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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】医疗事故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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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六条 】 省、市、》县应当设《。立医疗事故技术鉴】定委:员会(?以,下简称鉴定》委员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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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】委员会由《。。有临床经验》、有权威、作—风正派?的主:治医师、主》管护师以上医务人员!和卫生行政管理干】部,以及法医《。九至十五人组成【;可以设内、外【、妇、?儿等科专业鉴—定,小组:。鉴定时每个学科组】至少要有三名专业人!员参加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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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鉴定委员会人【。选由卫生行》政部门提名报请同】级人民政府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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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十《七条 各市、县】。鉴,定委:员会负责《本市、县《内各级全民、—集体所有《制医疗?单位以及个体—开业诊所的医疗【。事故的技《术鉴:。定工作;省鉴定委】员会的鉴定为最【。终鉴定?是处理医疗事故的】。依据市、县》鉴定委员会的鉴【定在没有争议的情况!下也是处《理医疗事故》的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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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各级鉴《定委员会《没有隶属关系独立进!行,鉴定其所作的鉴【定结论在没》有争议的情况下效力!相同;需要重—新鉴:定时上?级鉴定委员会可【以否定下级鉴定【委员会的《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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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鉴定—委员会?。有权要求医疗—单位和当《事医务人员、—病,人及其家属提供有】关资料和口头陈述】;有权直接进—行调查、核实;【发现资料《不完整?可以:拒,绝鉴定在遇到定性】和等级判定意见难】以一致时可以暂【不,作结论待进一步调查!、观察或者核实后再!作鉴定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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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: 高等院校所属医】院、厂?矿企业?职工医院、农—垦系统?医院、?部队设在当》地并向地《方开放的医疗—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!或,者事件由该》医疗机构《的上级主管部门负】责处理?对处理结果有争议】的可以?向所在市、县—鉴,定委员会《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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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》十八条 《。 各市、县》鉴定委员会接到请】。求鉴:定申请后《应当做好调查—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!意见认真审阅有【关资料;必要时【聘请鉴定委员会和】。专业鉴?定小组以外》的专家参《加鉴定会议》;,受聘专?家在鉴定中有表【决权经?认,真审议后以出—席者的二《。分之一?以上多?数意见作出书—面鉴:定结论如材》料不:全或者?情节不清有权—要求医疗单位补【充材料或者对有关事!实情节进行》复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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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鉴定应《当,以事:实为依?据符:合医学科学原理并】以书面形式作—。出鉴:定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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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, 第十九条》 :非鉴定委员会—成员和未《经鉴:定委:员会聘请《。的其他人员不得参】加鉴定工作鉴—定委员会成员是医疗!事故或者事件的【当事人?或者有?利害关系《的人应当《回,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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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二,十条 任何单【位或:者个人不得》。干扰鉴定委员会的】工作不得对其成员】进行威胁、利诱【、辱骂和殴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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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】十一条 鉴定可以!。。收取鉴定费由提出方!先交付经鉴定—属于:医疗事故的》由医疗单位支—。付;不属于医疗【事故的由提出—方负担申请上一【级,鉴定委员《会重新鉴定时应另行!支付鉴定费由提出】方先交?付经:复查维持原鉴定结论!的鉴定费由提出方】负,担;推翻原鉴—定结论的《由败方负《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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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鉴定费的标准】根,据实际?情况由省卫生—厅会同?省物价局另行制定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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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鉴定委员】会的:鉴定结?论包括委《托鉴定书、申请【鉴定书、病历摘要】、鉴定委员会分析】意见、鉴定委—员会盖章和签发日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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