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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 】。基本医?疗保:险待遇 》 —。    第二十四】条  依照本条例】规定缴纳基本—。医疗保?险费的用人》单位的从业人员【享,受个人帐户待遇和统!筹基金支付待遇 】 : ,     依【照本条例规定—缴纳基本医》疗保险费的失业【人员享受个》人账户?待遇和统筹基金支】付待遇 》 《    依照—本条:例规定缴纳基本【。医疗保险费的—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!、未在用人》单位参加基本医【。疗,保险的非全》日制从业人员以及】其他:灵活就业人员退休】前享受统筹基金支】付待遇退《休后:享受个人帐户待遇和!统筹基金支付待遇 !  —  :。 参保?人参加基本》医疗:。保险后连续缴费满】1年:方可享?受统筹基金支付待】遇连续中断缴费3】个月或者累计中【。断缴费6个月—的,停止享受基本—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!。费后连续中断—缴费3个月的—在,连续缴费《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!享受统筹基金—支付待遇;累—计中:断缴费6个》月的在连续缴费满】1年后方可重新【享受:统筹:基金支付《待遇 】    第二十五条! , 参保人个人—帐户余额用于支付】统,筹基金支付范围【之外的医疗费—。用;:个人帐?户,不足:支付的由本人自理】   】  第二十六—条  参保人住【院治:疗或者门诊》特,殊疾:病治:疗实行起《付标准和年最高支】付,限额规定在起—付标准以上年最高支!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!用由统筹《。基金支付8》。0%以上个》人负担一《定比例个人负担的】比,例由省人民》政府按照不》同等级医疗机构【和参保人的参保【年限:。长短确定在一—个年度内再次住院】。或者门诊特殊疾【病治疗的《不再实行起付标准】其最高支《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!。用由统筹《基金和个人分别【按,规定:的比例负担》 》  :   年起》付,标准:为全省上年度在【岗,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!的2%-5%具【体标:准由省人民政—府制定 】     年最高支!付限额为全省—。上年:度在岗从《业人员年平均工【资的6-10倍具体!标准:由省人民政府—按照全省经》济发展水平制定 】 ? :。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七条 》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!。的退休?人员按下《列,办法:享受基本医疗—保险统?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!人帐户待遇》: 》   《      (一】)累计缴费年—限,男性满30年、【。女性满25》年的按照本条例规】定标准足额享受【基本医疗保险待遇】;  】       (二!)累计缴费年限未达!到,。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!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!保险待?遇,标准相应降低3%】 , :    —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!的退休人员缴—费年限未达到前款】第(:一)项规定的—可以一次性缴纳【。余期应当缴纳的【基本:医疗保险费补足缴】费年:限后按照本》条例规?。定的标?。准享受?基本医疗保险—待遇:补缴标准以补缴当】年灵活就业人员【的,缴,费标准确《定补:缴,前发生?的医疗费统筹—基金不予支付 !     第】二十八条  2【009?年1:月1:日前用人单位—依法破产《、撤销、解散、关】闭以及其他原因【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已!为,其退休人员缴纳【了,基本医疗保险—。基金补偿金的—其退休人员》按照本条例规—定足额享受基本医】疗保险待遇》 ?     第】二,十九条  从未参加!基本医疗《保险的退休人员可以!一次性缴纳10年】基本医疗保》险补偿费《。后按照本条》例规定?享受相应《的基本医疗保险【待遇基本《医,疗保险补偿费的缴】费标准?按,照缴费?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!缴,费标准确定具—体办法由省人民【。政,府另行规定》 》。     第三【十条  用人—单位应当《参加而未《。参加基本医疗—保险或者参加后又中!断缴纳基本》医疗保?险费的其从业人员】的医疗?费用由用人单位承】担  】   用《人单位应当参加【而未参加《基本医疗保险或【者参:加后又?中,断缴纳基本医疗保】险费的从业人员【可以:向劳动争议》仲裁机构申》请仲裁;对劳—动,争议:仲裁机构《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!民法:院提起?诉讼 ? 》    第三—十一条?。  省社会保险行】政部门?根,据国家有《关规定会同发—改、财政、》卫生、药品》监督等部门确定基】本医疗保《。险药品目录、病【种目录、诊疗项目】目录、?医疗:服务设施范围 】 , ? ,   按照国家规定!应当提高《个人支付比例的基本!医疗保险特殊诊疗项!目和乙?类药品由省》社会保险行政部【。门会同发《改、财政、》卫生、药品监督等部!门根据当地》基本医?疗保险基金支付【情况、?参保人的《承受能力确定个人自!付的具体比例 】 :     本【条第:一款:和第二款规定的【事项应当向社—。会公布使用未—纳入基?本医疗?。保险范围的药—品、诊疗《项,目、医疗服务设施和!超过支付《标准的费用统—筹基金不予支付 !。     】。第三十二条》  参保人因—患霍乱、鼠》。疫等甲类传染病而发!生的医疗费用由统】筹基金全额支付卫生!行政部门确认—。的暴发性、》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!费用由?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!   】  第三十三—条  参保人需要在!异地医疗机构—治疗的应当由—定点:医疗机构提出经参保!所在地社会保—险,经办机构《。批准其享受的基本】。医疗保险待遇依【照本条例执行—    !。 省社会《保险行?。政部门应当逐步建】立异地就医直接【。结算制度方便—参保:人异地就医结算【异地就医医疗费【具,。体结算?办法;’由省社会】保,险行政?部门会同省》财政部?门制:定 《。 ?    第三十【四条  下列医疗费!用不纳?入基本?医疗:保险基金支》付范:围:  ! ,   ?   (一)应【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!。支付的; 》 :。 ,     —  :  (二《)应当从生育保险】基金中支《付的; 】      —   (三)应当】由第三人负担—的; 】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四)应当《由公共?卫生负担《。的,; 》。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五)在【。。境外就医的; 】   —      (六】)参:保人因酗《酒、吸毒、自杀【自残、违法》。犯罪等支《出,的医疗费 — :    》 医疗费《用依:法,应当由第三人—负担第三人》不支付或者无—法确定第三人的【由基本医疗保险【基金先?行支付基本医—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!后社:会保险经办机构有】权向第三人追偿 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