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第四章 家》畜产品流通管—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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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: 第:二十二条 —单位和个人收购、】加工、储存、运【输、销售的家畜【产品:应,当经:检疫、?禁用药?物检测、肉》品品质检《验合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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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三条 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!收购、加《。工、储存、运—输,、销售?未经检疫、》禁用药物检测—、肉品?品质检验的》。。家畜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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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任何单位和个人】不得向消《费者鲜销淘汰的【。种猪、晚《阉猪产品不》得,销,售注水?。或者注入其他物质】的家畜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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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十四条! :运输家畜产品应当】使用专用的运载工】具,有吊挂、温度要求的!应当使用相应—的,设,备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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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,二十:五条 ? ,批,。发市场、农》贸市场举办》者、超市《。经营者等经营—家畜产?品的应当建立健全】家畜产品《质量安?全管理制度确定管】。理人员履行相应的经!营管理职责经营者】购进家?畜,产,品时应当建立—进,货台帐按有关规【定向:供货方索取并保存】家畜产品检疫合【格,证明、肉品品—质检验?合格证明、》销售凭证等有效证】明查验相关》验讫标志《
! 第二十六条 】集体:伙食单位、为社会公!众提供餐饮服务【的单:位和个人购进—家畜产品时应当建】立进货台帐按有关规!定向供货方》索取并保存》。家畜产品检疫合【格证明、肉》品品质检验合格证】。明,、销售?凭证等有效证明查】验相关验讫标志【
! 第二十七》条, 凡?从市、县(市)区】域外:输入家畜产品的【应当符合《以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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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(《一):持有应当随货同行的!家畜产品《。检疫合格证明、【。禁,用,药物检测合》格证明?、肉品品质检验【合格证明、》运载:工,具,消毒:证明:等有效证件》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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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(》二)经分《割的家畜产品—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!。有关产品《标识的规《定,。;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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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(三)使【。用专用的保温运输】工具;?(,四):有关法律、法—规的:其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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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二十》八,条 凡从市、【县,(市)区域》外,输,入家畜产品的—其经营者应当持营业!执照、?卫生许可《证、县级《。以上人?民政府颁发的屠宰】许可证件在输入前三!日内报输入地—的动物防疫监督【机构登记《备案:输入时应当》持,随,货同行?的有效?证,件向输入《地的: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!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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