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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—章 :家畜屠宰厂(场【)的设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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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一条 家畜!屠宰厂(场)的【设立(包括新建、】扩建:、改建?、迁建)应当—符合省人民政—府制定的家畜—屠,宰厂(场)设置规】划家畜屠《宰厂(场)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!合有关城市规—划、动物《防,疫、环境保护、食品!卫生、?土地管理等法律、】法规的规定家—。畜屠宰厂(场)由】。市、县人民政府根据!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!管部门和农》业主管?部门及其他》有关部门按规定【条件审查确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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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二?条 单位和—个人设立家》畜屠宰厂(场—)的:。应当向?市、县(市)—商务主管《部门提出《申请由市、县(市】)商务主管部门按照!国家有关《规定办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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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三条 家畜屠】宰厂(场)应当具】备以下?条件
》。
【 (一)有与!屠宰:规模相适应水质【符合国?家,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!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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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? (《二)有符合国家【规定要求的》待宰间、屠宰间、】急宰间以及家畜【屠宰设?备和运载工具;
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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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(三!)有依法取》得健康证《明的屠宰《技术人员;》
【 ?。 (四)有】经考:核合:格,的专职或者兼职【的肉品品质检—。验人员;
【
《 《 (五)有必】要的:检,验,设,备、消毒设施和消】。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!。设施;?
— , ?。 (六—)有家畜及家畜产】品无害化处》理设施;
》
?
《 —。(七)有符合中华人!。民,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!定的防疫《条件:;
—
, 》。 ?(八)符合法律、】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!。性标:准规定的其他条件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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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四《条 家畜屠—宰厂(场)依—。法取得家《畜屠宰许可证件【、排污许可证、卫】生许:可证、营业》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!证,件后方可开》业未取得《家畜屠宰许可证件不!得屠宰家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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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禁:止,。涂,改、倒卖《、出借、出租家畜】屠宰:许可证件或以其他】形式非法转让家畜】屠宰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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