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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【 业主、业主大【会和业主委员会【
】。。 第七—条 房屋等物业】的所有权人》为业:。主,在,。物业管理《活动中?享有法律《、法规规定的权利履!行相应的《义,务并遵守管理规约】、业主大会》议事:规则及物业服—务合同约定
【
,
? , 物业管理区】域内的全体业—主,组成业?主大会
《
【 第?八条 《物业管理区》域内房屋《出售并?交付使用《的建筑面积达到【建筑物总面积百【。分之六十《以上或者首套房屋】。。出售并交付使用【已满两年、且—房屋:出售并?交付:使用的建《筑面积达到建筑物】总面:积百:分之三十《以,。上的建设单位应当】在两个月内向—所在地街道》办事处、乡(镇)人!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!。首次业主大会会【议所需的资料—
?
— (一)物!业管理区域划分资】。料;
》。
?。 》 (二)房屋】及建筑物面积清【册;
【。
— (《三)业主名册—;
:
】 (四)】建筑规划总》平面图;
》
,
! ?(五)?共用设施《设备的交接资料【;
:
【 , ? , (六)《物业管理用房—。配置确认资料—;
?
:
— 《(七)其《他有:关的文件资料—
》
? 第?九条 符合成立】。。业主大?会条件的街道—办,事处、乡(镇)人】。民政府应当在收到】建设单位或》。者百分之五》以上业主提出—筹,备业:主,大会:书面申请《后两个月内》指导业主成立—业主大?会筹备组《
— 业主大【会筹:备组由业主代表、建!设单:位以及街《。道办:事处、乡(》镇)人?民政府或者社区居民!。委员会的代表—组成成员人数应【当为:单数业?主代表由《街,道办:事处、?乡(镇)人民政府】组织业主推》荐产生业主代—表人数不低于筹备】组总人数的百—分之五十《筹,备组组?长由街道办事处、乡!(,。镇)人民政府或【。者委托的《社区居民《委员:会,代表担任
—
筹!备组成员《。名单应当自》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在!物业管理区域—内书面公告》业主对筹备组—成员有异议》的由街道办》事处、乡(镇)人】民政府协调解决
】
!第十条 《 筹备?。组应当自成立—。之,日起三?个月内?组织召开首次业【主大:会会议并做好下【列筹:备工作?
?
,。
: : (一)!确定:并公示业主身份、】业,主人数以及所拥有】的专有?部分:面积;
》。
?。
!(二)确定首—次业主大《会,会,议召开的时》间、地?。点、形式和内容【;
?
,
】 : ,(,三):草拟:管理规约、业—主大:会议事?规则;
》
:
: 】(四)依法确—定,首次:业主大会《会议表决规则—;
?
》。。 : (五【)制定业主》委员:会,委员:候选人产生办法确】定业主委员会委员】。候选人名《单;
! (】六)制?定业主委员》。会选举办法;—。
! (七)】完成组织召开首【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!他准备工《作
—
《 前款内容应—当在首次业》。主大会?会议召开十五日前】在物业?管理区域《内书面公告业主【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】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!作出答?复
—。
, 《第十一条《 业主大》会按照下列》方式确认参加会议】的业:。主
:
》 : (一】)业主到会并—在会议签《到表上确认;—
:。
】 , , (二)业—主在表决票》上,或者表决票》发放表上确认;
!
【。 : (三)业主】大会议事规》则以及法律》、法规规定的—。其他方式
!
业主可】以书面委《托代理?人出席?业主大会会议物业】服务企业工作人员】不,得以业主代》理人身?份出席业《。。主委员会要求—物业服务企业列席会!。议的物业服务企【业的负责人或者【其,书面:委托的代理》人应当列《席会议
》
:
第十】二条 业主—人数和总人数按照】下列方法确定
】。
,
—。 》(一)业主人数【按照专有部分的【数量计算一个—专,有部分按照一人计算!但建设单位尚—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!尚未:交付使用的部分以及!。同一:买受人拥有一个【以上专有《部分的按照一人计】。。算,;,
【 《 ?(二)总人》数按照前《项的:统计:总和计算
》
【 第十三条 专!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!。总面积按《照下列方法确—定
?
《 ? (一)】专有部?分面积按照不动产】登记簿记载的面积】。计,算;尚未进行不动产!登记的按照》测绘机构《的实测?面积计算《;尚未进《行实测的按照房【屋买卖合同记载的】面积计算;没有房】屋买卖合同的按照建!。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】上载明的面积—计算:;
:
:
? (!二)建筑《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!统计总和计算
!
? 第十四条】 业主可》以以幢、单元—或者楼?层等为单位推选相应!区域内的业》主,为业主代表
—
:
:
业主【可以:接受同?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!。其他业主书面委托在!一定期限内代其【。行使共同管理权
!
,
,
,
? 非业主使用【人可以接受业主【书面:。委托行使业》。主权利但不得担任业!主委员会《委,员,
— 第十—五条 首次业主】大会会议应当表【。决通过管《理规:约、业主大会—议,事规则并选举—产生业主委员会【
,
?
划分】为一:个物:业管理区《域,的分期?开发的建设项目首次!业主大会会议应【当,根据分期开发的【物,业面积和进度等因】素在业主大》会议事规则中明【确增补业《主委员会委员—的办法物业管—理区:域内尚未出售和已】出售但尚未》。交付使用的物—业由:建,设单:位履行业主职责【业主委员会应—当将业主大会决【定的事项书》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!单位销售《该物业管理区—域内的物业》的应当在《销售合?同中注明业主大会】的决定?事项
》
第】十,六条: 首次《业主大会会》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!单位承担建设单【位应当在物业交付】使用前将首》次业主大会会议【筹备经费交给街道】办事处、乡(镇)人!民政府由业》主大会筹《备组使用
!
筹—备经费?应,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!首,次业:主大会会《议召开后业主大【会,筹备:组应:当将:筹备经费的》使用:情,况向全?体业主公布》接受:。全体业主《的监督筹备经费【的结:余部分应当纳—入,物业:专项维修《资金或?者根: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!用
! 第十七》条 街《。道办事处、乡—(镇)人民政府或者!。受其:委托的社区居民委】员,会应当?对业主?大会会议《表,决,情况进?行监督
【
,
业—主委员?会不按?照规:定组织召开业主【大会会议《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!所在:区、县(《市)房产主管部【门街道办事处乡(镇!)人民政府协—调、确定召开时【间;逾期仍未召开】的由:物业所在区、县【(市:)房产主管部—门街道办事处乡【(,镇)人民政府指导、!帮助社?区,居,民委员会指导业【主,召开
【。
? , 第十八《条 业主委员会】委员应当是》本物:业管理区域内的【自然人业主或者单】位业主委托》的自然人代表具【有完全民事行为能】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!、,法规遵守《临时管理规》约、管?理规:约,和业主?大会议事规》则,
— 业主委员会!委员人数应》当为五人以》上单数由业》主大:会会议?选,举产:生
》
》 未能选举产生【业主委员会或者业】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!足总:数的:二,分,之一的在《新,一届业?主委:员会产生之》前由物业所在地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】。在街道办事》处、乡(镇)人【民政府的指导、【帮助下指导业主根】据业主大会》议事规则召开业【主大: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!决定经专有部—分占:建筑物总面积二分】之一以?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!。二分之一《以上的业主反—对或:者,业主委?员,会选举?产生后社《区居:。民,。委员会应当终止行使!本款规定《的职责
】
? 第十《九条 业主委【员会可以设立—候补委员《制度候补委员—人数不超过》业主委员《会正式?。委员人数的百分之】五十候补委》员可以与正式委员一!同由:。业主大?会选举产生其选【举,产生规则《、任职资格和—职务终止规则—应当与正式委员相同!设立候?补委员的《应当和业主委—员会一并备案
【。
》 业主—委员会因委员辞【职等原因《缺额且缺额人数不】超过正式委员总人】。数的百?分之五十的可以【。从候补委员中—按照得票数》的多少?自动递补并且在本物!业管: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!员,会委员缺《额人数超过正—式委员?总人:数,的百分之五十的【应当重?新选举业主委员会】候补委员具》体递补规则等内【容应:当在业?。主大会?。议事规则中予以【明确
—
第二十!条 业主发现【业主委员会》委员有下列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!法律、法规和业【主大会议事规则的】规定提议业主大会定!期会:议或:者,临时会议审议—。决定是否终止其【委员职?。务,
! (一)不!履行业?主委员会委员职责】和业主义《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!节严重的《;
—
?。 (二】)收受物业服务企业!或者有利害关系【业主提供的利益【或者报酬的;—
【 【(三)向物业服务企!业销售商品》、承揽?业务的;
—
《 (!四)牟取可》能妨碍?公正履行职务的其】他利益的《;,
:
《。 】(五)?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!益的行?。为
?
【 业主大会》会议审议决定是【。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!员职务时应当—允许该委员提—出申辩并记录归档
!
!第二十一条》 业主委》员会委员有》下列情形之一的其】委员:职务自行终止
【
【 —(一)不《再是本物《。业管理区域的业主】的;
》
》 》 (二?)因疾?病或者其他原因丧】。。失履行职责能—力的;
【
? — (三)《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!会或者业《主委员会提出辞职】的;
?
【 (四】)被依?法追究刑事》责任的?
:
】第二十二条 — 业主?委员:会应:。当按照业主大—会议事规《则规定及业主大会决!。定召开会议》经三:。分,之一以上业主委【员会委员的》提议应当在七日内】召开业主委》员会会议
!
: 业主委员会】委,员不能委托代理人】参加会议《候补:委员可?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!议但不?具有表决权
【
— 第二十三—条 : ,业主:委员会应当通—过公告等形式—及时公布业主大会和!业主委员会》决定等物业管理【中的重大事项做好物!。业管理?中重要事《项的记录并接—受业主查询
】
【业主委?员会应当听取—业主和非业》主,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!业主委员会日常【工作的意见和—建,议接受咨《询、投诉和监—督
【 第二十四条! 业主委员会的任!期为三至五年具体由!业,主大:会决定任期届满【自行:终止业?主委员?。会委员可以连选【连任业主委》。员会在任期》届满的?三个月前应当书【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!事处:、乡(镇《)人民政府并按【照规:定开展换届》选举工作《
! 第:二十五条 业【主大会选举》产生新一届业主【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!上一届业主》。委员会应当在街【道办事处、乡(镇)!人民政府指导下将其!。保管的有关》凭证、档案等资料】、印章以及其他【属于全体业主共【有的财物移》交,给新:一届业主委》员会并完成交—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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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》 业主委员会—委员资格在任—期内提前终止的应当!在终止之日起—三日内向本届业主委!员会移交由其保管的!前款所列资料及财物!
》
? 拒不移》交本条第一、二款所!述物品的业主委员会!可以请求《物,业所在地街》道办事处《、乡(镇)人民【。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协!助移交
》
,
》 第二十六条【 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:会的运作《经费由全体业主共】同承担物业管—理区域内有共用部位!。、共用设施设备收】益的运?。作经:费可以在共用部位、!共,用设施设备收益中列!支具体额度由首次】。业主大会筹备组或】。者业主委《员会提出意见—。并在业主大会会议上!表决通过后执行
】
?
《 业主委》员会应当每年公布】上一年度业主大【会、业主委员—会运作经费的—使用情况接受—全体业?。主的监督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