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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第二章? 开发建《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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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第六条 《 坚持政府总揽、】合,理布局、综合—开发、规范》运作的原则通过集】中、分?。散、配建等方式开】发建设经济》适用住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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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七条 《 集中建设》经济适用住房是指】市、县政府根据住】房发展?规划和?。年度建设计划—确定经济适》用住房建设项目【由住房保《。障主管?部门:、非赢利性机构或以!项目法人招标—的方式选择的房地产!开发企业实》施的建设方式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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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市、《县政府应结合廉租住!房,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!建设:项目中?配建:廉租:住房配建比例—可根据实际情况【合理确定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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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【条 分散建设【经济适用住房是【。指,。。整合现?有单:位土地资源、危旧房!改造等方式获—得建设?。用地:个人出?建安成本单位资助】公共部分政府—。减免:有关税费由住房保障!主管:部门统?一项目审批、统一组!织建设实施、—统一供应对象的【建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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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散建设!的经济适用住房在】优先满?足供地单位符合经】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!。职工需要的》基础上可统一—向其他低收》入及:中等偏低收入—住房困难家庭调【配出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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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。 : 第九《条 : 配建经济适用【住房是指市、县政府!采取招标、拍卖、挂!。牌方式?出让商品住》房用地时提》出在项目《中配建经济》适用:住房的?要求由开发企业【在,商品住?房小:。区,中配套建《设经济适用住房的】建,设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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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《市、县政府应—当明确该项目配【套建设经济》。适用住?房的建设总面积、】单套建?筑面:。积、套数、》套型比例《、建设标准以及建成!。。后移交或者回购等】事项并以《合同方式约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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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配《建经济?适用:住房的建设项目用】地,应在供?地公告中注》明配建?的开发条《件并以招标》、拍卖?或者挂?牌方式出让》确需缓交《或分期缴《交配建?部分:土地面积出让金【的应报有关》部门:批准并在用地—合同:中约定
! : , 第十条 经【济适用?住,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!为主:。参,照我省职工住宅建】筑,面积标准适度控制】建,筑面积?市、县政府可以根据!本地区居《民的收入和居住【水平等因素合理【确定经济《适用住房不同套型】的比例经济适—用住房建设必须【严格:执行保障性住房建】设技术规《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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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【十一条 经—济适用住房开—发建: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!:
】 : ?。 (一)建—设用地?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!经济适?用住房?的建:设用地必须》符合:土地利用总》体规划和《城市总体规划—纳入土?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!安排:优先:安排使用存量闲【置建设用《地,优先保?障供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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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(二)税收减免按】财政部、国家税务】总局关于廉租—住房:经济适用住房—和住房?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!通知(财税〔20】08〕?24号)执》行
【 ? ?。 (三)各银行】业金融机《。构按照经济适—用,住房开发《贷款管理办法—(银发〔《2008〕13号】)的:规定向经济适用住】房建设?单位发?放经济适《用住房开发》贷款经济适用—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!。在建项目《作抵押向商业—银行申请住》。房开发贷款购买【经,济适用住房》可优:先办:理住房公积金—。。贷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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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(四)!免收: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!。事,业性收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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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《 (五)小区!外基础?设施建?设费:用由政府负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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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?市、县政府可—以根据本地实—际情况依法制定【其他优惠政策减免有!关费用并向社会【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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