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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家畜屠》宰管:理 》 :     —第十五条  —。家畜屠宰厂(—场,)屠宰家《畜应当文明屠宰符】。合国: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!技术要求 —    【 第十六条  屠宰!家畜应当遵》守下列检疫和检测规!。定 ? , ?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一)屠宰《的家畜?应当有?产地动物防疫—。监督机构出具的【。检疫合格《证明、运《载工具消毒证—。明和免疫耳》标,。;, 》   ?      (二)!家畜在屠宰前和【屠宰后应当》由,动物防疫监督—机构进?行检疫; !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?(三)家《畜在屠宰前应当由动!物防疫监督机—构组织?实施禁用《药物的监督检测家畜!屠宰厂(场》)应当做好禁用药】物的日?常检测?工作; 《 》   ?    《 (四)《经检疫、检测—合格的家畜》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!。机构出具检疫—合格证明并加盖或者!加封验?讫标志?; 【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五)经检【疫、检测不合格【的家畜产品应当在】。动物防疫《监督机构监》督下作无《害化处理《;无法作无》害化处理《的予以销毁; 】 ?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六)—有关法律、》法规:的其他规定 】 :     第十七】条  家《畜屠宰厂《(,场)应当遵守下【。列肉品品质检验【规定  !。。    《 ,  (一)建—立健全肉品品质检】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!检,验,应当与家畜屠宰【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!质检: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!进行登记; 】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二)屠宰淘】汰的种猪、晚阉猪应!当在其胴体上单【独加:盖标志?; ?。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。 (三)经肉品品】质检验合格的家畜】产品应当加盖肉品】品质检验合格—。验讫标志并出具肉】品品质?检验合格《证明后方可》出厂(场《。); 《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四)经肉!品品质?检验不合格》的家畜产《品应当在肉品品质】检验人?员的监督下》按照国?。家有关?规定处理;》 :     】  :  (五)》禁止对家畜及—家畜产品注水—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!   【  第十八》条  家畜》。屠,宰厂:(场)对未》出厂(场)的家【。畜产品应当采取冷冻!或者冷藏《等必:要措施予以储—存  】   ?。第十九条  家【畜屠宰厂(场)收】取屠宰加工服务费】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!核准:的标准?执行  !   第二十条【  任何单位和【个人不得屠》宰染疫?(含疑?似染:疫)、病死》或者死因不明的【家畜染疫(含疑【似染疫)、病死或者!死因不明《的家畜?应当按国家有关规】定进:行无害化处理 ! :  :   第二十一条 !。 任: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为未取得家】畜屠宰许可证件的】单位和个人屠—宰家畜提供屠宰【场所、屠宰工具、运!载工具和储存设【施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