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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, ?第一章 总则 【 》     第一条!  为保障》城镇:从业人员的基本【医,疗合理?利用:医疗资源建立—和,完善基本医疗—保险制度根据中华】人民共和国社会【保险法?等法律、法规结合本!省实际制定》本条例 【     第二条!  :本省:城镇下列用人单位】及其从业人员必须】按照本条《例参加城镇从—业,人,员基本?医疗保险(以下【简称:基本医疗保险):】 《     —    (一)【企业及其从业—人员; 【   《   ?   (二)机关、!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!、民办非《企业单位《、基:金会、?律师事务所》、会计师事务所等组!织及其从业》人员; !   ?   ?  (三)》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!无,军籍的从业人员; ! ,      !   (四)有【雇工的个《体工商户及其从业】。人员 —     无【雇工的个体工—。商户、未在用人单】位参加基本医疗【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!。人,员以及其他》灵活就业人》员可:以参加基本医疗保】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!疗保险费 【     【本省依照国》家规定退《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!  【   外国人—在,本省就业的参照本条!例规定?参加城镇从业—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! :    — 第三条  —基本医疗保险—。。基金按照《“以收定支、收支】基本:平衡”的基本—原则实行全省统筹】 , 》    第四条【  建立基本医疗保!险基金基《本医疗保险基金由】统筹基金和个人【医疗帐户(以下简】称个人?帐,户):构成:划入个?人帐户?的资:金属于个人》所,有统筹?基金属于《统筹地区全体参加】基本:医疗保?险的人员(以下简称!参保人)所》有 : 《     》第五条 《 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社会【保险行政部门是本行!政区域基本医疗【保,险的行政主管机关 ! 《     社会保】险,经办机构负责基【本医:疗保险?登,记、缴费《数额核?定、待遇支付等【。具体业务《工作 ? :     【本省地方税》务机:关(以下称》社会保险费征收【机构)负责基本医】疗保险费的》征缴工作 【    — 财:政部门负责基—。本医:疗保:险有关财《务会计管理》制,度的制定《。和监督检《查负责基本医疗保险!财政专户《管理和审《核社会?保,险,编制的预、决—算 【。 ,   发改》、卫生、药品监【督,管理:、民政等部门按【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!基本医疗《保险管理《工作  !   ?审计部?门依照国家有—关规:定对基本医疗保险】。基,。金进行审计监督所在!。地人民政府成立【由用人单位》代表、参保》人员代表《以及工会代表、专】家等组?成的社?会,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!、分析?社会保险基金—的,收支、管理和投【资运营情况对社【会保险工《作提出咨询意—见和建议实施社会】监督  !。   第六》条  本《。条例规定的缴费【年限包括实》际缴费年限和—视,同缴费?年限:视同缴费年》限指: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!家,规定的连续工龄【或者工作年限 【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