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三章 家》畜屠宰管理》
【
: 第十五条 !。家畜屠宰厂(场)屠!宰家畜应当》文明屠宰符合国家规!定的操作规》程和技术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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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六条《。 屠?宰家畜应当遵守下列!检,疫和检测规定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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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(一)【屠宰:的家:畜应当?。。有产: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!出具的检《疫合:格证明、运载工【具消毒证明和免疫耳!标;
《
— ? (二》),家畜在屠宰前和屠】宰后应?当由动物防》疫监督机构》进行检疫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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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》 , (三)》家畜在屠宰前—应当由动物防—。疫监督机构》。组织实施禁》。用药物的监督检测家!畜屠宰厂(场)应】当做好禁用》药物的日常检测工作!;
》。
! (:。。四)经检《疫、检测《合格的家畜产品由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!具检疫合《。格证明?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!标志;
】
】 (五)经检疫、】。检测不合格的家畜】产品应当在动物防疫!监督机构监督下【作无:害化处理《;无法?作无害化处理—的予以销毁;
】
! : (:六)有关法律、法】规的其他《规定
】 第十七条】 家畜屠》宰厂(场)》应当遵守下列肉品】品质检?验规: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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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一)建立【。健全:肉品品质检验—管理:制度肉品品》质检验应当与—家畜屠宰同》步进:行并对肉品品—质检: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!进行登记;
!
》 , ? (二)屠》宰淘汰的种》猪、晚阉猪应—当,在,其胴:体上:。单独加盖《标志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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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?三)经肉品品质检验!合格的家《畜产品应当》加盖肉品品》。质,检验合格验讫—标志并出具肉品品质!检验合格证明后方】可,。出厂:(场)?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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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》四)经肉品品质检】验不:合格的?家畜:产品:应当在肉品品质检】验人员的监》督下按?照国家有关规—定处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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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, (五)禁—止对家?畜及家畜产品注水】或者:注入:其他:物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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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八条 !家畜屠?宰厂(场)》对未出?厂(场)的家畜【产品应?当采取冷冻或—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!以储存
】
: 第十》九条 《家畜屠宰厂(场)】收取屠宰加工—服务费应当按价格主!管部门核《准,的标准执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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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, 第?二十条 任—何单位和个人不得】屠宰染疫(含—疑似染疫)、病【死或者死因》不明的家畜染—疫(含疑《似,染疫)、病死或【者死因不《明的家畜应当按国】家有: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!理
! 第二十一条 】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为未《取得家畜屠》宰许可证件的单位】和个人屠《宰家畜提供屠宰【场所:、屠:宰工具、运载工【具和:储存设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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