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【 车辆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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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四条 】客运: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!公安:机,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!动车辆的统一规定】外,还,必须符合下列规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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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一《)车顶安装客运【出租汽车标志灯装】置显示空车待租【、,暂停服务《标志;?
】 ? (二》),使用规定的车型和】。标志色;在车身两侧!明显位置标明—客运出?租汽车经《营者名称或》标志注明《监督电话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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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在!规定位?置贴有?客运出租《汽车起?步费、每公里租费等!内容的标价签实行】明码标价;(四)】。车身:、车:厢、行李厢整洁【座套干净、舒—适车辆设施完好;】。
— ?。 》(五)?按照规定放置客运出!租汽车?驾驶员?。服,务,资,格证: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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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》六)法?律法规规定的客运出!租汽车其他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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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第十五《条 : 客运出租汽车转】为非经营《性车辆的《。客运出?租汽车?经营者应当清除客运!。出租汽车《专,用标志和专用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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