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【 管理机《构的职责
》
《
第六!条 客运出—租汽车管《。理机构应当遵循公平!、公正、公开—和,。便民的?原则实施管理其职责!是
:
— (一!)对客运出租—汽,车的发展实》行统一规划依—据本条?例和有关法》规制定客运出—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!度,;
—
【 (二《)核发客《运出租汽车经营许】可证、营运证和客】。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!务资格证《;
! (三】)配:合价格、税务—部门:制定客运《出租汽车统一收【。费标准、收》费方法和收》费凭证;《
》
【 :(四)配合公—安,。部门加强对客—运出:租汽车行业》的治安?和交通安全管理;
!
】 《 (五)对客运【。出租汽车经营—者在经营中遵—守法律、法》规和规章的情况进】行监督?。、检查并《对其经营《活动:进行指导、协调和】服务;
—
! (六)处理乘】客,的投诉
! ? 第七条 客运出!租,汽车管理机》构及其工作》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和!执行本条例》公开办事章程提【高工作?效率接受群众监【督客:运出租汽车管理【机构工作《人,。员执行职务时应当出!示检查证件
】
第】八条: 全市客运出【租,汽车发展根》据社会需求和城【市道:路交通状《况,由杭:州市人民政府统一下!达计划额度实行【总量控制《客,运出租汽车在市区】的,经营权通过竞—投等方式实行有偿使!用有偿使用所得用于!城市交通基础设【施建设具体办法由杭!州市:。人,民政府另行规定
】
,。。
:
从事经!营客运?出,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!个人应当具备法律】。、法规规定》的条件?并在获得客运出租】汽车经营权后办理】下列:手续
!。 ? (一)【向客运出租》。汽车管理机构申领】客运出租汽车—经营许?可证;
—
】 , , ,(二)向工商行政】管理机关办理—工商:登记领取营业—执照:;
?
— , , : (三)在领取】营业执照之日起【三十日内持营业执】照向所在地》。税务机?关办理税务登记【;向保险机构投【保,旅客意外伤害保【险、机动车第三【者责任强制保险和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】他强制?保险;
》
】 ? (四)《客运出租汽车必【须安装必要》的,安全:。防范装置、经质【。监部门?检验合?格并铅封的客运【出租汽车收》费计价器;》
— 】(五)客运出租汽】车,管理机构对办完上】述手续的经营者【按,其注册?客运出租车》。辆发给营运证
!。
第九!条 通《过有偿?。方式获得的客运出】租汽车经营权经营】。满两年后《。方,可转让?受让经营权的—。经营者应当具—备从事客运出租【。汽车经营的》条件转让双方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!。客,运出租汽车管—。理机构办理转让变更!登记手续
!
通—过行政审批》等无偿方式取得的】客运出租汽车—经营权经营者因故不!能继续经营的由负责!审批的客运出租【汽车管理机构—。收回:不得转让
—
《。 第》十条 《每辆客运出租—。汽车配备《的驾驶员《不得超过《三名:
,
:。
,
第十】一条 未取得本】。市营运证的客运出】租汽车经营者不得在!本市范?围内从?事客运出《。租汽:车营运?活动:
】。 :本市客运出租—。汽车应当按照客运出!租汽车?。管理机构核》定的营运区》域,经营不得《从事起?。点,和终点均在》核定营运《区域外的异地营【运活动
《
:
【客运出租《汽,。车自核定营运—区域载客至营运【区,域外时可以自目的地!载客顺?。路返回核定营运区域!
:
,
《 : 第十二《条 : 客运出租汽车经】营者:需变:更登记事项的应在】。变更前三十日—内分:别向客运出租汽【车管理机构》和工商行《政管理部门办理有】关,变更登记手续在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!办理:变更登记之日后三】。十日内向《税务机关《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!记,
! 第:十三条 客运【出租汽?车经营者要求—停业的应在》停业前三十》日内向客运出租汽车!管理机?构申报办理缴销经营!许可证、营运证、】客运出租汽车驾【驶员:服务资格证及—收费凭证的》相关:手续向工《商行政管理部门【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】并向税务机关结清】税务手?续,
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