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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》章 :家畜产品流通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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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,第二十二条 【单位和个人收购、】加,工、储?。存、运输、销售的】。家畜产品应当经检疫!、禁:用药物?检测、肉品品质【检验合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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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三条 《。 任何?单位:和个人?不得收购、》加工、?储存、?运输、?销售:未经检疫、禁用药物!检测、?肉品品质检验的家畜!产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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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【单,。位和个人不得向【。消费者鲜销淘汰的种!猪、晚阉《猪产品不得》销售:。注水或者注入—其他:物质的家畜产—品
】 第二十四【条 运输家畜产品!应,当使用专用的运载工!具有吊挂《、,温度:要求的?应,当使用相应的设备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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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二十五条《 批发《市场、农贸市场举】办者、?超市经营者等—经营家畜产品的应】当建立健全》家畜产品质量—安全管理制》度确:定管理人员履—行,相,应的经营管理职【。责经营者《。购进:家畜产品时应当【建立进?货台帐按有关—规定向供《货方索取并保—存家:畜产品检疫合格证】明、肉品《品质检验合》格证明?。、销售?凭证等有效证明查验!相关:验讫标志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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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六条 ! 集体伙食单—位、为社会公众提供!餐饮服?务的单位和个人【购进家畜产品—时应当建立进货台帐!按有关?规定向供《货方索?。取并保存家畜产【品检疫合格证—明,、肉品品质检验【合格证?明、销售凭证等有效!证,。明,查验相关验讫标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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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第二十七条— 凡从市》、,县(市?),区域外输入》家,畜产品?的应当?符合以下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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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。 (一)持有【。应当随货同行的家】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!、禁用药物检—测合格证明、肉【。品品:质检验合格证明、运!载工具消毒证明等】有效证件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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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 : (?。二)经分割的家畜产!品,的包装?。应当符合国》家,。有关产?品标:识的规定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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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,。 (三!)使:用专用的保温运输】工具;?。(四)有关法律、法!规的:其,他,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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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八条! 凡从市、—县(市)区域—外输入家畜产品【的其经营《者应当?持营业执照、卫生许!可证:、,县级以上《人民:政府颁?发的屠宰许可证件】在输入前三日—内报输入地的动物防!疫监督机构登记【备案输入时应当【持随货同行的—有效证件《向,输入地?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!报,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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