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—。章 总则
【。
》 第一条【 为保障城镇从】。业人员的基本—医疗合理利用—医疗资?源建:立和完?善基:本医疗保《险制度根据》中华人民共》和国社会保险法等】法律、法规结合【本,省实际制定本条【例
】。 : 第二?条 : 本:省城镇下列用人【单位及其从业人员】。必须按照本条例【参加:城镇从业人员基【本医疗保险(—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!险):
! 】(一)企业》及其从业人员;【
,
! , (二)机关、!事,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!民办非企业单—位、基?金会、?律师事?务所、会计师事【务所:等组织及其》从业人员;
【
! , (三)部队所】。属用人单位》中无军籍的从—业人员?;
》。
,
》 (四)有雇!。工的个体工》商户及其从业人【员
:
》 无雇工【。的,个体工商户、—未,在用人单位参—加基本医疗保险的】非全日制从业人员】以及:其他灵活就业人【员可以参加基本医】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!本医疗保《险,费
【 , 本省》依照国家规定退休】的人员适用》本,条例
! ?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!参照本条《例规定参加城—镇从业人员基本医】疗保险
! ? 第:三条 基本医疗保!。险基金按照“—。以收定支、收支基】。本平:衡”的基《本,原则实行全省统【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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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!条, :建立基本医疗保险】基金基本《医疗保险基》金由统筹基》。金和个人医疗帐【户(以下简称个【人帐户)构》成划入个人帐户【的,资,金属于个人》所有统?。筹基金属于统筹【地区全体参加基本医!疗保:险的人员(以下【简称参保《人)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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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—五条: 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社会保险行—。政部门是本》行政区域基本医【疗保险?。的,行政:主管机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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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保!险,经办机?构负责基本医疗保】险登记、缴》费数额核定》、待遇?支付等?具体业务《工作
! : 本省地方税—务,机关(以下称社【会,保险费征《收机构)负责—基本医疗《保险费的征》缴工作
! : , 财政部门负—责基本医疗保险有关!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!制定:。和,监督检查负责—。基本医疗保险财政】专户管理和审核【社会保?。险编制的预、决【算
】 发改、卫生、!药品监督管理、民政!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!协,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!管理:工作
】 审计部门依!照国家有《关规定对《基本医?。疗保:险基金进行》审计监督《所在地人民政府【成立:由,用人单位代表、【参保人员代表以及】工会代表《、专家?等组成的社会保险】监督委?员会掌握《、,分析社会保险—基金的?。收支、管《理和投?。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!险工:作提出咨询》意见和建议实施【社会监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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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条 ! 本条例规定的缴费!年限包?括实际缴费年—限和视同缴》费年限视同》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!。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!连,续工龄或者工—作,年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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