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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四章 医疗—事故的鉴定 】。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,六,。条,  省、市、县应当!。设立:。医,疗事:故技术鉴定委员【会(以?。下简称鉴《定委员会) !     —。鉴定委员会》由有临床经验、有】权威、作《。风正派的《主治医?师,、主管护师》以上医务人员和卫生!行政管?理干部?以及法医九至十五人!组成:;可以设内》、外、妇、》儿等科专业鉴—。。。定小组?鉴定时每个学科组】至少要有《三名专业《人员:参加 ? :     鉴定!委员会人选由卫生行!政部门提名报请同】级人民政府批准【 —   ? 第十七条  各】市、县鉴定委—员会:负,责,本市、?县内各级全民—、集体所有制医【疗单位以及个体开】业诊所的医》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!作;省鉴定委员【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!是,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!市、县鉴定委员【会,的鉴定在没有—。争议的情《况下也是处理医疗】事故:的,依,据 《 :     各级【鉴,定委员会《没有:隶属关系独立进【行鉴:定其所作的鉴定【结论在没有争议的情!况,下效力相同;—需要重?新鉴定时《上级鉴定《委员会可以否—定下级?鉴定:委员会的《结论 ? 》    鉴定—委员:会,有权要?求医:疗单位和当事医务】人,员、病人及其—家,属提供有《关资料和口》头陈述;《有,权直接进行调查【、核实;发现资料不!完整可以拒绝—鉴定在遇《到定性?和等级判定意—见难以一致时可以】暂不作结论待进【。一步调查、观察或者!。核实:后再作鉴《定结论 — :    《 ,高等院校所属—医院、厂矿企业【职工医院、农垦系】统医院、部》队设在当地并向【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!发生的医疗》事故或者事件由该】医,疗机构?的上级主管》部门负责处》理对处理结》果有争议《的可以向所》在,市,、县鉴定委员会【申请鉴定 》。    】 第十八条  各】市、县鉴定委员会】接到请求鉴》定申请后应当做好】调查研究广泛—听取各?方,。面意见认真审阅有】关,资料;必要时聘请鉴!定委:。员会和专业鉴定小】组以外的专家参加】鉴定会议;受—聘专家在鉴》定中有表决权经认真!审议后以出席者的二!。分之一以上多—数意:见作:出书:面,鉴定结论《如材料不《全或者情《节,不清: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!充材料或者对—有关事实《情节:进行复查 【     鉴定!应当以?事实为依据符合【医,学科学原理并—以书面形《式作出鉴定结论【 ? :     第—十九条?  非鉴定》委员会成员和—未经鉴定委员会【聘请的其他》人员不得参加—鉴定工作鉴定委【员会成员是医—疗事故或者事件的当!事,人或者有利害—关系的人应》当回:避 — ,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任何单位或【者个人不得干扰鉴定!委员会的工》作,不得对?其成员进行威胁、】利诱、辱骂和殴【打,   】  :第二十一条  【鉴定可以收取鉴【定费由?提出方先交付—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!的由医疗单位支付】。;不属于医》疗事故的由提出【方负担申请上一级鉴!定委员会重新鉴定】时应另行支付鉴【定费由提出》方先交付经复—查,。维持原鉴《定,。结论的?。鉴,。定费由提出方负【担;推翻原鉴定【结论的由败方负【担 【。   ? 鉴定费的》标准根据实际情【况由省卫《生厅会同省物价局】另行:制定 】    鉴定委员会!的鉴:定结论?包,括委托鉴定书、【申请鉴定《书、病历摘要、【鉴定委员会分析意见!、,。鉴定委员会盖章和签!发日期 《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