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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 就!学管理 》 —   ? 第十八条  【凡年满6周岁—的儿童其父母或【者其他法定监护人】应当:送其:。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!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!区,可以推迟到【7周岁 】     适—。龄儿童?、少年因身体状【况需要延缓入学【或者休学的其父【母或者其《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!出申请由《县级人民政府教【育行:政部: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!、街道办事处(【社区)?批,准 【    第十—九条  《县,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!。适龄儿童、少年在户!籍,所在地?就近免试入》。学 ?。     】县级人民《政,府教育行政部—门应当?根据适龄儿》童、少年的数量【。。和分布情《况合理确定本—行政区域内》每所公办学》校就:近接收学生的—范围和人《数并向社《会公布 【 ,     学校不得!。采取:或者变?相采取考试》、测试、面》试等形式或者将各种!竞赛成绩、》奖,励,、证书等《作,为入学和编班的【。依据应当将接收学生!的情况向社会—公布: ,  —   第二十—条 : 适龄儿童、—。少年入学实行—入学:通知书制度乡镇【人民政府、街—道办事?处(社区)应当根】据县级?人民政府教育行【政部门的安排于开学!15日前发送入学】通知书适龄儿童、少!年持入学《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! 》 ,    第》。二十一条《  适龄儿童、少年!因其父母或》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!非户籍所在地—工作:或者居住需要在其父!母或者其《他法定监护》人工作地或》者居住?地接:受义务教育的由其】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】监护人?持本人身份证明、从!业证明、居住—登,记证明和适龄儿童】、少年身份证明向居!住地县级人》民政府教育行政【部门提出申请由县】级人民?政府教育《行政:部门统筹安排就学】 —。。 ,   本省适—龄儿童、少》年在:非户:。籍,所在地入学的其父母!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!应当告知户籍所在】地乡:镇人民政府、街道】办事:处(社区) !   《。  适龄儿童、少】。年,中的流浪人员、孤儿!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!。监护人前由救助【、,收养机构送其就近入!学,  【   第二》十,。。二条  学校不得】拒收招生区》域范围内或》者由:县级人民政府—教育:行政部门依法统筹】安排的符合》入学:条件的适龄儿童、】少年入学 — :     第二十!三条  县级—以上人民政府—应当采取措》施保证农村进城务】工人员子女在入学】、升学?等方面与《所在城镇学生平等】对待 》。。 ,     县级】以上人?民政府?教,育行:政部门和学》校应当维护农村【进城务工人员子女】在校的正当权益【在编班、《学籍管?理、奖惩、考—核评价等方面与【所在城镇学生同等】待遇 】。    《第二十四条  县】级,人民政?府教育行政部门和】乡镇人民政府、【街道办事《处(:社区)、学校—应当经常对适龄儿】童、少年接受—义务教育的情况进】行检查对接受—义务:教育有?困难的适《龄儿童、少》。年及其家庭给予【帮助保障适龄儿童】、少年完《成义务教《育   !  :适龄儿童、少年父】母或者?其他:法定:监护人?应当切实履行监护】责,。任防止被监》护人辍学《 ?    — 第二十五条  】禁止用人单位—招用:应,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!。龄儿童、《少年 ?     !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!人,利用适龄《。儿童、少年特别是】残,疾的适龄儿童—。、少年卖艺、乞讨 ! 》    禁止任何单!位或者个人组织、】接纳学生参加非公益!性庆典、《演出 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