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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》二章 均《衡发展 !   《 , 第十条  县级】以,上人民政府应当【将义务教《育均衡发展纳—入经:济社会发展规划【建立健全保障机【制合理配置》教育资源,》缩小和消除城—乡,。之间、区《域之间和《学校之间义务教育的!差距逐步实》现义务?教育设?施设备标《准化、师资》配备:均衡化、教育质【。量一体?化 》     县【级以上?人民政府《教育行政部门—。应当推动教》育设施、设备和师】资等资源在城乡之间!、区域之《间、学校之间—的共享 】 ,    第》。十一条  省—人民:政府应当完善义【务教:育,经,费财政转《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农!村和:贫困地区、》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!。县级人民政府—应当按照规定将义务!教育转移支付—资金全部用》于义务教《育 — ,。    第》十二条?  :县级以上人民政府】应当加快实》。施义务?。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!加强薄弱学校改【造,、农村寄《宿制学校建设和城】镇学:校扩容保障城乡义】务教育?学校达到《办学标准 》    】 ,居,住分散的边远山【区,应当合理设置教学点!  【   第十三条  !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!当根据需要规划设】置寄宿?制学校保障人口居】住较:为,。分散的山《区、边远地》区和:民族地区适龄儿童、!少年接受义务教育】并为家庭经济—困,难寄宿生提供生【活补助?。 《  ?   县级》以上:人民政府《应,当做:好,寄宿制学校宿舍、食!堂、卫生室、浴【室、厕所等基础设施!建设 】    县级以【上人:民政:府,应当合理核》定,寄宿制学校》的教职工人数配【。备必需的宿》舍管理人员、食堂工!作人员、《安全保?卫人员、医务人【员等 —  ? 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政府应当为】非寄宿制学校居【住较远?的学生提供中午【就餐条件为学生【提供卫生饮用—水 》 ,     第十【四条  《县级以上人民—。政府教育行政部【门应:当建立?。健全教师和校—长的流动制度完【。善鼓励政策推—进城乡之间、区【。域之间、学校之间教!师、:校长的合理流—动和合作交流 !     县级!人民政府《及,其教育、机构编制】、人力资源和—社会保障等》有关部门应当均衡配!置教师资《源,。在编制调配》、,。岗位设置、》职务(职称)评【聘、骨干教师配备、!学科带头人培养【、教师和校长—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!农村学校、民—族学校?和薄弱?学校改善城乡—学校教?师学科、学历、【。职务、年龄》的分布结构促—进学校之间师资力】量相对均衡 【    【 ,实,行城镇教师到农村】学校或者薄弱学【校,支教、轮教制度无农!村学校或者薄弱学校!教学经历及无支教】记,录,的城:镇,学校教?师不得晋《升上一级《教师职务 — 《    第十五条 ! 实行艰苦贫困【地区教?师补助?津贴制?度按照国家和省的规!定对在县以下—的民族地区、—边远山区和贫困地】区工作的教师给【予,工作和生活补—助津贴 !  :  县级以上—人民政?府应:当组织实《施农村教师周转房建!设工:程保障农村教师【住房基本需》。求  】   第十六条 】 实施农村义务【教育学校教》。师,特设:岗位计划和农村教师!资助:行动计?。划鼓励高等学—校,毕业生到《农村、贫《困地区、民族地区】乡,镇,以,下学校?任,教高等学校毕业生】参加:教,师特设岗位计划、】资助行动计划—的按照国家、省【。。有关规定享》受优惠政《策 【   ? 第十七条  【县级人民《政府应当《结合城镇化》建设整合《义务教育资》源合理调《整校点布局》按照办学标准的要】求消除大班额和择】校现:象提高办学效益 】 》    县》级以上人民政府及】其教育行政部门【不得将学校》分为重点学校和非】。重点学校不得—利用:财政性教育经费重】。点建设办学条—件超标准的》学校 【   ?  学?校,应当均衡编班、均】衡配备教师不得【超班额增加学生人数!不得跨?学区选?招学生不《。得以各种名义在校内!分设或?者变相分设重点【班、非重点班— —    建立完【善优质?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均!衡合理分配到初中学!校的:制度: , 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