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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第三—章 供应对》象 】。  :   ?第,十二条?  经济适用住【房供应对象是本【。地低收入及》中等偏低收入—住房困难《家庭低收《入及中?等偏低收入线标准和!。住,房,困难标准由市、县】政,府按有关规定每年】向社会?。公布一次实》。行动态管理符合下列!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!购,。买,一套经济适》用,住房 ?     !    (》一)具有《当地城镇居民户口(!含,符合当地《安,置条件的军人); !  —  :     》(,二)无房或现—住房面积低于—市、县政府规定标准!的住房困难家—庭; 】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】(,三):家庭收入《符合市、县政—府划定的《。收入线标准;—  ? ,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四)市、县【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!。 》 ,    《第十三条  居民】在申请期《。。限内向住房保障【主管部门申请购【买或:者,承,租经济适《用住房应《提供以?下材料?    !    《 ,(一)?本人家?庭户口本、成员身】份及婚姻状况证明】; ?。 《   ?     (二【)民:政部门出具的低【收入: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!; ?  》     》  (三)》所,。在,单位或者居住街道】办事处出具的住【房情况证《明; 》 :    《  :   (四》)市:、县政府规定的其他!证明材料 】   《 , 第十四条》  住房保》障主管部门按以【下程序进行审核【 ? ,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一)初审住房!保障主管部门—收到:申请后进《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!。前款:规定的应当予以受】理   !      (二】)复审受理申请后】可以: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!料、入?户调查?、邻里访问》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!对申请?者的情况进行—审查  !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公示对符合条件!。的申请者应当在申】请者现户《籍地:。及居住地《社区予以公示公【示内容包括申请者】姓名、家庭收入及】住,房情况 !  : , ,    (》四)批准公示后有投!诉举报的住》房,保,障主管?部门应当会》同有关部《。门进行调查》、核实;对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】申,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!并以书面形式告【知;对?无投诉举报或—对投:。。诉举报经查证—不属实?。的应当发放准予【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!核准通知注明可以】购,买,的面积标准 !     —第十:五条  申请者【凭,准购: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!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!得销售给未取得【准购通知《书者准购通知书【持有人的《数量多?于经济适用住—房房源时应当按照】收入水平、住房困】难程度和申请顺【序,等综:合条件排序或者【。公开摇号《的方式确定》购买人 【 : ,   对拆》迁安:置户、重残疾人员】、患大病人员、优】抚对:象、复?员军:人等住?房困难家《庭应优?先安:排 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