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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三章 就学!管理 【     第】十八条 《。 凡年满6周—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!其他法定监护人应】当送其入学接受【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!不具备的《地区,可以推迟【到7周岁 —     适!龄儿童?、少年因身体状况需!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!的其父?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!人应当提出申—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!育行政部门》或者乡镇人民—政府、街道》办事处(社》区,)批准 】     第十【九条  县级人【民政府应当保障【适龄儿童、少年【。在户籍所在地就近】免试入学 】     县级】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!门,应当根据适龄—儿,。童、少年的数—量和分布情况合【理确定本行政区【域内:每所公办学校就近】接收学生的范围【。和人数并向社—会公布 《   【  学?校,不得: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!试、:测试、面《试,等形式?或者将各种竞赛成】绩、奖励、证书等】作为入学和编班的】依据:。应当将接收学生的情!况向:社会公?布   !  第二十条 【 ,适龄儿?童、少年入学实行】入学通?知书:制度乡镇人民政府、!。街,道办事处(社区)】应当根据《县级人民政府教【育行政部门的安排】。于,开学:。15日前《发送入学通知—书适龄儿童、少年】持入学通知书办理】入学手续 — ?     第二十】一条  适龄儿童】、少年因其父母【或者:其,他法定监《护人在非户籍—所在地工作或者【。居住需要《在其父母或者其【他法:定监护人《工,作地或者居住地接】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!母或者其他法定监】护人:持本人身份证明、从!。业证明、居住—登记证明和适—龄儿童、少》年身份证明向居住地!县级人民政府教育】行政部门提出—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!。教育行政部》门统筹安排》就学 》。 ,     本【省适龄儿《童、少年在非户籍所!在地入学的》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】定监护人应当—告知户籍所》。在地乡镇《人民政?府,、街道办事处(【社区) 【 ,  :   适《龄儿童、少年中的】流浪人员、》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!确定监护人》前由救助、收养【机,构送:其就近入学 【 《    第》二十二条《  学校不得—拒收:招生区域《范围内或者由县级】人民政府教育行【政,部门依法统筹安【排的符合入学—条件的适龄儿童、少!年入学 《   【  第二《十三:条  县级》以上人民政》府应:当采:取措施保证农村进】。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入!学、升学等方面与】所在城镇学生平等】。对待 【。 ,    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!行政:部门和学校应—当维护农村进城务】工人员子女在—校的正?当,权益在编班、学籍】管理、奖惩、考核】。评价等方《面与所?在城镇学生同—等待遇 !    《第二:。。。十四条  县—。级人: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!。和乡镇人民政府、】街道办?事处(社区》)、学校应当—经常对适龄儿童、】少,年接受义务教—育的情况进行检查】对接受义务教—育有困难的》适龄儿童、少年【及其家庭《给予:帮助保障适龄—。儿,童,、少年完成义—务教育 【 :    适龄儿【童、少年《父母或?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!当切实?履行监护责》。任防止被监护—人辍学 !    《第二十五条》  禁止用人单【位招用?应当接受义务—教育的适龄儿童、少!年 :   【  禁止任》。何单位或者个—人利用?适龄儿童、少—年特别是残疾的【。适,。。龄儿童、《少年卖艺、乞讨 !     】禁止任何单》位或者个《人组织、《接纳学生参加非【公益:性庆典?、演出 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