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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第二章 家【畜屠宰厂《(场)?的设立 !     第十】一,条  家畜屠宰【厂(场)的设立(】包括新建《、扩建、改建、迁建!)应当符合省人【民政府?制,定的:家畜屠宰厂(—场):设置规划家畜—屠宰厂(场)的选址!和建:设应当符合有—关,城市规?划、动物防疫、【环境保护、食品【卫生、土地管理等】法律、?法规的规定家畜【屠宰厂(场)由市、!县人民政府》根据设置规划组【织商务主《管部门和《农业主管部门及【其他有关《部门按规《定条件审《查,确定 【  :   第十》二条 ? 单位和《个人设立家畜屠宰】厂(场)的应当【向市、县《(市)商务》主管部门提出—申请由市《、县(市)商务主】管部门按照》国家有?关规:定,办理 】。   ? 第十三条  【家畜屠宰厂(—场,)应当具备》以下条件《  【  :     (—一)有与《屠宰规?模相适应水质—符合国家规定标【准的水源条件;【 ,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 (二【)有符合国家—规定要?求的待宰间、—屠宰间、急》。宰间以?及家:畜屠宰设备和—运载:工,。具; 《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有?依,法取得健康证明【的屠宰技术》人员; — 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(》四):有,经考:核,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!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!; 【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五)《有必要的《检验设备《、消毒设《施和消毒《药品及污《染物处理设施; 】   【   ?   (六)有家】畜及家畜产品无害】化,处理设施; — : :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七)有符合中华【人民共?和国动物防疫—法规定的《防疫条件;》 ,。 《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八《)符合?法律、行政法规【和国:家强:制性标准规定—的其他条件》 ?   》  第十四条  家!畜屠宰厂(场)【依法取得家畜屠宰】许可证?件、排污许可证、卫!生许:。可证:、营业执照等相【关行政许可证件后】。方可开业未取得家畜!屠宰许可证件不得屠!宰家畜 】。 ,  :  禁止涂改—。、倒卖?、出借、出租家畜屠!宰许:可证件?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!让家畜屠宰许—可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