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章 均!衡发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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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第十条 县】级以上人民政府【应当将义务》。教育均衡发展纳【入经济社会》发展规?划建:立,健全保障《机制合?理配置教育资—源,缩小和》消除:城乡之间、》区域之间《和学校?之,间义务?教育的差《。距逐:步实现义务》教,育设施?设备:标准化、师资配备均!。衡化、教《育,质量一?。体化
】 ,。 县级以上人民!政,府教育行《政部门?应当推动《教育设施、》设备和师资等资源在!。城乡之间《、区域之间》、学校之间的—共享
! 第十一条 】 省人民政》府应当完善义务教育!经费财政转移支【付制度加大对农村】和,贫困地区、民族地区!的转移?支付县级人》民政:府应当按《照规定将义务—教育转移《支付资金全》部用:于义务教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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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第十二【条 县《级以:上人民政府应—当加快?实施义务教育学校】标准化建设加强【薄弱学校改造、农村!寄宿制学校建设和】城,镇学:校,扩容保障城》乡义务教育学—校达到?。办学标准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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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居住分》散的边远山区应当】合理设置教学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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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第十《三条 县级以【上人民政府应—当根据需要规划【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!人口居住较为分散的!山区、?边,。远地区和《民,族地区适龄儿童、】少年接受《义务教育并为—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!提供生活补助—
】。 :县,级以:上人:民,政府应当做好寄宿制!学校宿舍、食堂、卫!。生室、浴《室、厕所等基础【设施建?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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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县级以上》人民政府应当合理核!定寄宿制学校的【教职工人数配备【必需的宿舍管理人】员、食堂工作—人,员、安全保卫人员】。、医务人员》。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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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 县级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】为非寄宿制学校居】住较远?的学生提《供中午就餐条件为】学生提供卫》生饮用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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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 第十—四条 《县,级以上人民政—府教育行政部门【应当建立健全教师】和校长的流动制度】完善鼓励《政策推进城》乡之间、区域之【间、学?校之间教师、校长的!合理流动和》合作交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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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级【人民政府及其教育、!机,构编制、人力资源和!社会保障等有关【部门:应当:均衡配置教师—资源:。在编制调《配、岗位《设,置、:。职务(?职称)评聘》。、骨干教师配备、学!。科带:头人:培养、教师》和校:长交流等方面优先】考虑农?。村学校、民》。族学:校和薄弱学校改善】城乡学校教师学【科、学历、职务、】年龄的分布结构促】进,学校之间《师资力?量相对均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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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】行城镇?教师:。到农:村,学校:或者:薄弱学校支教—、轮教制度》无农村?学校:或者:薄弱学?校教学经历及无支教!记录的城《镇学校教师不—得晋升上一》级教师职《务
】 , 第十《五,条 实行艰—苦贫困地区》教师补助津贴制度按!照,国家和省的规—定对在县以下—的民:族,地区、边远山—区和贫困地区工作的!教师给予工作和【生活:补助津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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】县级: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!织实施?。农村教师周转—房建设工程保—障农村教《师住:房基本需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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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!十六条 》实施农村义务教【育学校?教师:特设岗位计》。划和农村教》师资助行动计划【鼓励高?等,学校毕业生》到农村、《贫困地?区、民族地区乡镇以!下学校任教》高等学校毕业—生参加?教师特设《岗位计划、资—助行:动计划的按》。照国家?、省有关规定—享受优惠《政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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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第十七条《 县级人民政【府应当结合城镇【化建设整《合义务教育资源合】。理调整校点布—局按照办学标准的】要求:。消除大班额》和择校现象提—高办学?效益
! 县级以上人民!政府及其教》育行:政部门不得将学【校分为重点学—校和非?重点学校不》得利用财政性教育经!费重点?建设办学条件超标准!的学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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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《学校应当均》衡编班、《均衡配备教师不【得超班额增加学【生人数不得跨学区选!招学生不得以各种名!义在校内分设或【者变:相分设重点班—、非重?点,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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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 建?立完善优质普通【高中招生《名额:均衡合理分配到初中!。学校的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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