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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就学【管理:
】 ? ,第十八条 》 ,凡年满6周岁—的儿童其《父母或者其他法【定监护人应》当送其入学接—受并完成义务—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!区,,可以推《迟到7周岁》
】 适龄儿童、【少年因身《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!或者休学的其—父母或者其他法【定监护人应当提出】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!镇人民政府、—街道办事处(社【区)批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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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 ?。第十九?条 ?县级人?民政府应当保—障适龄儿童、—。少年在户《籍所:在地就?近免试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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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!级人:。民政府教《育行政部门应当【根据适龄儿》童、少年的数—量和分布情况合理确!定本行?政区域内每所公办】。学,校就近接《收学生的范围和人数!并向社会《公,布
! 学?校,不得采?取,或者:变相采取考试—、测试?、面试等形》式或者将各种竞赛】成绩、奖励、证【书等作为入学和编班!的依据应当将接【收学:生的:情况向社会公—布
! 第二十条— 适龄儿童、少年!入学实行入学—通知书制度乡镇人】民,。政府、街道办事处】(社区)《应当根据县级—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!门,的安排?于开:学15日前发送入】学通知书适龄儿【童,、少年持入学通知书!办理入学手》续
】 : 第二?十一条 适龄儿童!、少年因其父母【或者其他法》定监护人在非户【籍所在地工作或者】居住需要在其父母或!者其他法定监护人】工作地或者居住【地,。接受义务教育—的由其?父母:或者其他法定监护】。人持本人身份证明】、从:业证明、居住登【记证明?和适:龄儿童、少年身份】证明向居《住地:县级人民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!出申请?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!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!学
【 本省适龄】儿童、少年在非【户籍所?在地入学《的其父母或》者其他法定监—护人:应,。当告:。。知户籍所在地—乡镇人民《政府、街道办事处(!社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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!适龄儿童、少年中的!。流浪人员、孤儿【在未找?到或者未确定—监护人前由救助、】收养机构《送其就近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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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二十》二条 《。学校不得拒收招生】区域范围内》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!教育行政部门依法】。统筹安?排的:符合: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!、少年入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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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第二十三条 【县级:以上人民《政府应?当,采取:。措施:。。保证农?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!在入:学、升?学,等方面与所在城镇学!生平等对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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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。 , 县级以上人民【。政府:教育行政部门和【学,校,应当维护农村—进,城务工人员子女【在校:的正当权益在编班、!学籍:管理、奖惩、考核】评价等方面与所在】城镇学生同等—待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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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 第二十【四条 ? 县级人民》政,。府教育行政部门和】乡,。镇人民政府》、街道办事处—(,社区)?、学校?应当经常对》适龄儿童、少—。。年接受义务教—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!接受义务教育有【困,。难的适龄儿》童、少年及其家庭】给予帮助保》障适龄儿童、少【。。。年完成义《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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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【龄儿童、少》年父母或者其他【法定监护人应—当切实履行监护【责任防止被监—护人辍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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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二十五条《 禁止用》人,单位招用应》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!龄儿童、少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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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禁止任何单】位或者个《人利用适龄儿—童、少年特别是残】疾的适龄儿童、少】年卖艺、乞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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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禁止任何—单位或者个人组织、!接纳学生参加非【公益性庆典、演【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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