。
:
第四章 销售】价格
】
第十】六条 经济—适用住房基准价【格,由开发成本、—税金和利《润三部?分构成开发成—本包括征地和拆迁】安置补偿《费、勘察《设,计,和前:期,。工,程费、建筑》安装工程费、管理费!、贷款利息;税金】依照:国家规定的》税目和税率计算【;利润按《。不高于3《%核定住房》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!发建设的不得—。有利润
》
》 设区城市人民!政府可根据》地段等?因素核?。定,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】价,
》
》第十七条 经济适!用住房的基准价和】指导价?由市、县价格—主管部?。门会同住房保—障主管部门审核【确定报市《、县政?府批准向社会公布
!
— : 各市、县经济适】用住房?基,准价:和指导价需报省发】改(价格《。)、建设行政主管】部门备案
!
第十八】条, 经济适用—住房销售应当实行】明码标价不得在标】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!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!部门应依法》进,行监督管理
【
— 第十九条 职!工购买分散建设的】经济适用住》房原则上按建设【综合成本出资如财】政或:单位有条件资助公】共配套设施、房屋公!共部:。分和:政府减免有关税费后!的其他公共费用享受!。面积标准《内的购房面积可【。按建筑安装成本【。出资超标面积—部分按同地》段普通商品住房【价格确定
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