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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:二,章 业主、业主【大会:和业主委《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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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七条 房屋!等物业的所》有权人为业》。主在:物业管理《活动中享有法律、】法规规定的权—利履行相应的—义务:并遵守管理规约、】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及物业《服务合同《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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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: 物业管》理,区域内?的全体业主组成【业主大?会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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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】条 物业管理区】域,内房屋出售并—交付使用的建筑面】积,达到建?筑物总?面,积百分之六十—以上或者《首套房屋《出售并交《付使用已满两年、且!房屋出售并交付使】用的建筑面积—达到建筑物》总,面,。积,百分:之三十以上的—建设单位应当—在两个月内向所在】地街道办事处—、乡(镇)》人民政府报送下【列筹备?首次:业主大会会议所需】的资料
—。
? : 《 :(一:)物业管理区域【划分资料;》
】 》 (二)房屋—及建筑物面积清【册;
! (】。三):业主名册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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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】 (四)建筑—规,划总平面《图;
! 》 :(五)共用》设施设备的交接【资料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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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(六)物业】管理用房配置确认】资料;
】
?。 (【七)其他《有关的?文件资?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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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第九条 符—合成立业主大—会条件的街道办事】处、乡(镇)—。人民政府应》当在:。收到建设单位或者】百分之?五以:上业主提《出筹备业主大—会书面申《请后两个月内—指,导业主成立业主【大会筹备《组
》
业主大!会,筹备组由业》主代表、建设单【位以及街道办事处、!乡,(镇)人民》。政府或者《社,区,居民委员会》的代:表组成成员》人数:应当为?单数业主代表由街】道办事处《、乡(镇)人民政】府组织业主推荐【产生业主代表—人数不?低于筹备组》总,人数的百《分之五十筹备—组组长?由街道办事处、【乡(镇)人民—。政府或?者委托的社区—居民委员会代表担】任
【 筹备组【。。成员名单应当自成】立之日起三日内在】物业管理《区域内书面》公告业主对》筹备组成员有异议】的由街道办事处、乡!(镇)人民政府【协调解决
】
第十条! 筹备组应当自成!立之日起《。三个月内组织召【开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并做好下列筹备!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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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确》定并公示业主—身份、?业主:人数以?及所拥有的专有部】分面积;
【
《 ? (二)确】定首次业《主大会会议召—开的时间《、地点、形式和【内,容;:
! 》(三)?草拟:管,理规约、业》主大会议事规—则;
《
— —(四)?依法确?定首次业主》大会:会议表决规》则;
【
: (】五,)制定?业主委员会委员【候选人产生办—法确定业《主委员会委员—候选人名单;
【。
《。
: : 《 ,(六:)制定业主委员会】选举办法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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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七)完成】。。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的其他—准备工作
【
》 前款《内容应当在首次业】。主大会?会议召开十五日【前在物?业管理区域内—书面公告业主—对公告内容有异【议的筹备组》应当记?录,并作出答复
【
》。。 第十》一,条 ?业,主,大,会按照下列方—式确认参加》会议的业《主,
】。 , ? (一)业主【。到会并在会议签【。到表上?确认:;
?
【 《 (二)业主在表】决票上或者表决【票发放表上》确认;
《
?
《。 (三】)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以及法律、法【规规定的其他方式
!
《
业主【可以:书面委托代》理人出?席业:主大:会会议物业》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不!得以业主代理—人身份出《席业主委员会—要求物业《服务企业《列席会议的物业【服务企?业的负?责人或者其书—面,委托的代理人应当】列席会议
【
第】十二条 业—主人数和《总人数按《照下列方法确—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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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? :。 (:一):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!。分的数量计算一【个专:有部分按照一人【。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!出售和虽已出售【但尚未交付使用【的部分以及同一买】受人拥有《一,。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!照一人计算》;,
— , 【(二)总人数按照前!项,的统计总和》。计算
【
, 第十三【条 专有部—分面积和建筑物总】面积按照下》列方法确定》
?
《 ? : (一)》专有部分面积按【照不动产登》记,簿记载的面积计算;!。尚未进行不动产登】记的按照测绘机构的!。实测面积计算;尚】。未进:行实测的按》照房屋买卖合—同记载的面积计【算;没有房屋买卖合!同的按照建设工【。程规划?许可证?。上载明?的面积计算;
!。。
! (二《。)建:筑物:总面积按照》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!
【 第十四条 】 业主可《以以幢、单元或者】楼层等为单》位推选相《应区:域内的业主为—。业主:代表
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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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业主可以接受同一】物业: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!主,书面委托在》一定期限内代其【行使:共,。同,管理:权
【 非》业,。主使用人可以—接受业主书面委【托行使业主权—利但不得担任业主】委员会?委,员
《
— 第:十五条 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《应当表?决通过管理规约、】业主大会议事规【则并选?举产生业主委员会】
】 划分为一个【物业管?理,区域的分期开—发的建设《项目首次业主大会会!议应当根据分期【开发的物业》面积:和进度等因素在业】主大会议事规则【中明确增补业主【委员:。会委员的办法物业管!理区:域内: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!尚未:交付使用的》物业由建设单—位履行业主职责业主!委员会应当》将业主大《会决定的事项—书面告知建设单【位,建,设单位?销售该物《业管理区《域内的物业的—应当在?销售合?同中注明业主大会的!决定:事项
! ?第,十六条 首次【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!经费:。由建:设单位承担建—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!付使用前将首次业主!大会会议筹备经费】交给街道《。办事处、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【。由业:主大:会筹备组使用
】
【 筹备经费应当【。专户储存专款专【用首次业主大会会】议召开后业》主,大会筹备组应当将】筹备经费《。的使用?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!接,受全体业主的监【督筹备?经费的结余部分应当!纳入物业专项维修】资金或者《根据业主大会—的决定?使用
】 : 第十七条 【 街道办事处、【乡(镇)人民政【府或者?受其委托的社区【居民委?员会应当对业主大】会会议表决情—况进行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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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:业主委员《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!开业主?大,会,会议的业主可以请】求物业所在区—、县(市)》。房产主管部门街【道办事处乡(镇【)人民政府协—调、确定召开—时间;逾期仍未召开!的由物业所》在区、县(市—)房产主管部门街】道办事处乡(镇)人!民政府指《。导、帮?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指!导业主召开》
】 第十八条 】。业主委员会委员【应当是本《物业:管理区域内的自【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!主委:托的:自然人代表具—有完全?民事行为能》力遵:守国:家有关法律、法【规遵守临《时,管,理规约、管理规【约和业主大》。会议事规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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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业主委员《会委:员,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!。单数由业主大会会议!选举产生
》
《
》未能:。选,举,产生:业主:委员会或者业主【委员会委《员人数不《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!在新一届业》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!物业所?在地的社区》居民:。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!、,乡,(镇)人民政府的指!导、帮助下指导业】主根: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!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!业主:大会的决定经专【有部分占《建筑物总面积二【分之一?以,上的业主且占总【人数二分之一以上】的,业主反对或者—。业主委员会选—举产:生后社区居民委员会!应当终止行使本款规!定的职责《
【 第十》九,条, :业,主,委员会可以设立【候补委员制度候补委!员人数不超过业主】委,员会正式委员人【数的百?分之五十《候补委员可以与【。正,式,委员一同由业主大会!选举产生《其选举产生规则【。、,任职:资格:和职务终止规—则应当与正式委员】相同设立候补—委员的应当》和业主委员会—一并备案
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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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【委,员会:。因委员辞职等原【因缺额且缺额人【数,不超过正式委—员总人数的百分【之五十的可以从候】补委员中《。。按照得票数》的多少自动递—补并且在本物业管理!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!会委员缺《额,。人数超过《正式委员总人数【的百分之五十的【应当重新《选举业主委员会候】补委员具体递补规则!等内容应当》在业:主大会议《事规:则中予?。。以明确
《
》 : 第二《十条 业主发现业!主委员会《委员有?下列情形之一的【可以依照法律、【。法,规和业主大会议【事规:则,的,规定:提议业主大会—定期会议或》者,临时会议审议—。决定是否终止其委】。员职务
《
】 , (一)【不履: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!责和:业主义务不》遵守管理规》约情节?严重的;
!
— (二)收受物!业服务?企业或者有》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!。利益或者报酬的【;
:
— — (三)向》物业服务企业销【售商品、承揽—业务的;
】
?。 【(四)牟取可—能,妨碍公正《。履行职务的其—他利益的;》
】 —(五)其他侵害业】主合法权益的—行,为
】 业主》大会会议审》议决定是否终—止业主?委员:会委员职务》时,应当允许该委员提】出,申辩并记录》归,档
】 第二十一【条, 业?主委员会委员有下】。列情形之一》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!止
】 (】一)不再《是本物业管理区域】的业主?的;
】 (!。二)因?疾病或者其》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!能,力的;?
— 《。 , (三)以书面!形式向?业主大?会或:者业:主,委员会提出辞—职,的;
! — (:四)被依《法追:。究刑事责任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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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第二十二条 业!主,委员会应当按照【业主:大会议事规》则规:定及业主《大会决定召开会【议经三?分之:一以上?业主委员会委员【的,提议应?。当,在七日内召开业主】委员会会议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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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业主委员会委—员不能委托代—理人参加会议候补】委员可以列席—业主委?员会:会议但不具有—表决权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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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第二十三条 业主!委员会应当通过【公告等形《式及时公《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!员会决定《等物业管理中的【重大事项做好物业】管,理中重要事项的【记录并接《受业主查询
】
《 业主委员【会应:当听取业《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对!物业管?理,和,业主委员会日常工】作,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咨!询、投诉和》监督:
?。
第】二十:四条 业》主委员会的任期为】三至五年具体—由业主大会决定任】期届满自行终止业】主委员会《。委员可以连选—连任业主委员会在】任,期届满的三个月【前,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!。街道办事处、乡(镇!),人民政府并按照规】定开展?换届选举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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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二十五条 业【主大:。会选举?产生新一届》业主委员会之日起】十日内上一届业主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】办事:处、乡(镇)—人民政府《指导下将其保管的】有关凭证、》档案等资料》、印章以及其他属】于全体业主共有的】。财物移交给》新一届?业主:委员会并完成交接】工,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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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委!员,。会委员资《格在任期《内提前终止的应当在!终,止之日起三日内【向本届业主》委员会移交由其保】管的前款所列—资料及财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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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拒不移交本—条第:一、二款所述物品】的业主委员会—可以请求《物业:所在:地街道?办事处、《。乡(镇?)人民政府或者公】安机关协助移交
】
》 第二十六条! 业主大会、业主!委员会的运》。作经费由全体—业主共?同承担物业管—理区域内有共—用部位、共用设【施设备收《益的运作经费可【以在共用部位、【共用:设,。施设备收益中—列支:具,体额度由《首次:业主大会筹备—。组或者业主委员会提!出意见并在》业主大会会议上【表,决通过后执行
【
》 业主—委员会应当每年公布!。上一年度业主—。大会、业主》委员会运作经费【的使用情况》接受:全体业主的监—。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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