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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三章 供—应,对象 】 :    《第十二条  经济】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是!本地低收入及中【等偏低收《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!入及中等偏》低收:入,线标:准和住房困难—标准由市《、县政府按》有关规定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!。实行动态管理符合下!列条件的家庭可【以申请购买一套【经济适用住房 【 》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一)【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!。口(含符合》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!); 《  》。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二)无房或现住房】面积低于市、县政府!规定标?准,的住房困难家庭; ! 》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)家—庭收入符合市、县政!府划定的《收入线标准;  】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市、县!政府:规定的其他条件 ! :     第【。十三条?  居民在申请期】限内向?。住房保障主管部【门申请购买或者承租!。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!以下材料 【      】   (一)本人家!。庭户口本、成—。员身份?及婚姻状况证明;】 》  :   ?。    《(二)?民,政部门出具的低收】入及中?等偏低收入证—。明,。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所在单【位或者居住街—道办事处出》具的住房情况—证明; !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市】、县政府规定—的其:他证明材料 !    》 第十四条  住】房保障主管部门按】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! ? ,    《  : ,  (一)初审【住房保障主管部【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!审经过初审符合【前款规定的》应当予以受理 !     【    (》二)复审受理申【。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!产登记资料、入户】调查、邻里访问以及!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!请者:的情:况进行审《查, ? ?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—三)公示对》。符,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!在申请者现》户籍:地及居住地社区予】。以公示公示》内容包括申》请者姓名、家庭收入!及住房情况 ! ,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四)批准公示】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!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!同有关部门进—行调:查、核实;对不符】合,规定条件的申—请人取?消,其申请资格》并以书面形式告知;!对无投诉举》报或对投诉举报【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!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!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】注明可以购买的【。面积:标准 】    第》十五条  申—请者凭准《购通知书《购买经济适用住【房经济适用住—房不得销《售给未?取得准购通知书者】。准购通知书持有人】的数量?多于经?济适用住房》房源:时应当按照收—入,水平、住房》困难程度和》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!排序或者公开摇【。号的方?式确定购买》人 【。 ,   对拆》迁安置户《、,重,。残疾人员、患—。大病人?员、:优抚:对象、复员军人等】住,房困难家《庭,应优先安排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