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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】供应对象 【 ? ,。     第—十二条  经济【适用住房供应—对象是本地低收入】及中等偏低》收入:住房困难家庭低【收入:及中等偏低收入线】标准和住房》困难:标准由市、县—。政府按有关规定每年!向社会?公布一次实行动态】管理符合下列—条件的家庭可以【申请购?买一套经济》适用:住房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具有当地《城镇居?民户口?(含符合当》地安置条件》的军人);》 —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》无房: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!、县政府规定标【准,的,住,。房困难?。家庭; 【 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 (三)家!庭,收入符合市、县政】府划定?的收入线标准; 】 :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市、县!政府规定的其—他条件 【     第【十三条?  居民在申请期限!内向住?房保:障主管部门申请购】买或:者承租经济适用【住房应?提供以下材料 】   — ,     (一)】。本人家庭户》口本、成员身份【及婚姻状《况证明; — ? ,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 (二)!民政部门出具—的低收入及》中,等偏低收入》证,明; 【  :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所在—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!事处出具的》住,房情况证《明,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四,),市、:县政府规《定的其他证明—材料 《     】第十四?条  住房保障【主管部门按以下【程,序进行审核 】 ?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一《)初审住《房保障主管部—门收到申《请后进?行初审经过初审【。符合前?。。。款,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! , ?        ! ,(二)复审》受理申请后可—以通过查阅房产【登,。。记资料、入户—调查:、邻:里访问以及信—函索证等方式对申】请者的情况进行【审查 《   —    《  (?。三)公示对》。符合条件《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!者现户籍地及居住】。地社区予以公示公】示内容包括申请者】姓,名、:家庭收入《及住房情《况 《    —。     (四)】批准公示后》有投诉举报》的,住房保障主管—部门应当《会同有关《部门进行《。调查:。。、核:实;对不符》合规定条件》的申请人《取消其申请》资格并以书面形式】告知;对无投诉举报!或对投诉举报—经查:证不属实的》应,当发放准予购买【经济适用住》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!以购买?的面积标准 】     【第十:五条  申请者【凭准购通知书购【。买经济适用住房【经济适用住房不得】销售给未取得准购】。通知书?者准购通知书持【有人的数量》多,于经济适用住—房房源?时应当按照收入【水平、住房困难【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!合条件排序》或者:公开摇号的》方式确定购买人【    ! 对拆迁安置—户、重残《。疾人员、患大病人】员、优?抚对象、《复员军人等住房困】难家庭应优先—安排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