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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 供应《对象 !     第十二条! , 经:济适用住房供应【对象是本地低收入及!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!难,家庭低收入及中等】偏低收入《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标!准由市、县政府按】有关规?定每年向社会公布】一次实行动态管【理符合下列条件【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!一套经济适用—住房 ?     ! ,  : (一)具有—当地:城镇居民户口(含符!合,。当地安置条件—的军人); 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《二)无房或现住房面!积低于市、县政府】规定:标准:的住房困难家庭【; 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 (三)家—庭收入符《合市、县政府划【定,的收入线标准;  !   【。  :  :  (四《)市、县政府规定的!其他条件 【。 ,     —第十三?条  居民在申【请期限?内向住房保障主管部!门申:请购买或者》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应!提供:以下材料 》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《本人家庭户口本、成!员身份及《婚姻状况证》明; 》       !。 , (二)民政—部门出具的》低收入?。及中等偏低收—入证明;《    !     (三)所!在单位或者居住【街,道办事处出具的【住房情况证明;【 》   ?  :    (》四)市、县》政府规定的其他证】明材料 】     第—十四条  住房保】障主管部门按以【下,程序:进行审核 【 , : ,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一)初审住房—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!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!审符合前款规—定的应当予以受理】 》 ,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二)复审受理申【请后可以通过—查阅房产《登记资?料、入户调查—、,邻,里访问以及信函【索证等方式对申【请者的?情,况进行审查 —     !。    (三)【公,示对符合《条件的?申请者应当在申请】者现户?籍,地及:居住地社区》予,以公示公示内容【。。包括:申请者姓名、家【。庭收入及住房—情况 【。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批准】公,示后有投《诉举:报的:住房保障主》。管部门应《。当会同有关部门进】行,调查、核《实;对不符合规定】条件的申请人—取消:其申请资格并以书】面,形式告知;》对无投诉举报—或对投诉举报经查】证不属实的应当发】放准予购《买,经济:适用住房的核—准通知注明》。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!。 —    第十—五条 ? 申请者凭》准购通?知书:购买经济适》用住房经济适用【住房:。不得:销售:给未取得准购—通知:书者准购通知—。书持有?人,的数量多《。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!时应当按照收入水】。平,、住:房困难程度和申【请顺序?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!公,开摇号的方式—确定购买人 【 《 ,   对《拆迁安?置,户、重残疾人员、】患大病人员、优抚】对象、复员》军人等住《房困难家庭应—优,先安排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