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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第四章 销】售价:格 ?    ! ,第十六条  经济适!用住房基准价格由】开发成本、税—金和:利润三?部分构?。成开发?成本包括征地—和拆迁?安置补偿费、—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!费、建筑安装工【程费:、,管理费、贷》款利息;税金—。依照国家规定的税】目和税率计算;利】。润按不高于3%核定!住房保?障主管部门直—接开发建设的不【得有利润 !     设区【城,。市,人民政府《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!定经济适用住房指】导价 》。    — 第十七条  【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!价和:指导价由市、县价格!主管部门会同住【房保障主管部—门审核确定报市、县!政府批准向》社会公布 【     【各市、?县经济适用》住房基准价和指导】价需报省发改—(价:格,)、建设行》政,主,。管部门备案》    ! 第十八条》  经济《适用住房销》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!不得:在标价之《外收取任何未予标】明的费用价格—主,管,部门:应依法进《行监督管理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九条  职】工购买分散建设的】经,济适用?。住房原则上按建【设综合成本出资如】财政或单位有条件资!助公共配套》设,施、:房屋公?共部分和政府减免有!关税费?后的其他《公共费用享受面【积标准内《。的,购房面积可按建【筑安装?成本出资超标面【积部分?按同地段普通商【品住房?价格确定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