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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三章 家【畜,屠宰:管理 !     第十五条!  家畜屠宰厂(】场):屠宰家畜《应当文明屠宰符【合国:家规定的操作规【。程和技术《要求 】   ? 第十六条 — 屠宰家畜应当遵守!下列检疫和检测规】定 《  《  :  :   ?(一)屠宰的—家畜应当有产地动】物防:疫监督?机构出具的检疫【合,格证明、《运载工?具消毒证明和免【疫,耳标; ! ,  :     (二)家!畜在屠宰前和屠宰】后应当由动物防疫】监督机构进行检疫】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家—畜在屠宰前应当由】动物:防疫:监督机构组织—实,施禁用药物》。的监督检《测,家畜屠?宰厂(场《)应当做好禁用药物!的日常检测》工作; 【  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(四—)经检疫、》检测合格的》家畜:产品:由动物防疫监督机】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!并加盖或者加封验】讫标志;《 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 —。。(五)经检》疫、检测不合格【的家畜产品应—当在动物防》疫监督机构》监督下?作无害化处》理;无法作无—害,化处:理,的予以销毁; ! ,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六)有关法律、!法规的其他》规定 《 ?     第十七】条,  家?畜,屠宰厂(《场)应当《遵守下列肉品品质检!验规:定 《 ,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?(一)建《立,健全肉品品质检验】管理制度肉品品【质检验?应当与家畜屠宰同步!进行:并对:肉品品质《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!况进行?登记;?。 ?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二—),屠宰淘汰《的,种猪、晚阉猪—应当:在,其胴体上单独加盖】标,志; 》 : ,      — , ,(三)经肉》品品质检验合格【的家畜产品应当加】盖肉品品质检验【合格验讫《。标志并出具》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!明后方可出厂—(场); 》 : ,  ?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四)】经肉品?。品质:检验不合格的—家畜:产品应当在肉—品品:质检验人员的监【督,下按:照国家?有关规定处理—;,。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。(五:)禁止对《家畜及家畜产—品注水或者》注入:其他物质 】     —。第十:八条  家畜屠宰】厂(场)对》未出厂(《场,)的家畜产品应当】采取冷冻或》者,冷藏等必要措—施予以储存 !。   《  第十《九条  家畜屠宰厂!(场)收取屠宰加】工服务费《。应当按价格主—管,部门核准的标—准执行 】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条  任》何单位和个人—不得屠宰染疫—。。(含疑似染疫)、】病死或者《死因不?。明的:家畜染疫(》含疑似染疫》。)、病死或者死因】不明的家畜应当【按国: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!化处理 《   【  第二十》一条  《任,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为,未取得家畜》屠宰许?可证件的单》位,和个人屠《宰家畜提供屠—宰场所、屠宰—。工,具、运载《工具:和储存设施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