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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章 家【畜屠宰厂(场)的设!立 【 ,     第十【一条  《家,畜屠宰?厂(场)《的设立(包括—。新建、扩《建、改建、迁—建)应当符》合省人?民政府制定的家【。畜屠宰厂(场—)设置规划家畜【屠宰厂?(,场)的选址和—。建设应?。当符合有关城市【规划、动《物防疫、《环境保?护、食?品卫生、土地管理等!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】家畜屠宰厂(—场)由市、县人民政!府根据设置规—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!和,农业主管部门及【。其他有?关部:门按规定条件审【查确定 》     第!十二条  单—位和个人设立家畜屠!。宰厂(场《)的应当向》市、县(市》)商务主管部门提】出申请由市、县(】市,)商务主管部门【。按,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! ?。。。     【第十三条  家畜屠!。宰厂(场)应—当,具备以下条件 【   【      (一)!有与屠宰《规模相适应》水质符?合国家规定》标准的水《。源条件;《 ,。   【 ,     (—。二)有符合国家规】定要求的待宰间【、屠宰间《、,急宰间以及家—畜屠宰设备和运载工!具;  !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(三)有依【法取得健康证明【的屠宰技术人员; ! ?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(四【)有经考《核合:格的专职《或,者兼:职的肉品品》质,检验人员; !    》  :   (五)有【必要的检验设—备、消毒设》。施和消毒药品及污】染物处理设施—;  】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(六)有】家,畜及家畜产品—无害化处理》设施; 》     】    (七)有】符合中华《人民共?和国动物防疫法规】定的防疫条件—; —。     》    (八—)符合法律、—行政法规和国家强】制性标?。准规定的《其他条件《 —    第十四条】  家畜屠宰厂(场!)依法取得家畜屠】宰许可证件、排污许!可证:、卫生?许可证、《营业:执,照等相关行政许可】证件后方可开—业未取?得家畜屠宰许可【证件不得屠宰—家畜 】    禁止—涂改、倒卖、出借、!出租:家畜屠宰《。许可证件或以其【他,形式非法转让家畜】屠宰许可 》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