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二:章 业主、业主大会!和业:主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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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?七条 房屋等物业!的所:有权人为业主在物业!管,理活动中享有法律】、法规规定的权利履!行相应?的义务并遵守管理】规约、业主大—会议事规《则及物业服务合同】约定
! 物业管理区】域内的全体业主组】成业主大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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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八:条 :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!屋出售并交付使用】的建筑?面积达到建》筑物总面《积百分之六十以上或!者首套?房屋出?售并交?付使用已满两—年、且房屋出—售并交付《使用的建筑面积【达到建筑物》总面积百分之—三十以上《。的建设?单位应当在两个月】内向所在地街道【办事:处,、乡:。(,镇,)人民?政府报送下》列筹备?。首次:业主大会会议所需】的资料
! , ? 《。(一)?物业管理区域划【分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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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二)房》屋及建筑物》面积清册;
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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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?三):业主名?册;
】 — (四)建筑规】划总平面《。图;
【
— : (五)《共用设?施设备的交接—资料;
】
!(六)?物业管?理用房配置确认【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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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, 《(七)其他有—关的文件资料—
】 第九条 符】合成立业主大会【条件的街道》办事处、乡》(镇)人民政府【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!或者百?。分之:。五以:上业主提出筹—。备业主大《会,书面申请后》两个月内指导业主】成立业主大会筹【备组
! ?业主大?。会筹备组由业—主代:表、建?设单位以《及街道办事处—、,乡,(,镇)人民政府或者社!区,。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!成成员人数应—当为单?数,。业主代表《由街道办《。事处、乡(》镇)人民政》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!。业主代表人数不【低于筹备组总人【。数的百分《之五十筹备组—组长:由街道办事处—、乡(镇)人—民政:府或者委托》的社区居民委员【。会代表?担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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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筹备组成】。。员,名单应当自成—立,之日起三日内在物】业管理区域内书【面公告?业主对筹备组成员】有异议?的由街道《办事:处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协调《解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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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十条 筹备组【应当自成立之—日起三个月内—组织召开首》次业主大会会议并做!好下列?筹备工作《
【 《 (一)确定】并公:示业主身份、业主】人数以及所拥有【的,专,有部分面积;
】
— 》 (二)确定首次业!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!间,、地点、形》式,和内容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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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: :。 (三)草—拟管理?规约、业《。主大会议事规—则;
》
— 》(四)?依,法确定首次业主【大会会议表决—规则;
! 【。 (五)制》定业主委《。员,会委员?候选人产《生,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!委员候选人名单【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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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《 (六)制定业!主委:员会选举《。办法:;
—
【 (七)》完成组织召开首【次业主大会会议的】其,他准备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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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? 前?款内容应《当在:首次:业主:大会会议召开十五】日,前,在物业管理区域内】书面公告《业,主对公告内容有异】议的筹备组》应当记录并》作出答?复
【 第十一【条 : 业主?大,会按照下列》。方式确认参加—会议的业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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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: (一!)业主到会》并在会议签到表上】确认;
—
! (二《)业主在表决票上】或,者表决票发放表上】确认;
》
》。 , ? ?(三)业主大会议】事规则以《。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!其他方式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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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。。
】业主可?以书:面委托代理人出【席业:主大会会议物业【服务企业工》作人员不得以业主】。代理人身份出席业主!委员会要求》物业:服,务企业列《席会议的物业—服务企业的负责人或!者其书面《委托的代理人应【当列席会议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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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十二条 业主人!数和总人数按照【下列方法确定
【
— 》 (一)业主【。人,数按照专有部分的】数量计?算一个专有部分【按照一人计》算,但,建设单位尚未—出售和?虽已出售但尚—未交付使用的部【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!有一:个,以上专有《部分的按照一人【计算;
》
?
— : (二)《总人数按照前—项的统计《总和:计算
! ?第十三条 专【有部分?面积和建《筑物总面积按照下列!方法确定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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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专】有部分面积按照不】。动产:登记簿记载》的面积计算》;尚未?进行不动产》登记的?。。。按,照测绘机《构的实测面积计算】;尚未进行》实测的按照房屋买卖!合,同记载?的面积计算;没有房!屋买卖合《同的按照建》设工程规划》许可证?。上载明的面积计算】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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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《。二)建筑物》总,面积按照《前项的?统计总?和计算
》。
【 第:十四条 业—主,可以以幢、》单元或者《楼层:等为单位推选相【应区域内的业主为业!主代表
】
业主【可以接受《同一物业管理区【域内:的其:他业主?书面:委托在?一定期限内代其【行,使共同管理权—
《。
非【业主:使用人可以接—受业主书面委托行使!业主权利《但不得担任业主委员!。会委员
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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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 第十五条 — 首次业主大会【会议应当表决通【过管理规《约、业主大会议事规!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!员会
】 , : 划分为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!分期开发的建—设项目首次业—主大会会议应当根】据分期?开发的物业面积和】进,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!议事规则中》明确增补《业主委?员会委?员的:办法物业管理区域内!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!尚未交付使用的物】业由建设《单位履行业主职【责业主委员会应【当将业主大会决定的!事项:书面告知建》。设单位建设单—位销售该物》业管理区《域内的物业》的应当在销售合同】中注明?业主大会的决定事】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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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 第十》六条 首次业主】大会会议的》。筹,。备,经费由建设单位承】担建设单位应—当在物业交付—使用前将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筹备经费交】给街道?办事处、乡》(镇)人民政府由】业主大会《筹,备组使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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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: 筹备经《费应当专户》。储存:专款专用首次业主大!会会议?召开:后业主大会》筹备组应当将筹【备,经费的使用情况【向,全体业主公布—。接受全?体业主的监督筹备】经费:的结余部分应—当纳入物业专—。项维修资金或—者根据业主大会的】决,定使用
】
: 第十七条 !街道办事处、—乡(镇)《人民:政府或?者,受其:委托的社区居民委】员会应?当对业?。。主大会会议表决情】况,进行监督
【
—。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!规定组织召开业主】。大会:会议的业主可以请】求物业所在区、县】(,市)房?产主:管部门街《道办事处乡(镇【)人:民政府协调》、确定召开时—间;逾期《仍未:召开的由物业所在区!。、县(市)房产【主管部门街道办事】处乡(?镇)人民《政府指导、帮助社区!居民委员会》指导:业主召?开
【 ? 第十八条 【业主委?员会委员应》当是本物业管理区】域内的?自然人业主》或者单位业主委托】的自然?人代表具有完全【。。民事行为能力遵守】国家:有关法律、法规遵】。守临时管理规约【、管理规约》和业主大会议—事规则
【
业【主委员会委员—人数应当为五人以】上单数由业主大会会!议,。选举产生
】
未【能选举产生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】主委员会《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!二分之一《。的在新一届业主【委员会产生》之前由物业所在地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!街道办事处、乡(】镇)人民政府的指】导、帮助下指导业主!根据业主大会议【事,规则召开《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!大会的决定经专有部!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!分之一以上》的业主且《占总人?数二:。分之一以上》的业主反对或—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产!生后社区居民委【员会应当终止行使本!款规定的《职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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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九条》 业主委员会可】以设立?候补委员《制度:。候补委员人数—不超过业主委员【会正式委员》人数的?百,分之五十候补委员】可以与正式委—员一同由业主大【会选举产生其选【举产生规则、任职资!格和职务《终止规?。则应:当,与正:式委:员,相同设立候补—委员的应《当和业主《委员会一并备案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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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业主《委员会因委》员辞职等原因缺额且!缺额:人,数不超过《正式委员总人—数,的百分之五十的可】以从:候,。补,委员:中按照得《票数的?多少自动递补并【且在本物业管理区】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!委员:缺额人数超》过正式委《员,总人数的百分—之五:十的应当重》新,选举业主委员会候】补委员具体递补规】则等内容应当—在业主大会议事规】则中予以明确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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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条 业【主发:现业主委员会—委员有下《列情形之一的—可以依照法》律、法规和业主大】会,议,事规则的规定提议业!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!临时:会,议审议决定是否终止!其,。委员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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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, (一)不履行】。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!和业主义《务不:。遵守管理规》约情:节严重的;
】
? : 《 (二)》收受物业服务—企业或者《有利害关《系,业主提供的利—益或:者报:酬的;
《
《
? : , (三)向【。物业服务《企业:销售商品、承—揽业务的;
【。
】 《(四)牟取》可能妨碍公正—履行职务的其他【利益的;
】
? 《。 ?(五)其他侵害业主!合法权益的行为
】
!业主大会《会议审议《决定是否终止—业主委员会委—员职务时《。应当允许《该委员?提出申辩并记录【归档
【
《 第二十一条— 业主委员会【委员:有下列情形》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!行,终止
! , —(,一)不再是本—。。物业管理区域的业】主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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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(二】),。因疾病或《者其他原因》丧失履?行职责能力的;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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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【 (三)以书面【形式向业主大—会或者?业主委员会提—出,辞职的;
【
,
!。 (四)被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】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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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!二条 ? 业主委员会应当】按,照业主大会议事【规则规定及业主大】会决定?召开会议经》三分之一以上业主】委员会委员的提【议应当在七日—内,召开业主委》员会会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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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, 业?主委员会委》员不:能委托代理》人参加?会,议候补委员》可以列?席业主委员》会会议但《不具有?表决权
! 第二十三条! 业主委员—会应当通过公告【等形式及《时公:布,业主大会和业主【委员会决定》等物业?管理中的重》大事项做好物业管】理中重要事项的记录!并接受业主查询
】
!业主委员会应当听取!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!对物:业,管理和业主》。。委员会日常工作【的意见和建议—。接受咨询、》投诉和监督
!
》 ,第二:十四条 业主委】员会:的任期?为三至五年具体由业!主大会决定任—期届满自行终止业】主,委员会委员可以连】选连任业主委—员会:在任期?届满的三个月前应当!书面报告《所在地街道办事【处、乡(镇)人民】政府并按照规—定开:展换届选举工作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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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》。二十五条《 业主大会选举产!生新一?届业主委员会之日】起,十日内上一届业主委!员会应当在街—道办事处、乡(镇)!人民政?府指导下将》其保管的有》关凭证?、档案等资》料、印?章以及其《。他,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】的,财物移交给新—一届业主委员会并】完,。成交接工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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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业主委《员会:委,员,资格在任期内提前终!止的应当在终止【之日起三日内向【本届业主委员会移】交由其保《管的前款所列—资料及财物
】
【拒不:移,交本条第一、—二款所述物品的业主!委员会可以请求【物业所在《地,街道:办事处、《乡,(镇:)人民政府或—者公安?机关协助《移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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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》二十六条 业【主大:会、:业,。主委:员会的运作经—费,由全体业《主共同承担》物业管理区》域内有共用部位【、共用设施》。设备收益《的运作?经费可?以在共用部》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收!益中列支具体额度由!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!或者业?主委员会提出—意见并在《业主大会会议上表】决通过?后执:。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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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】委员会应当》每年公?布上:一年:度业主大会、业【主委员会《运作经费的使—用情况接受全—体,业主的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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