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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《第三:章 :供应对象 !    — 第十二条  经】济适:用住房供应》对,。象是本地低收—入及中等偏低—收入住房困难—家庭低收入》及中等?偏低收入线标—。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!市、县?政府按?有关规定每年向社会!公,布一次实行动态管】理符合下列条件【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!。一套经济适用住房】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一)具有当【地,城镇:居,民户口(含符合当】地安置条件的军人】); ?  —  :。     (—二)无房或现住房面!积低于市、县政府规!定标:准的住房困难—家庭;? ?。 ?。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(!三)家庭收入符合市!、县政府划定的收】入线标?准,;  ? 《    《。     (—四)市、县政府规定!的其他条件 —   【  第十《三条  居民在申】请期限内《向住房保《障主管部门申请购】买或者承租经—济适用住房应提供以!下材料 !       【 (一)本人家庭户!口本、成员身份【及婚姻状《况证明; !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:二)民?政部门出具》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!收入证明;》 》        】 (三)所在单【位或:者居住?街道办事处出具的】住房情况证明—; 《       !  :(,四)市?、县政府规定的【其他:证明:材料 】    第十四【条  住房保障主管!部门按以下程序进】行审:核 — , , ,      (一)!初,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!收,到申请后进》行初:。审经过初《审符合前款规定【的应当?予,以受理 !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二)复—。审受理申请》后可:以通: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!、入户调查、—邻里访问以》及信函索证等—。方,式对申请者的情【。况进行审查》 ?    —     (—三)公示对符合条】件的申?请者应当在申—请者现户籍》地及:居住: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!内容包括《申请者姓名、家庭收!入及住房情况 【 ,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》 (四?),批准公?示,。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!保障:。主管部门《应,当会同有《关部门进行》调查、?核,实;对不符合规【定条件的《申请人取《消其申请资格并【以书面形式告—知;对无投诉举【。报或对投诉》举报经查证不属实】的应:。当发放准《予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的核准通—知注明可以购买【的面:积标:准 《     第十!。五条  申请—。者凭准购《通知书购买经济适】用住房经《济适用住《房不得?销售给未取得—准购通知《书,者准:。购通知书持有人的】数,量,。多于经济《。适用住房房》源时应当按照收入】水平、住房》困难程度和申请【顺序:。。等综合条件》排序:或者公开摇号—的方:式,确定购买人 !     对拆迁!安置户、重残—疾人员?、患大病《人员、优抚对象【。、复员军人等—住房:困难:家庭应优《先安排?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