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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家!畜,屠宰厂?(,场):的设立 【 ,     第】。十一:条  家畜》屠宰厂(《场)的设《立(包括新建、扩】建、改建、迁建)应!。。。当符合省人民政府】制定的家畜屠宰厂】。(场)设置规—划,家畜屠宰厂(场【),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!。合有关?城市规划、动物【防疫、环境保—护、食品卫生—、土地管理》等法:律、:法规的规《定家畜屠宰厂(场)!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根!据设置规划组—织商务主管部门和】农业:主管部门及其他有】关,部门按规定条件审查!确定:   】  第十二条—  单位《和个人设立家畜屠】宰厂(场)的应当向!市、县(市)商务主!管,部门提出申请由【。市,。、县:(市)商务主管部门!按照国家有》关规定办理 ! :    第十三【条  家畜屠宰厂】。(场)应《当具备以下条—。件, : ?。 ,   ? ,    (一—。)有与屠宰规模相】适应水质符合—国家规定标准的水】源条件; 】    》     》(二:)有符合《国家规定要求的待】宰间、屠《宰间、急宰间以及】家畜屠宰设》。备,和,运载工具; !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有依—法取得健《。康,证明的屠宰》技术人员; —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 (:四)有经《考核合格的专职或】者兼职的肉品品【质检验人员; 【  —   ? , ,  (五)有—。必要的检验设—备、消毒《设施和消毒药—品及污染物》处理设施《; :。    】    《。。 (:。六)有家畜及家【畜产品无害化处【理设施;《 ,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七)【有,符合:。。中华:人民共和国动物【防疫法规定》的,防疫条件; 【 : ,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八)符合法律、行!政法规和国》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!其他条件 — ,     第十!四条  家畜屠宰厂!(场)依法取—得家畜屠宰许可证件!、排污许可》证、卫生许可证【、营业?执照等相《关,行政:许可证件后方可开】业未取得家畜屠宰许!可证件不得屠宰家畜! , : ,   《  禁止《涂改、倒卖、出【借、出租家畜—屠宰许可《证件或以《其他形式非法转【让家畜屠宰许可 】。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