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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—章 售?后管理 《 — ,    第》二十条  居民购买!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!按照规定《办理土地、》房产权属登》记权属登记部门在办!理权属登记》时应当在《权,属证书中注明经济适!用住房、划》拨土地、《购买:价格、准购面—积,和实际购买面积【等内容 !   ? 第二十《一,条 : 经济?适用住房属于—政策:性住房购房人拥【有有限?产权购买《经济适用住房不【。满5年?不得直接上》市交:易确需转让经济【适,用住房的由政—府按:照原价格并》考,虑,折旧和物价水平等】因素进行回购回【购的具体办法—由市:、县政府研究—制定 《 , :     购买经】济适用?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!市转让经《。济,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!时同地?段普通商品住—房与:经,济适用住房差价的】一,定比例向政》府交纳土地收益等】相关价款《具体交纳比例由【市、县?政府:确定政府可优—。。先回购;购房人也】可,以按照政府所定的】标准:向政府交纳》土地收益《等相关价款》。后取得完全产权 !     】应在购房合同—。中将上市交》易交纳?价,款和政府回购的有关!规定予以《载,明  】   政府回购【。。的经济?适用住?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!入及中?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住!房困:难 《 : ,    《第二:十二条  已经【购买经济《适用住房的家庭【又购买其他》住房的原经济适用】住房由政府》按规定及合》同约定回购;已享】受政策性住》房优惠?的家庭?不,。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!;已购买《经济适?用住房的家庭不得】再购买经济适用住】房,   】  第?二十三条  享受廉!租住房保障的承租】人购买经济适用【住房后住房》保障:主管:部门应当收》回其承?租的廉租住》房、停止发放—租赁补贴 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