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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 均!衡发展 《 :  —   第《十条 ? ,县级以上人民政【府应当将义》务教:育均衡?发展纳入经济社【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!保障机制《合,理配置教育资—源,缩?。。小和消除城乡之【间、区域之间和学校!之间义务教育的差】距逐步实现义务教】育设施设备标准化】、师资配备》均衡化、教育质【量,一体化 》 ,     县级!以,。上人民?政,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!。推动教?育设施、设》。备和师资等资源【在城乡之间、—区域之间、》学校之间的共享 】。 《。    《 ,第十一条 》 省人民政府应当完!善义务教育》经费: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!大对农村和贫困地】区、民族地区的转】移,支付县级人民—政府应当《按,照规定将义务教【育转:移支付资金》全部用于义务—教育 》。 :    《 第十二条  【县级以上《人,民政:府应当加快实施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!建设加?。强薄弱学《校改造、农村寄宿制!学校建设和城镇【学校扩?容保障城《乡义务?教育学校达到办学标!。准, ?     居】住,分散的边远》山区应?当合理设置教学点】 ?     第十!三条  《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府,应当根据需要规划】设置:寄宿制学校保障人口!居住:较为分散的》山区、边远地—区和民族地区适【龄儿童?、少年接受义—务教育并为家庭经】济困:难寄宿生提》供生活补助 】  《 ,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!。府应当做好寄—宿制学?校宿舍?、食堂、卫》生室、浴《室,、,。厕所等基础设施建设! 《    》 县级以上人民政】府应当?合理:核定寄宿制学—校的教职工人数配】备必需的宿舍管理】人员、食堂》工作人员、安全【保卫人员、医务【人,员等 】    县级—以,上人民政府应—当为非寄宿》制学校居住》较远的学生提—供中午就餐条—件为学生提供—卫生饮用水 】    — 第十四《条  县级以上人】民政府教育行政部】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!和,校长的流动》制度完善《。鼓励政策推进城乡】之,间、区域之间—、学:校,之间教师《、校:长的合理流》动和合作交流— —    县级人民政!府及其教育、机构】编制、人《力,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!关部门应当均衡【配置教师资源—在,编制调配、岗位设】置、职务(职称)评!聘、骨干教师—配备、学科》带头人培《养、:教师和校长》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!农村学校《、民族学校》和薄弱学《校改善城乡学—校教师学科、学【历、:。职务、年龄的—分布结构促进学校之!间师资力量相对均衡! : 《。  :  :实行城镇教师到农村!学校或者薄弱学校支!教、轮教制度无农村!学校或者薄弱学【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!记录:的城:镇学校教师不得晋】。升上:一级教师职务 !     【第十五条《  实行《艰苦:贫困地区教师—补助津?贴制度按照国—家和:。省的规定对在县【以,下的民族地区、边远!山区和贫困地区工】作的教师给予—工作和生活补助津】贴 【  :  县级以上人民政!府应当组织》实施:农,村教师周转房—建设工程保障农【村教师住房基—本需求 —   》  第十《六条  实施—农村义务教育—学,校教师特设岗位【计划和农《村教师?资助行动计划鼓励】高等学校毕》业生到农村》、贫:困地区、民族—地区乡?镇以下学校任教高】等学校毕业生参加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】、,资助行动《计划的按照国家、】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!。政,策, 《。     第十】七条  《。县级人民政府应【当,结合城镇化建设【整合义务教育资【源合理调整校—点,布局按照办学标准】。的要求消除》大班额和择校现象】。提高办学效益 【  —。。  : 县级以《上人民政府》及其教育行政—部门不得将学校【分为重点《学校和?非重点学《校不:得利用财政性教育】经费重点建设—办学条件《超标准?的学校 《 , ,     学】校应当均衡编班、均!衡配:。备教师?不得超班额增加学】生人数不得》。跨学:区选招学生不得以各!种名义在校内分【设或:者变:相分设重《点,班、非?。。重点班 !。    《建立:完善优质普通—高中招生名额—均衡合理《分配到初中学—校的制度《 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