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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基本【医疗保险基金—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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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十七条 用—人单位从业人员【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!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!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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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失业保【险基:金为:失业人员缴》纳的基本医疗—保险:。费个人缴费》部分全部计》入失业人员的基本医!疗保险个人帐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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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!人单位缴纳》的基本医疗保—险费(包括失业保险!基金为失业人—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!险费单位缴费—部分)按照》3,0%左右的比例【。。计入个人账户具【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!根据参保人年—龄因素和对退休【人,员适当照顾的原则】制定并向社会—公布;?其,余部分划入统—筹基金?
! 无雇工的》个体工商户、未【在用人单位参加基】本医疗保险》的非:全日制从业人员以】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!参加基本医疗—保险:缴纳的基本医疗保】险费全部划入统【筹基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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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第十八条 基【本,。医疗:保险基金实行收【支两条线管理不得】挪作他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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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 第十九条》 基本医疗—。保险基金的》计息办法按照国家】有关规定执行个【人帐户和统筹基金】应得利息分》别计算和划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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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【十条 ? 参保人死亡的其】个,人,帐户余?额可以?一次性支付给其继】承人;没《有继承人的划入统】筹基金
! , , 从业人员跨【统筹地区《流动的基本医疗【保险关系随之—迁,移其原?缴费年限迁入地应】当予以承认个—人帐:户余额?可以:转移:使用;无法》转移的其余额应【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!基金:的基本医疗保险费】不予转移也不—。予退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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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? 第二?十一条 社会保】险,经办机?构应当为《参保人建立基本医】疗保:险档案?发给基本医》疗保险证《件
】 第二十二【条 ?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!年,度预算、《决算应当《按照国家《和本省有《关规定编《。制、报请批》准并由人民政府向同!级人大常委会—报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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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二》十三条 财—政,、审计、监察等部门!及社会保险监—督委员会应当依法对!基本医疗保》险,基金征?收、管理工作进行】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!及其从业人员依法缴!纳基本?医疗保险费情况的】。监督
! 医疗保—险基金的年度收【支情况应当接—受社会监督经审计部!门审计后向》社会: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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