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家!畜屠:宰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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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五条 家【畜屠宰?厂(场)屠宰—家畜应当《文明屠宰符》合国:家规定的操作规程】和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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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 第十六条》 屠宰家畜应【当遵守下《列检疫和《检测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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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一—)屠宰?。。的家畜应当有产【地,动物防疫监》督机:构出具的检疫合【格证明、运》载工具消毒证明和】免疫:耳标;
【。
: — (二)家—畜在屠宰前》和,屠宰后应当由动【物防疫监督机—构进行检《疫;:
! (—三)家畜《在屠宰前应当由动】物防疫监督机—构组织实施禁用药】物的监督检》测家畜屠《宰,厂(场)应当做【好禁用?药物的日常检—测工作?;
! (【四)经检疫》、检测合《格的家畜产品由动】物防疫?监督机构《出具检?疫合格证明并加盖】或者加封验讫标志】;
【 : : , (五)经检】疫、检测不合格的家!畜产品应当在—动物防疫《监督机构监督下作无!害化:处,。理;无?法作:无害:化处理的予以销毁】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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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六)》有关法?律、法规《的其他规定
】
【第十七条 家畜】屠宰厂(场)应当遵!守下列肉品品—质检验规定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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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一)建立健全肉】品,品质检验管理制【度肉品品质检验【应当与家畜屠—宰同步进《行并对肉品品质【检验结果及其—处理情况进》行登记;《
?
《 《 : (二)屠宰淘汰】的种猪、《晚阉:猪,。应当在其胴体上单独!加盖:标,志,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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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三?)经肉品《。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!。产品应当加》盖肉品品质检—验合:格验:讫标志并出具肉品】品质检验合》格证明后方》可出厂(场)—;
《
— 》(四)经肉品—品质:检验: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应!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!员的监督下按—照国家有关规定处】理;
《
— 》 (五)禁止对家】畜及家?畜产品注水或者【注入其他物质
【。
《
? 第十八条 】。家畜屠?宰厂(场)对—未出厂(场》)的家畜《产品应当采取冷【冻或者冷藏等必【要,。措施予以储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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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九条 家畜【屠宰厂(场》)收取屠宰》加工服?务费应当按价—格主管部门》核准的标准执行
】。
《
第二十】条 任何单位【和个人不得》屠宰染疫(》含疑似?染疫)、病》死或者死因不明【的家畜?染疫(含疑》似染疫)《、病死或者死因不】。明的:家畜应当按国家有】关规定?进行无?害化处理
】。
第二】十一条 《 ,任何单位和个人【不得为未取》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!的单位和个》人屠宰家畜提供屠宰!场所、屠宰工具、运!载工:具和储存设施
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