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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—章 : 《 第一节 !一般规定 — ?     第十!二条  《经营者提供商—品或者服《务应当履行法律、】法,规规定的《义务 —     —经营者与消费者【有约定或者经营【者,向消费者作出承【诺,的按照约定或者承】诺履行但约定或者】承诺违反法》律、法?规的:规定或者有损—消费者合法权益的】除外 】    第十三条 ! 经:。营者不得对》商品或者服务作虚】假宣传或者在业务宣!传和推广中设置消费!陷阱欺?诈消费者《    ! 经营?者通过广播》、,电视:、报刊、互联—网、邮购等》方式销?售商品或《者,提供:服务的所作的宣传】说明应当与其销【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!服务相一致》 , ,     】第十四条  经营】者拟订的格式合【。同、商业广告、【。店堂告示、》。服务指南、》购物凭证《、互联?网页:面等:含有下列内》容的其内容无效【 : :      【   (一)增【加消:费者的义务或者让消!费者承担应》当,由经营者承担的义务!。; 【    《    (》二)排除、限制消费!者,依法:变更、解除》合同的权《利; 【 ,。      —  (三《)排:除、限?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!。付违约金、损害【赔偿:的权:。利;: 》    《     (—四)排除、》限制:消费者依法选择【调解、申诉或者提起!诉,讼解:决争议的权利;【   】      (五)!减轻、免除其侵害消!费者合法权》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!任,; 《 :       【  (六)其他对】消费者不公》平、不合《理的规定 —   —  第十五条  】经营者应当》依法在经《营场:所悬挂营业执照和】其他行政许可证照】    ! 商品交易市场【主办者、展销会举办!者、场地和》柜台提供者应当在经!营,场所的?显著位置公布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!、地址督促商品交】易市场内《的经营者、》参展者、场地和柜】台的使?用者悬挂营业执照】和其他行《政许:可证照 【。     经营者!通过: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!互联网、邮》购,等方式销售商—品,或者提供服务的应】。当将经营者名—称、经营场所、【经营:范围、营业执照【号码、?购买条件《、联系方式等告【知,消费者 !   ? 第十六条 — 经营者不得违背】消费者意愿搭售【商品、提供服务不】得擅:自增加服务项目或】者附加?。其他条件 》 ?     经营】者无正?当理:由不得拒绝或—者,延误向消费者提供】商品或者服》务   ! , 经营者不得设【定最低消费数额不得!以消费者购买商【品或者?接受服?务的数量、用途等为!由拒:绝履行法定》义务 【 ,    《第十七条  —经营者应当使—用合格的《计量器具以法定计】量,单,位作:为结算标《准保证计量结果【准确 —     经营】者不得将包装—物计入商品》的净含量不》得短:缺数:量不得拒绝》消费者复核计—量结果 》 《    第十八条】  经营者提供【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!码,标价价签《价目齐全标价内容】真实准确 》 《     经营者】。不得在?标价以外强制—加价销售商品或者】提,供服务不得收—取,任何标价外的费用 ! ?    》。 第十九条 — ,经营:者提供商品》或者服务应当向消费!者出具?发票:需要保修的商品提】。供保修凭证并—不得加收任何费【用;不得以收据、保!修凭:证等代替发票 【 》    第二十条】  经营者应当【为消:费者提供《安全:的消费环境其—经营场地、服务【设施、店堂装—潢、商品陈列等【应当符?合,保障人身、财产【安全的?要求对可能危及人】。身、财?产,。安全的应当》设置警示标志并【采取相应的防范【措施 》 ? , ,  经营者在—经营场所采用的【安全监?控,措施不?得侵害?消费者?。的隐私权 —     】第二十?一条  经营—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!或者:服务存?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!使用商品或》者接受服《务仍:然可能对人身、【财产安全造》成危害的应当立即】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!。供服务?报告当地工》商行政管理等有关】行政部门并通过【大众传播媒介、店堂!告示或者其他方式】及时:、有效地《。告知:消费者召回》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!的服务?采取补救《措施 《     商!品召回或者服务补】救的费用由经—营者承担 【     第二!十二条  经营【者应当按照国家【和省:的规定或者与消【费,者的约定承担包修】、,。。包换、?包退(以下简—称“三包”)或者】其他责任 【 ?    商品在包】修责任期内两次【修理仍不《能正常使用》的,经营者应当承担【更换或者退货—的责任并不得收取折!旧费及其他》费用 —     经【营者承担《包换责任的》。。应当免?费为消费者调换相同!型号、规格的商品】。。;经:营者无相同》型号、?。规格商品的消—。费者可以要求—退,货经营?者不得收取折—旧费及其他费—用 【 ,。   经营者—承担包退责任—的应当一《次退:清货款不得》。收取折?旧费及其他费用 】 :   》。  第二十三条【  经?营,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!理、更换、重作【、退货、《补足商品数量、【退还货款和服务费】用或者赔偿损失【。的要:求应当按《照法律?、法规规定或者约定!。。履行不得《故意拖延或》者无理拒绝 】     前款!。所称:故意拖延或》者无理?拒绝包括《下列情形 】     —  :。  (一)经—营者自接《到消费?者提出履行义务【。的要求或者有关行】政部门、消费 【 者协会处》理,争议的通知》之日:起5日内不作答复】;   !   ?   (二)经营者!在承诺履《行义:。务后5?日内或者《在消费者同意的期限!内不履行承诺义务;! : 《     》。   (《三)经营者逾期未】履行有关行政部【门作出的处》理决定或者消费者协!会作出的调解协议】 》     第二【十,四条  经营—者以促销方式提供奖!品、赠品或者—免费服?。务等的?应当保证质》量不:。得免除其应》当,承,担的修理、更换、】重作、补足商—品数量、赔偿损失等!责,任 【   ? 第二十五条  】。经营者提供商—品,或者服务时不得要】求,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!关的个人《信息 】    未经消【费者同意经》营者不得将消—费者的姓《名、性?别,、职:业、:年龄、住《址、身份证》号码、学历、联【系方:式,、婚姻状《况、工作单位—、收:入和财产状况、指】纹、血型《、病史等个人信息及!其家庭的有》关信:息向第三人披露【或者用于《其,他用途法《律、法规另有规【定的从其规定 【 ,