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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, 第二章 均衡发展! — ,     第十【条  县级以—上人民?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!。均衡发展《。。纳入经济社》会发展规划建—立健全保障》机制合理配置—教育:资,源,,缩小和《消,除城:乡之间、区》域之间?和学校之间》义务教育的差距【。逐步实?现义务?教育设施设备标准】化、师资配》备均衡化、教—育质量?一体化 》    【。 县:级以上人《。。民政:府教育行政部门【应当推动教育设施、!。设备和师资等资源】在城乡之间》、区域之《间、学?校之间的共享— ? ?    第十一条 ! ,省人民政府应—。当完善义务教育经费!财政转?移支:付制度加大对—。农村和贫困地—区、民族地区的转移!支付县级人民—政府:应当按照规定将义】务教育?转移支付资金—。全部用于义务教育 ! 》    《第十二条  县级】。。以,上人民政《府应:当加快实施》义务教育学》校标准化建设加强薄!弱学:校改造、农村—寄宿制学校建设【。和城镇学《校扩容保障》城乡义务《教育学校达到办【学标准 《   【  居住分散—的边远山区应当合理!设置教学点 【。 ?   ? , 第十三条  【县,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规!划设置?寄宿制学《校,保障人口居住较为】分散的山《区、边远地区和民族!地,区适龄儿童》、少年接受》义务教育并为—家庭经济困难寄宿】生提供生活补助【 —    县级以【。上人:民政府应当》做好寄宿制学校【宿舍、?食堂、卫生室、浴】室、厕所等基础设施!建设 — ,     县级以】上人民政《。府应当合理核定寄宿!制学校的教职—工人数配备必需的】宿舍管?理人员、食》堂工作?人员、安全保卫人员!。、医务人员等 ! ,     —县,。级以上人民》政府应?当为:非寄宿制学校居住】。较远的学生提供【中,。午就餐?条件为?。学生提供卫》生饮用水 !     第十四】条  县级以上【。人民政府教育行【政部门?应当:建立健?全教师和《校长的流动制度完善!鼓励政策《推进城乡之间—、区:域,之间、学校》之间教师、校长【的合理流动和—合作交流 【     县】级人民政府及—其教育、《机构编制、人力【资源和社会保障【等有关部《门应当均衡配—置教师资源在编制】。。调配:、岗位设置、职务(!职称)评聘、—骨干教?师配备、学科带【头人培养、教师和】校长交流等》方面优先考》虑农:。村学:校、民族学校和薄】弱学校?改善城乡学校教【师学科、学》历、职务、》年龄的分布结构促进!学校之间师》资力量相对均—衡   !  :实行城镇《教师到农《村学校或者》薄弱学校《支教、轮《教,制度:。无农:村学校?或者薄弱学校教学】经历:及,无,支教记录的》城镇学?。校教师不得晋升上一!级教师?职务 》     第十!五条  《实行艰苦贫困—地区教师补》。助津:贴制度按照国—家和:省,的规定对《在,县以:下,的民族地区、边远】山区和贫困地区工】作的教师给》予,工作和生活补助津贴! ?     【县级以?上人民政《。府应当组织实施【农村教?师周转房建》设,工程保障农村—。教师:住房基本需求 !    — 第:十六条?  :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!校教师特设岗位计】划和农村教师资助行!动计划?鼓,励高等学《。校毕业生到农村、】贫困地区、民族【地,区乡镇以下学—校,任教高?等学:校毕业生参加教师特!设,岗,位计划、资助—行动计划的按—照国:家、省有关》规定享受《优惠政策 !  :   第十》七,条  县级人民政府!应,当结合城镇化建设】整合义务教》育资源合理》。调整校点布局按照】办学标准的》要求消除大班额和择!校现象提高办—学效:益 》 ,  :   ?县级以上人》民政:府及其教育》行政部门不得—将学校分《为重点学校和非【重点学校《。不,得利用财政性教【育经费重点建设办学!条件超标准》。的学校 【   《  学校应当均衡编!班、均衡配备教【师不得超班额增加】学生人数不得跨学区!选招学生《不得以各种名义在】。校内:分设或者变相—分设重点班、—非重:点班 】  :  建?立完善优质普通高中!招生名额均衡—合理分配《到初中?学校的制度 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