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验证
? 第二章 》管理机构的职—责 !  :  第六《条,。  客运出租汽车管!理机构应当》遵循公?。平、公正、公—开和便民的原则【实施管理其职责是】   】  :    (一)对客!运出租?。汽车的发展实行统一!规划依?。据本:条例和有关》法规制定客运出租汽!车管理的具》体制度?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二)核发【客运出?租汽车经营许可【证、营运证和客运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】务资格?证; —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《(三)配合价格【。、税:务部门制定客运出】租汽车统一收费【标准:、收费方《法,和收费凭证; ! :       【。  (四《)配合公安部—门,加强对客《运出租汽车行业的治!安和交通安》全管理?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五)对客运【出,租汽车经《营者在经营中遵【。守法律?、法规和规章的情】况进行监督、检查并!对其经营活》动进:行指导、协》调和服务;》 —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六《)处理?。。乘客的投诉 】   》 , ,第七条 《 客运?出租汽车管理—机构及其工》作人员?应当模范遵守和执】行本条例公开办事】章程:提高:工作:效率接受群众监督】客运:出,租汽车?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执!行职:务,时应当?。出示检查证件 【 》    《第八条  全市客】。。运出租汽车发展【根据社会需》求,和城:市道路?交通状况《由杭:州市人民政府—。。统一下达《计划额?度实行总量控制【客运出租《汽,车在市区的经营【权通过竞投等方式实!行有偿?使用有?偿使用所得用于【城市交通基础设【施建设具体》办,法由杭州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】定   !  从事《经营客运出》租汽车业《务的单位和》个人应当具备法律、!法规规定《的条件并在获—得客运出租》汽车经营权后—办理下?列手续 —。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(一)向客运】出租汽车管理—机构申领客运—出,租汽:车经营许《可证; 】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向工商行政管理机】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!营业执照; — ,  》   ?  : , (三?)在领取营业执【照之日起《三十日?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!地税务机关办—理税:务登记;《。。向保险机构投保【旅客:意外伤害保险、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】。强制保险和法律法】规规定?的其他强《。制,保险; 《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四)客!运出租汽车必须安装!必要的安全防—范装置、《经质监部门检验【合格并铅《封的客运出租汽车】收费计价器; 】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? (:五)客运《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!办完上述手续的经】营者按其注册—客运出租车》辆发给营运证 】     第!九条  《通过有偿方式—获,得的客运《出,租,汽,车经营权经营满两年!后方可转让受让经营!权的经营者应当【具备从事客运出【。租汽:车,经营的条件转让【双方应当《按照有关规定到【客运出租《汽车管理机构办【理转让变《更登记手续 !     通【过行政审批》等无:偿,方式取得《。的客运?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!者,因故:不能继续经营的【由负责审批的—。客运出租汽车管【理机构收回不得转】让 —     》第十条  每辆【客运出租汽》车配备?的驾驶员不得超【过三名 《 , ,     【。。第十一条  未【取得本市《营,运,证的客运出租汽车】经营者不《。得在本市范围—。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!营运:活动 【。     本市【。客运出租汽车应【当按照客《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!核定的营《运,区域经?营不得从事起点和】终点均在核定营运】区域:外的异地营运—活动: , , :   《。  客?运出租?汽车自核定营运区域!载客至营运区—域外时可《。以,自目的地载客顺路返!回核:。定,营运区域 【     【第十:。二条  《客运出租汽》车经营者需变更【登记事项的应在【变更前三十日—内分:别向:客运出租汽车管理】机构和工商行政【管理部门办理有关】变更登记手续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!门办理变《更登记之日后—三十: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!办理变?更税务登记 —    】 第十三条  客运!出租汽?车,经,营者要求停业—的应在停业前三【十日内?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!机构:申,报办:理,。缴销经营许可证、营!运证、客运出—租汽车驾驶员服【务资格证及》收费凭证《的相关手续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】门办理注销登记手】。续并向税《务,机关结清税务手续】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