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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【 供应?对象 【     第】十二条?  经济《适用住?房供应对象是—。。本地低收《入及中等偏低收【。。入住:房困难家庭低收【入及中等偏低收入】线标:准和住房《困难标准《由市、县政府按【有关规定每年—向,社会公?。布一次实行动态管理!符合下列条件的家】庭可以申请购买一】套经济?适用住房《 》 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 (一)具】有当地城镇居民户】口(含?符,合,当地安置条件的军】人); 》 , ?。   ?  : ,  (?二)无房或现住房面!积低于市《、县政府《规定标?准的住?房困:难家庭?; : , :  ?       (】三)家庭《收入符合市、—县政府划定》的收入?线标准;  — 《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四)市、县—政,府规:定的其他条件 】   —  第十三条—  居?民在申请期限内向】住房保?障主管部《门申请购买》或者承租经济适【用,住房应提供以下材】料 》       】  (?一)本人家庭户口】本,、成:员身:份及婚姻状况证【明; —     — ,   (二)民【政部门?出具的低《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!证明; —。  《       (三!)所在?单位或者《居住:街道办事处出具【的住房情况》证明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四)市、县!政府规定《。的其他证明材料 】 》    第》十四:条  住房保障主管!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!审核 【 ,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《(一:)初审住房保障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!进行初审《经过初审符》合前款规定的应【当予以受理 】 :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!(二)复审受理申】请后可以通过—查阅房?产,登记资料、入户【调查、邻里访问以】及信函?索证:。等方式对申请者【。的情况进《行审查?  【      — (三)公示对【符,合条件的申请—者应当在申》请者现户《籍地及居住》地社:区予以公《示公示内容包—括申请者姓名、家庭!收入及住房情况【 —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四)【批准:公示后有投诉举【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!门应当?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!查、核实;》对不符?合规定条件》的申请?人取消其申请资【格并以书《面形式告知》;对无投诉举—报或对投诉举—报经查证《不属实的《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!济适用住房的核准】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!面积标?准 【   ? ,第十五?条  申请者凭准】购通知书《购买经济适用—住,房经济适用住房【不得:。销,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!书者准购通》知书持有人的数【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!。房,源时应?当按:照收:入水:平、住房困难程度】和申请顺序等综合】。条件排序或者公开】摇号的方式确定购】买人 》。 ,     对拆迁!安置户、重残疾人】员、患大病人—员,。、优抚对象、复员军!人等住房困难—家庭应优先》安排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