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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?。三章 家《畜屠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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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五条 家畜—屠宰厂?(,场)屠宰家》。畜应当?文明屠宰《符合:国家规?定,的操作规程和技【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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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】条 屠宰家畜【应当遵守下列检【疫和检?测规定
! ? ? , (一)屠宰—的家畜应当有产【。地动物防疫监督【机构出?具的检疫合格证明、!运载工具消毒证明】。和免疫耳标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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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— (二)家畜在【屠宰前和屠宰后应当!由动物防疫监督机】。构进行检《疫;
! ? (三)家畜!在屠:宰前应当由动—物,防疫监督机构组织】实施禁?用药:物的监督《检测:家畜屠宰厂(场【)应当做《好禁用?药物的日常检测【工作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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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》 (四)经检疫、检!测合:格的家?畜产:。品由动物《防疫监督《机构:出,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!。盖,或者加封验讫标志;!
】 (【五)经检疫、检测不!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!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!监督下作《无害化处理;无法作!。无害化处理的—予以:销毁;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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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? (六)有》关法律、法规的其】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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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十?七条 ? 家畜屠宰厂(场)!应当遵守下列肉【。品品质检验规定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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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【(一)建《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!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!验应当?。与家畜屠宰》同步进?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!结果及其处》理情况?进行登记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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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? 》(二:。。),屠宰淘汰的》种猪、晚阉猪应当在!其,胴体上单独加—盖标志?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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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)经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】。的家畜产品应当加】盖,肉品品质检》。验,合格验讫标志—并出具肉品品—质检验?。。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!(,场);?
! 《 (四)经》肉品品质检》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!应当在肉品品质【检验人员的监督【下按照国家有关【。规定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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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《 (五)禁止—对家畜及家畜产【品注水或者注—入其他?物,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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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八条《 家畜屠宰厂(场!)对未出厂(场【),的家:畜产:品,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!藏等必要措》施予以储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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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,九条 家》畜屠宰厂(场)【收取屠宰加工服【务费应当按价格【主管部门核准的标】准执行
! 第二—十条 任何单位】和个人不得屠宰【染,疫(:含疑似染疫)、【病死或者死》因不明的家畜染【疫(含疑似染—疫)、病死》或者死因不明的家】。畜应当按国家有关规!定进行无害化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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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一条 !任何单位和个—人不得为《未取:得家畜?屠宰许?可证件?的单位和个人屠【宰家畜提供屠宰场】所,。、,屠宰工具《、运:载工具和储存—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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