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—章 家畜屠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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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】条, 家畜屠宰厂(场!。)屠宰家畜应当【文明屠宰符》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!程和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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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:。 屠宰家畜应—当遵守下列检疫和检!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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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(一)屠宰的家【畜应当有产地动物】防疫监督机构出【具的检疫合格证明、!运载工具《。。消毒证明《和免疫耳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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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: , , (二)家畜在【屠宰前和屠宰后应当!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!进行检?疫;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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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:。(三)家畜在屠宰】前应当由动物防【疫监督机构组织【实,施禁用药物的监督检!测家畜屠宰》厂(场)应当做好】禁用药物的日常【检测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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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: 》(四)经检疫—、检测合格的家畜产!品由动物防疫监【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!。证明:并加盖或者加封验】讫标志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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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 ?(五)经检疫—。、检测?不合格的家畜产品】应当:在动物防疫》监督机构监》督下作无害化处理】;无法作无害化处】理的:予以销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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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。 (六)有】关法律、法规的其】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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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第十七条 家畜】屠宰厂(场)应当遵!守下:列肉品?品质检验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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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一》)建立健《全肉品品《质检验管理制—度肉品品《质检验应当》与,。家畜屠宰同步—进行并对肉品品质】检验结果及其处理】情况进行《。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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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二)屠—宰淘汰的种猪、【晚阉猪应当在其胴】体上单独加盖—标,志;
! (三!)经肉品《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!产品应当加》。。盖肉品品质检验合】格,。验讫标?。志并出具肉品品质】检验合格《证明后方可出—。。厂,(场)?;
【 》 (四)经肉】品品质检《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!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!人员的?监督下?按照:。国家:有关规定处》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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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《 (五)禁止—。对家畜及家》畜,产品注水《或者注入《其他:物质
! 第十》八条 家》畜屠宰厂(场)对】未出厂(场》)的家畜产品—应,当采取冷冻或者【冷藏等必要》措施予以储》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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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九条 家畜—。屠宰厂(《场)收取《屠宰加工服务费应当!按,价格主管部门—核准的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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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条 任】何单位和个》人不得屠宰染疫(】含疑似染疫)—、病死或《。。。者死因不明》。的家畜染疫(含疑似!染疫)?、病: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!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!定进行无《害,化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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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。第二:十一条 任何【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!。取得家?畜屠宰许可证—件的单?位,和个人屠宰》家畜提供屠》。宰场所、屠宰工【具、运载工》具和储?。存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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