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。第四章 医疗—事故的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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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【六,条 省《、市、?县应当设立医疗事】故技术鉴定》委员会(以》。下简称?鉴定委员会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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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【委员会由有临床经】。验、有权威》、,作风正?派的主治医师、【主管护师以上医务人!员和卫生《行政管理干部以及法!医九至十五人组成】;可以设内、外【、妇、儿等科专业鉴!定小组鉴定时每个学!科组至少要有三名】专业人员参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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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鉴定委员会人【选由卫生行政—部门提名报请同级人!。民政府批《准
】 第十》七条 《各,市、县鉴定委员会】。负责本市、县—内各级全民、集【体所有制医疗—单位以?及个体开业诊—所的医?疗事故的技术鉴【定工作;省鉴定委】员会的?鉴定为?最终鉴定是处—。理医疗?事故的依据市—、,县鉴定委员会的【鉴定在没有争议的情!况下也?是处理医《疗事故的《。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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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【级鉴:定委员会没有—隶属关系独》立进行鉴定》其所作?。的鉴定结《。。论在没有争》议的情况下效力【相同;?需要重新鉴定时【上级鉴?定委员会《可,以否定下级鉴—定委:员会的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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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鉴定《委,员会有权要求—医疗单位和当—事医务人《员、病?人,及其家属提供—有,关资料和口头—陈述;有《。权直接进行调查、核!实;发现资料不完整!可以拒绝《鉴定在遇到定—性,和等级判定意见【难以一致《时可以暂不作结论】待进一步调查、观察!或者:核实后再作》鉴定结论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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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高等《院校所属《医院、厂《矿企:业职工医院、农垦】系统:。医,院、部?。队设在当地并向地方!开放的医疗机构发】生,。的医疗事故或者事件!由该医疗机构的【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处!理对处理《结,果有争议的可以【向所在?市、县鉴定委员【会申请鉴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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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。第十八条 各市】、县鉴定委员会【接,到请求鉴定》申请:后应当做好》调查:研,。究广泛听取各方面】意见认真审阅—有关:资料;必要时聘请】鉴定委员会和专【业,鉴定小组以外的专家!参加鉴定会议;受】聘专家在鉴定—中有表决《权经认真审议后【以出:席者的二分》之一以上《多数意见作出书面】鉴,定结:论,如材料?不全或者情节不清】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!充材料或者对有【关事实情节》进行复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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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鉴定应当以事实!为依据符合》医,学科学原《理并以书面形式【作出鉴定结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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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,第十九条 非【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!经鉴定委员会聘【请的其他人》。员不得参《。加鉴定工作鉴定【委员:会成员?是医:疗事故或《者事件的当事人或者!有利害关《系的人应当回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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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, 第二》十条 任》何单位或者个—人不得干扰鉴定【。委员:会的工作《不得对其成员进行威!胁、利诱、辱骂和殴!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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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:二十一条 》 鉴定可以》。收取鉴?定费由提《。出方先?交付经鉴定属—于,医疗事故的由—医疗单位支》付;不属于医疗【事,故的由提出方—负,担,。申请上一级鉴定委员!会重新?鉴定时应另行支付鉴!定费由提出方先交付!经,。复查维持原》。鉴定:结论的鉴定费由【提出方?负担;推翻原—鉴定结论的》由,败方: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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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—定费的标准根据实】际情况由省卫生厅会!。同省物价《局另行?制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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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!论包括委托鉴定书、!。申请鉴定书、病历摘!要、鉴定委员—会分析?。意见:、鉴定委员会盖章和!。签,发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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