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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 】总则:  !   第一条  为!保,障,城镇从业人员—的基本医《疗合理?利用医?疗资源建立和完【。善基本医疗保—险制度根据中华人】民共和国社会—保险法等法律—、法规结合》本省实际制定本条】例  】。   第二》条  本省城—。镇下列用人单位【及其从业人员—必须按照本条例【参加:城镇: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!险(以下简称基本医!疗保险): !。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企业】及其从?业人员;《 》。  :。 ,    《。  (二)机关、】。事,。业单位?、社会?团体、民《办非:。企业单位、基金会、!律师事务所、—会计师事务》所,等组:织,及其从?业人员;《   】   ?   (三》)部队?所属用?人单位中无军—籍的:从业人员; 】  《  : ,    《(四)有雇》工的个体工商户及】其从业人员 】。    — ,无雇工的个体工【商户、未在》用人单位参加—基本医疗保险的非】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!其他灵活就》业人员可以参加【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!。缴,纳基:本,医,疗保险?费 【    本省依照】国,家规定退休的人【员适用本条例 !     【外国人在本》省就业?的参照本条例规定】参加:城镇从业人员基本】医,疗保险?   】  第三《条,  基本医疗保【险基金按照》“以收定支》、,收支基本《平衡”的基本原【则实行全省统筹【。 《     第四条!  建立基》本医疗保《险基金基本医—。疗保险基金》由统:。筹基金和个人医【疗帐户(以下—简称个人帐户)【构成划入个人帐【户,的,资金属于个人所有统!筹基金属于》统筹地区《全体参加基本—医疗保险《的人员(以下简称参!保人)所有 】 ,     第五条!  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!险行政部《门是本行政区域【基本医疗保险—。的行政主管机关 !     社!。。会保: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!医,疗,保险登记、缴费【数额核定、待遇【支付等具体业—务工作 —。   》 , 本省地方税—务机关?(以下称社》会保险?费征收机构》)负责基本》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!作, ?。    — 财政部门负责【基本医疗保险—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!度的制定和监—督检查负责基—本医疗保险财政专】户管理和审》。核社会保险编制的】预、决算 —    【 发改、卫生—、药品监督管理、】民政:等部门按照各自职】责协同做《好基本医疗保险【管理工作 】     审【计部门?依照国家有关规定】对基本医疗保—险基金进行审计【监督所在地人民【政府成立由》用人单位代表、参】保人员代《表,以及工会《代表、专家等组成的!社会保险监督委员】会掌握、分析社【会保险基金的收支、!管理和投资运—营,情况对社《会,。保,险工作提出咨询意】。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!督 【    《第六条  本条例规!定的缴费年限包【括实际缴费年限【。和视同缴费年限【。视同:缴费:年限指本条》例施行前符合国【家规定的连续工龄】或,者工作年限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