【
【。 第十九—条 业主委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】委,员制度候《补委员人《数不超过业主委员】。会正式委员人数【的百:分之:五十:候补委员可以与正】式委员一《同由业主大会选举】。。产生其?选举产生规》则、任职资格—和职务终止规则应当!与正式委员》相同设立候补委【。。员的应当和》业主委?员会一并备案
】
?。
业—主委员会《因委员辞职等原因】缺额且缺《额人数?不超过正式委员总人!。数,的百分之《五十的可以从候补委!员中按照得票—数的多少《自动递补《并且在本物业管【。理区:域内:公告业主委员—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!正式委员总人—数的百分之五十的应!当重新选举业主【委,。。员,会候补委员具体递】补规则等内容应【。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,。中予以明确
【
【 第二十条 — 业主发现业主【委员会?委员有?下,列情形之一的可以】。依照法律、法规和业!主大会议事规则的】规定提议业》。主大会定《。。。期会议或者临时会】议审:议决定是否终—止其委员职务
】
—。 (一)!不履行?业主委员会委员【职责和?业,。主义:。务不遵守管》理规约情节严重的】;
—
— (二)收【受,物业:服务企业或者有利】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!益或者报酬》。的;
—。
】 (三)》。向物业服务》。企业销售商品、承】揽业务的;
【
:
【 (《四,。)牟取可能妨—碍公正履行职务【的其他利《益的;
》。
! (五)其【他侵害业主合法【权益的行为
】
? 业主大【会会议?审议决定是否终【止业主?委员会委员职务时应!当允许该委员提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
!
:
,
第二】。。。十一条 业主【委员会委员有下【列情形之一的其【委,员职:务自行终《止
】 【(一)?不再是本物》业管理区域的—业,主的;?
【 ? (二)因疾!病或者其他原—因丧:失履行职责能力的;!
,
》 】(三)以书面—形式向业主大会【或者业主委员会【提出辞职的;
!。
? 《 ? (四?。)被依法追》究刑事责任的
【
— 第二十二条】 :业主委员会应当【按照业主大》会议:。事规则规定》及业主?大会决定召开会议】经,三,分之一以上》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提!议应当在七》日内召?开业主委员》会会议
》
,
业】主委员会《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!。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!以列席?业主委?员会会议《但不具有表》决权
?。
:
》 第二十三—条 业主委—。员会应当《通过公告等形—式及时公布业主大】会和业主委员会【决定等物业管—理,。中的重大《事项做好物业管理】中重要事项的—记录并接受》业主查?。询
【。 业主委员】会应当听取业主和】非业主使用人对物业!管理和业主委—员会:日常工作的意见【和建议接受咨询、】投诉:和监督
《
,
【 第二十四》条, 业?主委员会的任—期为三至五》年具体由业》主大会决定任期届满!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!委,员可以连选连—任业主委员会—在任期届满的三【个月前应《当书面报告所在【地街道办《事处、乡《(,镇)人?民政府并按照规定】。开展换届《选举工作
【
:
, 《第二十五条 —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!新一届?业主委?员会之日起十—日内上一《届业主?委员会应当在—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!)人民政府》指导下将其保管的】有,关凭:。证、档案等资料、印!章以及其《他,属于全体业》主共有?的,。财物移交给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】并完成交接工作
】
:
—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!格在任期内提—前,终止:的应当在终止之【日起三日内向本届】业,主委: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!前款所列资料—及财物
》
》 拒《不移:交本:。条第一、二》款,所述物品的》业主委?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!在地街?道办事处、乡(镇】)人民政府或—者公安?机,关协助移交
】。
? ,。 第二》。。十六条 《 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的》运作经费由全—体业主共同承担物】业管理区域内有共用!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!。。收益的?运作经费可以在共】用部位、共》用,设,施设备收益中列支】具体额度由首次业主!大会筹备组或者业主!委员会提出意—见并:在业主大会会议上】表决通过后执行【
— 业主委【员会应当每》年公布上一年度业主!大会、业主》。委,员会运作经费的使】用情况接受全体业】主的监督
》。
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