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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: 第四章 销—售价格 【    【 第十六条 — 经济适用住房基】准价格由开》发成本、税》金,和利润三部》分构成开发成本【包括征地和拆迁【安置:补偿费?、勘察设计和前期】。工程费、建筑—安装:。工,程费、管理费、贷】款利息;《税金依照国家规定】。的税目和税率—计算;利润按不高】于3%核定住房【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!发,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!  —   设区城市人】民政府可根据地【段等因素核定—经济适用《住房:。。指导价 》    【 第十七条》  :经济:适用住?房的基准价和指【导价由市、县—价,格,主,管部门会同》住房保?。障主:管部门审核确—定报市?、县政府批准向社】会公布 【     —。各市、县经济适【。用住房基准》价和指导《价,需报省发改(价格)!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!。备案 —     第十】八条  经济—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!行明码标价不—得在标价之外收【取任:何未予标明》的费用价格》主,管部门应《依法:。进行监督管理— 》     第十【九条  职》工购买分散建—设的经济适》用住房原则》。上按建?设综合成本出—资如财政《或单位?有条件资助公共配套!设施、房屋公共【部分和政府减—免有关税费后的其他!公共费用享受面积】标,准内的购《房面积可按建筑安】装成本出资》超标面积部》分按同?地段普通商》品住房价格确—定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