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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家畜!屠宰: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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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五条 家畜屠宰!厂(场)屠宰—家畜应当文明—屠,。宰符:合国:家规定的操》作规程和技术要【求
【 第十六【条 ?屠宰家畜《应当遵守下列检疫】。和检测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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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—。(一)屠宰的家畜】。应当有?产地动?物防疫监督》机构出具的检—疫合格证明、运载】工具消?。毒证明和免疫耳标;!
《。
【。。 (二)家【畜在屠宰前和屠宰后!应当:由,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!行检疫?;
】 (三!)家:畜在屠宰前应—。当由动物防疫监【督机构组《织实施禁用药物的】监督检测家畜屠宰厂!(场)应当做好禁】用药物?的日常检测》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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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四)经检疫】、检:测合:格的家畜产》品由动物《防疫监?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!证明并加盖》或者加封验讫标【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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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—(五)?经检疫、检测不合】格的家?畜产品应《。当在动物《防疫监督机构监【督下作无害化处【。理,;,无法作无害化处【理的予以销》毁;
】 《 《。(,。六)有关《法律、法规的其他】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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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七—条 家畜屠宰【厂(场)应当遵【守下列肉品》品质检?验规定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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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一)建】立健全?肉品品?质检验管理制—度肉品品质》检验应当《与家畜屠宰同步进】行并对肉品品质检】验结果及其处理情】。况进行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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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》。 (二)屠—宰淘汰的种猪、晚阉!猪应当在《其胴体上《单独加盖标志—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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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 (》三)经肉品品质检】验合格的家畜产品】应当加?盖肉品品质检—验,合格验讫《标志并出具肉—。品品:质检验合格证明后】方,可出厂(《场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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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(四)经》肉品品?质,检验不合格的—家畜产品应当在【肉品品质检》验人员的监》督下按照《国,家有关规定处—理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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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五)禁止对家】畜及家畜《产品注水或者—注入其他物质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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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。 第十八条— 家畜屠宰—厂(场)《对未:出厂(场)的—家畜产品应当—。采取冷冻或》者冷藏等必要措施】予以储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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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,十九:条 家畜》屠宰厂(场)收取屠!宰加:。工服务费应当—。按价格主管》部门核准的标准执行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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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第二十条 —任何单位和》个人不得屠》宰染疫(含》疑似染疫)、病死】或者死因不》明的家畜染》疫(:含疑似染疫》),、病死或者死—因不:明的家畜应当按国家!有关规定进行无害】化处理
! 第二十一条!。 任何《。单位和个人》不得为未取》得家畜屠宰许可【。证件的单《位和个?人屠宰家畜提供屠】宰,场所、屠宰工—具、运载工具和储存!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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