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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《章 医疗事故的鉴】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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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六条 ? 省:、市、县《应当设立医疗事故】技,术鉴定委员会(【以下:简称鉴定委员会)】
【 ?鉴,定委员会《由有临床经验、有权!威、作风正派的【主治医师《、主管护师以—上医务?人员和卫生行—政管理干部以及法】医九至十五人—组成;可以设内【。、外:、妇、?儿等科专业鉴定小组!鉴定时每个学—科组至少要有三名专!业人员参加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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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鉴定委员会人!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!名报请?同级人民政府—。批准:
— 《第,十七:条 各市、县鉴】定委员会负责—本市、县内各级全】民、集?体所:有制医疗单位—以及个体开业诊所】的医疗事故的技术】鉴定工?作;省鉴定委—。员会:的鉴定?为最终鉴定是处理医!疗事:故的依?。据,市、县鉴定委员会的!鉴定在没有》争议的情况下也是】处理医疗事故的【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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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,各,级鉴定?委员会没有隶—属关:系独立进行鉴定其所!作的鉴定结论在没】有争议的《情况下效力》相同;需要重新鉴】。定,时上级鉴定委员会】。可以否?定下级鉴定委员会】。的结:论
】 : 鉴定委员会—有权要求医疗—单位和当《事医务人《员、病人及其家【属提:供有关资料》和口头陈述》;有权直接进—行调查?。、核:实;发现资》料不完整可以拒绝鉴!。定在遇到定》性和等级判》定意:。见难以一致时—可以:暂不作结论待进【一步调查、观察【或,者,核,实,。后再作鉴定》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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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】院校所属医》院、厂矿企》。业职工医院、农【垦系统医院》、部队设在当—地并向地方开放的】医疗机构发生的医】疗事故或者事件由该!医疗机?构的上?级主管部门负责【处理:对处理结果有争【议的可以向所在【市、县鉴定委—员会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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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!八条 各市、【县鉴定?委员会接到请求鉴】定,申请:。后应当做好调查研究!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!认真审?阅有:关资料;必要—时,聘请鉴定委》员会和专业鉴定小组!以外的专家参加鉴定!会议;受聘》专家在鉴定》中有表决权经认【真审议后以》出,席者的二分》之一以上多数意见】作出书面鉴定—结论如?材,料不:全或者情节不清有权!要求医疗单位补充材!料或者对《有关事?实情节?进行复查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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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 鉴定?。应当以事《实为依?据符合医学科学原理!并以书面形式作出】鉴定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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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十:九条 非鉴定委】员会成员和未经鉴】定委员?会聘请的其他人【员不得参加鉴—定,。工,作鉴定委员会成员】是医疗事《故或者事件的当事】人或者有利害—关系的人《。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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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条 ! 任何单《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!鉴定委员会的工作不!得,。对其成员《进,行威胁、利诱—、辱骂和殴》打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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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?二十一条 鉴定可!以收取鉴定》。。费由:提出方?先交付经鉴》定,属于医疗事故的由】医疗:单位支?付;:不属于?医疗事故的由—提出方负担申请上一!级鉴定委员会—重新鉴定时》应另行支《付鉴定?费由提出方先交付】经复查维持原鉴定】结,论的鉴定《费由提出方负—。担;推翻原鉴定结】论的由败《方负:担,。。
— 鉴定—费的标准《根据实际《情况由?省卫生厅会》同省物?价局另行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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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鉴》定委员会的鉴定【结论包括委》托鉴定书、申请【鉴定书、病》历摘要、鉴定委员】会分析意见、—鉴定委员会盖章【和,签发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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