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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四章《 医疗?事故:的鉴定 【  》   第《十,六条 ? 省、市、县应当设!立医疗事《故技术鉴定委员【会(以下《简称鉴定《委,员会) 【     鉴【定,委,员会由有临床经验、!有权威、作》风正派的主治医【师、主?管护师以上医—务人员和卫》生行政管理》干部以及法》医九至十五人—组成;可以设内、】外、妇、儿等科【专业鉴定小》组鉴定时每个学【科组至少要有三名】专业人员《参加  !。   鉴定委员会人!选由卫生行》政部门提《名报请同级》。人民政府批准 】   — , 第十七条  【各,市、县?。鉴定委员会负—责本:市、县内各》级全民?、,集体所有制医疗【单位以及个》体开业诊《所,的医疗事故的技【术鉴定工作;—省,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!最终鉴定是处理医】疗事:故的依据市》、县鉴定《委员会的鉴定在【没有争议的情况下】也是处理医疗事故的!依据 》。     【各级:鉴定委员会没有【隶属关系独》立进行鉴定其所作】的鉴定结论在—没,有,争议的情况下效力】相同;需《要重:新鉴定时《上级鉴定委员会可以!否定下级鉴定—委员:会,的结论 — ,     鉴定委!员会有权《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!医,务人员、病人及其】家属:提供有关资》料,和口头陈述》。;有权直接进行【。调查、?核实;?发现资料不》完整可以拒》绝鉴定在《遇到:定性和等级判—定意见难以》一致时可以暂不作】结论待进一步调查、!观察或?。者核实后再作鉴定结!论 :     !高等院校所》属医院、厂矿企业】职工医院、农—垦系统?医院:、,部队设在当地—。。。并向地方开放—的医疗?机构发生《。的医疗事故或—。者,事件由?该医疗机构的上【级,主管部门负责处理】对处理结果有争议的!可以向?所在:市、县鉴定委员会申!请鉴定 》 , :。 ,    第十八条 ! 各:市、县鉴定委—员会:。接到请?求鉴定申请后应当做!好调查研究广—泛听取各方》面意见认真审阅有关!资料;必要时—聘请鉴?定委员会《和专业鉴定》小组以外的专家【参加鉴定会议;受】聘,专家在鉴《定中:有表决权经认真审】议,后以出席者的—二,。分,之一以上多数—意见作出《书面鉴?定结论如《材料不全或者—。情节不清《。有权要求医疗单位补!充,材料或?者对有关事实情【节,进行复查 !   ?。  鉴定应》当以事实为依据【符合医学科学原理】并以书面形》式作出鉴《定结论 《    】 第十九条》。  非?鉴定委员会成—。员,和未经鉴定委员会聘!请的:其,他人员不得》参,加鉴定工《作鉴定委员会成员】是医疗事故或—者,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有!利害关系的人应当】回,避 ? 《   ? 第二?十,条  任何单位或者!个人不得干》扰鉴定委员会的工】作不得对其成员【进行威胁、》利诱、辱骂和殴打 ! :   》  第二十一—条,  鉴定可以—收取鉴定费由提出】方先交付《经鉴:定属于医《疗事故的《由医疗单位支付;】。不属于医疗事故的】由提:出方:。负担申请上》一级鉴定委》员会重新《鉴定时应《另行支付鉴定费由】提出方先交付经复查!维持原?鉴,定结论的鉴定费由提!出方负担《;,推翻原鉴定结论的由!败方负担《 , , 《   ? 鉴定?费的标准根据实际】。情况由省《卫生:厅会:同省物价局另行【制定 【     鉴—定委员会《的鉴定结论包括【委托鉴定《书、申请《鉴定书、《。病历摘要、鉴定委员!会分析意见、鉴定委!员会盖章和签发日期!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