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章 就!。。学管: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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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】十,八条 凡年—满6:周岁的?儿,童其父母或者—。其他法定《。监护:人应当送其》入学接受《并完:成义务教育条件不】具备的?地区,可以推迟【到7周?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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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适,龄儿童、少年因身】体状况需要》延缓入学《或者休学的其—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!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!县级人民政府教【育行政部门或者乡】镇人民?政府、?街道办事处(社区)!批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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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】九条 县级人民】。政府应当保》障适龄儿童、少年】在户籍所在地就近】免试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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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【人民:。政府:。教育行政部门应【当根:据适龄儿童、少年】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合!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!每所公办学校—就近接收学生的【范围:。和人数并向社会【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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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学校不—得采取?或者变相采》取考试、测试—、面试等形式或者将!各种竞赛成》绩、奖励、证书等作!。。为入学和《编班的依据应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】况向社会《公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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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第二十条 】适龄儿童、少年入】学实:行入学通知》书制度乡镇人民【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!社区)应当根据县级!人民政府教》育行政部门》的安排?。于开学15日前发】送入学通《知书适龄儿》童、少年持入学通】知书办?理入学手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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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,第二十一条 — 适龄儿《童、少年《因其父母或者其【他法定监护人—。在,。非户:籍所在地工》作或者居住需要在其!父母或者《其他:法,定监护人工作地【或者居住《地接:受义务教育》的,由其父母《或者其他法定监【护人持?。。本人身份证》明、从业证》明,、居住登记》证明和适《龄儿童、少年—身份证?。明向居住地县级人】民政府教《育行政部门提出申】请由县级人》民政府?。教育行政部》门统筹安《排就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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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本省适龄儿童—、少年在非户籍所在!地入学的其》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!护人应当告知户【籍所在地乡镇—人民政府、街—道,办事处(社区—)
】 适龄儿—童,、少年?中的:流浪人员《、孤儿?在,。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!护人前由救助—、收养机构送—其就近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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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!十二条 》学校不得拒收招【生区域?范围:。内,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依【法统筹安排的符合入!学条件的适龄儿童、!少年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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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—十三条 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府应当采取措施保】证农村?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!入学、升学》等方面与《所在城镇学生平【等,对待
》。
县级!以上人民政府教育】行政部门《和学校应当》维护农村进城务工人!员子:女在校的正当权益在!编班、学籍管理【、奖惩、考核—评价等方《面与所在城镇学生同!等待遇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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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二十四条 】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!行政:部门和乡《镇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?事处(社区)、学】校应当经常》对适:龄儿童、《少年接受义务教【育的:情况进行检查对【接受义务教育—有困难的适》龄儿童、少年及【其家庭给予帮—助保障适龄儿童【、,少,年完:成义务教《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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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适龄儿童【、少年?父母或者其他法定】监护:人应当切实履行监】护,责任防止《被监护?人辍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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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第二《十五条 》禁止用人单位—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!育的适龄儿童—。、少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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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!任何:。单,位或者个人利—用适:龄儿童、少》年特别?是残疾的适龄儿童、!少,年卖艺、《乞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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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禁止任【何单位或者个人组织!。。、接纳?学生参加《非公:益性庆?典、演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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