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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《。四章 销售价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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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六条 !经济适用《住房基准价》格由开发成本、税】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!开发成本《包括征地《和拆迁安《置补偿?。费,、,勘,察,设计和前期工程【费、建筑安装工程费!、管理费《、贷款利息;—税金依照国家规【定的税?目和:税率计算;利—润按不高《于3%核定住房保障!主管部门《直接开发《建设的不得有利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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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设《区城市人民》政府:可,。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!经,济,适用住房指导—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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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十七条《 :经,济适用住房的基【准价和?指,导价由市、县价【。格主: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!主管部?门,审核确定报市—、县政府《批准:。向社会公布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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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各市《。、,县经济适用住房基】准价和指导》价需报省发改(价】格)、建设行政主管!部,门,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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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八条 经济适【用住:。房,销售应当实行明【码标价?不得:在,。标价之?外,收取:任,何未予标明》的,。费用价格主》管部门应依》法进行监督管—。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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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! ,。 职工?购买分散《建设的经济》适用住房原则上按建!设综合成《本出资如财政或单位!有条件资助》公共配套《设施、房《屋,。公,共部分和《政府减免有关—税费后的其他公共费!用享受面积标准【内的购房《面积可按《建,筑安装?成本出资超标面积】部分按同地段普通商!品住房?价格确?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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